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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驗收規范有什麼

發布時間:2023-08-29 12:46:52

⑴ 對設備進行驗收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的內容: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築物的固定情況;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其設備的性能與質量合格的驗收。

⑵ 通風設備產品質量驗收規范

一般規定
一、風機與空氣處理設備應附帶裝箱清單、設備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等隨機文件,進口設備還應具有商檢合格的證明文件。
二、設備安裝前,應進行開箱檢查驗收,並應形成書面的驗收記錄。
三、設備就位前應對其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後再安裝。
主控項目
一、風機及風機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產品的性能、技術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出口方向應正確。
2 葉輪旋轉應平穩,每次停轉後不應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 固定設備的地腳螺栓應緊固,並應採取防松動措施。
4 落地安裝時,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減振裝置,並應採取防止設備水平位移的措施。
5 懸掛安裝時,吊架及減振裝置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檢查數量:按Ⅰ方案。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紙核對,盤動,觀察檢查。
二、通風機傳動裝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氣的進、出風口,必須裝設防護罩、防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紙核對,觀察檢查。
三、單元式與組合式空氣處理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產品的性能、技術參數和介面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2 現場組裝的組合式空調機組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組合式空調機組》GB/T 14294的有關規定進行漏風量的檢測。通用機組在700Pa靜壓下,漏風率不應大於2%;凈化空調系統機組在1000Pa靜壓下,漏風率不應大於1%。
3 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減振支座或支、吊架,承重量應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檢查數量:通用機組按Ⅱ方案,凈化空調系統機組N7級~N9級按Ⅰ方案,N1級~N6級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紙核對,查閱測試記錄。
四、空氣熱回收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產品的性能、技術參數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2 熱回收裝置接管應正確,連接應可靠、嚴密。
3 安裝位置應預留設備檢修空間。
檢查數量:按Ⅰ方案。
檢查方法:依據設計圖紙核對,觀察檢查。
五、空調末端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產品的性能、技術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
2 風機盤管機組、變風量與定風量空調末端裝置及地板送風單元等的安裝,位置應正確,固定應牢固、平整,便於檢修。

⑶ 電氣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有什麼

1、正常條件下安裝和調整試驗的通用低壓電器。不適用於無需固定安裝的家用電器、電力系統保護電器、電工儀器儀表、變送器、電子計算機系統及成套盤、櫃、箱上電器的安裝和驗收。 低壓電器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2、低壓電器的運輸、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低壓電器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超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和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採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3、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後,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包裝和密封應良好。
(2)技術文件應齊全,並有裝箱清單。
(3)按清單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4)按本規范要求做外觀檢查。
4、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准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屋頂、樓板應施工完畢,不得滲漏。
(2)對電器安裝有妨礙的模板、腳手架等應拆除,場地應清掃干凈。
(3)室內地面基層應施工完畢,並應在牆上標出抹面標高。
(4)環境濕度應達到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5)電氣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門、窗、牆壁、裝飾棚應施工完畢,地面應抹光。
(6)設備基礎和構架應達到允許設備安裝的強度;焊接構件的質量應符合要求,基礎槽鋼應固定可靠。
(7)預埋件及預留孔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牢固。
5、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門窗安裝完畢。
(2)運行後無法進行的和影響安全運行的施工工作完畢。
(3)施工中造成的建築物損壞部分應修補完整。

