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種設備未定期檢驗怎麼處罰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相關法律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❷ 使用超期未檢特種設備可以直接處罰嗎
使用單位接到《特種設備超期未檢整改通知書》後,在五個工作日內到檢驗機構辦理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手續,並將檢驗機構開據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受理通知書》及時交給監察機構,監察機構做好紀錄,不進行處罰。
使用單位超過五個工作日未辦理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手續或未及時將申報手續交給監察機構,監察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2)特種設備幾年未檢測需要怎麼做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的安全相關事宜:
1、鍋爐檢修前首先鍋爐按正常停爐程序停爐,緩慢冷卻,打開門孔,此時防止被蒸汽、熱水或煙氣燙傷。然後,把被檢驗鍋爐上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與其他運行中鍋爐的相應管道用盲板隔斷,將被檢驗鍋爐的煙道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相通的煙道隔斷,隔斷位置要明確指示。
2、壓力容器檢修前的准備 用盲板徹底切斷容器與外部設備的連接管道,特別是切斷與可燃或有毒介質設備的通路。容器內部的介質要全部排凈,對於可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質,還應進行清洗、置換、消毒等技術處理,並經取樣分析合格。切斷所有與容器有關的電源。
3、檢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注意通風和監護進入設備前,打開鍋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風進入設備內檢修時,應保持通風,且設備外必須有人監護。注意用電安全 狹窄、潮濕的設備內檢修時,照明應使用電壓不超過12V或24V的低壓防爆燈。
嚴禁採用明火照明。不得帶壓拆裝連接部件檢驗時,如需要卸下或上緊承壓部件的緊固件,必須將壓力全部泄放以後才能進行,以防發生意外。
4、應按照每種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規范使用。在使用時,必須在整個接觸時間內認真充分佩戴。勞動者應充分利用個人防護用品做的自我保護,以減少檢修過程中帶來的危害。
參考資料來源:
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明確特種設備超期未檢行政執法相關問題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❸ 特種設備停用一年以上,使用者應當如何辦理相應的手續
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辦理停用手續,應當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容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
根據《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應當自停用和重新啟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啟用。
(3)特種設備幾年未檢測需要怎麼做擴展閱讀: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下列特種設備應當實施報廢處理:
(一)超過特種設備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檢驗檢測不合格又無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停用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重新啟用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❹ 特種設備超期未檢情況說明
盡快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報檢,應該是開具超期未檢的證明及原因說明,給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❺ 特種設備超期未檢處罰依據
例1
韶關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對某人才公寓在用電梯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寓1台正在使用的電梯未依法進行定期檢驗(有效期至當年3月),且無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檢驗合格報告。由於該單位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某縣市場監管局現場對該電梯進行查封,並立案調查。
經調查取證,該縣市場監管局認定該單位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其行為已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予7萬元罰款,並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例2
韶關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一水電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其所在用的兩台壓力容器未依法進行定期檢驗,且超過20年設計使用年限。由於設備安全狀況不明,安全隱患嚴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 該水電站因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取證,確認其違法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並依法予以7萬元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超期未檢特種設備容易導致事故發生,且該行為違法。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必須責令停止使用,處三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請各相關單位密切關注設備檢驗時間,在檢驗有效期到期一個月前申報檢驗,避免設備出現超期未檢情況!
❻ 特種設備超期未檢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安全與廣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為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國家對各類特種設備,從生產、使用、檢驗檢測三個環節都有嚴格規定,實施的是全過程監督。在使用環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❼ 超期未檢驗的特種設備,如何處罰
特種設備需要按時年檢,如果不年檢會處罰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接受處罰。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❽ 特種設備過期未檢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特種設備過期未檢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