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檢察院屬於分保的哪個等級
不同地區等級不同。
最高級:在中央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人民檢察院第三級:在地市設立地市級檢察院(在行政公署設立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派出分院)第四級:在縣市級設立基層人民檢察院。同時在軍隊、鐵路系統、建設兵團等設立專門人民檢察院。
㈡ 檢察院高價采購手機,這么做的目的是什麼
不要光盯著“檢察院”;
許多其他機關,也都有給自己職工采購發放“工作手機”的常規做法。

既然配的是手機,而不是“保密箱”,那麼由它的聯網通信基本功能已經決定:工作人員肯定是出於便於通信的需要,所以才配置使用它。
而如果不打電話、不安裝任何應用(app),這樣一部手機還叫手機、還能給工作人員的工作提供任何一點便利嗎?
在今天,任何通信設備,顯然都不可能隔離於互聯網路之外;而既然參與通信活動,那些“檢察院”工作人員日常辦案所涉及到的信息,就免不了、要在形形色色的網路通道中流動——再如何如何“匿名”,也無法逃脫互聯網公司大數據對人的洞察掌控。
於是,我們說,在今天這個人與人聯系更緊密的時代,根本不存在絕對的、密不透風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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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比起使用一部手機的情況,專門配置一部工作手機,對工作的保密而言肯定會有很大幫助,這一點不用懷疑;
舉例來說,工作手機上面,通常不會安裝太多的應用(app),也許還能做到不添加任何聯系人——這,就已經在相當大程度上保護了隱私。
㈢ 檢察院證物室放什麼
檢察院證物室放置防磁櫃,儲物櫃,鐵皮櫃,保險櫃,高清全景攝像頭,登記電腦等硬體設備。是按照該檢察院的要求和標准建成的。對儲物櫃的規格進行了個性化設計,在整齊有序的基礎上,使用活動隔板,使儲物櫃可大可小,確保涉案物品的存放更加合理。此外,結合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將隨案移送的物品按要求封存,入庫登記,實現了網上登記與實物入庫同時運行。

檢察院的定義
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
㈣ 裝備費檢察院如何采購
裝備費包括:
1.偵查設備費:用於偵查辦案的專用設備如復印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及配套器材等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2.技術設備費:用於法醫檢驗、文字檢驗、痕跡檢驗、照相錄像、化驗、司法會計鑒定等設備器材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3.通訊設備費:有線、無線、傳真等通訊設備及配套器材的購置費,租賃費,安裝費,運雜費。
4.交通工具費:用於檢察業務的車輛、船艇、馬匹的購置費。
5.武器械具費:槍支、警械具購置費;安全設施設備費。
6.其他設備費:業務檔案、宣傳等所需設備、器具的購置費.
檢察業務費是檢察機關用於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專用經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機密性。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可能和檢察機關的實際需要,安排好年度經費預算,對辦案所需經費要予以充分保證,並在執行中加強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業務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對財政部門核準的預算,要合理安排,節約使用。
《檢察業務費開支范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各級檢察院業務費與機關行政經費應分別管理,單列戶頭,單獨編報預、決算,並按開支范圍規定的科目建帳核算。在編報預、決算報表時,辦案費和服裝費列入「業務費」,裝備費列入「設備購置費」,消耗費、會議費和宣傳費列入「公務費」,其他經費列入「其他費用」等「目」級科目。各項開支嚴禁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加強計劃管理,統籌安排各項支出。各級檢察機關要強化預算管理,年度預、決算和重大開支須經領導集體審定。各項業務費開支應事先向財務部門申報計劃,經財務部門審核後方可開支。計劃外開支實行主管領導「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各級檢察機關業務費支出要建立嚴格的審批許可權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開支。對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違反財經紀律的開支,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領導。
第十八條各級檢察機關要相應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負責對檢察院業務經費的核算與管理。會計人員應根據有關財務制度、財政法規,認真做好各項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編報會計報表,並參與擬訂本單位的財務、裝備、物資計劃,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會計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搞不正之風。會計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各級領導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對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對違反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裝備物資的管理,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對各種設備、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裝等物資,要建立購置、驗收、登記、調撥、移交、報廢、處理、核對等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並加強維護、保養。各種物資嚴禁私人佔用,如發生丟失、損壞,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㈤ 裝備費檢察院如何采購
法律分析:裝備費包括:
1.偵查設備費:用於偵查辦案的專用設備如復印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及配套器材等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2.技術設備費:用於法醫檢驗、文字檢驗、痕跡檢驗、照相錄像、化驗、司法會計鑒定等設備器材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3.通訊設備費:有線、無線、傳真等通訊設備及配套器材的購置費,租賃費,安裝費,運雜費。
4.交通工具費:用於檢察業務的車輛、船艇、馬匹的購置費。
5.武器械具費:槍支、警械具購置費;安全設施設備費。
6.其他設備費:業務檔案、宣傳等所需設備、器具的購置費.