⑷ 起重設備的驗收標准

《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 2004-1-13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起重機械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從事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並按授權項目范圍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起重機械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採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適用於橋架型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和門座起重機(以下統稱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三條 安裝、大修或改造後擬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驗收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起重機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的起重機,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進行設備大修後,應當按照驗收檢驗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四條 本規程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1983)和各類起重機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准被修訂,應以最新標准為准。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並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增加檢驗項目。 對於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起重機,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並必須書面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並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 第七條 從事起重機驗收檢驗、定期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起重機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附錄1,以下簡稱《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於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被檢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准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二)檢驗現場應整潔,不應有影響起重機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並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第九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起重機監督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並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 第十條 起重機受檢單位及安裝、改造(大修)和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 第十一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項目,不得少於《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和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格式)》(附錄3,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所列項目,具體檢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應當按照《起重機監督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現場檢測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詳細記錄。現場檢驗原始記錄(以下簡稱原始記錄)中,應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檢測情況及檢驗結果。原始記錄表格由檢驗機構統一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表不得少於《檢驗內容與方法》規定的內容,且應方便現場操作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現場記錄。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中可使用統一規定的簡單標記,表明「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填寫實測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的項目,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檢驗狀況;遇特殊情況,可填寫「因……(原因)未檢」、「待檢」、「見附頁」等。 第十五條 原始記錄必須有檢驗人員的簽字和檢驗日期,並應當有校核人員的校核簽字。 第十六條 完成檢驗工作後,檢驗機構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原始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並向受檢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內容、格式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結論頁必須有檢驗、審核、批準的人員簽字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專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條 《檢驗報告》中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實測或經統計、計算處理後的數據;無測試數據要求但有需要說明情況的項目,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簡要說明;既無測試數據又無需要說明的情況時,可在「檢驗結果」一欄中填寫「符合」、「/」(無此項)或「不符合」。「結論」一欄中只填得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等單項結論。 第十八條 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的判定條件為: (一)驗收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檢驗報告》中注有「※」的項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項目(《檢驗報告》中未注有「※」的項目,下同)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3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二)定期檢驗判定條件:重要項目全部合格,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5項(含5項)且滿足本條第3款要求時,可以判定為合格; (三)對上述兩款條件中不合格但未超過允許項數的一般項目,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並經檢驗人員確認合格後,或者在使用單位已經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整改情況報告上簽署了監護使用的意見後,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或「復檢合格」的《檢驗報告》。 凡不合格項超過合格判定條件的,均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並出具相應結論的《檢驗報告》。對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施工或使用單位修理後可申請復檢。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只允許使用「合格」、「不合格」、「復檢合格」、「復檢不合格」4種檢驗結論。其填寫條件分別為: (一)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合格」; (二)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不合格」; (三)復檢後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合格」; (四)復檢後仍不滿足第十八條合格判定條件的起重機,檢驗結論填寫「復檢不合格」。 第二十條 判定為「不合格」或「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便及時採取安全監察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檢驗作業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必須對檢驗工作質量負責。因檢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將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檢驗機構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 設備用房(水泵房、消防室、監控室)驗收規范有那些

設備用房(水泵房、消防室、監控室)驗收規范:
1、建築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機構受理案件後,驗收具體經辦人應查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應及時告知申辦單位補齊,並在驗收前1-2日通知建設單位做好驗收前相關准備。
3、按消防工程驗收程序的規定由不少於二人的消防監督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參加驗收的消防監督員應著制式警服,佩帶《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具體驗收程序如下:
(1)參加驗收的各單位介紹情況。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和自檢情況,設計單位介紹消防工程設計情況,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施工和調試情況,監理單位介紹工程監理情況,檢測單位介紹檢測情況。
(2)分組現場檢查驗收。驗收人員應邊檢查,邊測試,並如實填寫消防驗收記錄表。
(3)匯總驗收情況。各小組分別對驗收情況作匯報,根據總隊制定的《廣東省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則(試行)》,按子項、單項、綜合的程序進行評定、評定結論在驗收記錄表中如實記載,並將初步意見向建設、施工、設計等參加驗收單位提出,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要及時向建築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4、參加驗收的建設、施工及設計單位發表意見或提出問題時,消防機構驗收參加人員應給予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給予解釋。
5、消防工程驗收或復查合格後,各單位參加驗收人員和消防機構參加驗收人員在驗收申報表上簽名。
6、工程驗收承辦人應及時填寫驗收意見書,行文呈批表,並整理驗收檔案送領導審批。
7、建設單位到窗口,出具回執取回驗收意見書;
8、驗收和復查不合格時,建設單位應組織各有關單位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向公案消防機構申請復驗,復驗程序與申請驗收程序相同。
9、建築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申報資料將不予退還。申請復驗時,申報資料與正常申報驗收資料相同。

