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樣的壓力容器需要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就是說達到什麼樣的要求才需要,請詳細說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屬於特種設備監管范圍的壓力容器包含:
1、盛裝容器的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氣罐等。
(1)大型特種設備工作的溫度要求是多少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 配電室規定溫度是多少
配電室規定溫度為-5℃~+40C。
高壓配電設備技術指標對於環境溫度為:-5℃~+40C,相對濕度:90%,海拔高度:1000m以下。
配電室是指帶有低壓負荷的室內配電場所,主要為低壓用戶配送電能,設有中壓進線、配電變壓器和低壓配電裝置,10kV及以下電壓等級設備的設施,分為高壓配電室和低壓配電室。
高壓配電室一般指6kV-10kV高壓開關室,低壓配電室一般指10kV或35kV站用變出線的400V配電室。詞條介紹了配電室的組成、設計規范、安全制度等。
(2)大型特種設備工作的溫度要求是多少擴展閱讀:
配電室的建築規范:
1、控制牆體的裂縫
配電室外牆本身存在大量的窗洞、門洞、腳手架洞、預留管線洞、窗楞洞等薄弱部位,外牆防滲特別注意這些薄弱點。再有提高牆體材料的抗滲能力對牆體防滲有很大的幫助。選取合理的砌體材料用於外牆砌築,對砌塊間的縫隙注重填堵,防止因浸潤引起牆體滲漏。
2、加強牆面排水
加強牆面排水常見的做法是對外牆面採取憎水處理措施。例如採用有機硅乳液對外牆面進行處理,使外牆不能被水濕潤,以防止由於毛細作用引起的滲漏。
3、推廣新型塗膜防水塗料
隨著防水施工工藝的推陳出新以及新型外牆防水材料(如高分子、高聚物改性瀝青、瀝青基等不同基料組成卷材、塗料和密封材料系列產品以及為提高剛性防水混凝土抗滲、抗裂所用的各種外加劑等)的廣泛應用,外牆防滲變得越來越容易。
4、加強使用中的維護
建築物裝修完工以後,還應加強使用管理和維護,避免因外力撞擊、凍脹等環境因素導致抹灰等結構脫落,從而造成外牆的防滲漏能力降低。
3. 特種設備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有以下八大類: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_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_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採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