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礦井下機電硐室設備擺放要求
機電設備要統一擺放,同類型的開關集中擺放。所有開關要在下面製作高度一致的開關架子,防止受到水的浸泡,所有的開關要擺放成一條直線
2. 煤礦井下變電硐室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與輔助接地有什麼區別它們分別由電氣設備的哪個部位與大地連接
接地裝置各接地極和接地導線、接地引線的總稱。總接地網用導體將所有應連接的接地裝置連成的1個接地系統。局部接地極在集中或單個裝有電氣設備(包括連接動力鎧裝電纜的接線盒)的地點單獨埋設的接地級接地電阻接地電壓與通過接地極流入大地電流值之比。第六節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第四百八十二條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0628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第四百八十三條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面積不得小於0.75m2、厚度不得小於5mm。在鑽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第四百八十五條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一)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四)無低壓配電點的採煤機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局部接地極可設置於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於0.6m2、厚度不小於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製成,並應平放於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鋼管製成,管上應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並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於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製成,每根管上應鑽1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於5m,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於0.75m。第四百八十六條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採用截面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於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100mm2的扁鋼。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採用截面不小於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於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50mm2的扁鋼。
3. 井下電氣設備故障處理方法
1、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電動挖掘機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高壓,不超過10000V。低壓,不超過1140V。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2、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扒渣機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卸煤機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註明,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3、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小型挖掘機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4. 煤礦硐室如何布置及技術參數的確定
躲避硐室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於0.3m(綜合機械化採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並不得小於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於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得小於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
第四百六十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 採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並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牆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後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值班人員巡迴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