⑹ 對變電站設備的驗收有哪些規定

1、新建、擴建、大小修、預試和校驗
1.1 凡新建、擴建、大小修、預試和校驗的一、二次變電設備,必須經過驗收合格,手續完備,方能投入系統運行。
1.2 站長必須組織當班運行人員參與新建、擴建瞎、設備更新改造和主設備大修後的驗收工作,建立設備台帳。
1.3變電運行人員必須參與設備驗收工作,由辦理工作票「工作終結」手續的工作許可人負責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由站領導安排人員參與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驗收工作,技術員負責設備技術資料的收集(資料包括施工圖紙,設備裝置圖紙,相關實驗報告,設備調試記錄,生產廠提供的安裝使用說明書,試驗記錄、合格證件及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1.4 運行人員必須要求工作負責人將設備大小修、預防性試驗、保護及自動裝置調試、儀表校驗及缺陷處理的情況按照規定作好一次檢修試驗記錄或二次設備檢驗維護記錄記錄,經雙方簽字確認設備驗收均應按南網有關規程規定、技術標准以及現場運行規程進行。
1.5 現場檢查核對修試項目確己完成,所修缺陷確已消除。
1.6 一次設備檢查驗收標准:
1.6.1 設備外觀正常,引線正確接好。
1.6.2 絕緣子己清掃,清潔完好,無破損或異物。
1.6.3 設備油位、油溫、壓力正常,無滲漏油現象。
1.6.4 斷路器、隔離開關試操作良好,三相同期,接觸良好,信號正常。試操作後斷路器、隔離開關應分斷。
1.6.5 接地刀閘分合良好,輔助接點轉換正常,位置指示正確。臨時接地樁焊接符合標准且滿足現場使用要求。
1.6.6 各種控制開關應在正常位置,計數器正常(記下讀數)。
1.6.7 電容器更換硅膠後,硅膠玻璃外罩應當干凈,運行中能清楚地看到內部硅膠的狀態。
1.6.8 端子箱、操作箱(機構箱)清潔,元件完好,接線正常,加熱器確己投入,箱門關閉密封良好。檢查時應抄錄有關計數器。
1.6.9 設備上無遺留物件,現場整潔,借用的鑰匙,資料等均己歸還。
1.6.10 中間驗收階段,施工現場標識完整,材料、工具、儀器儀表、大型施工作業工具等擺放整齊有序,現場警示牌、圍欄、標志牌等按南方電網公司標准進行布置。
1.6.11 嚴禁私自拆除施工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
1.6.12一次設備施工現場必須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1.7 二次設備驗收注意事項
1.7.1 所有保護應恢復到開工時調度規定的運用或停用狀態,定值正確。保護和高頻通道測試正常。
1.7.2 所有接線端子應恢復到工作開始時的完好狀態,標志清晰,如有變動應在二次迴路記錄中記明,並交變動後的圖紙資料。對記錄和圖紙如有疑問,必須問清。
1.7.3 繼電器,端子排清潔完好,接線牢固,屏櫃密封,電纜進出洞要封堵良好,防火隔牆封堵良好、嚴實。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二次極性和相位正確恢復,無明顯的開路或短路現象。
1.7.4 所有信號復歸,正常燈亮,故障燈滅。
1.7.5 新加和變動的電纜及二次線必須有號牌,標明電纜號,電纜芯號及端子號,核對正確。電纜必須掛牌,標明走向,端子號和設備、切換開關、壓板標簽要清楚
1.7.6 運行中檢驗電度表,應在二次迴路記錄中記明有無中斷計量,中斷時間,及影響電度數。
1.7.7 屏櫃、端子箱以及配電室窗戶關好。
1.7.8現場清掃整潔,借用的圖紙,資料等如數歸還。
1.8防誤閉鎖裝置,監控系統,遙視系統的驗收注意事項。
