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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賣廢棄煙機設備怎麼監管

發布時間:2023-05-04 02:26:08

㈠ 煙草專用機械專賣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煙草專用機械(以下簡稱煙機)的專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合法的煙機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打擊各種非法產銷煙機的活動。
第三條 煙機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並嚴格按國家煙草專賣局下達的生產計劃與領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簽訂合同,組織生產、經營。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煙機,是指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的煙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列的煙草專用機械。
第二章 煙機專賣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的煙機專賣管理工作,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省范圍內的煙機專賣管理工作。省級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置煙機專賣管理工作崗位。
第六條 對領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要派駐駐廠員。駐廠員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駐廠員的派駐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省級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實施。
第七條 各地查獲的違反煙草專賣法規的有關煙機類案件,應按《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逐級上報,並由省級煙草專賣局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視情況直接組織查處或授權省級煙草專賣局查處。
第八條 對煙機類案件舉報的獎勵可參照卷煙案件獎勵辦法實施。省級煙草專賣應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中國煙草機械公司根據《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煙機製造,大修及零配件的生產經營業務。
第十條 煙機生產、經營企業要接受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及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中國煙草機械公司每年應將煙機的生產、經營情況報送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和發展計劃、經濟運行部門;煙機生產企業應將本廠煙機生產、銷售情況每半年上報給所在省級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委託各省級煙草專賣局對省內煙機生產企業、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的煙機購銷、轉讓、報廢、銷毀等環節進行年檢,並將年檢結果及時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
第十三條 各省級煙草專賣局負責取締本省轄區內的非法煙機生產經營企業;加強對關停並轉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的煙機專賣管理,保證煙機不流入非法渠道;嚴格維護執行國家煙草專賣局對違法企業的處理決定;加強對所轄區內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的管理,以保證特定煙機部件不用於非法組裝煙機。
第三章 國產煙機專賣管理
第十四條 煙機生產企業必須在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煙機的生產銷售。
經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必須按規定申領五種煙草專賣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
研製煙機的企業,經中國煙草機械公司匯總後,報國家煙草專賣局科技主管部門,列入年度科研計劃,方可研製生產;研製樣機的數量一般不得超過3台(套);研製的產品在通過國家煙草專賣局認可的中介機構組織的技術鑒定並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正式生產和銷售。
第十六條 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進行煙機的生產。
第十七條 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必須在煙機機身上製作本企業的永久性標記,以便於煙機銷售後的專賣管理;要加強對企業技術職工和煙機圖紙、技術資料的管理,防止用於非法組裝和生產煙機。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為技術改造購進煙機,必須將相應的淘汰設備清單經省級煙草專賣局上所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查,審查合格後,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計劃管理部門下達分配計劃。
第二十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不得自行轉讓或出售煙機。需要轉讓或出售煙機的,要經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執行後由轉讓或出售方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關停並轉企業的煙機調撥,必須經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執行後調入方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持有煙草專賣征稅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可以從事本企業生產機型的煙機大修理業務,進行其他機型大修理的許可范圍,在許可證中明確或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核定。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不得從事煙機大修理業務。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不得到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進行煙機大修理。YJ14-23/22型卷接機組和3000型包裝機及其他生產能力在每分鍾3000支以下的卷接包設備,原則上不得出廠大修理。特殊情況,提出書面申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具體業務由中國煙草機械公司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 煙草專賣局生產企業購買的煙機入廠三個月內,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完相應報廢設備的報廢手續,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煙草專賣局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將報廢的煙機予以銷毀,並現場聯合簽署銷毀證明;設備銷毀材料的復印件應及時由省級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煙機,由國家煙草專賣局開具准運證。省內運輸憑省級煙草專賣局開具的准運證。
