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二手設備進口報關需要多少費用
對於企業來說:二手設備進口最大的費用除了購買費用,還有進口通關費用!
很多客人去國外買設備,只考慮貨物本身的貨值,而沒有考慮進口通關費用,這樣很有可能會造成預算不夠或超出預算,為了讓大家更好的了解二手機械設備一般貿易進口會有哪些費用,下面我為大家簡單的列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海關稅金:根據具體的HS碼所顯示的稅率繳稅;(與新機一樣)。客人如果不會查,可以隨時聯系我,我會給您解決
2) 消毒費:貨值「千分之二」;
3) 商檢費:貨值「千分之一點五」;
4) 中檢費:根據貨物等因素確定
5) 口岸費:貨值「萬分之五」;
6) 運輸費:根據出口國,貨物情況來確定
7) 代理費:視具體產品來確定;(包括:備案;中檢代理費;辦理」o」證;駁船;報檢;報關;提貨費;裝櫃費;HK運輸費等)
具體費用明細如下:
路線:香港碼頭------我司香港倉庫------東莞沙田港---上海廠家
1、 單證費:
2、 裝運前檢驗檢疫備案:(預計35個工作日)(北京檢驗檢疫總局)
3、 代理中檢辦理:(含申報費、交通費、取證及勞務費)
4、 報關代理費:
5、 報檢代理費:
6、 中檢規費:(中檢公司收取,憑票報銷)(預計3個工作日)
7、 自動進口許可證(O證): (預計10個工作日) (北京商務辦)
8、 香港提貨費:
9、 中檢裝、卸貨費:實報實銷
10、運輸費(香港倉庫—碼頭):
11、 海運費(香港碼頭---沙田): (1-2個工作日)
12、文件費:(實報實銷)
13、商檢規費:實報實銷(貨值*千分之一點五)
14、進口代理手續費:
15、東莞口岸費:實報實銷(貨值*萬分之五)
16、碼頭雜費:實報(換單費、碼頭費、海關查貨費、倉租櫃租)
東莞碼頭------上海工廠
1、 東莞換櫃費:實報實銷
2、 東莞拖車深圳碼頭費:
3、 報關費:
4、 海運費(東莞--上海):
5、 上海運輸費(碼頭--工廠);
6、 其他雜費:實報實銷
稅金費用:
具體見海關水單,客戶自行繳稅, 或我司代繳
(如果您還有疑問,用戶名就是我的聯系方式)
『貳』 二手設備交易的時候要繳納哪些稅費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三、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採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於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2004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22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7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6年東北地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2007年固定資產抵扣(退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9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東北 中部和蒙東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