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滅火器的維護和保養有明文規定嗎
我有廣東省的滅火器維修技術條件 DB44號
不知道別的省有沒有這樣的文件
前 言
本標準的第4章、第6章、第7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是為了規范滅火器的維修,完善滅火器維修的監督管理,確保維修後滅火器完好有效,參考外省同類標准、滅火器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及相關資料制定的。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准由廣東省公安廳消防局提出。
本標准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歸口。
本標准負責起草單位:廣東省公安廳消防局。
本標准參加起草單位:廣東勝捷消防企業集團實業有限公司、廣東平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東莞市永安消防器材廠。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盧小平、沈奕輝、肖裔平、陳映雄、鍾偉桐、伍建許、馮松、徐育才。
滅火器維修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判定規則、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本標准適用於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 3864 工業氮
GB 4351.1 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GB 4351.2 手提式滅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質無縫瓶體的要求。
GB/T 4351.3 手提式滅火器 第3部分:檢驗細則
GB 8109 推車式滅火器
GB/T 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A 95 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有資格的人員 qualified person
經滅火器製造商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取得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有經驗的,能夠按規定進行滅火器維修的人員 。
3.2 維修 service
為確保滅火器有效滅火和安全操作而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或更換部件、滅火劑的過程。
3.3 工作壓力 service pressure
按額定充裝和加壓的滅火器在20℃環境中放置18h後的內部平衡壓力。
3.4 試驗壓力 test pressure
滅火器受壓部分水壓試驗時加壓的壓力。
3.5 滅火器維修條件 service condition for fire extinguisher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備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檢驗設備和對維修質量管理實施有效控制的條件。
3.6 滅火器維修能力 capacity for fire extinguisher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備的能保證維修後滅火器按照表1規定項目檢驗合格的能力。
3.7 水壓氣法 method of water press gas
以壓力水為驅動力,將二氧化碳從儲存氣瓶充裝到滅火器中的方法。
4 要求
4.1 一般規定
4.1.1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備滅火器維修條件(見附錄A)和滅火器維修能力。
4.1.2 從事滅火器維修的人員應是有資格的人員。
4.1.3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進行維修:
a) 滅火器有零部件缺失;
b) 滅火器銘牌、標志不完整清晰;
c)滅火器保險銷和鉛封不完好;
d)滅火器筒體有銹蝕、變形現象;
e) 滅火器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
f) 滅火器噴射軟管不暢通、有變形和損傷;
g) 滅火器壓力表的外表面有變形、損傷;
h) 滅火器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
i) 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有變形、變色、裂紋或斷裂;
j)滅火器有泄漏;
k)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的指針不指在綠區;
l) 行駛機構有嚴重變形、卡阻及車架開裂現象;
m) 其他需要維修的情況。
4.1.4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按照GA 95的要求進行滅火器的維修或報廢。
4.1.5 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採用加熱或水壓氣法充裝。
4.1.6 維修後的滅火器的使用性能應符合GB 4351.1、GB 4351.2或GB 8109要求。
4.2 維修程序
4.2.1 滅火器維修按以下程序進行:
a) 檢查確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
b) 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
c) 對滅火器筒體逐只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d) 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清洗,乾粉、二氧化碳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將筒體乾燥後使用;
e) 檢查滅火器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的部件;
f) 按滅火器相應標准規定進行滅火劑再充裝,並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
g) 對維修後的滅火器進行維修檢驗,合格後,貼上維修標識;
h) 整理維修記錄。
註:不同類型的手提式滅火器的維修程序詳見附錄B。
4.2.2 注意事項
4.2.2.1滅火器維修時:
a) 在拆卸滅火器前,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且要採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b) 滅火器內殘剩滅火劑應清理干凈,防止混雜污染;
c) 對貯氣瓶式滅火器維修時,貯氣瓶應釋放完二氧化碳,對貯氣瓶逐只進行水壓試驗、清洗、乾燥、更換密封件、按規定充裝二氧化碳、並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
4.2.2.2 充裝滅火劑時:
a) 所有可再充裝型滅火器需換滅火劑時,應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再充裝;
b) 在進行充裝時,應按製造商的要求進行操作;
c) 充裝後,應對貯壓式滅火器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貯氣瓶進行氣密性試驗;
d) 水基型滅火器應按照製造商銘牌或說明書的要求用近期出廠的同一型號滅火劑進行充裝;
e) 應使用滅火器銘牌上指定的滅火劑;
f) 一種乾粉不應與另一種乾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乾粉和BC乾粉充裝設備應單獨設置,充裝場地應分隔獨立;
g) 滅火器不得從一種類型轉換成另一種類型,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轉換充裝不同種類的滅火劑;
h) 噴射過的滅火器中剩餘的乾粉不得再次使用(除使用封閉回收、貯存系統外,且在充裝前,應對乾粉滅火劑進行檢測);
i) 進行五年期維修或做水壓試驗的滅火器應排空;
k) 對所有非水基型滅火器,充裝前應確保空滅火器瓶體內乾燥;
l) 從鹵代烷1211滅火器中取出滅火劑時,應使用密閉的鹵代烷1211回收系統。取出的鹵代烷1211滅火劑應經凈化處理符合國家標准要求時,才可以循環使用;
m) 用於計量的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n) 可再充裝型貯壓式滅火器的內部充壓須符合滅火器銘牌上所規定的充裝壓力的要求。對滅火器內部進行充壓時應用異徑介面與滅火器閥門連接,所設置的調壓源在調壓到高於滅火器工作壓力0.5MPa時,方可用於對滅火器內部進行充壓;充壓時不能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並應根據環境溫度變化調整充裝壓力;
o) 工業氮、二氧化碳(99%)以及不含水分的壓縮空氣,才可用於貯壓式乾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的驅動氣體;
p) 車用滅火器應按製造商的要求更換專用件。
4.2.2.3 用於二氧化碳滅火器或貯氣瓶的超壓保護裝置,其動作壓力應符合GB4351.1中6.10.4.7或GB8109中6.10.4的規定。
4.2.2.4 用於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應與所維修滅火器的類型、20℃充裝壓力相一致。
4.3 報廢
4.3.1 報廢滅火器,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在滅火器筒體或鋼瓶上打孔,並應有明顯標志。
