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種設備停用一年以上,使用者應當如何辦理相應的手續
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辦理停用手續,應當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容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
根據《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應當自停用和重新啟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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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下列特種設備應當實施報廢處理:
(一)超過特種設備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檢驗檢測不合格又無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停用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重新啟用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怎麼注銷
法律分析:持證人先填寫《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注銷申請表》,持證人手持身份證原件拍照上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㈢ 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原因
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㈣ 特種設備變更,停用,報廢應怎樣旅行動態管理手續
特種設備的變更,需要設備產權單位(或個人)填寫就更表,向當地市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內局特設科辦理容即可。停用和報廢,也很簡單,由使用單位寫出停用和報廢申請,註明設備種類、台數、地點、停用和報廢原因,上報給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管理科,即完成了,餘下的事就由技術監督局去辦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