❶ 什麼時候確認收入
收入:一般是兩種確認方法: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
收付實現制: 一般是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採用。而其他企業一般採用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收入。
權責發生制:就是應收、應付責。
❷ 關於注會會計中大型機器設備何時確認收入
個人認為按工程形象進度好像特指建築安裝業更適用一些,生產車床,屬於製造業.而且又不跨年度的話,完全可以在驗收合同入庫後確認收入,平台放到在產品核算就行.當然稅務還是要單獨溝通的.
❸ 什麼時候確認收入,舉例說明
1.以收到貨款並來已將發票賬單源、提貨單交給買方時作為確認收入
2.以開出銷貨發票並將商品發出時作為確認收入
3.以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後作為確認收入
4.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確認收入
5.商品已經發出或勞務已經提供,並已將發票賬單提交銀行辦妥托收手續後作為確認收入
6.商品已經發出時後糾紛,按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商品未發出前糾紛按達成協議後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❹ 工期超過12個月的設備如何確認收入
【問】我廠生產水電站使用的大型閘門等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在合同簽署時預收合同金額的10%,材料進場開始建造時預收合同金額的30%,將設備建造完成送電站安裝完成並驗收時預收合同金額的50%,在質保期滿後再支付完最後的10%。我廠將前幾個環節收款掛賬預收賬款,認為只有在完成合同所有環節才確認收入。而稅務機關檢查認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期間確認收入,同時此行為還要按偷稅處罰。請問: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製造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確認收入?否則,稅務機關是否按偷稅處罰? 【答】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綜上,你單位將大型設備的預收款長期掛賬,不確認收入,存在人為推遲納稅義務問題。但是,你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偷稅行為的認定標准,不宜按偷稅行為處理。
❺ 銷售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何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
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❻ 請問關於注會會計中大型機器設備何時確認收入
車床生產完工檢驗 安裝調試完確認收入比較妥當吧,10個月工期並不算太長,完工進度分期確認收入還是比較麻煩的,核算成本較高。
❼ 公司收入確認時間
關於會計核算中,收入的確定的具體時間有如下規定:
確認收入為收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內款項憑據容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妥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單位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的當天。為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❽ 大型設備製造廠的收入、成本確認時間如何界定
樓上正解,不過你雖然入成本早些,不過退貨是基本不發生的情況,在周轉資金不太足的情況下認為可以的,事在人為嚒
❾ 何時確認收入
收入的確認,在稅法的規定與適用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區別的。下面我把會計准則和稅法上確認收入的條件列示如下,供參考:(1)《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2006)》對銷售(貨物)商品收入確認的規定: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2)增值稅法規對銷售(貨物)商品收入確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考試大為你加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038號第三十三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企業所得稅法對銷售(貨物)商品收入確認的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