4.3.2 在維修過程中,當滅火器鋼瓶或筒體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滅火器應予以報廢:
a) 母材有錫焊、熔接、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b) 鋼瓶或筒體的螺紋受損;
c) 因腐蝕而產生凹坑;
d) 滅火器被火燒過;
e) 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大於3%;
f) 滅火器按國家規定應報廢的。
5 試驗方法
5.1 水壓試驗
5.1.1 一般規定
5.1.1.1 在滅火器維修過程中,應進行水壓試驗。
5.1.1.2 進行水壓試驗操作的人員應是有資格的人員。
5.1.2 試驗時機
5.1.2.1 滅火器維修時對滅火器的筒體、器頭等承壓部件應進行水壓試驗。
5.1.2.2 具有間歇噴射功能的滅火器軟管組合的水壓試驗可與該滅火器筒體水壓試驗同時進行。
5.1.2.3 用於貯存惰性驅動氣體的高壓貯氣瓶和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水壓試驗周期不應超過5年。
5.1.3 試驗壓力
5.1.3.1 滅火器和貯存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應按製造商規定的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5.1.3.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軟管組合水壓試驗的壓力為10.0MPa,其它各類滅火器的軟管組合水壓試驗的壓力為2.0MPa,保持30s。
5.1.4 試驗程序
5.1.4.1 將滅火器內部壓力泄空,按順序拆下噴嘴(或噴管)、器頭,清洗各部件。
5.1.4.2 將被試筒體注滿水,筒口螺紋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30s,筒體不得有泄漏和明顯的變形。
5.1.4.3 對具有間歇噴射功能的滅火器,將滅火器軟管組合一端關閉,另一螺紋埠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排盡管內氣體後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30s,軟管組合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5.1.4.4 試驗標識: 水壓試驗合格的滅火器筒體應有相應的標識。標識內容包括:試驗年月、檢驗員代號、試驗壓力值。軟管組合不要標識。
5.1.5 滅火器筒體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按照GB/T9251規定進行筒體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5.2 氣密性試驗
5.2.1 對於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式滅火器,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550 -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並注意觀察,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
5.2.2 對於貯壓式滅火器,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清水中,保持30min並注意觀察,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
6 判定規則
判定規則分為滅火器維修條件的檢查規則和維修滅火器質量的檢驗規則。
6.1 檢查規則
滅火器維修條件的不符合項分為嚴重不符合項和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項兩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判定滅火器維修條件不合格:
a) 附錄A.1、A.2、A.3、A.4中出現任何一項不符合項;
b) 附錄A.5、A.6中出現一項以上(不含一項)嚴重不符合項;
c) 附錄A.5、A.6中出現一項嚴重不符合項,同時出現一項以上(不含一項)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項;
d) 附錄A.5、A.6中無嚴重不符合項,出現三項以上(不含三項)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項。
6.2 檢驗規則
6.2.1 檢驗分類
維修滅火器的質量檢驗分為滅火器維修檢驗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表1
序號 檢驗項目 規定進行的檢驗項目
滅火器維修檢驗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1 外觀質量檢查 △ △
2 標志 △ △
3 水壓試驗 △ △
4 噴射軟管及接頭強度檢驗 △ △
5 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 △
6 滅火器氣密性檢查 △ △
7 操作機構檢查 △ △
8 常溫噴射性能檢查 △ △
9 滅火劑質量檢驗 △
10 振動試驗(手提式滅火器) △
11 結構檢查 △
12 滅火試驗 △
註:1.「△」表示需要進行檢驗的項目;2.滅火試驗的滅火級別按滅火器標志中的規定進行。
6.2.2 維修檢驗
6.2.2.1 維修後的滅火器應附有維修合格標識。
6.2.2.2 滅火器維修檢驗按批抽檢,檢查方法及判定按GB4351.3或GB8109的規定。
6.2.2.3 滅火器維修檢驗項目按表1規定進行。
6.2.3 維修能力檢驗
6.2.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a) 具備滅火器維修條件的單位開展滅火器維修業務前;
b) 維修單位廠址變更時;
c) 停止維修半年以上恢復維修時;
d) 維修工藝或配件發生重大變化時;
e) 正常維修滿一年時;
f) 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6.2.3.2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項目按表1規定進行。
6.2.3.3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的樣品從經過滅火器維修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6.2.4 檢驗結果判定
參照GB 4351.1、GB 4351.2、GB 4351.3及GB 8109中的規定進行檢驗結果判定。
7 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7.1 維修單位應對維修的滅火器進行編號,並按編號記錄維修信息,確保能夠實現維修滅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每具維修後的滅火器都應貼有一個維修標識,其內容和格式應符合圖1的要求:
圖1
註:維修合格證外圍邊框粗0.6mm,印紅色,內框線粗0.2mm,印黑色;「滅火器維修合格證」及單位名稱字高5mm,其餘文字高4mm,文字為黑體黑色。
7.3 維修標識應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拆除時,這些標識應自行破損。維修標識不得置於滅火器的正面。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滅火器維修條件
A.1 維修廠房
A.1.1 維修廠房應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總實用面積不得少於60m2。
A.1.2 應獨立設置水壓試驗室、充氣室、倉庫,維修場地應設有組裝區、灌裝區、氣密試驗區、質檢區,布局應合理。
A.2 維修設備
A.2.1 維修設備應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需要。
A.2.2 維修設備包括:滅火劑灌裝機、驅動氣體灌裝機、烘乾設備、清洗設備、拆卸設備、組裝設備、報廢設備、滅火劑回收設施。
A.3 檢測設備
A.3.1 檢測設備應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需要。
A.3.2 電動或手動水壓試驗機不少於1台。並配置0~4MPa,0~40MPa壓力表各不少於2塊,其精度不得低於1.6級。試壓夾具應滿足維修要求。
A.3.3 殘余變形測量裝置1套(用於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
A.3.4 恆溫氣密試驗裝置1套和高溫氣密試驗裝置(用於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
A.4 計量器具
A.4.1 計量器具應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需要。
A.4.2 計量器具包括;
a) 衡器數量和量程應滿足維修品種要求,精度不低於1%,其中案稱最小刻度為5g;
b) 游標卡尺不少於1個,精度為0.02mm,規格為0—150mm;
c) M8×1、M10×1、M16×1.5、M30×1.5、M45×1.5、PZ25.4、PZ27.8螺紋規各1套(公制螺紋中,內螺紋規精度不低於7H,外螺紋規精度不低於8g);
d) 秒錶不少於2塊,精度不低於±0.2S;
e) 量杯2個(用於水基型滅火器維修,滿足滅火劑配比要求);
f) 溫度計1個,溫度計量誤差±1℃(用於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
A.4.3 計量器具的量程、精度應與使用要求相匹配,並按照規定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A.5 有資格的人員的培訓與操練
為確保維修滅火器的人員是有資格的人員,可採用以下方法使操作人員稱職。
