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設備折舊費怎麼算
問題一:設備的折舊怎麼計算的 一般有四種計算方式:1、年限平均法 月折舊額 =(固定資產原值 - 預計凈殘值)/ 預計使用年限 / 122、工作量法 月折舊額 = 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1-預計凈殘值率)/ 預計總工作量3、雙倍余額遞減法 月折舊額 =(固定資產原價 - 累計折舊)* 月折舊率 月折舊率= 2 / 預計便用壽命 / 12 固定資產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平均攤銷4、年數總和法 月折舊額 =(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 月折舊率 月折舊率 = 尚可使用壽命/預計可使用壽命年數總和 / 12 不同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將影響其不同時期內的折舊費用,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問題二:10萬元的設備折舊費怎麼算? 20分 你公司採用的固定資產核算方法是什麼?一般會計的固定資產年限都是3到5年。。得按照你的核算方法來計算。是平均年限法,還是雙倍余耿遞減法,還是什麼?
問題三:機械折舊費如何計算 設備價格/10(年)/365(天)/24(小時)=每小時的設備折舊
問題四:機械生產設備折舊費怎麼計算? 一,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告仿爛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產殘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規定,將固定資產殘值率的比率確定權交給企業,但是強調一個合理性,要求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三,直線法計算折舊,月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折舊年限*12)
因此,機械設備折舊按10年計提折舊,殘值率按5%計算,其公式是:
機械設備月折舊額={設備原值*(1-5%)}/10*12
問題五:設備折舊率怎麼算?? 設備年折舊率=(原值-殘值)/使用年限/100*100%。
假設該設備殘值率為5%,使用年限為10年,則
設備年折舊率=100*(1-5%)襪漏/10/100*100%=9.5%
問題六:機械折舊率怎樣計算 《330000-(330000*0.05)》/36=每個月的折舊額
(330000*0.05)=殘值
凈殘值率
開放分類: 固定資產大汪凈殘值率、折舊年限
一、固定資產殘值率規定
1、內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為5%。
2、外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為10%。
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有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三、 平均年限法又稱為直線法,是將固定資產的折舊均衡地分攤到各期的一種方法。
1、固定資產折舊按個別固定資產單獨計算時(個別折舊率),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利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2、固定資產折舊按分類折舊計提折舊率時(分類折舊率),計算公式如下: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清理費用)/該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某類固定資產月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2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率=該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該類固定資產原價×100%
採用分類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簡單,但准確性不如個別折舊率
問題七: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怎麼計算 月折舊額=(原始價值-殘值)/使用年限/12.
月折舊率=月折舊額/原始價值殘值率一般取值為5%。
折舊年限如下:固定資產:會計上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來定,沒有太過硬性的規定 稅法上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在會計處理時候不按稅法規定處理,那在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比較麻煩,而且比較費時間,所以一般參照稅法規定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問題八:機器折舊費怎麼算 得看一下你們公司讓採用什麼折舊方法計提了。
1、假如是直線法,也就是平均年限法,就是(500000-凈殘值)/5再除以12個月;
2、假如是雙倍余額遞減法,折舊率=2/5*100%=40%
第一年折舊額:500000*40%=200000
第二年折舊額:300000*40%=120000
第三年折舊額:180000*40%=72000
最後兩年要換成平均年限法:
(500000-200000-120000-72000-凈殘值)/2=8300
第四年折舊額:8300
第五年折舊額:8300
那每月的折舊用各年的折舊額除以12個月即可;
3、如果是年數綜合法,
例題:有一台設備,原值78000元,預計殘值2000元,預計可用4年,試用年數總和法計算每年折舊額。
年數總和=1+2+3+4=10
第一年=(78000-2000)×(4/10)=30400
第二年=(78000-2000)×(3/10)=22800
第三年=(78000-2000)×(2/10)=15200
第四年=(78000-2000)×(1/10)=7600
各年的金額除以12個月即可。
問題九:設備折舊額的計算 1、用直線法計算每年應計提折舊額
年折舊額=360000×(1-2%)÷5=70560元
2、用年數總和法計算第三年折舊額
第三年折舊額=360000×(1-2%)×3÷15=70560元
3、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第三年折舊額
第一年折舊額=360000×2÷5=144000
第二年折舊額=(360000-144000)×2÷5=86400元
第三年折舊額=(360000-144000-86400)×2÷5=51840元
❷ 設備折舊年限規定
一、設備折舊年限規定是什麼
1、設備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1)供電系統設備15到20年,供熱系統設備11到18年;
(2)中央空調設備10到20年,通訊設備8到10年;
(3)洗滌設備5到10年,維修設備10年;
(4)廚房用具設備5到10年;
(5)電子計算機系統設備6到10年,電梯10年;
(6)相片沖印設備8到10年,復印、打字設備3到8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二、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怎麼處理
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的處理方式如下:
1、企業將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將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全部結轉至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結轉之後,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科目余額應該為0;
2、將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收入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的貸方;
3、將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的借方。
❸ 設備折舊率是多少
設備年折舊率 = (1 - 預計凈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年折舊率 ÷ 12
