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檢修中,怎樣做才能保證自己和他人及設備的安全
如下:
1)要有完善的檢修規程和相關的制度,例如:停送電制度,操作牌制度,無牌等級制度等。在檢修中要嚴格遵守這些制度,雖然有時候這些制度比較繁瑣,但肯定是有效的安全保證。
2)安裝裝置要齊全,包括勞保穿戴整齊,安全帶齊全,設備安全銷插好,護欄、跳板等固定牢固。
3)作業前要制定安全措施,人員要熟悉作業流程、並對可能要發生危險有所考慮,尤其交叉作業時要做好聯系和確認。人員之間要做好互保和聯保。
4)動火前要辦理相關手續,檢查現場是否有可燃物,盡量清理現場雜物,同時做好看火工作,消防設備也要齊全。
注意事項:
1、加強檢修安全管理,必須明確檢修車間安全負責人。車間安全負責人在檢修中應對其他人員進行安全督導,按照公司安全規定開展檢修工作。
2、所有參加檢修工作的人員應嚴格執行公司安全規定,不得違章指揮、違規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嚴禁酒後上班和上班喝酒。
3、車間負責人要根據檢修工作安排,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所有參加分項目檢修的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項目負責人的工作安排,並參加項目組的班前安全會,按規定佩帶好勞動保護用品。
4、檢修時,項目安全負責人首先應對檢修設備進行斷電上鎖。檢修工作未完成,任何人不得解鎖送電,如檢修中需要臨時用電,必須由項目安全責任人經過仔細檢查後,確保一切安全時解鎖送電。
5、檢修時,進入設備內、容器內、磨內、庫內、收塵器內作業,必須使用低壓安全照明燈,嚴禁使用220V照明。
㈡ 如何保障自身 他人及設備的安全確實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對一個工人來說,嚴格的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就能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㈢ 工作現場如何保證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工作現場保證自身和他人安全應注意
1、風險分析。對生產現場所有的設備、所有的作業環節,做好風險分析,並記錄。
2、制定防範措施。包括從管理、技術、勞動防護、應急措施。
3、執行防範措施。通過培訓學習,讓所有現場的人員知道存在的風險及控制措施。同時,現場設置安全員,要進行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㈣ 談談在工作崗位上將如何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最重要的就是:公司用錢,員工用心!
首先,公司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並做好安全投入的使用督促工作;
其次,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某些崗位要按國家和管理部門的要求取證上崗;
第三,做好設備設施的定期檢查維護工作;
第四,做好員工的遵章守紀要求,要求員工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操作;
第五,做好應急預案的編制、保障、演練、更新工作;
第六,做好各項規程、規定、要求等等的合規化工作和相關的標准認證工作及相關檔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和當地相關管理部門做好互動。
㈤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並建立長效機制,同時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和省以下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含銷售、出租、進口)和使用單位(含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本規則不適用於許可實施機關對取得生產許可單位開展的監督抽查,以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計劃、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組織的,針對具體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被檢查單位的特定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第二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提出當年檢查重點,由市級監管部門(包括副省級市、地級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轄區或縣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重點安排對以下單位進行檢查: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近2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四)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屬實的,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鑒定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
第七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的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制定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市、縣(含縣級市、上述市級下轄的區和縣,下同)級監管部門按計劃分級組織實施。
其中,屬於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日常監督檢查次數不得少於1次。
第八條 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由市級監管部門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三)市、縣級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第九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計劃以及當年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應報省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日常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2)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檢查實行抽查方式,對一個使用單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種設備。
第三章 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包括: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或地區重大活動及節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針對特定單位、設備和項目開展的監督檢查。
(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形勢、近期發生的典型事故或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隱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自行組織的,對特定的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其他專項監督檢查。針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等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時,發現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受檢單位,並書面報告所在地的縣或者市級監管部門: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大問題:
1.未經許可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
2.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
3.拒絕監督檢驗的;
4.產品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大問題: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使用應當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4.使用超期未檢、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特種設備的。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實施: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統一部署實施。
(二)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由縣級監管部門實施。未設立縣的地方,由市級監管部門實施。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三)針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由接到投訴舉報的監管部門或者由其通知下級監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檢查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檢查項目和內容,應當按照相應部署的具體要求執行,如無專門明確的,參照日常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執行。
(二)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針對投訴舉報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由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根據報告和投訴舉報反映的情況確定。
第四章 檢查方式與程序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實行抽查方式。