A.5.1 操作人員接受製造商的上崗專業技術培訓和消防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並取得製造商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明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專業技術培訓推薦課程的時間至少為24小時。在培訓結束時,操作人員參加考試並能通過。
A.5.2 專業技術培訓課程由製造商管理。
A.5.3 操作人員專業技術再培訓每2年需至少1次。維修企業應具有技術、質檢、試壓、充裝等人員,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各種人員應熟悉本崗位職責、產品結構、產品標准及相關操作規程。
A.6 質量管理文件和記錄控制
A.6.1 應有所維修滅火器的標准、產品結構圖。
A.6.2 維修現場應能獲得維修滅火器的工藝流程圖和拆卸、水壓試驗、滅火劑灌裝、組裝充氣、氣密性試驗、維修檢驗等操作規程。
A.6.3 健全企業的管理制度和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並能貫徹執行。
A.6.4 制定職工培訓計劃並建立檔案。培訓內容包括:技術、質量、規程、法規等。
A.6.5 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檔案。
A.6.6 維修記錄應包括表1規定進行的檢驗項目、製造商名稱、型號規格和鋼瓶序列號,記錄應保持清晰、易於識別和檢索,對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A.6.7 維修單位每年應對關鍵元器件、材料、外購外協件的供貨方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
A.6.8 維修單位應保存測量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設備校準狀態得到識別。
A.7 滅火器維修條件不符合項的判定細則見表A1
表A1
項號 條款號 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項 嚴重不符合項
1 A.1.1 實用面積大於60m2但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總實用面積少於60m2
2 A.1.2 區域劃分明確但不合理 沒有區域劃分的
3 A.2 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量的要求 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4 A.3 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量的要求 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5 A.4 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量的要求 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
6 A.5.1 取得製造商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明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但專業技術培訓的時間少於24小時或培訓結束後操作人員未通過考試合格 未取得製造商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明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
7 A.5.2 專業技術培訓課程不能滿足滅火器維修需要 專業技術培訓課程不是製造商管理的
8 A.5.3 對本崗位職責、產品結構、產品標准及相關操作規程不熟悉 未按期進行再培訓;未經專業技術培訓無證上崗的
9 A.6.1 所維修滅火器的標准、產品結構圖不齊全 沒有所維修滅火器標准、產品結構圖
10 A.6.2 維修現場工藝流程圖和操作規程不齊全 維修現場沒有工藝流程圖和操作規程
11 A.6.3 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不健全 未建立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或雖已建立但未能貫徹執行
12 A.6.4 培訓計劃不合理、檔案不全、培訓內容不完整 未制定培訓計劃;未建立檔案
13 A.6.5 檔案不全;記錄不清晰、不方便識別、檢索;對記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中存在缺陷 維修記錄內容不全;未保存維修記錄或對記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雖已建立但不執行
14 A.6.7 對供貨方的評定記錄不全 未對供貨方進行評定
15 A.6.8 校準或檢定記錄不全,有的設備校準狀態未得到識別 未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設備校準狀態未得到識別
註:項目按照條文內容劃分。
附錄 B
(規范性附錄)
手提式滅火器維修程序
B.1 在對手提式滅火器進行維修時,為區分將要進行的不同的維修程序,特在下面列出滅火器的類型編碼:
類型1:貯壓式滅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劑、或泡沫液作為滅火劑。
類型2:貯壓式滅火器,以乾粉、潔凈氣體或鹵代烷1211作為滅火劑。
類型3:貯氣瓶式滅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劑、或泡沫液作為滅火劑。
類型4:貯氣瓶式滅火器,以乾粉作為滅火劑。
類型5:二氧化碳滅火器。
B.2 除應符合4.2中的規定之外,手提式滅火器的維修符合表B1中的要求。
表B1
序號 維修程序 滅火器類型
1 2 3 4 5
1 檢查並確認壓力顯示裝置(如果已安裝)能正確地讀出滅火器的內部壓力,或在未安裝此裝置之處能確定內部壓力正常。如果滅火器的內壓損失大於百分之十,或如果不到百分之十,但已超過製造商所定的最大值,請參照製造商的要求,並做出妥善的處置。 △ △
2 檢查滅火器筒體外觀上是否有腐蝕或其它損傷,如果有輕微腐蝕或不嚴重的損傷,則應將其撤換或進行水壓試驗。如果腐蝕嚴重或有其它嚴重損傷,則須報廢。 △ △ △ △ △
3 稱滅火器的質量(按製造商的要求帶有或不帶有操作機械),或用其它的適用方法去檢查滅火器內是否含有適量的滅火劑,並將第一次投入使用時的滅火劑量與目前所含的量相比對。 △ △ △ △ △
4 檢查噴嘴和軟管(如果配備),如果有必要,要進行清洗。如果有磨損或其它異常狀況時,應採用相同的品種和規格進行更換。 △ △ △ △ △
5 在拆除滅火器操作機構時,應檢查操作機構及噴射控制裝置(如果配備)是否動作靈活。若有必要,要對其進行清理、矯正或更換。按製造商的要求,用潤滑劑來保護可移動部件及螺紋,以防腐蝕。 △ △ △ △ △
6 打開滅火器,或拆下噴頭組合,拆下貯氣瓶。 △ △
7 (水和添加劑,或只是泡沫滅火器):把液體倒入一個潔凈的容器內。如果已明顯變質,可參考製造商對特殊產品的要求,倒掉這些液體,並把製造商指定的液體充裝進滅火器。如果泡沫液或添加劑是加入隔離容器中,則應檢查其有否泄漏。如有泄漏,應拆除此容器,用新的容器替換後,再加入液體。 △ △
8 清潔滅火器的內部和外部,檢查滅火器筒體的內部和外表有否腐蝕或其它損傷。如有輕微腐蝕或輕度損傷,則應將其撤換或進行水壓試驗。若有嚴重腐蝕或其它嚴重損傷,則須報廢。 △ △
9 檢查貯氣瓶外部有否腐蝕或其它損傷。如果貯氣瓶上有腐蝕或其它損傷,則需按製造商的要求更換貯氣瓶。稱量貯氣瓶並檢查其中的充裝介質量是否與瓶上所標相符。若貯氣瓶的內裝量少於所標明的最小量,或有泄漏之處,應將其拆除,或按製造商的要求用另一隻瓶來替換。 △ △
10 如有必要,要清潔並讓空氣通過帽(器頭)內的通氣孔(或其它通氣裝置)。 △ △
11 檢查分支管(如果使用)上的噴嘴、過濾器(若配有)及內部噴射管和通氣閥門,如有必要,應對其進行清潔。 △ △ △
12 清潔並檢查噴嘴、軟管及內部噴射管,讓空氣通過以防堵塞。如有必要, 應對它們進行矯正或更換。 △
13 檢查所有墊圈、膜片和軟管,如有損傷或變形,應更換之。如果軟管系裝於滅火器的底部並使用一個膜片的話,應予以更換。 △ △ △ △ △
14 檢查滅火器內的乾粉並確認其中沒有可見的結塊、粉團或外來雜質。以倒轉、搖動滅火器的方式攪動乾粉,但要確保乾粉不外溢。若有任何可見的結塊、粉團或外來雜質,且乾粉不能自由流動,或有任何其它疑問,則倒掉所有的乾粉,並以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乾粉再充裝滅火器。 △ △
15 對於水和添加劑、或泡沫滅火器,則應按製造商的要求再充裝滅火器。 △
16 按製造商的要求重新組裝滅火器。 △ △ △ △ △
17 檢查滅火器噴筒、軟管和閥門組合,如有故障,應予以清潔或更換。 △
註:「△」表示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B.3 除表B1所規定的維修程序外,表B2中所述的維修程序均應在不超過五年的間隔時間內進行。
表B2
序號 維修程序 滅火器類型
1 2 5
(5年)
1 完全噴空滅火器。噴射後,壓力表(若配備)應顯示零壓力。壓力指示器(若配備)將顯示噴射後之位置。 △ △ △
2 打開滅火器,清潔內部並檢查筒體內有否腐蝕或其它損傷。如果滅火器有輕微腐蝕或損傷,應將其撤換或進行水壓試驗。如有嚴重的腐蝕或損傷,則須報廢。 △ △ △
3 按正常程序,應檢查帽(器頭)內或閥門組合內的噴嘴、過濾網、軟管、通氣孔(或其它通氣裝置)及內部噴射管,若有必要,應進行清潔。 △ △ △
4 檢查所有密封墊圈及軟管(如配有)。如果有變形,應予以更換。 △ △ △
5 檢查能拆卸的操作機構,若有必要,應進行清潔、矯正或更換。 △ △ △
6 對滅火器重新組裝或再充裝。見4.2.2.2 △ △ △
註:「△」表示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
② 消防設施操作員到底是什麼
消防設施操作員原「建(構)築物消防員」,主要從事消防控制室專值班操作和在消防屬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等工作。
消防設施操作員工作內容:
1.值守消防控制室;
2.操作、維修保養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
3.檢測火災自動報警器、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
③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使用於什麼范圍及其使用方法
使用方法 除掉鉛封,拔掉保險銷,左手托住瓶底,右手提著壓把,在距火焰回三米的地方,用手用力壓答下壓把,噴射葯劑覆蓋燃燒區,直至把火全部撲滅。
使用時請注意:
1)滅火時應站於上風處距離火源1米以上,將滅火器直立,噴口對准火源基部進行噴射,且滅火器不可倒置使用。
2)滅電器類火災後,須切斷電源再進行清理。
適用范圍家庭、工廠、機關、學校、賓館、商店、碼頭、油站及各類車輛的A,B,C,E類火災場所
注意事項
1、首次使用的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有效期限為三年,之後重新充裝的滅火劑有效期限為一年。一經使用或超過有效期的,均應重新充裝。
2、重新充裝應交本公司或指定的經銷商處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
3、每半年檢查滅火器一次,具體檢查項目如下:1)保險銷和鉛封是否完好2)筒體是否有銹蝕、變形現象3)噴嘴是否有變形、開裂、損傷4)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是否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5)壓力表的外表面是否變形、損傷6)壓力表指針是否指在綠區,若在紅色區域說明氣壓過低,在黃色區域,壓力過高
④ 我想了解消防工程專業的所有資料
消防工程專業
業務培養目標:
業務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具備消防工程技術和滅火救援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公安消防部隊和企事業單位從事消防工程技術與管理和滅火救援指揮方面工作的工科學科高級專門人才。
業務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消防工程、土木工程、安全管理和管理學等方面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消防技術標准審核、監督管理和組織指揮等方面機能的基本訓練,具有消防監督、隊伍管理和滅火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的基本能力。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消防工程、土木工程、安全工程和管理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掌握各類消防技術、措施和技術監督的技能;
3.具有對消防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和滅火救援、管理部隊的基本能力;
4.熟悉消防監督管理、滅火救援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5.了解本學科國內、國際的應用前景;
6.掌握文件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學科:土木工程、化學工程與技術、管理科學與工程。
主幹課程:
主幹學科:土木工程、化學工程與技術、管理科學與工程。
主要課程:工程力學、化學工程、消防燃燒理論、建築防火設計原理、滅災對策學、消防技術裝備、消防法規、防火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隊伍管理、滅火救援、火災調查、消防專業外語。
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認識實習、實驗、模擬演練、教學參觀、畢業實習等,一般為35周。
修業年限:四年
授予學位:工學學士
相近專業:刑事科學技術 消防工程 安全防範工程 交通管理工程 核生化消防
消防培訓資料
一、 消防報審驗收程序
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圖——報消防部門審批(3-15天,1000m2以下由萬秀消防大隊審批,1000m2以上由梧州市消防支隊審批)——出審核意見——按審核意見修改圖紙——重新報審——出同意施工意見——把施工圖原件及審校意見復印件報物管公司存檔——施工——調試——專業單位檢測——出檢測報告(2-7天)——報原審核單位驗收——現場驗收——出合格意見——開業前消防檢查——出同意開業意見——開業。
二、 消防報審時應提供的資料:
裝修平面圖及施工圖;照明、用電平面圖及施工圖;裝修材料清單,防火材料合格證;裝修單位資質證明書
三、 消防基礎知識
1, 公司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宗旨是:A,人人必須遵守消防規章制度;
B,愛護消防設施和器材,學會滅火器的使用,;
C,把消防工作與生產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D,加強消防意識,時刻保持警惕;
E,預防為主。
2, 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則:「誰主管,誰負責」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
3, 火災——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造成的損失。
4, 燃燒——是可燃物與氧化劑發生的一種氧化放熱反應,通常伴有光、煙、或火焰。
5, 燃燒的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及著火源。
防火的主要措施就是: 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消除著火源。
6, 建築物耐火等級分幾級?
根據建築物各部位燃燒性能及耐火時間一共分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
7、商業物業消防安全布局有什麼要求?
a, 附設在其它建築物內的商場,宜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
b, 食品加工、家電維修部位應避開主要安全出口。
c, 自選商品超市宜設置在商場的首層、二層或三層。
d, 住宅建築底層設置的商場,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樓板與住宅部分隔開。商場的安全出口應與住宅部分隔開。
e, 商場營業廳、倉庫區不應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8、商業物業安全出口有什麼規定?
a, 商場安全出口數不應少於2個。
b, 商場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9、商業物業對各種走道、樓梯、通道的疏散寬度有哪些要求?
a, 商場內疏散樓梯、走道的凈寬應按實際疏散人數確定,
b, 單層、多層商場樓梯和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1m;高層商場樓梯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2m,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3m(走道單面布房)或1.4m(走道雙面布房);地下人防商場樓梯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4m,走道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5m(走道單面布房)或1.6m(走道雙面布房)。首層疏散外門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4m。
c, 商場營業廳貨架、櫃台的布置應便於人員安全疏散,主要疏散通道凈寬不應小於3m,其它疏散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8m。
10、商業物業的疏散距離有哪些要求?
a, 最遠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m。
b, 辦公等其它房間內最遠點至該房間門的最大直線距離不應大於15m(單層、多層商場不應大於22m)。
c, 房間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不應超過40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其最大直線距離應為上述距離的一半。
11、商業物業對疏散樓梯間有什麼要求?
a, 設在超過5層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高層民用建築裙房及建築面積大於1000m2且底層室內地坪與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於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內時,應設有封閉樓梯間。
b,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應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
c,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應設置少於3個踏步的台階。
d, 安全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台階、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e, 疏散門內外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12、裝修材料分幾級,分別指什麼?
