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種設備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是哪些
共8大類: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 國家對起重機械的是如何實施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的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版件以及安裝技術權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上邊是全部特種設備的綜合性的檔案內容,下邊是起重機械單獨的
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隱蔽工程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文件。
3. 特種設備管理有哪些相關部門
1、起重機械由2個部門管理: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回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答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部門管理,參考《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66號令),在其他地方使用的起重機械由當地的質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管理,參考《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第92號令),
2、其他的特種設備如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游樂設施、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電梯等由地方使用的起重機械由當地的質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管理。
3、以上不包括軍事設施、核設施、航空、鐵路、海上的特種設備。
4.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有哪些種類和型號,哪裡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或法規文件
國家發改委2005年頒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了TQ60、QT80塔式版起權重機和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等特種設備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
國家發改委2005年頒布了首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目錄內容進行了多次調整,新版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
該目錄涉及20多個行業,其中鼓勵類539條,限制類190條,淘汰類399條。其中淘汰類明確規定TQ60、QT80塔式起重機和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以及固定爐排燃煤鍋爐(雙層固定爐排燃煤鍋爐除外)等特種設備列入淘汰類產品目錄。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什麼管理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6.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有哪些依據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內壓力管道、電梯容、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7. 請問 有關起重機械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http://www.jxcad.com.cn/read-htm-tid-670667.html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08年8月1日施行,執行有什麼問題?
質檢總局頒布,如題,供下載。需要研究,操作性如何?08年8月1日起施行,對象怎麼界定?是對08年8月1日後出廠的橋式起重機還是8月1日後下單的,對所有已經在用的橋式起重機定期檢驗是否也這樣要求?已經開始監督檢驗尚未完成檢驗的怎麼辦?這些都是實際操作中重要的問題。質檢總局出台的法規總是有這樣的問題、缺陷。
[ 此帖被秋天歸來在2008-09-01 12:07重新編輯 ]
描述:《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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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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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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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機械有哪些
超過使用報廢年限的,年檢達到報廢標準的,詳細名錄應該找《特種設備檢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