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情況下的吊裝作業為大型設備吊裝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於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5.2 吊裝重量大於等於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5.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5.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
5.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5.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築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做為錨點。
5.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5.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5.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准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5.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5.16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17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Ⅱ 吊裝作業指什麼
吊裝作業指使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吊、升降機等起吊設備將重物吊起,並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吊裝指吊車或者起升機構對設備的安裝、就位的統稱,在檢修或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
常遇到設備的裝、運、安裝等項工作,不論是採用扒桿起吊或是機械吊裝都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土法施工用的滾動法裝卸移動設備,滾杠的粗細要一致,年度應比托排寬度長50cm,嚴禁帶手套填滾杠。裝卸車時滾邊的坡度不得大於20°,滾道的搭設要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要用溜繩。
(2)在安裝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後再繼續起吊。
(3)用扒桿吊裝大型塔類設備時,多台卷揚機聯合操作,必須要求各卷揚機的卷揚速度大致相同,要保證塔體上各吊點受力大致趨於均勻,避免塔體受力不勻而變形。
(4)採用回轉法或扳倒法吊裝塔罐時,塔體底部安裝的鉸腕必須具有抵抗起吊過程中所產生水平推力的能力,起吊過程中塔體的左右溜繩必須牢靠,塔體回轉就位高度時,使其慢慢落入基礎,避免發生意外和變形。
(5)在架體上或建築物上安裝設備時,其強度和穩定性要達到安裝條件的要求。在設備安裝定位後要按圖紙的要求連接緊固或焊接,滿足了設計要求的強度和具有穩固性後,才能脫鉤,否則要進行臨時固定。
(2)大型設備吊裝怎麼定義擴展閱讀
起重機械亦可稱為起重設備,是工業、交通、建築企業中實現生產過程機械化、自動化,減輕繁重體力勞動,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工具和設備;
在我國已擁有大量的各式各樣的起重設備。在高校實驗室使用起重設備雖數量不多、起重噸位不大,但由於起重設備使用頻率不高,對其維護保養及安全運行顯得更為重要。
起重設備是一種以間歇作業方式對物料進行起升、下降、水平移動的搬運機械,起重設備的作業通常帶有重復循環的性質。
隨著科學技術和生產的發展,起重設備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之中,先進的電氣、光學、計算機技術在起重設備上得到應用,其趨向是增進自動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使用性能,使操作更簡化、省力和更安全可靠。
Ⅲ 多少噸的吊車才算大型吊裝設備
吊車有隨車吊、汽車吊、專業吊之分,廣義上的吊車還包括航吊、船釣、井吊、專龍門吊。吊機作業不僅考屬慮到設備重量,吊點,還要考慮作業半徑、吊臂長度、吊裝環境等因素。現在市面上吊機很混論,有多種吊機,大吊機還有專門的配重。依據我們經驗。160噸以上算是大型吊裝。
Ⅳ 大件吊裝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epc項目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減少和杜絕起重吊裝作業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事業部總承包EPC項目范圍內的現場大件設備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一、吊裝作業:使用塔式起重機、橋式起重讓沒機、門式起重機、汽車吊、履帶吊、卷揚機、叉車、電動葫蘆、升降機等吊裝設備進行的作業;
二、吊具、索具:設備的附屬裝置,如鋼繩、滑輪、索環、輪箍和掛鉤等;
三、吊裝設備的額定負載能力:由製造商標明的最大吊升能力,與吊臂的長度及半徑有關;
四、起吊重量:在貨物起吊中,貨物及所有在吊臂頂端懸掛的提升器械的最大總重量;
五、作業半徑:吊掛貨物中心的垂線與吊臂轉動中心之間的距離;
六、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和電梯。
第二章起重吊裝作業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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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建築施工作業過程中,採用相應的機械設備和設施來完成結構吊裝和設備安裝,其作業屬於危險作業,作業環境復雜,技術難度大,安全風險大,必須由總包方與分包方共同把關,嚴格管理。
第五條
起重吊裝作業前施工分包方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報業主方(監理)、總包方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現場環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點陣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安全風險點及預控措施等。重大起重吊裝作業前應根據作業特點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六條
重大起吊作業、特殊作業、重要施工工序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總包方項目部與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專職人員必須進行現場監督指導,否則不得施工。
(一)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0%;
(二)兩台及兩台以上起重機械抬吊作業;
(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如鍋爐、脫硫、脫硝、空冷、風電等大件設備吊裝);
(四)移動式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五)起吊危險品;
(六)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七)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移位及負荷試驗;
(八)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
第七條
起重吊裝作業都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屬於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吊裝作業時吊裝區域應置警戒隔離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並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九條
吊裝過程必坦州納須設有專人指揮,起重指揮不能兼作其他工種,並應確保起重信號清晰准確。
第十條
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m左右,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十一條
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作業;必須作業時,應放下墊好並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第十二條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起吊前應檢查起重設備及其安全裝置;重物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並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良好後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四條
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械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第十五條
起重作業嚴格堅持「十不弔」原則:
(一)超過額定負荷不弔;
(二)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確不弔;
(三)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跡絕上帶有活動件不弔;
(五)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六)工作場地昏暗,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弔;
(七)氧氣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險品無可靠安全措施不弔;
(八)帶稜角、刀口物件未墊好或未包邊(防止磨損鋼絲繩)不弔。
第十六條
遇有下列情況嚴禁起吊:
(一)當工作地點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六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室外起吊作業;
(二)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使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三)起重機在工作中如遇機械發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現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後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如起重機發生故障無法放下重物時,必須採取適當的保險措施,除排險人員外,任何人嚴禁進入危險區;
(四)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台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築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結構時,應經核算。利用構築物時,還應徵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機械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後應經檢查驗收,包括額定荷載、靜載、動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性能、結構變形及負荷能力,並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度、可靠度的測試。確認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機械的靜、動負荷試驗由施工單位、總包單位、監理等部門監督進行,試驗結果交監理、總包方備案。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聯鎖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並靈敏有效。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並向所在地區的地、市勞動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准用證後方可使用。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地、市勞動部門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持有勞動部門考核後簽發的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司機守則;
(二)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四)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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