1.8.1監控系統、遙視系統應能正確採集數據,
1.8.2監控系統設備狀態與實際設備運行狀態一致,與五防機通訊正常。
1.9 巡視及操作小道、平台的驗收注意事項。
1.9.1操作小道、平台應無工作人員遺留的雜物,干凈整潔。
1.9.2小道、平台,地面平整,無坑洞,不積水。
1.10建築物、構築物的驗收注意事項。
1.10.1 建築物、構築物干凈整潔
1.10.2築物、構築物無殘缺,損壞。
1.10.3牆麵粉刷層不起殼、不脫落,不沾人,無施工質量差造成的裂紋、漏雨、傾斜等缺陷。
1.10.4建築物、構築物頂部漏雨直接影響設備安全運行的,必須採取防漏、堵漏措施。電纜溝道、室內地板鋪設平整穩固,不晃動,無踩翻危險。
1.11消防設施、生活設施。
1.11.1 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滿足需要。
1.11.2.生活設施齊全、完好。
1.12設備技術資料。
1.12.1.設備說明書、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現場安裝調試記錄、圖紙、竣工報告及地下隱蔽工程圖紙等必須移交。
1.13操作工器具和鑰匙
1.13.1 借出去的操作工器具應收回,數量應正確,無損壞。新安裝設備的操作工具應移交變電站進行登記保存。
1.13.2 借出去的鑰匙也要收回。新安裝設備的解鎖工具(鑰匙)應移交變電站進行登記保存。
1.14變電站設備檢修、試驗及改(擴)建工程進行到以下階段時,站領導或值
班負責人必須安排運行人員參與階段性驗收。
1.14.1 電纜敷設、電纜埋地等隱蔽工程結束。
1.14.2 新設備與運行設備連接。
1.14.3 進入或通過裝置的電流、電壓等電氣量已接入運行設備。
1.15設備的安裝或檢修,在施工過程中,需要中間驗收時,由當值班長指定合適值班人員進行。中間驗收也應填寫有關修、試、校記錄,工作負責人、值班長在有關記錄上簽字。設備大小修,預試,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儀表檢驗後,由有關修試人員將修、試、校情況記入有關記錄簿中,並註明是否可投入運行,無疑問後方可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1.16 驗收的設各個別項目未達到驗收標准,而系統急需投入運行時,需經局總工程師批准。
1.17 新建、改(擴)建工程交接驗收, 必須按行業有關規定和製造廠的安裝使用說明書、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驗收,並具備以下條件:
1.17.1 施工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工地清潔,各設備裝置外觀完好整潔、油漆完整。
1.17.2 有設計圖紙、資料、製造廠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出廠試驗報告、現場安裝調試記錄、圖紙、竣工報告及地下隱蔽工程圖紙。
1.17.3 備品、配件、專用工具、測試儀器清單等。
1.17.4 有新安裝或改、擴建一、二次設備現場運行規程,現場運行規程與實際設備、操作方法、故障處理等相符。
1.17.5 設備雙重命名正確齊全。
1.17.6 二次電纜標簽統一規范、內容准確、清晰,符合實際
1.17.7電纜敷設按標准進行,應在電纜溝相應位置使用阻燃材料封堵並有明顯的標識。
1.17.8電纜應使用阻燃塗料進行粉刷,否則嚴禁進行敷設。
1.18. 現場驗收由施工單位和變電運行單位共同派員參加,驗收中應堅持外觀檢查、資料查核、與實際操作「三統一」的原則相符合。如發現缺陷或不合標準的,由施工單位按要求限期處理。