裝修材料根據燃燒性能分為四級:A級:不燃性材料;B1級:難燃性材料;B2級:可燃性材料;B3級:易燃性材料。
13、商業物業對裝修材料有什麼要求?
a, 商場地下營業廳的頂棚、牆面、地面以及售貨櫃台、固定貨架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隔斷、固定傢具、裝飾織物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b, 每層建築面積3000m2或總建築面積9000m2的商場營業廳,其頂棚、地面、隔斷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牆面、固定傢具、窗簾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c, 每層建築面積1000m2~3000m2或總建築面積3000m2~9000m2的商場營業廳,其頂棚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牆面、地面、隔斷、窗簾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d, 其它商場營業廳,其頂棚、牆面、地面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e, 當單層、多層商場裝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除頂棚外,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當同時裝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降低一級,其它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不限制。
14、商業物業對消防栓配置有什麼要求?
a, 設有單層、多層商場的公共建築超過5層、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超過6層、其他民用建築體積≥10000m3的應設有消火栓系統。
b, 高層商場和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下人防商場應設有消火栓系統。
c,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消防箱水帶按20米計,水柱按10米計)
15、商業物業對自動噴淋滅火系統有什麼要求?
a, 每層建築面積3000m2或總建築面積9000m2的單層、多層商場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b, 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商場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c,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設置在建築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建築面積超過300m2;設置在建築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6、商業物業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什麼要求?
a, 每層建築面積超過3000m2的單層、多層商場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b, 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商場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c,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及設置在建築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17、商業物業對火災應急照明系統有什麼要求?
★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應急照明:
a)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設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建築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單層、多層商場建築面積1500m2的營業廳、建築面積300m2的地下商場及高層商場營業廳;
e) 消防控制室、自備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牆面或頂棚上;
b) 應急照明燈間距不應大於20m;
c)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d) 火災應急照明燈的電源除正常電源外,應另有一路電源供電,當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和地下建築內,不應少於30min);或選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燈具;
18、商業物業對疏散指示標志有什麼要求?
a, 商場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應設有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b, 每層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商場,疏散樓梯間的牆面上應連續設置蓄光自發光型疏散指示標志。c, 地下商場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上應設有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指示標志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於0.3m;
c) 設置在牆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標志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1m(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蓄光自發光型標志間距不應大於5m,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於20m(設置在地下建築內,不應大於15m);
d) 設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連續設置;當間斷設置時,蓄光自發光型標志間距不應大於1.5m,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不應大於3m;
e)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f)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和地下建築內,不應少於30min)。工作電源斷電後,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19、商業物業對滅火器的配置有什麼要求?
a, 應選用ABC乾粉滅火器等適於撲救商場火災的滅火器。
b,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5具。
20、滅火器的數量怎樣確定?
a) 計算公式: Q=K×S÷U
式中 Q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滅火級別, A 或 B ;
S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 m2;
U —— A 類或 B 類火災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相應危險等級的滅火器配置基準,m2/A 或 m2/B;(見表一、二)
K —— 修正系數。 無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 K=1.0;設有消火栓的, K=0.7;設有滅火系統的, K=0.5 ;
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或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的, K=0.3 。
★地下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Q=1.3K×S÷U
A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一)
危險等級 嚴重危險級 中危險級 輕危險級
每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別 5A 5A 3A
最大保護面積( m2/A ) 10 15 20
B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二)
危險等級 嚴重危險級 中危險級 輕危險級
每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別 8B 4B 1B
最大保護面積 (m2/B) 5 7.5 10
C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按 B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規定執行。
四、 滅火救援
★發生火災時的處理程序:
1、報警;2、疏散,救援,滅火;3、安全警戒和防護;4、善後處理。
★發生火災時具體應做到「三查,九步驟」即
三查指:
1,查火源——煙霧、發光點、起火位置、起火周邊的環境等;
2,查火質——燃燒物的性質(固體物質、化學物質、氣體、油料等),有無易燃易爆品,助燃物是什麼;
3,查火勢——即查火災處於燃燒的哪個階段
(燃燒分三個階段:A起火階段——5-7分鍾內,是撲滅火災的最佳時間;
B蔓延階段——7-15分鍾內
C擴大階段——15分鍾以上
九步驟指: 報警、滅火、救人、疏散物資、防爆、防塌、排煙、警戒、救護
★發生火災時怎樣報警?
1、一般情況下,發生火災後應一邊組織滅火一邊及時報警;
2、當現場只有一個人時,應一邊呼救,一邊進行處理,必須盡快報警,邊跑邊呼叫,以便取得
群眾的幫助;
3、報警電話:「119」
★報警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發現火災迅速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時沉著冷靜,要講清詳細地址、起火部位、著火物質、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號碼,並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車。
★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1、窒息滅火法——使燃燒物質斷絕氧氣的助燃而熄滅。
2、冷卻滅火法——使可燃燒物質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而終止燃燒。
3、隔離滅火法——將燃燒物體附近的可燃燒物質隔離或疏散開,使燃燒停止。
4、抑制滅火法——使滅火劑參與到燃燒反應過程中去,使燃燒中產生的游離基消失而使燃燒反應停止。
★滅火時應注意什麼問題?
1、首先要搞清起火的物質,再決定採用什麼滅火器材。
2、運用一切能滅火的工具,就地取材
3、滅火器應對著火焰的根部噴射。
4、人員應站立在上風口。
5、應注意周圍的環境,防止塌陷和爆炸。
註:火災種類應根據物質及其燃燒特性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 A 類火災:指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等燃燒的火災;
二、 B 類火災: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燒的火災;
三、 C 類火災:指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炔、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四、 D 類火災:指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撲救 A 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二、撲救 B 類火災應選用乾粉、泡沫、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 B 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三、撲救 C 類火災應用乾粉、鹵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四、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型滅火器;
五、撲救 A 、 B 、 C 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乾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六、撲救 D 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商解決。
★發生火災時如何救人?
1、緩和救人法:在被火圍困人員較多時,可先將人員疏散到本樓相對較安全的其它地方,再設法轉移到地面。
2、轉移救人法:引導被困人員從屋頂到另一單元的樓梯轉移到地面。
3、架梯救人法:利用各種梯和登高工具搶救被困人員。
4、繩管救人法:利用建築物的室外各種管道或室內可利用的繩索實施滑降。
5、控制救人法:用消防水槍控制防火樓梯的火勢,將人員從防火梯疏散下來。
6、緩降救人法:利用專用的緩降器將被困人員搶救至地面。
7、拉網救人法:發生有人急欲縱身跳樓時,可用大衣、被褥、帆布等拉成一個「救生網」搶救人員。
★發生火災時如何逃生?
1、當你處於煙火中,首先要想辦法逃走。如煙不濃可俯身行走;如煙太濃,須卧地爬行,並用濕毛巾蒙著口鼻,以減少煙毒危害。
2、不要朝下風方向跑,最好是迂迴繞過燃燒區,並向上風方向跑。
3、當樓房發生火災時,如火勢不大、可用濕棉被、毯子等披在身上,從火中沖過去,如樓梯已被火封堵,應立即通過屋頂由另一單元的樓梯脫險;如其他方法無效,可用繩子或撕開的被單連接起來,順著往下滑;如時間來不及應先往地上拋一些棉被,沙發墊等物,以增加緩沖。(適用於低層建築)
★發生火警時如何疏散人員?
