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公司想銷售2009年以前購入的舊設備,然後對方單位也是一般納稅人,所以想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
可以。假如該設備未抵扣增值稅,應該採用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假如你公司按17%開發票給對方,必須按17%稅率交稅。
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公司銷售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如果該固定資產不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那麼應按規定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❷ 處理舊固定資產如何開票
一般納稅人處理固定資產,如果抵扣過進項稅,那銷售固定資產(如設備,汽車),增值稅稅率是13%,選對應的商品編碼即可以開具發票了。
❸ 處理舊固定資產如何開票
處置固定資產和廢舊物資只能開普通發票。發票內容寫:出售報廢舊機器。補鉛鄭褲充:首先借: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收錢時:借現金,貸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清理沒有差額,也就沒有營槐簡業外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叢寬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企業舊設備抵賬怎麼開票擴展閱讀
如果沒有抵扣進項或者沒有進項的,那麼現在開出的發票應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為3%,繳納增值稅為賣價/(1+3%)*2%,開票稅率為3%,實際繳納2%,減免1%,一般納稅人的減免額填入增值稅申報表23欄。
❹ 小微企業將舊設備出售開什麼發票稅率多少
適用13%的稅率,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舊物品」與「舊貨」這一概念相對而言,在稅法上並沒有所謂「舊物品」這一概念。這里的「舊物品」是指使用人對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物品」,即銷售人與使用人是同一主體。這里的「舊物品」,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指除了固定資產之外的其他舊物品;另一類是除了不動產之外的其他舊固定資產(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固定資產,將在第三部分闡述)。
❺ 二手機器設備發票怎麼開
如果對方有發票的話,就可以持該設備的發票復印件去國稅局代開就得啦!還可以免稅的,如果沒有發票的就比較麻煩,出具證明文件,還要按4%補交增值稅的。
❻ 企業賣二手設備發票怎麼開
企業出售舊設備,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如果之前購買設備時有進項稅額,已回經抵扣了的,後答期出售應是正常的銷售,如果一般納稅人企業之前取得設備時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那麼可以按照簡易辦法核算應納稅額,含稅價÷(1+3%)×2%,企業是小規模企業之前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出售都按照含稅價÷(1+3%)×2%,在沒有放棄減免政策的情況下。
❼ 銷售舊機器設備如何開發票
一、抄公司在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如符合適用4%簡易辦法徵收率的,應按4%徵收率開具發票。
二、在填寫增值稅申報表時:
1、將處置收入不含稅金額填入第5欄,即按簡易徵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
2、將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填入第21欄,即「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3、將減征金額填入第23欄,即「應納稅額減征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