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島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技術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居民家庭或個人自用電梯除外。第三條市、區(市)及青島高新區、青島保稅港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全監管、規劃、建設、房產、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青島高新區、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六條電梯的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其主要負責人對有關電梯安全全面負責。第七條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電梯節能技術,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影響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安全事故隱患。第二章電梯生產與銷售第九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電梯製造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等資料,並保證所製造電梯的配件供應。第十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台賬,對其銷售電梯的合法性負責,禁止銷售無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監督檢驗證明或者淘汰、報廢的電梯。
銷售電梯應當與購買者簽訂書面合同,並約定有關售後服務事項。第十一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並持證上崗。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在施工前依照有關規定告知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十四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需要對電梯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的,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施工過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電梯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真實、准確填寫相關記錄、自檢報告等。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妥善保管。第三章電梯設置與使用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准,綜合考慮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功能。第十八條住宅(含商住兩用,下同)建設項目七層以上或者入戶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十六米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梯。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電梯設置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第二十條安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購置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第二十二條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Ⅱ 如何加強人員密集場所電梯安全管理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向高空發展,乘電梯上下樓成為人們最多的選擇,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已經離不開電梯。電梯的質量和運行狀況與人們的安全緊密相聯。因電梯故障造成的事故時常見諸電視報端。在南通市的大型商場、機關等,經常有電梯故障引發的事件。為此,特建議:
一、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轄區所有電梯使用安全的綜合監管,確保電梯日常運行有人管、有事管、有章管、有記錄,努力提升電梯的定期檢驗率、作業人員持證率和事故隱患治理率,切實負起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對那些產權不清、使用單位無力支付年檢費、無正常維保費及老舊電梯使用單位的監管,對存在的問題隱患加以協調排除;要整合電梯應急救援技術力量,完善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體系,確保在電梯發生故障,尤其是在危及到群眾生命和安全的緊急關頭,能夠及時有效地拿出解救措施。督促、協調相關部門及街道、社區做好齊抓共管的工作。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做好物管費、電梯維保費、強制年檢費的收繳籌集和年檢、維保落實工作,落實好日常維保和年檢,從根本上確保電梯安全運行。如因經費不落實而造成正常維保、強制檢驗不落實的,應依法給予嚴肅查處。
二是電梯使用單位要切實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是負有管理責任的主體,必須落實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要持有效證件上崗,電梯需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使用,制訂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落實使用管理責任,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共有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使用管理者;堅持做好每日運行檢查,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重點檢查警鈴、電話、機房應急救援工具,並詳細檢查、記錄電梯運行噪音、振動程度、轎廂平層間隙等情況;堅持維保過程監督,定期開展維保工作,確保維保工作高質量。定期做好電梯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是電梯安全運行的重要保障,是確保電梯安全使用的關鍵環節。
三是加強文明安全乘梯意識教育。採用電梯事故故障通報、應急管理知識普及、業主安全教育培訓等形式廣泛宣傳電梯安全常識,電梯故障正確應對辦法和不安全文明乘梯的危害後果,提高乘客自我安全防範意識。將電梯口禁止打鬧、禁止強開電梯門等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粘貼擺放在乘客易於注意的位置。電梯事故發生的直接受害者就是當時的乘客,要引導乘客養成安全文明乘梯習慣,注意觀察電梯運行狀況,一旦發現電梯出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管理人員匯報。
Ⅲ 湖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通信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范圍,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的范圍,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乘梯的習慣。第六條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七條電梯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第二章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八條公共場所配置的電梯應當與建築物結構、功能、使用要求相適應,並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規定的標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現有未配置電梯的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符合電梯配置要求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重新配置電梯。第九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製造許可,對其製造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
(二)對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以及相關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電梯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對因設計、製造等原因導致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製造並主動召回已銷售的電梯;
(五)對受委託單位安裝、改造、修理電梯的過程進行安全指導和監督,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對電梯進行調試和校驗;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第十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開展活動,履行下列義務: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再開始施工;
(二)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進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後向經依法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三)電梯投入使用前,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法擅自啟用電梯;
(四)對電梯改造、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示質量保證期限;
