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無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怎麼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生產單位,如果無證上崗,安全監督局知道後會對相關單位重罰,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都屬於違法行為。
一、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行政處罰追責形式
(一)行政處理
1、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
6、取消執法資格;
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二)行政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二、其他法律責任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的工作潛在危險性很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可能對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傷害,而且也容易對其他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為了保證特種作業的安全,國家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若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將面臨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滲陸扒。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等。
四、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五、特種作業人員包括:
1、電工作業,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3、高處作業,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法律依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叢昌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悉盯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B. 特種設備不登記不持上崗證怎麼處罰
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按83條處罰。
不持證上崗按86條處罰。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八十三內條違反本法規定,容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