其中,專項整治監督檢查在市、縣級監管部門抽查實施前,應當部署特種設備相關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按照相應檢查要求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各級監管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帶隊參加。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做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遵守相關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證自身安全。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如下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地方法規,以及其他特種設備行政規章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被檢查單位因故不能提供有關書證材料的,檢查人員可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後補。
被檢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場所檢查,對現場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礙正常檢查,可以認定為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將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措施等信息匯總後,填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附3)。
檢查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和檢查人員雙方簽字。簽字前,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交換意見。
第二十條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可以記錄在案;拒絕簽收相關執法文書的,可以採取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進行送達。有條件的,可以採取邀請第三方作證、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取證。
第二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三條 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種設備存在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證據表明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使用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
(四)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當場能夠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種設備因連續性生產工藝及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現場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檢查單位在檢查記錄上說明情況,註明其間採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暫不實施查封、扣押並履行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職責,待相應設備能夠停用後予以查封、扣押。其間發生事故的,由被檢查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或扣押前,檢查人員應當事先向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二十七條 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後5個工作日之內,或者被檢查單位未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屆滿後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實施。
復查的現場檢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一)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二)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現第二十三條情形但按該條最後一款規定暫不實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發現本條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上述情形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時,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通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三十條 接到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報告或通報的監管部門或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及時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嚴重事故隱患的,接到報告的監管部門應當指導下一級監管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在轄區內組織排查、整治,必要時應當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直至質檢總局。
(二)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依法啟動相應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其中,撤銷、吊銷、暫停許可案件由許可實施機關辦理,其他立案處罰案件可以移交監管部門專職執法機構承辦。
承辦特種設備違法案件的機構,負責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約請相關機構給予配合。
第三十二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或者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檢查時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特種設備出租單位的監督檢查參照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規定實施。對特種設備銷售和進口單位一般僅安排針對投訴舉報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除本規則所附專用文書外,檢查使用的調查筆錄、通知書、查封扣押文書、封條、續頁、案件移送書、送達回證等其他文書,應採用監管部門統一執法文書。
第三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及整改結束後,將檢查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
第三十七條 檢查收集的資料、製作的各類文書等證據,應當及時立卷存檔。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質檢總局印發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和《特種設備重點監控工作要求》(國質檢特函〔2007〕910號)同時廢止。
㈥ 如何保證自我人身安全和現場設備安全
為增強現場抄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杜襲絕作業人員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保證設備安全、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公司提出要推行標准化作業。
一是把人身安全擺在首位。針對近階段暴雨強對流天氣較多等現象,公司對門店松動的招牌進行仔細檢查與加固,及時擺放「小心地滑」警示牌提醒顧客,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件。
二是提升視頻監控安保作用。
三是高度重視用電安全。嚴格限制門店電器使用,將所有插座更換為帶觸電保護的型號,並避免雷電時操作POS機。
四是加強員工安全教育,提升員工安全防範意識。下班離店前,必須確認所有的門窗、電器關閉,開啟「110報警器」。
此外,公司還應該制訂多項應急預案,落實專人負責處理各項突發事件,以進一步確保門店安全。
㈦ 電力系統 如何保證本單位人身、設備安全
保證安全不僅在技術上還要在管理上下功夫,首先就是要嚴格遵守電力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安全規程,並且要熟練掌握崗位業務技能,科學合理正確操作施工及使用工器具,分級管理責任落實,每個人相互關心他人安全,要保證現場施工作業的組織協調勞動紀律,加強危險因素的預判和對現場的監督檢查。
作業人員的技術水平、敬業精神、職業道德及管理組織措施是保證電力系統及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條件之一,是保證安全運行的關鍵因素。周密嚴格的管理組織措施是作業人員及安全工作的總則對作業人員應有嚴格的考核制度及辦法井有嚴明的獎懲條例,作業人員個個鑽研技術,人人敬業愛業。即能保證安全運行萬無一失。
運行維護技術措施的科學性及普遍性是保證電力系統及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條件之一是保證安全運行的關鍵手段。
運行維護技術措施主要是要落實在勤,嚴,管三個字上。勤是指勤查、勤看、勤修。以便及時地發現問題及隱患,並及時地處理,使其被消滅在萌芽中;嚴是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試驗標准,並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管是指有一個強大的權威性的組織管理機構和協作網以便組織有關人員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㈧ 在實習過程中如何保證自身,他人及設備的安全簡要論述,謝謝!