檢察業務費是檢察機關用於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專用經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機密性。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可能和檢察機關的實際需要,安排好年度經費預算,對辦案所需經費要予以充分保證,並在執行中加強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業務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對財政部門核準的預算,要合理安排,節約使用。
法律依據:《檢察業務費開支范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檢察院業務費與機關行政經費應分別管理,單列戶頭,單獨編報預、決算,並按開支范圍規定的科目建帳核算。在編報預、決算報表時,辦案費和服裝費列入「業務費」,裝備費列入「設備購置費」,消耗費、會議費和宣傳費列入「公務費」,其他經費列入「其他費用」等「目」級科目。各項開支嚴禁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加強計劃管理,統籌安排各項支出。各級檢察機關要強化預算管理,年度預、決算和重大開支須經領導集體審定。各項業務費開支應事先向財務部門申報計劃,經財務部門審核後方可開支。計劃外開支實行主管領導「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各級檢察機關業務費支出要建立嚴格的審批許可權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開支。對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違反財經紀律的開支,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領導。
第十八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相應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負責對檢察院業務經費的核算與管理。會計人員應根據有關財務制度、財政法規,認真做好各項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編報會計報表,並參與擬訂本單位的財務、裝備、物資計劃,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會計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搞不正之風。會計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各級領導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對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對違反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裝備物資的管理,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對各種設備、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裝等物資,要建立購置、驗收、登記、調撥、移交、報廢、處理、核對等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並加強維護、保養。各種物資嚴禁私人佔用,如發生丟失、損壞,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㈥ 裝備費檢察院如何采購
裝備費包括:
1.偵查設備費:用於偵查辦案的專用設備如復印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及配套器材等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2.技術設備費:用於法醫檢驗、文字檢驗、痕跡檢驗、照相錄像、化驗、司法會計鑒定等設備器材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3.通訊設備費:有線、無線、傳真等通訊設備及配套器材的購置費,租賃費,安裝費,運雜費。
4.交通工具費:用於檢察業務的車輛、船艇、馬匹的購置費。
5.武器械具費:槍支、警械具購置費;安全設施設備費。
6.其他設備費:業務檔案、宣傳等所需設備、器具的購置費.