1、開啟火災應急廣播,說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線。
2、組織處於著火層等受火災危脅的樓層人員,沿火災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
3、疏散過程中,應開啟自然排煙窗,啟動防排煙設施,保護疏散人員的安全;若沒有排煙設施則要提醒被疏散人員用濕毛巾捂住口鼻靠近地面有秩序的往安全出口前行。
4、情況危急時,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員。
★火場上怎樣防爆?
1、應首先查明燃燒區內有無發生爆炸的可能性。
2、撲救密閉室內火災時,應先用手摸門的金屬把手,如門把手很熱,絕不能冒然開門或站在門的正面滅火,以防爆炸。
3、撲救儲存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容器時,應及時關閉閥門或採用水冷卻容器的方法。
4、裝有油品的油桶如膨脹至橢圓形時,可能很快就會爆燃,救火人員不能站在油桶介面處和正面,且應加強對油桶進行冷卻保護。
5、豎立的液化氣石油氣瓶發生泄漏燃燒時,如火焰從桔紅變成銀白,聲音從「吼」聲就「噝」聲,那就會很快爆炸,應及時採取有力的應急措施和撤離在場人員。
★幾種常見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
1、油鍋起火。千萬不能用水澆,因為水遇到熱油會形成「炸鍋」,使油火到處飛濺。撲救方法是,迅速將切好的冷盤沿邊倒入鍋內,火就自動熄滅了。另一種方法是用鍋蓋或能遮住油鍋的大塊濕布遮蓋到起火的油鍋上,使燃燒的油火接觸不到空氣缺氧窒息。
2、電器 。電器發生火災時,首先要切斷電源。在無法斷電的情況下千萬不能用水和泡沫撲救,因為水和泡沫都能導電。應選用二氧化碳、1211、乾粉滅火器或者干沙土進行撲救,而且要與電器設備和電線保持2米以上的距離,高壓設備還應防止跨步電壓傷人。
3、燃氣罐著火。要用浸濕的被褥、衣物等捂蓋火,並迅速關閉閥門。
★乾粉滅火器適應火災和使用方法。
1、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適用於固體類物質、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帶電設備的初起火災,但都不能撲救金屬燃燒火災。
2、滅火時,手提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操作者邊跑邊將開啟把上的保險銷拔下,然後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站在上風方向,另一隻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對准火焰根部左右掃射進行滅火,應始終壓下壓把,不能放開,否則會中斷噴射。
★電器火災發生的原因有:
電路老化、超負荷、潮濕、環境欠佳(主要指粉塵太大)等引起的電路短路、過載而發熱起火。常見起火地方:電制開關、導線的接駁位置、保險、照明燈具、電熱器具。
b) 作為公司的一員在預防火災及滅火過程中應具體知道哪些知識?
1、應懂得本公司有幾種消防系統及分布情況;
2、應明了各種救火工具的擺放位置;
3、應學會報火警;
4、應學會最基本的滅火器的使用;
5、應學會最基本的滅火方法和逃生方法
★發生火災時怎麼辦?
1、首先報警和報告公司領導;
2、爭取時間就地取材組織滅火;
3、迅速安排受困人員從安全的通道向安全的地方疏散
⑤ 誰能給我說說滅火器的最新執行標准
各滅火器維修企業:
新修訂的強制性公共安全行業標准《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GA95-2007)(以下簡稱《規程》),於2007年6月8日發布,2007年10月1日實施。為貫徹執行《規程》,規范滅火器維修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行業標准,依法進行維修
凡從事滅火器維修的企業,其維修場地、設備、人員、工藝裝備等必須滿足《規程》要求,其產品應經法定消防產品質檢機構檢驗,並取得合格的《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報告》後方具備滅火器維修資格。否則,不得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具備滅火器維修資格的企業相關信息將在總隊《福建消防信息網》(網址:http://www.fjxf.gov.cn)上定期公布。
二、滅火器維修申報工作
為確保《規程》的實施和滅火器維修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滅火器維修企業應積極准備,對照《規程》要求合理安排維修場地,配置維修設備和檢驗設備,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操作規程,經自查合格後,填寫《滅火器維修條件檢查申報表》(一式兩份)(見附件),向總隊申報滅火器維修業務。
三、滅火器維修條件評價和能力檢驗工作
為確保具備維修條件的申報企業盡快獲得滅火器維修市場准入資格,從即日起,總隊將派遣檢查組對申報企業的維修條件進行檢查;對檢查結論為合格的維修企業,檢查組按《規程》要求隨機抽取樣品,由福建省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其維修產品質量進行維修能力檢驗。對首次申報檢查結論不合格的,維修企業整改後需提交書面報告申請維修條件重新檢查;重新檢查結論仍為不合格的,需6個月後方可重新申報。
四、《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報告》到期申報工作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報告》是滅火器維修的市場准入證明,根據《規程》要求,《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報告》有效期為一年,滅火器維修企業應在檢驗報告到期前一個月重新向總隊申報滅火器維修業務。
附件: 滅火器維修條件檢查申報表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 件
消防產品維修條件檢查申報表
企業名稱: (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申報□ 重新申報□ 公告到期申報□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填表要求:
1、本表一式兩份,要求列印填寫。欄目不夠填寫的可自行添加行數。
2、填寫內容應規范、正確、統一,如維修產品名稱為「手提式滅火器」,規格型號為「MFZ/ABC4」。
3、企業的質量管理文件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一是人員崗位職責、文件控製程序、記錄控製程序、采購程序、維修與服務控製程序、維修設備控製程序、產品監視與測量裝置控製程序,產品的監視與測量控製程序、不合格品控製程序、培訓控製程序等程序文件;二是拆卸、水壓試驗、滅火劑灌裝、組裝/充壓、氣密性試驗、維修檢驗等操作規程;三是必備維修滅火器的產品、零部件和滅火劑標准、產品結構圖或零部件圖等。
4、,必備的維修設備和檢驗設備應在企業維修及檢驗設備明細表中應填寫完整。
5、主要維修配件合格供方明細表中應包括器頭組件、壓力表、滅火劑名稱、虹吸管、發游標志、噴射軟管等主要維修配件。
6、本表所附的以下材料,應加蓋申請企業印章並粘貼在相應的欄目中:
(1)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維修場地布局平面圖(應註明維修用房總使用面積、標注水壓試驗室、灌裝充壓室、零部件倉庫和成品倉庫的具體位置)
(3)授權維修證明文件復印件(指申請企業經過滅火器生產單位授權維修的情形)
企 業 基 本 情 況
企業名稱
法人代表
營業執照編號
注冊資金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聯系人
經營范圍
申請維修名稱
維修產品名稱
規 格 型 號
執行標准
質量管理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執行情況
備注
企業維修及檢驗設備明細表
序號
名稱和規格型號
數量
製造單位
精度
現狀
主要維修配件合格供方明細表
序號
主要配件名稱
合格供方名稱
合格供方地址
啟用
時間
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職工總數
人
技術人員
人
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學歷
培訓時間
消防培訓證號
備註:
滅火器生產單位授權情況:授權( ),未授權( )。
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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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放不下
⑥ 消防用的泡沫滅火劑都有哪幾種,其特點是什麼
在機械泡沫方面,人類從上世紀初開始使用合成泡沫滅火劑.可是合成泡沫對付石油火災效果不理想,於是人們又開發了蛋白泡沫.水成膜泡沫,氟蛋白泡沫,成膜氟蛋白泡沫.為了對付醇類火災,人們又開發了抗醇泡沫.
