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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租用起重機械設備是哪些

發布時間:2023-08-11 23:26:07

Ⅰ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安裝的情況有哪些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情況,建築評職論文發表九品論文網歸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三)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Ⅱ 特種設備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有以下八大類: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絕緩消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哪猜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_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_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採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並知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Ⅲ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有哪些種類和型號,哪裡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或法規文件

國家發改委2005年頒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了TQ60、QT80塔式版起權重機和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等特種設備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

國家發改委2005年頒布了首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目錄內容進行了多次調整,新版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

該目錄涉及20多個行業,其中鼓勵類539條,限制類190條,淘汰類399條。其中淘汰類明確規定TQ60、QT80塔式起重機和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以及固定爐排燃煤鍋爐(雙層固定爐排燃煤鍋爐除外)等特種設備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

(3)不得租用起重機械設備是哪些擴展閱讀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Ⅳ 大型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大型機械設備在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實施集團保障性住房建設「四保一控一樹」工作目標。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大型施工機械設備是對參與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的大型機械設備,包括項目部自有設備和租用設備。主要范圍是:1.大型起重吊裝及制、運、架設備: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軌道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及其他起重機等。第三條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和設備管理單位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修並重,服務生產」的方針,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保證體系並保證有效運轉。
第二章組織結構與職責第四條項目部成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總監為安全管理實施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為安全管理實施人。第五條項目部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項目部的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施工工程量,配齊設備管理需要的人員。
第三章安全目標第六條建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保障體系,強化過程式控制制,實現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穩定的目標。即:杜絕因大型施工機械事故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設備的管理要求及措施第七條建築起重機械等大型設備的使用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強制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租賃、使用。1.屬國家明令淘汰的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二)基礎設計塔機、施工升降機、井架物料提升機基礎設計由出租單位(產權)單位提供圖紙,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設計。為確保滿足基礎承載能力,保證基礎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任何人不得越權設計塔機基礎。不符合塔機基礎設計和審核程序的,一律不得進行基礎施工和設備安裝。基礎驗收由項目部組織監理、安裝單位、出租單位共同驗收;並收存混凝土試壓報告等隱蔽驗收資料。(三)安裝及驗收參建單位機械設備的租賃,必須上報指揮部審核。審核設備產權單位的資質實力,保證以後施工機械的順利安全使用。設備進場之前必須與設備租賃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協議》、《安全生產責任狀》並要求設備必須建立各項《施工方案》。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合同中明確設備品牌、設備型號,嚴禁安裝不符合合同簽訂的設備進場。設備的進場必須嚴格進行進場驗收工作。按照設備的隨機資料,出廠日期、使用年限、腐蝕程度、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安裝。杜絕不合格和安全隱患較大的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使用。以上由中達咨詢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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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第八條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第十條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第十一條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第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Ⅵ 工程施工哪些機械是不能租賃個人的,有什麼規范依據條文規定這些機械只能和機械租賃單位簽合同

注重細節,依法交易,租賃設備使用人和被租賃設備管理人之間的交易必須合法,否則出現回意答外事故不受法律保護,換句話說就是要有合同,有合同必須有公司名稱,沒有公司名稱就要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但要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否則出現任何後果自負。依據就是願不願意簽合同或者有沒有合同並能承擔起責任,不願簽就不能租用

Ⅶ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是什麼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如下:

1、土法施工用的滾動法裝卸移動設備,滾杠的粗細要一致,年度應比托排寬度長50cm,嚴禁帶手套填滾杠。裝卸車時滾邊的坡度不得大於20°,滾道的搭設要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要用溜繩。

2、在安裝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後再繼續起吊。

3、用扒桿吊裝大型塔類設備時,多台卷揚機聯合操作,必須要求各卷揚機的卷揚速度大致相同,要保證塔體上各吊點受力大致趨於均勻,避免塔體受力不勻而變形。

4、採用回轉法或扳倒法吊裝塔罐時,塔體底部安裝的鉸腕必須具有抵抗起吊過程中所產生水平推力的能力,起吊過程中塔體的左右溜繩必須牢靠,塔體回轉就位高度時,使其慢慢落入基礎,避免發生意外和變形。

5、在架體上或建築物上安裝設備時,其強度和穩定性要達到安裝條件的要求。在設備安裝定位後要按圖紙的要求連接緊固或焊接,滿足了設計要求的強度和具有穩固性後,才能脫鉤,否則要進行臨時固定。

工作特點

1)起重機械通常結構龐大,機構復雜,能完成起升運動、水平運動。例如,橋式起重機能完成起升、大車運行和小車運行3個運動;門座起重機能完成起升、變幅、回轉和大車運行4個運動。在作業過程中,常常是幾個不同方向的運動同時操作,技術難度較大。

2)起重機械所吊運的重物多種多樣,載荷是變化的。有的重物重達幾百噸乃至上千噸,有的物體長達幾十米,形狀也很不規則,有散粒、熱融狀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吊運過程復雜而危險。

3)大多數起重機械,需要在較大的空間范圍內運行,有的要裝設軌道和車輪(如塔吊、橋吊等);有的要裝上輪胎或履帶在地面上行走(如汽車吊、履帶吊等);有的需要在鋼絲繩上行走(如客運、貨運架空索道),活動空間較大,一旦造成事故影響的范圍也較大。

4)有的起重機械需要直接載運人員在導軌、平台或鋼絲繩上做升降運動(如電梯、升降平台等),其可靠性直接影響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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