檢察業務費是檢察機關用於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專用經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機密性。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可能和檢察機關的實際需要,安排好年度經費預算,對辦案所需經費要予以充分保證,並在執行中加強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業務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對財政部門核準的預算,要合理安排,節約使用。
㈦ 人民檢察院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為加強涉案財物的管理,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人民檢察院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第三條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並依法處理。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涉案單位違規的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第五條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立案之前發現涉嫌犯罪的財物,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並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以保全證據和防止涉案財物轉移、損毀。
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檢察院自首時攜帶涉案財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管轄規定先行接收,並向自首人開具接收憑證,根據立案和偵查情況決定是否查封、扣押、凍結。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後,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第六條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退還或者賠償涉案財物的,參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關於查封、扣押、凍結的相關程序辦理。符合相關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開具查封、扣押、凍結決定書,並由檢察人員、代為退還或者賠償的人員和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人員在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為退還或者賠償的人員應當在清單上註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或者主動代為犯罪嫌疑人退還或者賠償。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實行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與保管涉案財物相分離的原則,辦案部門與案件管理、計劃財務裝備等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偵查監督、公訴、控告檢察、刑事申訴檢察等部門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對辦案部門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等活動進行監督。
辦案部門負責對涉案財物依法進行查封、扣押、凍結、處理,並對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門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規賬戶的涉案財物進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對辦案部門和其他辦案機關移送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並依照有關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計劃財務裝備部門負責對存入唯一合規賬戶的扣押款項進行管理。
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定的法律文書,填寫必須規范、完整。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文書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
第九條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財物,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章涉案財物的移送與接收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後,應當及時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三日,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將扣押的款項存入唯一合規賬戶;
(二)將扣押的物品和相關權利證書、支付憑證以及具有一定特徵能夠證明案情的現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門入庫保管;
(三)將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清單和扣押款項存入唯一合規賬戶的存款憑證等,送案件管理部門登記;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對存款憑證復印保存,並將原件送計劃財務裝備部門。
扣押的款項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存入唯一合規賬戶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門保管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由辦案部門暫時保管,在原因消除後及時存入或者移交,但應當將扣押清單和相關權利證書、支付憑證等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門登記、保管。
第十一條案件管理部門接收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移送的涉案財物或者清單時,應當審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立案決定書和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文書以及查封、扣押清單,並填寫規范、完整,符合相關要求;
(二)移送的財物與清單相符;
(三)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單,已經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扣押的規定註明扣押財物的主要特徵;
(四)移送的外幣、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以及其他不易辨別真偽的貴重物品,已經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扣押的規定予以密封,檢察人員、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經過鑒定的,附有鑒定意見復印件;
(五)移送的存摺、信用卡、有價證券等支付憑證和具有一定特徵能夠證明案情的現金,已經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扣押的規定予以密封,註明特徵、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檢察人員、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六)移送的查封清單,已經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查封的規定註明相關財物的詳細地址和相關特徵,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註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及其權利證書是否已被扣押,註明財物被查封後由辦案部門保管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保管,註明查封決定書副本已送達相關的財物登記、管理部門等。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查封、扣押的下列涉案財物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門保管,由辦案部門拍照或者錄像後妥善管理或者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查封的不動產和置於該不動產上不宜移動的設施等財物,以及涉案的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械、設備等財物,及時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查封、扣押的規定扣押相關權利證書,將查封決定書副本送達有關登記、管理部門,並告知其在查封期間禁止辦理抵押、轉讓、出售等權屬關系變更、轉移登記手續;
(二)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送主管機關;