(五)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後30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竣工驗收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六)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將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轉包、分包。第十一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要求,不得銷售未取得許可製造的電梯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第三章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尚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開發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該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共有的,由共有人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租用場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由租賃合同約定,未約定的,按照前款第(二)、(三)項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Ⅳ 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築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載人施工升降機以及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職責劃分)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各區(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
建設、工商、房管、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應急處置協調機制,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察、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和安全監察、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第四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五條(新技術應用和保險)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實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第二章電梯生產和銷售管理第六條(生產單位要求)
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的生產、維護保養承擔主體責任,對電梯質量安全終生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將其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情況和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第七條(從業人員要求)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聘用的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第八條(產品質量要求)
電梯(包括整機和零部件)的生產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技術服務)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排險救援應急處置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備品備件及相應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第十條(銷售要求)
禁止銷售、安裝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和安全技術規范的;
(二)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報廢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
(五)無電梯製造許可證單位製造的;
(六)無製造單位所附電梯技術資料的。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與電梯相關的建築結構設施、選型配置等施工圖設計,確保建築結構符合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確保電梯與建築物的使用需求相適應,確保設計文件依法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
(二)確保采購的電梯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擔其采購電梯的連帶質量保證責任,並督促協調電梯製造、安裝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電梯保修責任和義務;
(三)電梯投入使用時,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向使用單位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志以及《電梯使用標志》。
Ⅳ 廣安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安全技術評價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和本辦法。第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依法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排查、處理與電梯相關的投訴和督促電梯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落實電梯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等工作。第四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平台,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依法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信息納入信用體系並公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梯配置設計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質量以及其他法定職責。
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推進電梯井道通信網路覆蓋建設。
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執法、教育體育、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電梯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市場監管部門、電梯使用單位和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倡導文明乘用電梯,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六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組織行業交流、宣傳咨詢,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水平。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電梯安全生產和管理新技術的研究及推廣應用,提高電梯安全運行水平。第八條推行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等部門投訴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十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原電梯製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法人資格終止的,由使用單位依法委託其他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第十一條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施工後的電梯質量、安全性能,所提供的部件等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製造標準的要求;
(二)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安全技術資料和文件;
(三)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按照規定、約定履行保修義務,予以免費修理或者免費更換。第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交付使用的電梯,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管理的主體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其中一個所有權人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所有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配有電梯的房屋及其他場所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屋及其他場所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政府出資建設的電梯,政府委託或者指定的管理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一次定期檢驗周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並設置警示標志,在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辦理移交手續,確保安全技術檔案和工作等完整交接;新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Ⅵ 電梯設備怎樣管理
關鍵詞:電梯;安全意識;安全整改;使用管理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電梯作為一種垂直方向的交通工具,越來越被人們關注和重視,且越來越依賴它。我國電梯數量正以每年十幾個百分點的速度增加,目前我國電梯數量約40萬台。像任何交通工具一樣,電梯在給人們節省時間和體力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一定的風險,要規避風險,就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為此,國務院於2003年6月1日頒布實施了《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373號文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02年3月1日頒布實施了《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各省市也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法規,電梯年檢和新裝檢測報告書。因此,筆者在此談一下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體會。