(一) 蛋白泡沫滅火劑
1蛋白質加水分解物與硫酸亞水溶液作為兩種水溶液分別放置.使用時混合起來,吸入空氣攪拌發泡,以後他們又在蛋白質加水分解物中添加硫酸亞鐵鹽,作為一種濃縮劑使用,開發了現在的蛋白泡沫.它們 5%的濃度與淡水,海水組成混合液,發生 8倍的泡沫,能穩定地留在石油的表面.
(二) 氟蛋白泡沫滅火劑
氟蛋白泡沫. 氟蛋白泡沫流動性好,並且在受油品污染的情況下也不輕易消泡,能以液下噴射的形式使用.緊接著國民泡沫公司,英國的安格斯公司、 ICI公司也製成了氟蛋白泡沫液,以 FP-70的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在歐美,氟蛋白泡沫問世後,很快就替代了蛋白泡沫成為保護大型油罐的主流滅火劑.
(三) 合成泡沫滅火劑
這種合成泡沫滅火劑稱為 A類泡沫,其成分是烴類表面活性劑.合成泡沫原本的目的是用於 A類火災,而不是 B類火災.在遇到極小規模的油類火災,並且手頭只有表面活性劑的泡沫的場合,大量噴射也能滅火,但是泡沫在油麵上很快破壞.合成泡沫滅火劑主要用於發中、高倍數泡沫,
(四) 水成膜泡沫
這種泡沫析出的氟表面活性劑水溶液在油表面形成薄膜,浮在上面,在滅火後抑止蒸汽發生並防止復燃.由於它在油的表面形成輕的水性薄膜,
(五) 抗醇泡沫,
在蛋白質加水分解物中添加氟表面活性劑形成的抗醇泡沫.這種泡沫與過去的抗醇泡沫不同,不會在水溶液中產生沉澱物,並且不僅能撲救醇類火災,還能撲救汽油等石油類火災.
⑦ 對列車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與操作有些什麼要求
鐵路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鐵道部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監督,運輸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嚴格考核,確保安全。
第四條旅客列車和備用、庫停、站停客車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由客運、車輛部門負責。
鐵路公安機關和安全監察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行包運輸、多元經營部門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六條客運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客運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客運系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對客運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落實客運人員崗位防火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採取多種方式向旅客宣傳防火安全知識。
(六)協助鐵路公安機關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組織有關人員對餐車爐灶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的表面可見部位油垢進行清理。
(八)負責旅客列車火災現場旅客的應急疏散緊急施救組織工作。
第七條車輛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車輛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負責車輛設備檢修,確保運用客車達到出庫質量標准,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客車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違章行為和設備故障,保證車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作業標准,保證設備狀態良好。
(四)對車輛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五)負責消防設備、器材的配備和維護管理。
(六)負責制定車輛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七)負責清除餐車排風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的油垢。
(八)組織落實備用客車的看守措施。
第八條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九條鐵路公安機關職責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對旅客列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對旅客列車相關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制定乘警消防監督檢查的工作內容、標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五)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負責客車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消防組織和崗位職責
第十條旅客列車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車長的領導下,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旅客列車應建立由列車長為組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和要求,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安排消防工作。
(二)組織乘務人員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三)建立乘務班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按崗位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做好對旅客的消防安全宣傳,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措施。
(六)組織乘務班組義務消防隊定期演練。
(七)建立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台賬。
第十二條旅客列車應建立義務消防隊,由列車長任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任副隊長,下設指揮組、疏散組、滅火組、傷員搶救組、警戒組,根據乘務人員的具體情況,合理分工,明確職責,進行演練。
第十三條旅客列車應建立消防安全台賬(配備微機的可建立電子台賬),由列車長負責填寫和管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台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復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
(三)列車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名單。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人員分工。
(五)消防安全會議記錄。
(六)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乘務人員上崗證登記。
(八)餐車油垢清掃記錄。
(九)「三乘」聯檢記錄。
(十)消防器材登記。
第十四條列車長崗位職責
(一)負責領導指揮乘務人員落實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級消防檢查。
(二)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檢查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乘務人員做好車底停留期間的看守。
(四)組織乘務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五)組織「三乘」聯檢,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職責分工進行整改,做好記錄。
(六)採取多種形式向旅客宣傳防火、防爆安全知識,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工作。
(七)列車發生火災時,啟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旅客疏散組織和撲救工作。
(八)按規定填寫消防安全台賬。
第十五條車輛乘務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車輛設備的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設備狀態良好。
(二)參加「三乘」聯檢,做好檢查、交接,針對設備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運行中按規定巡視檢查,發現違章操作及時糾正,發現隱患故障及時處置。
(四)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乘警崗位職責
(一)負責列車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列車長做好對乘務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和對旅客的防火宣傳。
(三)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制止和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參加「三乘」聯檢,做好記錄,督促整改。
(五)負責組織乘務人員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列車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堅守崗位,落實防火措施。
(二)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設備,發現故障及時報告。
(三)掌握常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和識別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認真巡視,勸阻和制止旅客在車廂內吸煙。
(五)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執行交接和監裝監卸制度,防止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貨物上車,督促裝卸人員按規定堆碼貨物。
(二)按規定巡視,及時發現貨物異常情況,妥善處置。
(三)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做好身份登記,收繳火種,制止吸煙、動用明火等違章行為。
(四)行李車(郵政車)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正確處置。
第十九條餐車人員崗位職責
(一)餐車長負責餐車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員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庫前認真檢查爐灶、電氣設備安全狀況及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隱患及時通知有關人員處理。
(三)按規定清除餐車油垢。
(四)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爐灶。
(五)嚴格執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規定,落實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四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條客車的生產、維修應嚴格執行鐵道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准,保證質量。驗收主管部門和運用單位要嚴格按質量標准驗收,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條客車採用的非金屬材料必須是不燃、難燃材料,其燃燒性能和產煙毒性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技術標准。
第二十二條客車電氣設備、消防設施器材和非金屬材料所採用的產品應是經國家有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鑒定合格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客車電氣絕緣、防雷、電氣接地、漏電、過流、過熱、防水防潮保護及線路敷設、連接應符合相關技術標准。
第二十四條旅客列車出庫前應進行全面的車輛設備檢查,達到《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的質量標准,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上線運行。