(三)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及時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或者根據辦案需要嚴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擴散;
(四)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或者根據辦案需要委託有關主管機關妥善保管;
(五)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及時委託有關部門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存入唯一合規賬戶。先行變賣、拍賣應當做到公開、公平。
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不將涉案財物移送案件管理部門保管的,應當將查封、扣押清單以及相關權利證書、支付憑證等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送案件管理部門登記、保管。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接收其他辦案機關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的,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和辦理。
對移送的物品、權利證書、支付憑證以及具備一定特徵能夠證明案情的現金,案件管理部門審查後認為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並入庫保管。對移送的涉案款項,由其他辦案機關存入檢察機關指定的唯一合規賬戶,案件管理部門對轉賬憑證進行登記並聯系計劃財務裝備部門進行核對。其他辦案機關直接移送現金的,案件管理部門可以告知其存入指定的唯一合規賬戶,也可以聯系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清點、接收並及時存入唯一合規賬戶。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在收到款項後三日以內將收款憑證復印件送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對於其他辦案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隨案移送的有關實物,案件管理部門經商公訴部門後,認為屬於不宜移送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只接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必要時,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公訴部門與其他辦案機關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確定不隨案移送的實物。
第十四條案件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有關涉案財物的接收、管理和相關信息錄入工作。
第十五條案件管理部門接收密封的涉案財物,一般不進行拆封。移送部門或者案件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員和接收人員共同啟封、檢查、重新密封,並對全過程進行錄像。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扣押的規定應當予以密封的涉案財物,啟封、檢查、重新密封時應當依照規定有見證人、持有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等在場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案件管理部門對於接收的涉案財物、清單及其他相關材料,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在移送清單上簽字並製作入庫清單,辦理入庫手續。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原因告知移送單位,由移送單位及時補送相關材料,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第三章涉案財物的保管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如實登記,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對扣押款項及其孳息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嚴格收付手續。
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定期對唯一合規賬戶的資金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案件管理部門對收到的物品應當建賬設卡,一案一賬,一物一卡(碼)。對於貴重物品和細小物品,根據物品種類實行分袋、分件、分箱設卡和保管。
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涉案物品進行檢查,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涉案物品專用保管場所應當符合下列防火、防盜、防潮、防塵等要求:
(一)安裝防盜門窗、鐵櫃和報警器、監視器;
(二)配備必要的儲物格、箱、袋等設備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除濕、調溫、密封、防霉變、防腐爛等設備設施;
(四)配備必要的計量、鑒定、辨認等設備設施;
(五)需要存放電子存儲介質類物品的,應當配備防磁櫃;
(六)其他必要的設備設施。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人員需要查看、臨時調用涉案財物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需要移送、處理涉案財物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案件管理部門對於審批手續齊全的,應當辦理查看、出庫手續並認真登記。
對於密封的涉案財物,在查看、出庫、歸還時需要拆封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要求。
第四章涉案財物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關規定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上繳國庫或者作其他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訴訟過程中,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返還。權屬有爭議的,應當在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由人民法院判決時一並處理。
在扣押、凍結期間,權利人申請出售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後,應當在三十日以內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情況特殊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前款規定的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工作,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由偵查部門負責辦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的案件,由公訴部門負責辦理;對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公訴部門可以要求偵查部門協助配合。
人民檢察院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先行接收涉案財物,如果決定不予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對先行接收的財物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處理由案件管理部門保管的涉案財物,辦案部門應當持經檢察長批準的相關文書或者報告,到案件管理部門辦理出庫手續;處理存入唯一合規賬戶的涉案款項,辦案部門應當持經檢察長批準的相關文書或者報告,經案件管理部門辦理出庫手續後,到計劃財務裝備部門辦理提現或者轉賬手續。案件管理部門或者計劃財務裝備部門對於符合審批手續的,應當及時辦理。
對於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移交案件管理部門保管或者未存入唯一合規賬戶的涉案財物,辦案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報經檢察長批准後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於不需要追繳的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及時返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的合法繼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需要沒收的,應當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有關撤銷案件時處理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規定提出檢察建議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未認定為需要沒收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及時返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