第二十五條 對於各級煙草專賣局查獲的有使用價值的煙機,必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後按有關規定銷售。
第四章 進出口煙機專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煙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取得國家煙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煙機的進口,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進口計劃,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談判、統一簽約,並安排有關煙草進出口公司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條 煙機的出口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按規定組織經營,並由出口企業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煙機中外合資企業的設立必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其生產和經營業務情況要定期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審批。其生產和經營業務情況要定期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特定煙機部件的管理
第三十條 特定煙機部件是指卷接包機械中的煙機機身、後身和牌子箱等部件。特定煙機部件名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
第三十一條 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要取得國家煙草專賣局的定點許可,並要將本企業所生產和銷售特定煙機部件的業務情況定期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和所在省級煙草專賣局的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煙機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不得從非定點的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購買特定煙機部件。
第三十三條 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要在特定部件上製作企業的永久性標志;只能將特定部件銷售給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和使用該部件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對各地發生的違反煙草專賣法規的煙機類案件,不及時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或未報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擅自處理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將通報批評,並視情況對責任者予以行政處分;案件處理不當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將撤銷或改變其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對未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擅自生產煙機的,處以非法生產煙機總價值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並將其違法生產的煙機公開銷假。
未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研製煙機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向非法煙廠、制假窩點出售煙機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銷煙機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屬系統內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行政撤職處分,直接責任者開除公職;屬系統外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向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建議按照系統內企業處理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七條 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機生產企業擅自向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出售煙機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通報批評;產生嚴重後果的,視情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無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煙機的,處以違法運輸煙機總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所運輸的煙機。
第三十九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從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機生產、經營企業購買煙機的,處以煙機總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屬系統內的,並暫停該企業技術改造一年。
第四十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從持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機生產、經營企業購進煙機的,處以其購銷總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並沒收所購設備。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或出售煙機的,處以所售煙機原價總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視情況暫停該企業技術改造一至兩年。