第二十五條乘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防火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格按標准化作業。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三乘」聯檢制度。旅客列車始發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車輛乘務人員,對用火用電設備及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全面檢查,運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後徹底檢查。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嚴禁代簽、漏簽。
第二十七條運行中列車長、乘警、車輛乘務人員每2小時應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在發電車、郵政車、行李車的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對列車始發前檢查發現的設備故障,車輛部門應及時處置,消除隱患;對列車運行中發現不能當場處置的,應採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按規定報告並如實記錄;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二十九條乘務人員必須經過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訓,人人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熟記崗位防火職責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基本要求,做到嚴格考核,持證上崗。保潔人員上崗前也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操作「兩爐一灶」和空調、火災報警器等設備的乘務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車輛電氣設備必須保持狀態良好,電器元件應安裝牢固,接線及插座無松動,按鈕開關、指示燈作用良好;嚴禁亂拉電線和違章安裝、更換電氣裝置、元件;嚴禁擅自使用電熱器具等電器。
第三十二條配電室內禁止存放物品,配電箱、控制箱內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門鎖必須良好,人離鎖閉;可燃物品不得貼靠電採暖裝置。
第三十三條車輛電氣絕緣應符合要求,漏電保護、電氣接地等裝置應匹配、有效。車輛電氣絕緣測試、設備巡檢和交接應有記錄;嚴禁用水沖刷地板。
第三十四條餐車配備的電烤箱、微波爐、電磁爐等餐飲爐具使用時,操作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十五條發電車乘務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防火制度,確保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設備狀態良好,閥門、管路連接部位緊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積油和油垢,禁止亂堆亂放物品,棉紗應放在指定容器內。
第三十六條客車取暖和蒸飯鍋爐、茶爐應配件齊全、狀態良好,落實點火試驗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務人員應按規定檢查水位(壓)表、水溫表、驗水閥、水循環狀況,做到不漏水、不超溫,嚴禁缺水、干燒。爐灰應先用水浸滅後再處置,爐室內不準堆放雜物,離人加鎖。
第三十七條餐車爐灶、鍋爐煙囪防火隔熱裝置應完好有效,餐車入庫應壓火。
第三十八條列車運行中,餐車嚴禁煉油,使用燃煤爐灶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條應定期對餐車爐灶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排風扇、車頂外表面和煙筒口、帽的油垢進行清除,保持清潔,並填寫記錄。
第四十條循環水泵箱、檢查孔、觀察孔、煤廂、取暖器防護罩內部應保持清潔無雜物;停用的爐室應徹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鎖閉。
第四十一條郵政車、行李車貨倉應留有安全通道,寬度不小於0.5m, 不得堵塞端門、邊門,貨物堆碼不得超高。郵政車、行李車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爐燒水做飯,未經鐵道部車輛主管部門批准嚴禁擅自增設使用各種電器。
第四十二條乘務室、配電室、餐車儲藏室、廣播室、檢車工具間、宿營車、行李車、郵政車、發電車禁止煙火。
不吸煙車廂應有禁止吸煙標志,乘務人員要對在車廂內吸煙的旅客進行勸阻,提醒旅客不得亂扔煙頭火種;吸煙處應有明顯標志並配備煙灰盒,地板和壁板應保持完好,無孔洞和縫隙。
第四十三條列車上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車門。
第四十四條對查獲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由乘警做好登記,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對煙花爆竹、火葯等須用水浸濕;對判明不了性質的物品,嚴禁在車上進行試驗。
第四十五條列車應通過圖形標志、電子顯示、廣播宣傳等多種方式,向旅客進行禁止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逃生知識和滅火器、緊急破窗錘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六條客車車底在車站、車輛段、客車技術整備所及其他場所停放或停留時,客運、車輛部門應按規定組織人員看守。鐵路運輸企業應制定看守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保潔人員不得在車上留宿。
第四十七條客車滅火器配置和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車車廂(雙層客車每層)配備2kg ABC乾粉滅火器和2L水型滅火器各2具;滅火器應設置在車廂兩端適當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車、郵政車、餐車各配備4具4L水型滅火器,行李車配備35L推車式水型滅火器1具;行李車、郵政車的滅火器應設置在工作間內,餐車的滅火器應設置在餐廳。
(三)發電車配備4L水型滅火器8具,其中機房內6具,工作間2具;冷卻間配備25kg推車式ABC乾粉(或35L水型)滅火器1具。
(四)客車配備的滅火器應適應環境溫度,適於撲救A類(固體)、B類(液體)、C類(氣體)和E類(帶電)火災;掛具應採用套筒結構,安裝牢固、便於取用,底部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400mm。
(五)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為1年,水型滅火器為3年。滅火器應由專業維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張貼維修標志,並在滅火器筒體上塗打到期時間(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條做好滅火器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保證處於良好狀態。滅火器上不得搭掛物品,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空調客車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緊急破窗錘;餐車廚房應配備2條滅火毯;發電車、行李車、郵政車各配備2具防煙毒面具。
第五十條客車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維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條定期組織旅客列車消防安全檢查。鐵路運輸企業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主管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客運段、車輛段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第五章火災應急處置
第五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第五十三條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和公安機關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逐級上報,撥打119報警。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有效地進行處置。應急處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車。列車運行中發生火災威脅行車和旅客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停車地點應盡量避開特大橋梁、長大隧道等)。電氣化區段並應立即通知牽引供電部門停電。
(二)疏散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乘務人員應迅速向列車長報告,組織起火車廂旅客向鄰近車廂或地面安全地帶疏散,採取措施穩定旅客情緒,同時要防止發生旅客跳車、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撲救。列車長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指揮義務消防隊,攜帶滅火器趕到起火車廂,確認火情,迅速撲救。
(四)切斷火源。停車後,列車需要分隔時,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應迅速將起火車輛與列車分離,切斷火源,防止蔓延。
(五)設置防護。對甩下的車輛,由車站值班員(在區間由司機、運轉車長和車輛乘務員)負責採取防護措施。
(六)報告救援。列車長和乘警應立即向上級機關和行車調度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救援。
(七)搶救傷員。在疏散旅客、迅速撲救火災的同時,如有被火圍困或受傷人員應立即搶救。
(八)保護現場。在撲救火災的同時,乘警應維護好秩序,防止發生混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好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九)協助查訪。乘務人員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情況,積極提供線索。
(十)認真取證。乘警應及時開展調查取證,注意發現肇事者並及時控制,妥善保管物證,為現場勘察、認定火災原因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十四條旅客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當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隊未到達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列車長組織指揮。火災撲滅後,列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要對起火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火已完全熄滅,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列車可繼續運行。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鄰近車站應組織人員、消防器材趕赴現場救援。
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或起火列車進站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車站站長組織指揮,立即啟動《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公安消防隊到達後,火災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
第五十五條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照預案響應程序,組織力量、調集救援物資裝備趕赴現場,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保證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進行。鐵路公安機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動車組列車、進(西)藏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旅客列車消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鐵道部發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實施日期:2010年07月01日(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