給你一個全面的,我們以前給別人建機房時用的。 一、機房人員日常行為准則 1、必須注意環境衛生。禁止在機房內吃食物、抽煙、隨地吐痰;對於意外或工作過程中弄污機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須及時採取措施清理干凈,保持機房無塵潔凈環境。 2、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工作人員儀表、穿著要整齊、談吐文雅、舉止大方。 3、機房用品要各歸其位,不能隨意亂放。 4、機房應安排人員值日,負責機房的日常整理和行為督導。 5、進出機房按要求必須換鞋,雨具、鞋具等物品要按位擺放整齊。 6、注意檢查機房的防曬、防水、防潮,維持機房環境通爽,注意天氣對機房的影響,下雨天時應及時主動檢查和關閉窗戶、檢查去水通風等設施。 7、機房內部不應大聲喧嘩、注意噪音/音響音量控制、保持安靜的工作環境。 8、堅持每天下班之前將桌面收拾干凈、物品擺放整齊。 二、機房保安制度 1、出入機房應注意鎖好防盜門。對於有客人進出機房,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範工作。最後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2、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保存的重要文件、資料、設備、數據處於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並鎖上自己工作櫃枱、鎖定工作電腦、並將桌面重要資料和數據妥善保存等等。 3、工作人員、到訪人員出入應登記。 4、外來人員進入必須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全面負責其行為安全。 5、未經主管領導批准,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密碼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信息保密。對於遺失物品的情況要即時上報,並積極主動採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機房人員對機房安全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責任及時提出改善建議。 7、禁止帶領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出機房。 8、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9、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用電安全制度 1、機房人員應學習常規的用電安全操作和知識,了解機房內部的供電、用電設施的操作規程。 2、機房人員應經常實習、掌握機房用電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 3、機房應安排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定期檢查供電、用電設備、設施。 4、不得亂拉亂接電線,應選用安全、有保證的供電、用電器材。 5、在真正接通設備電源之前必須先檢查線路、接頭是否安全連接以及設備是否已經就緒、人員是否已經具備安全保護。 6、嚴禁隨意對設備斷電、更改設備供電線路,嚴禁隨意串接、並接、搭接各種供電線路。 7、如發現用電安全隱患,應即時採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必須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8、機房人員對個人用電安全負責。外來人員需要用電的,必須得到機房管理人員允許,並使用安全和對機房設備影響最少的供電方式。 9、機房工作人員需要離開當前用電工作環境,應檢查並保證工作環境的用電安全。 10、最後離開機房的工作人員,應檢查所有用電設備,應關閉長時間帶電運作可能會產生嚴重後果的用電設備。 11、禁止在無人看管下在機房中使用高溫、熾熱、產生火花的用電設備。 12、在使用功率超過特定瓦數的用電設備前,必須得到上級主管批准,並在保證線路保險的基礎上使用。 13、在危險性高的位置應張貼相應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實際操作時應嚴格執行。 14、在外部供電系統停電時,機房工作人員應全力配合完成停電應急工作。 15、應注意節約用電。 四、機房消防安全制度 1、機房工作人員應熟悉機房內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規則,了解消防設備操作原理、掌握消防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 2、任何人不能隨意更改消防系統工作狀態、設備位置。需要變更消防系統工作狀態和設備位置的,必須取得主管領導批准。工作人員更應保護消防設備不被破壞。 3、應定期進行消防演習、消防常識培訓、消防設備使用培訓。 4、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即時採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5、應嚴格遵守張貼於相應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6、最後離開的機房工作人員,應檢查消防設備的工作狀態,關閉將會帶來消防隱患的設備,採取措施保證無人狀態下的消防安全。 五、機房用水制度 1、禁止將供水管道和設施安裝在機房內。 2、應格遵守張貼於相應位置的安全操作、警示以及安全指引。 六、機房硬體設備安全使用制度 1、機房人員必須熟知機房內設備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規則。 2、應定期檢查、整理硬體物理連接線路,定期檢查硬體運作狀態(如設備指示燈、儀表),定期調閱硬體運作自檢報告,從而及時了解硬體運作狀態。 3、禁止隨意搬動設備、隨意在設備上進行安裝、拆卸硬體、或隨意更改設備連線、禁止隨意進行硬體復位。 4、禁止在伺服器上進行試驗性質的配置操作,需要對伺服器進行配置,應在其它可進行試驗的機器上調試通過並確認可行後,才能對伺服器進行准確的配置。 5、對會影響到全局的硬體設備的更改、調試等操作應預先發布通知,並且應有充分的時間、方案、人員准備,才能進行硬體設備的更改。 6、對重大設備配置的更改,必須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經過討論確認可行後,由具備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更改和調整,並應做好詳細的更改和操作記錄。對設備的更改、升級、配置等操作之前,應對更改、升級、配置所帶來的負面後果做好充分的准備,必要時需要先准備好後備配件和應急措施。 7、不允許任何人在伺服器、交換設備等核心設備上進行與工作范圍無關的任何操作。未經上級允許,更不允許他人操作機房內部的設備,對於核心伺服器和設備的調整配置,更需要小組人員的共同同意後才能進行。 8、要注意和落實硬體設備的維護保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