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種設備有效期滿前幾個月需要提出
法律分析: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Ⅱ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在有效期滿前多久提出檢驗要求
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法內
第四十條
特種容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Ⅲ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在有效期滿前多久提出檢驗要求
前一個月,《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