第四十二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將煙機(含淘汰)直接銷售給制假窩點和非法煙廠的,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該企業技術改造兩年,並按所售煙機的生產能力永久性核減該廠及其所在省當年的卷煙生產計劃指標,並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行政撤職處分,直接責任人開除公職。對因違反行業管理規定,間接導致煙機流入到制假窩點和非法煙廠的,對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並按所售煙機的生產能力一次性核減該廠和所在省當年的卷煙生產計劃指標。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煙機大修理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其業務,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 逃避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備管理部門聯合監督,擅自銷毀報廢煙機的,對企業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該企業技術改造一年。
第四十五條 拒絕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的特定煙機部件生產企業,或經查證將特定煙機部件直接或間接用於非法組裝煙機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報經局領導批准取消其定點生產許可。
第四十六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從非定點生產許可的特定部件生產廠購買特定煙機部件的,國家煙草專賣局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煙機企業採取欺騙手段或抗拒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檢查的,屬系統內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屬系統外的,視情節暫停其煙機生產和經營業務一年。
第四十八條 在制假窩點查獲的屬於煙機生產企業生產的設備,煙機生產企業不配合查清設備是如何流入制假窩點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有關規定,擅自進口煙機的,沒收所進口的煙機,並視情況暫停該企業技術改造一至兩年。對於煙機生產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出口煙機造成煙機出口倒流後果的,暫停其生產和經營業務一至兩年。
第五十條 對未按國家煙草專賣局要求取締非法煙機生產企業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將進行通報批評,並可取消其生產經營承包評獎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企業,需要做出行政處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由煙草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執行;需要對企業進行暫停業務削減生產計劃指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由專賣監督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執行;涉及對責任人和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由紀檢、監察、人事和專賣監督管理部門報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二條 在此之前發布的煙機專賣管理規定若與本辦法相抵觸,依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㈡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國家煙草專賣局煙草機械零配件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對煙草專用機械(以下簡稱煙機)實行專賣管理規定的順利實施,進一步加強煙機零配件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煙機零配件(含煙機專用的機電配套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煙機零配件的生產經營,由中國煙草總公司批準的煙機零配件聯營公司和煙機零件服務中心(以下統稱煙機配件公司),按劃定的服務區歸口管理,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實行行業歸口統一管理。第二章生產與開發第四條煙機零件實行定點生產。凡從事煙機零配件生產的企業,必須由所屬煙機配件公司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局申領生產許可證。接受申請的省級煙草專賣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核發煙機零配件生產許可證,同時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第五條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企業必須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具有三級以上(含三級)計量合格證書,具備相應的煙機零配件加工和質量檢測手段,並認真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工藝、技術標准。第六條煙機定點生產企業在安排整機生產的同時必須安排零配件生產,為用戶提供隨機備件和用戶訂購的一年半兩班運轉所需的零配件。零配件生產任務的擴散須由煙機配件公司組織安排。為整機廠配套的零配件生產企業必須由所在地區省級煙草專賣局核發煙機零配件生產許可證。第七條煙機配件的生產,由卷煙廠提出年度需要計劃,省級煙草公司審查,並按購貨區域分機型匯總,煙機配件公司有計劃地組織生產、供應。第八條生產煙機零配件的圖紙均由中國煙草機械公司提供給有關地區煙機配件公司。第九條各煙機配件公司應認真地組織零配件開發工作。引進技術和進口煙機主要、關鍵零配件的新產品開發,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審定立項。承製單位和有關煙機配件公司應積極組織研製,以加速進口配件國產化。第三章質量與服務第十條煙機零配件應按照圖紙進行加工,符合技術要求,質量可靠,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驗制度,認真執行產品質量驗收標准。第十仔巧一條為確保煙機零配件開發的質量,煙機零配件新產品必須先經卷煙廠試用合格,由中國煙草機械公司(或委託煙機配件公司)組織鑒定後,方可轎戚纖投入批量生產。第十二條煙機零配件售後服務工作必須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的原則,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第十三條各煙機配件公司應建立相應的質量監督制度,加強煙機零配件的質量檢查和監督。對於配件生產廠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違反有關質量和價格管理規定的,應由地區煙機配件公司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局報告,由省級煙草專賣局責令其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並報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第四章經營與管理第十四條煙機零配件的銷售,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國煙機字〔1989〕第7號文規定,必須使用「煙草機械(配件)統一專用發票」。