1 樹立安全意識,加強維修保養
首先,由於電梯是特種設備,容易發生設備人身和傷亡事故,因此在電梯從業人員中要廣泛宣傳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時時處處把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其次,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如電梯安全操作規程、電梯維修保養工作流程、電梯大修改造及應急事故處理工作流程、電梯轎廂困人解救規程、電梯新裝檢及年檢檢測規程、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設置相應的安全管理崗位,如電梯維修工、安檢員、安全主任等,實行「公司經理→安全主任→安檢員→電梯維修工」的縱向安全管理,層層落實的安全負責制,保證責任到人。再次,做好電梯的日常檢查,按計劃做好日檢、周檢、月檢、季檢、年檢等。
2 加大安全整改,保障安全運行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新頒布的《電梯監督檢驗規程》,從2002年3月1日起,各省市均要按照新規定對電梯進行新裝檢和年檢。新規程與舊規程相比,加強了電梯整機性能的試驗及電氣方面的測試,檢測項目增加到近50項,其中否決項目佔到近一半。新規程對電梯檢測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部分電梯需經過如下整改才能能達標通過。①舊式廳門無副門鎖,新規程要求加裝副門鎖;②轎廂內需加裝應急照明和應急對講機;③底坑應有非自動復位的紅色急停開關及電源插座④貨梯廳門加裝自閉裝置;⑤使用單位要建立設備檔案及電梯運行管理制度等。針對上述問題公司自籌資金,投入較多人力物力進行逐項整改,做到不缺項不漏項,保證每台電梯通過新規程的年檢達標檢測。每一次電梯年檢,都是對運行中的電梯進行的一次安全大檢查,只有通過年檢,才能發給電梯合格證准予運行。因此,不僅要重視年檢,更要按年檢項目的要求來規范日常的維修保養,對於不符合年檢標準的項目,要堅決整改,直到達標為止。部分電梯從業人員存在一種「重運行、輕安全」的思想,認為電梯只要在運行就平安無事,不注重電梯的預修預檢和日常保養,不注重電梯的安全項目整改,不去主動查找和發現電梯的事故和安全隱患,這種錯誤思想將會導致電梯故障頻繁、隱患重重。
3 加強使用管理,做好宣傳培訓
加強業主單位對電梯的使用管理,也是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重要環節,電梯的運行質量與維修保養單位的維保水平、使用單位的管理狀況及乘客的使用情況等密切相關,因此要做好電梯管理員的知識培訓及乘客的電梯知識宣傳等工作。對電梯管理員進行知識培訓的內容有:電梯困人救助方法、電梯開梯與停梯方法、電梯故障及緊急事故報修及停梯處理方法等。管理員要學會按上述方法管理電梯,如電梯困人時要打開廳門救人,電梯故障時要及時電話報修,寫字樓電梯要按時開梯、停梯,電梯鑰匙要專人保管、借出要有記錄,電梯維修保養和故障要有檔案記錄,要時常檢查電梯報警警鈴和通訊電話是否暢通,自動扶梯出現緊急事故要會按急停按鈕停梯等。對電梯乘客要廣泛宣傳正確的乘梯知識,如小孩乘梯要大人陪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物品乘梯,運載貨物先報批後再用消防梯運載,矯廂內嚴禁吸煙,乘扶梯時雙腳要站立在黃色安全邊框內,攜帶寵物乘電梯時寵物必須懷抱在手等。此外,在候梯廳張貼電梯使用知識掛圖,在轎廂內懸掛「乘客須知」標牌,對扶梯懸掛防碰警告標志及乘客使用規定標牌。總之,維修保養單位要做好電梯的日常維護,加大對電梯隱患的安全整改,使用單位要加強電梯的使用管理和引導乘客正確用梯,各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准和法規,樹立強烈的安全意識,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Ⅶ 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落實必要工作經費,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老舊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電梯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會同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組織或者參加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梯使用單位、學校、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和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二章生產與銷售第六條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第七條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電梯裝置時,應當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標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文件。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設計單位提出的電梯設置要求采購電梯,實現電梯轎廂內的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或者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並負責向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第九條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
前款工程不符合國家標准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第十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梯製造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不得銷售未取得製造許可資格的單位製造的電梯。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明確售後服務內容和質量保證期限。質量保證期限不得少於2年。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正常使用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電氣元器件,電梯銷售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第十一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第三章使 用第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負責。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受委託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協調落實;
(四)配有電梯的建築物用於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建築物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Ⅷ 如何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1)實施嚴格監管 1.嚴格特種設備生產源頭監管。強化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提高行政許可門檻,加強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的監督檢驗,加大對獲證企業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特種設備企業質量安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建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黑名單」制度。強化生產企業對開發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2.嚴格特種設備使用環節和重點領域監管。進一步完善使用單位分類監管制度,研究制定重點單位或重點行業領域的使用安全管理標准,開展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標准化及達標評價試點,推進企業安全管理負責人、考核工作的試點。推進作業人員理論考試機考化和實際操作考試實物化(模擬化),加大對使用單位建立並執行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和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以及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重點設備領域監管,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電梯、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氣瓶和事故量大的起重機械監管,加強危險化學品承壓設備安全監察。 3.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加大對企業違法違規生產、使用和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章作業行為的依法懲治力度,嚴厲打擊翻新報廢氣瓶、老舊電梯拼裝等違法行為;加強查處後的跟蹤監督,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 4.嚴格執行節能監管法規標准。全面推進鍋爐、換熱壓力容器、電梯等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管,加快提升節能監管能力、健全節能監管工作機制、推進節能技術應用及工程示範。 (2)加強特種設備法制建設 1.加強立法工作。積極推進《特種設備安全法》立法工作,推動解決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協調問題。進一步完善規章和技術規范,加快特種設備技術標准制修訂,構建完善的法規標准體系。 2.加強執法監督工作。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無證生產、使用、檢驗、作業的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辦和處罰力度。積極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3.加強法律宣傳工作。完善特種設備法規信息公開平台,廣泛開展特種設備法制宣傳,加強安全監察、檢驗檢測、企業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宣貫培訓。