「固定資產折舊率」的簡稱。計算的是固定資產折舊額與固定資產原始價值比率。它反應固定資產價值分攤到成本費用中去的程度。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首先要計算年折舊率,全面兼顧固定資產原值、凈殘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然後在各月平均計提。折舊率包括個別折舊率、分類折舊率和綜合折舊率。年折舊率是「固定資產年折舊率」的簡稱。
固定資產年度應計提折舊額與原始價值的比率,它反映在年度內轉移到產品成本或有關費用中的固定資產價值的程度。年折舊率除以12即為月折舊率。
(3)設備折舊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如下三點: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殘值率一般為5%。(內資企業5%,外資企業10%)殘值率是固定資產的殘值率。殘值就是固定資產報廢的時候的價值。
比如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為10000元,殘值率為5%,那麼固定資產報廢時的殘值就是500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折舊率
❹ 機器設備折舊年限規定
機器設備折舊年限規定如下:
1、機械設備10到14年。
2、動力設備11到18年。
3、傳導設備15到28年。
4、動輸設備8到14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8到12年;電子計算機4到10年通用測試儀器設備7到12年。
6、工業窯爐7到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9到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設備工具18到22年;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器 5到8年。
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9到15年。
10、電力工業專用設備,發電及供熱設備12到20年;輸電線路30到35年;配電線路14到16年;變電配電設備18到22年;核能發電設備20到25年。
11、機械工業專用設備8到12年。
12、石油工業專用設備8到14年。
13、化工、醫葯工業專用設備7到14年。
14、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5到10年。
15、建材工業專用設備6到12年。
16、紡織、輕工專用設備8到14年。
17、礦山、煤炭及森工專用設備7到15年。
折舊考慮因素
1、預計生產能力和實物的產量。
2、有形損耗、比如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磨損和房屋受到自然的侵蝕等。
3、因為新技術的出現使得現有技術相對陳舊,不符合市場需求。
❺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具體按什麼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5)設備折舊標準是什麼擴展閱讀: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特殊情況
一、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帳,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當期計提的折舊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
二、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後,再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三、因進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照提折舊,計提的折舊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❻ 機器折舊年限最新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和建築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築物的現實使用情況。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台、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牆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飛機、火車、輪船作為交通工具,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較強,價值較高,使用期限相對較長,折舊年限也相應較長;機器、機械及其他生產設備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較長等特性,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其中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配套設施;輪船,包括各種機動船舶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此類固定資產,是除機械、機器和其他生產設備之外,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即不是直接的生產工具,而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傢具等,它們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其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
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運輸工具,相對而言價值較低、使用年限較短,其折舊年限也就應相應較短,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此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五)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考慮到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技術更新換代較快、電子設備的使用年限相對縮短等各種現實因素,本條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使企業的折舊扣除額向前提前。本條所稱的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體)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式控制系統等。
(六)企業在確定折舊年限上的自主權。
前述所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各項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只是一個基本要求,它並不排除企業自己規定對資產採用比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折舊時限。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屬性和使用情況,在比本條規定的相關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時限內計提折舊。
(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折舊年限的權力。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因為考慮到現實情況非常復雜,各種固定資產的屬性、使用情況等也會發生變化,若不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而適時調整的權力,容易造成僵化、機械,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所以,根據本條的授權,可以在不修改條例的情況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所原則確定的各種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