(三)提起公訴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對於凍結在金融機構的涉案財產,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對於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隨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財物,人民檢察院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上繳國庫;
(四)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起訴意見書中未認定為與犯罪有關的涉案財物;提起公訴的案件,起訴書中未認定或者起訴書認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中未認定為與犯罪有關的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或者及時返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訴人、被告人;
(五)對於需要返還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返還。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配合,共同研究解決涉案財物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確保司法工作順利進行,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對於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六個月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退回價款。
第二十七條對於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國有資產犯罪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人民法院判決上繳國庫的以外,應當歸還原單位或者原單位的權利義務繼受單位。犯罪金額已經作為損失核銷或者原單位已不存在且無權利義務繼受單位的,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上繳國庫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如果有孳息,應當一並上繳或者返還。
第五章涉案財物工作監督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應當對本院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涉案財物工作進行檢查或者專項督察,每年至少一次,並將結果在本轄區范圍內予以通報。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受案審查、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查、檢察業務考評等途徑,對本院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案件管理部門在涉案財物管理工作中,發現辦案部門或者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口頭提示;對於違規情節較重的,應當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認為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移送本院監察部門處理或者向檢察長報告:
(一)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與清單存在不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密封、簽名或者蓋章,影響案件辦理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後,未及時存入唯一合規賬戶、辦理入庫保管手續,或者未及時向案件管理部門登記,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
(四)在立案之前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有關規定開具法律文書而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五)對明知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或者對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仍不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不予退還的,或者應當將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返還被害人而不返還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在訴訟程序依法終結之前將涉案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作其他處理的;
(七)在訴訟程序依法終結之後,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依法處理涉案財物,經督促後仍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八)因不負責任造成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丟失、損毀或者泄密的;
(九)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的情形。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收到案件管理部門的流程監控通知書後,應當在十日以內將核查情況書面回復案件管理部門。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訴、控告檢察、刑事申訴檢察等部門發現本院辦案部門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案件管理部門發現辦案部門有上述情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案件辦理所處的訴訟環節,告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檢察或者刑事申訴檢察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查詢和公開工作,並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與涉案財物處理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檢察院的查封、扣押、凍結不服或者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中關於涉案財物的處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受理和審查辦理並反饋處理結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對涉案財物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就財物處理部分提出上訴,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國家賠償案件過程中,可以向辦案部門調查核實相關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是否合法。國家賠償決定對相關涉案財物作出處理的,有關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執行。
第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應當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涉案財物的保管、鑒定、估價、公告等支付的費用,列入人民檢察院辦案(業務)經費,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有關主管機關,是指對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對有關違禁品、危險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許可權的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
㈧ 淺談檢察院司法警察如何保障辦案安全
