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銷售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何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
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2. 稅法關於設備製造與安裝收入確認條件是什麼
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3. 購入需要安裝的設備的入賬價值
購入需要安裝的設備的入賬價值,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專,入屬賬價值是:支付的固定資產的價款、運雜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等,但不包括增值稅。此時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入賬價值是不僅包括支付的固定資產的價款、運雜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等而且還包括增值稅。
此時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