Ⅸ 河南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居民家庭自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和節能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取得法定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經營、使用電梯的安全和節能負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支持電梯安全、節能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的應用。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開展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八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電梯的生產、經營第十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開展生產活動,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電梯,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第十一條因生產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電梯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主動召回。電梯召回按照國家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所製造電梯的配件供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為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十三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省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二)電梯的安裝、改造及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施工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四)對電梯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負責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出具質量證明書,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選購依法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製造的電梯,且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應當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購具有節能措施的電梯,並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安裝許可的單位進行安裝。第十五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驗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進口電梯,應當履行向進口地省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前告知義務。
Ⅹ 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和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住保房管、安監、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進行電梯檢驗檢測工作,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五條市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預防事故發生。第六條鼓勵電梯使用中所涉相關責任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支持相關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節能等新技術的研發與應用,促進電梯生產、使用水平的提高。第七條學校、社會團體、物業服務企業、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開展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活動。第二章生產和銷售第八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電梯。第九條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提供並單向開放新安裝電梯標准安全信號介面,方便利用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對電梯進行故障檢測分析、應急救援。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入使用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逐步開放標准安全信號介面。第十條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等異常情況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提供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幫助,協助排除隱患。第十一條從事電梯銷售、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本市銷售境外製造電梯的,應當明確在國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擔相應的質量及相關的安全性能連帶責任。
(二)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所在地質監部門辦理告知手續,並到所在地檢驗機構申請安全監督檢驗;承擔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改造、重大維修工程質量合格文件。
(三)電梯的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改造、日常維護保養業務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電梯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制訂安全拆除方案。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選購、安裝、交付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購有相應資質企業生產、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電梯,其選型、配置及備用電源的配備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住宅電梯的選配還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
(二)電梯的安裝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保證其安裝的電梯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三)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技術檔案、齊全的質量證書,並提供有關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者警示標志。第三章使 用第十三條電梯應當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登記,未經使用登記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由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使用單位為電梯所有權人。
(二)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使用單位為接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三)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使用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
(四)多方共有產權的電梯,由所有權人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五)所有權人出租含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否則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所有權人。
無法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使用單位。第十四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在用電梯處於安全運行狀態,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安全標志,包括: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使用須知、使用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應急救援電話等。
(三)根據使用場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備有資質的電梯操作人員。
(四)確定專業人員保管、使用電梯層門三角鑰匙,保證消防、報警通話等系統的安全可靠。
(五)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用於防爆場所以及建設工程等特殊環境下的電梯還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停止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易於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告知電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復使用日期。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使用電梯。
(七)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督促後續維護保養單位確認被交接的電梯處於安全狀態,並向檢驗機構申領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八)確保電梯經安全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新安裝電梯應當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