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納稅人銷售鍋爐同時帶安裝業務如何做賬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內售行為,應當容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某生產商銷售一台發電機組,價格500萬元,同時代客戶安裝,在貨物價格外收取安裝費10萬元。由於該貨物的銷售同安裝業務同時發生,該安裝業務屬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這種行為就是混合銷售行為。
我們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准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貨物,不涉及非應稅勞務,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貨物和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所以,一般納稅人銷售鍋爐,按照鍋爐的銷售額計算交納增值稅,安裝勞務按照營業稅條例的規定依照3%的稅率計算交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