非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企業不得使用煙草機械(配件)統一專用發票。第十五條各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企業使用「煙草機械(配件)統一專用發票」,應有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專用發票印、領、用、存等各項制度,不得轉借或倒賣,違者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十六條各卷煙廠購買國產煙機零配件必須憑「煙草機械(配件)統一專用發票」報銷。其它發票及收據一律不得入帳。第十七條煙機零配件定點生產單位(含煙機整機生產廠)生產的煙機零配件只能銷售給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和經中國煙草總公司批準的煙機設備大修閉仿理定點單位、煙機配件公司,不得向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煙機零配件;不得轉手經銷其它單位生產的煙機零配件。第十八條煙機零配件的價格(包括試銷價)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煙草專賣局制訂的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為加強煙機零配件生產、銷售的計劃管理,需建立定期報表制度。各煙機配件公司在每年七月八日前向中國煙草機械公司報送上半年煙機零配件的生產、銷售情況統計表;次年元月八日前報送上年度煙機零配件的生產、銷售情況統計表。各煙機配件公司應根據本服務區的具體情況建立公司內部有關統計報表制度。

㈢ 開車賣油煙機騙局怎麼解決

要解決世手開車賣油煙機騙局,首先需要強化監管,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規定準入標准,嚴格把關,只允許有資質的告此企業進行營業。其次要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增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消費者的法律意識,使消費者能襪返迅夠積極參與到反騙活動中來。此外,要加強警察打擊力度,從嚴懲治違法行為,及時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後,要加強政府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各項監管措施,嚴厲打擊非法行為,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㈣ 煙草專賣許可證監管中存在哪些問題

1、持證人擅自改變經營地址的情形;
租激2、持證人和實際經營者不相符等情形;
3、持證人的前游經營方式改變等情形(如:個體工商戶變更弊悔襪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便利店變更為餐飲業等等情形);
4、持證人擅自利用自動售煙機或利用微商等情形;
5、持證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突然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6、持證人擅自出售非法生產卷煙、非法進口卷煙或者出口倒流國產卷煙等情形;
7、持證人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等情形;
8、持證人擅自停業等情形;
9、持證人在責令停業期間,出售煙草製品等情形;
10、持證人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之後,已未擺放明碼價簽或者以欺詐等行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
以上為,本人簡單描述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後續監管當中經常發現的問題。

㈤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國產煙草專用機械購置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煙草行業深化改革的需要,強化煙草專用機械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原則,按照「統籌、簡化、協調、服務」的方針,做好國產煙草專用機械(以下簡稱國產煙機)的產需銜接和分配,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購銷國產煙機的企業和單位。第三條 國產煙機是指國煙法[1992]第18號文規定的28種煙草專用機械設備。第二章 國產煙機項目的申報第四條 凡購置國產煙機的單位,必須將「購置煙機設備及相應淘汰設備申報表」和資金落實證明報省級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省級局)審核。有關省級局根據審核結果提出報告,並填寫「國產煙機設備需求計劃匯總表」,連同購置單位的申報表和資金落實證明一並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國家局)綜合計劃司。第五條 省級局向國家局申報時間為:每年7月20日前報下一年度的需求計劃;每年4月20日前報本年度的需求調整計劃。超過上述時間申報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第三章 項目的審定第六條 國家局分別於每年8月和5月上旬召開辦公會議進行審查後,報主管局長審定。
超過申報時間,但因特殊情況確需解決的單項需求計劃,按規定程序申報、審查後報主管局長審批。第四章 國產煙機的購置第七條 國家局綜合計劃司分別於8月和5月底向購置單位開具「國產煙機准購單」(以下簡稱准購單)。准購單必須編號。第八條 購置單位憑准購單,在有效期(自開出之日起60日)內參加中國煙草機械公司(以下簡稱煙機公司)組織的煙機訂貨會,並與煙機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第九條 購置單位接到准購單後,因故需要更改煙機設備型號或增加、減少購置台數的,必須換開准購單,再簽訂購銷合同。其中,需增加台數的,要另行申報。
在准購單有效期內未簽訂購銷合同或已簽訂購銷合同因故不能執行,購置單位必須將准購單退回,注銷購置計劃。
無准購單不得簽訂購銷合同。第十條 准購國產煙機中所需進口關鍵件等引進部分的采購,由中國煙草機械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負責外貿代理。第五章 准運證的申領第十一條 申領國產煙機准運證的,需填寫「煙草機械准運證申領表」,憑國家局綜合計劃司開具的准購單、煙機公司開具的提貨單和購銷合同復印件到國家局專賣管理司辦理手續。第六章 新設備驗收及舊設備處置第十二條 所購機設備交車驗收30日內,煙機廠須將交車驗收單(復印件,加註准購單編號)報國家局生產調度司和煙機公司備案;購置單位應按原申報表要求和規定程序,辦理完相應淘汰處理煙機設備的手續。第十三條 申報表中明確報廢的,應在交車驗收後90日內由省級局(公司)的專賣和設備管理部門監督,進行銷毀性處理,並填寫「報廢煙機設備銷毀性處理情況報告表」,經省級局(公司)審核後,報國家局生產調度司備案。第十四條 申報表中明確不報廢的,購置單位要按規定及時辦理設備閑置手續,並填寫「煙機設備閑置報告表」,分別報省級局(公司)和國家局生產調度司。第十五條 閑置煙機設備要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其調撥、轉讓統一由國家局(生產調度司)安排。第七章 附則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購置煙機設備及相應淘汰設備申報表」、「國產煙機准購單」、「煙草機械准運證申領表」、「報廢煙機設備銷毀性處理情況報告表」、「煙機設備閑置報告表」由國家局統一印製。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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