⑺ 對電氣設備的驗收有哪些規定

對電氣設備的驗收規定如下:

看所購買設備是否適合自己所在單位的利用,也就是說利用系數能達到多少;
看外觀,有無破損,有無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缺陷;
看設備隨機配備的參數,並跟買家詳細溝通,了解參數情況;
尤其是電氣設備,出廠前必須有合格試驗,這個得看清楚,是否有合格試驗卡及試驗日期;
出現小的問題買家能處理而不是廠家來處理;小問題廠家來處理的話浪費時間,影響經濟效益;
看廠家是否有齊全的手續,能否保證其產品的售後;
計算經濟效益,知名品牌可能費用高點,其設備的使用壽命也可能長點,這個得根據自己單位的實際狀況來定。
電氣設備(Electrical Equipment)是在電力系統中對發電機、變壓器、電力線路、斷路器等設備的統稱。
凡是新建、擴建、大小修、預試的一、二次變電設備,必須頒布的有關規程和技術標准經過驗收合格、手續完備後方能投入運行。
設備的安裝或檢修,在施工工程中需要中間驗收時,變電站負責人應指定專人配合進行,對其隱蔽部分,施工單位應做好記錄,中間驗收項目,應由變電站負責人與施工檢修單位共同商定。
在大小修、預試、繼電保護、儀表檢驗後,由有關修試人員將有關情況記入記錄簿中,並註明是否可以投入運行,無疑問後方可辦理完工手續。
當驗收的設備個別項目未達到驗收標准,而系統又急須投入運行時,需經主管局總工程師批准,方可投入運行。

⑻ 配電櫃 配電箱國家驗收規范要求是什麼

1、一般要求: 1.1、配電箱、櫃的所有技術指標必須符合規范及設計要求。投標人應明確生產的產品執行的標准(國家標准GB7251、行業標准、企業標准),並根據所依據的標准提供相應的國標、行標或企標(企業標准應高於國標或行標)。

1.2、所有的電氣元件及技術參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如需更改必須按正規工程資料(洽商)表格的要求填寫並經設計院、建設單位、監理、施工單位及廠方代表共同簽字認可。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供貨單位負責。 1.3、根據本工程圖紙選有代表性的暗裝箱、明裝箱、配電櫃生產樣品,完後通知建設單位、監理、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驗收通過後,方可全面生產。

2、箱(櫃)體部分:

2.1配電箱、櫃的板材的各種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所有配電箱、櫃要求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冷軋鋼板。落地櫃用2.0mm厚冷軋板製作,照明配電箱及控制箱大於等於600mm的用2.0mm厚冷軋鋼板、小於600mm的用1.5mm厚冷軋鋼板製做。二層底板需用2mm厚冷軋板。

2.2 落地櫃配活頂蓋,配電箱不開敲落孔。

2.3 照明箱應設二層門,二層底板與箱體、櫃體之間的安裝螺栓不小於M5,二層底板返邊與箱底不小於30mm。

2.4 (需填寫)配電箱採用按鎖,(需填寫)箱、櫃採用通用鎖,每把鎖配兩把鑰匙。

2.5配電箱、櫃的金屬部分:包括電器的安裝板、支架和電器金屬外殼等均良好接地,配電箱、櫃的門、敷板等處裝設電器,並可開啟時以裸銅軟線穿透明塑料管與接地金屬構架可靠連接。

2.6、暗裝箱箱體板厚低於3mm的在箱體左側背後附一根通長--40×4鍍鋅扁鋼,兩端各長出箱體15cm。箱體板厚大於3mm的在箱體左側背後上、下兩端各焊(鍍鋅扁鋼與箱體焊接時的焊接長度要符合規范要求)一根--40×4鍍鋅扁鋼,超出箱體15cm。暗裝箱左、右兩側的中間上下各10cm處各敷設一根L40×4×50角鋼(已備安裝時固定箱體使用)。

2.7、配電箱體、櫃體型號、材質、顏色由建設單位確定(並有文字簽字記錄)。 名人堂:眾名人帶你感受他們的驅動人生馬雲任志強李嘉誠柳傳志史玉柱。

2.8、所有配電櫃均須配10#基礎槽鋼,基礎槽鋼的外徑與配電櫃下口外徑一致(多台櫃並列時10#基礎槽鋼應為一整體)。

2.9、兩台或兩台以上的配電箱、櫃相鄰敷設時,箱、櫃的高度、厚度應一致。廠方不清楚的可與施工方聯系落實。(見附表)

2.10動力照明配電箱內,地排、零排、必須有預留壓線位置,接地螺栓,不小於M10,鍍鋅螺栓,接地點必須在箱體內左下角。

3、元件部分:

3.1 所有塑殼斷路器、空開選用 (需填寫)公司產品,雙電源斷路器選用(需填寫)產品,廠家提供與之配套的電纜接線端子。如進、出線纜大,而塑殼斷路器、空開端子小,應設母排將端子外引。

3.2 配電箱、櫃內的電器、儀表等需進行檢測及電氣耐壓、耐流實驗,如設計圖紙中設計的電表由供電部門安裝,配電箱櫃應留有裝表計量的位置,中標後不調價(不含表)。

3.3其它元件、附件及材料均需選用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技術標准。

3.4提供所有元件、導線的合格證及中文說明書(實行強制認證的提供CCC認證證書及CCC試驗報告)。進口產品提供商檢證明。

3.5配電箱、櫃內的空開、指示燈、按鈕、旋轉開頭等操作及控制和指示元器件下方必須有固定牢固的標簽框和機打標簽。

3.6電氣元件、規格型號見系統圖(請注意樓宇自控、消防、通風器、夜景照明、污水泵和設計總說明要求等各種控制要求),各元器件規格、型號、控制不清楚的請與設計聯系。

4、組裝配線

4.1配電箱,櫃上的電器,儀表應符合電器、儀表排列間距要求。

4.2全部緊固件均採用鍍鋅件。

4.3二次配線均採用黑色線,加套管編序,線徑按廠家標准。

4.4分層配電箱接線應考慮干線進出。

4.5開關接線端子應與導線截面匹配。

4.6配電箱、櫃裝有計量儀表的導線;如多芯銅線須採用套管或線鼻壓接,並做好搪錫。

4.7電器安裝後的配線須排列整齊,用尼龍帶綁紮成束或敷於專用線槽內,並卡固在板後或櫃內安裝架處,配線應留適當長度。

4.8配電箱、櫃所裝的各種開關、繼電器,當處於斷開狀態時,可動部分不宜帶電;垂直安裝時上端接電源,下端接負荷,水平安裝時,左端接電源,右端接負荷。(指面對配電裝置)

4.9配電箱、櫃電源指示等,應接在總電源開關前側。

4.10配電箱、櫃內的配線須按設計圖紙相序分色。配電箱、櫃內的電源母線,應有顏色分相標志。 相序 標色 L1 黃 L2綠 L3 紅 N 淡蘭 PE 黃/綠

4.11 所有銅母線連接處做搪錫處理,裸露部分均噴黑漆,貼色標。

4.12 配線整齊、清晰,導線絕緣良好。導線穿過鐵制安裝孔、面板時要加裝橡皮或塑料護套。

4.13配電箱、櫃內的N線、PE線必須設匯流排,匯流排的大小必須符合有關規范要求,導線不得盤成彈簧狀。

4.14 PE線用BVR線,線徑選擇按GB 50303-2002

4.15配電箱、櫃應考慮氧化鎂等電纜的安裝空間。箱體二層板與箱體之間及二層板與箱體四周根據圖紙進出線的規格及導線多少留出足夠的配線空間。配電箱、櫃的箱體、二層板、面板均須有明顯而不易脫落的與圖紙相符的設計編號(箱體、二層板用鋼字打出箱、櫃編號),暗裝配電箱箱體應有上或下的方向標識。

4.16凡是兩根以上電纜(包括有∏接的電纜)進一個開關的配電箱總開關上端須要設過度處理裝置,過度處理裝置的規格必須與系統圖中電纜規格相匹配。

4.17配電箱、櫃內的PE線不得串接,與活動部件連接的PE線必須採用銅質涮錫軟編織線穿透明塑料管,同一接地端子最多隻能壓一根PE線,PE線截面應符合施工規范要求。

4.18消防設備的配電箱、櫃及配電迴路,必須有紅色明顯標識。

4.19不等截面的兩根導線嚴禁壓在一個端子上。等截面的導線(6平方毫米以下)一個端子上最多隻能壓兩根。

4.20配電櫃為靠牆安裝(需填寫)前開門,暗裝箱為前配線,明裝箱為後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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