[摘要】檢察院司法警察是檢察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和發揮國家強制力的最直接、最具體的執行者。其擔負著維護檢察工作的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妨礙檢察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進行等任務: [關鍵詞】司法警察;辦案安全;職能;保障 檢察機關的上作開展相對較晚,基層院對司法警察在檢察工作中的作用認識不深,導致在實際工作中「檢警混用、以檢代警」現象時有發生,對司法警察職能的發揮不利,對檢察官法律監督工作更不利。基層人民檢察院相繼成立了法警隊,實行了編隊管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制日趨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見》精神,以規范化建設為契機,努力建設司法警察大隊朝著「機構健全、人員歸位、統一調派、機構規范,保障有力」的方向又好又快的發展。目前,司法環境比較復雜,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押解過程中逃跑、自殺,以及造成辦案人員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出現的幾率增大,影響案件進程,間接增加辦案成本。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須加強保障,保證辦案人員的人身安全。現結合筆者所在檢察院對辦案工作區的管理,談談對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兒點思考: 一、基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警使用不當,法警工作不被重視檢察機關是國家司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打擊犯罪、履行檢察職能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盡管提出了依法配備法警人員,但目前相關的辦法並沒有得到充分落實,法警工作一直沒有受到重視,甚至不少人仍然認為,法警工作就是看管、提押、送達,法警人員可有可無。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工作根本無法深入開展,無法保障辦案安全。 (二)警力和警用裝備不足,隊伍管理體制不健全目前。大多基層院的法警人數達不到要求,無法保證在合理的占據檢察院人數的8%一12%之間,辦案安全無法保障。法警工作難開展。警用裝備缺乏,沒有按規定配備齊全,面對突發情況無法保證妥善處理。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檢察院司法警察實行兩級管理,但是在現實實踐中,很多基層院沒有實行兩級管理制度,沒有實行一l 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 (三)沒有真正落實編隊管理,無法保證戰鬥力《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對司法警察隊伍應實行編隊管理明文規定。就目前情況來看,還有很多基層院沒有落實好編隊管理,沒有專職法警或者專職法警少,都是分散在其他部門,沒有集中管理。沒有凝聚力,司法警察大隊的戰鬥力無法增強。 二、提高認識,保證司法警察在檢察機關中的重要地位隨著我國實施依法治國和推進司法改革的形勢發展,對檢察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司法警察的職責,其特定的職責范圍,不是檢察官和其他人員可替代的。發揮法警作用,全面履行法警職責,有利於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各司其職,規范辦案,防止「檢警混崗」、「以檢代警」情況的發生。 三、提高隊伍素質。加強隊伍建設 (一)加強領導,實行編隊管理過去,司法警察工作力量比較薄弱,普遍存在司法警察精神狀態不佳,素質不高等問題,制約著司法警察工作的深入開展。要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從推動檢察工作全面發展的高度,統一思想,編隊管理,確保司法警察工作的開展。 (二)落實物質保障和精神支持進一步加大經費投入,切實為司法警察部門配備必要的警用器材,不斷改善警務裝備和相關設施,為檢察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高效的警務保障。一方面必須要堅持從嚴治警。強化對司法警察的管理和監督。另一方面必須堅持從優待警。認真落實從優待警的各項措施。關心他們的成長和進步,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充分調動廣大司法警察的工作積極性。 (三)要加大力度訓練,提高身體素質法警大隊作為檢察工作服務隊伍,應該強化對檢察機關有關的制度、秩序、法律法規的學習,明確自身的定位,積極配合檢察官辦案工作。根據《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工作規范化建設標准》中明確要求「一熟、二懂、三會」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職責,懂檢察業務、懂辦案程序,會使用械具,會口拿術,會微機操作。根據司法警察訓練大綱,重點開展體能、隊列、口拿格鬥、射擊、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訓練,進一步增強自身警務能力,提高業務素質。 (四)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加強業務培洲,不斷提高司法警察的業務素質,要堅持崗位練兵與業務技能培訓想結合,掌握檢察技能和辦案程序。結合「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 」專項整改活動,針對檢察幹警的職業特點,認真開展職業道德和安全辦案教育,切實增強幹警的事業心、責任感和依法辦案、安全防範的意識。堅持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加強對辦案幹警的管理,規范執法行為。 (五)完成辦案工作區規范化建設,落實辦案安全責任制司法警察大隊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文件《關於加強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中辦案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同辦公室等部門認真抓好了此項工作的落實。訊問室和詢問室要達到了標准化建設要求,訊問室「辦案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監控設備運轉 常。辦案工作區各項規范化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法警執行看管交接班表》、《被訊(詢)問人進入辦案工作區登記表》、《執行警務情況登記表》以及《辦案工作區使用情況登記表》來進行記錄,有效地保障了檢察辦案工作的安全高效。 四、健全規章制度。充分發揮司法警察作用加強規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司法警察在檢察工作的職能作用,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把司法警察參與辦案作為工作重點,積極履行司法警察職責,促進各項檢察業務深人開展。 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辦案安全防範工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指導下,基層院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採取積極的防範措施,安全事故相對減少。但就目前情況看,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什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殺、自殘、脫逃、行凶等事什並沒有從根本上杜絕。發生此類事故,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自殺身亡的惡性事故,給檢察機關造成的巨大的影響。從辦案實踐看,安全事故的發生,主要原因是個別幹警思想鬆懈、違法辦案、管理不嚴等造成的。 此,刮法警察必須從辦案的各環節、各 『面人手,最大限度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積極參與案件並對案情全面了解在執行看管前,要實行「兩登記、六制度」管理:即使用辦案工作區申請登記、交接班登記;司法警察保障辦案安全制度、辦案工作區使用管理規定、辦案工作區值班制度、辦案工作區看守看管制度、辦案工作區交接班制度、急救葯品使用情況登記制度。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家庭情況、涉案情況、思想情況等並做好記錄。 (二)堅持依法用警,規范化辦案保障辦案安全,切實做到必須持《派警令》和《警官證》執行警務,《派警令》的審批簽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對申請用警的合法性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用警申請,不予派警,並報告院領導;對被看管的對象要進行審查,被看管的對象必須是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否則可拒絕派警看管;司法警察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看守時限,B 不超過12小時。 (三)依法辦案,依規辦案,保障辦案安全絕大多數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辦案人員違反辦案的有關規定造成的。在辦案中,除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措施外,還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有關措施,規范看管和汛問。要保障辦案安全必須做到:一足凡足需要在檢察院詢問證人或訊問犯罪嫌疑人郜必須在辦案區進行,法警大隊負責統一管理,不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人內。二是在提訊、押解過程中,由法警大隊副隊長帶隊,執行任務時必須攜帶相應的警械具。每個細節都落實到位,責任到人。二是在工作區訊問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吃飯、休息、上廁所、簽字時,必須保證兩名幹警在場,安排一名法警隨時做好替換准備。四是對警務區的監控設施、錄音錄像設備和所有警械具定期進行全面檢查,有問題及時處理,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工作中,要時刻注意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及心理變化,嚴防突發事件發生。除此之外。司法警察在參與保護犯罪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追捕等任務時,必須嚴格按《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的規定辦理。 (四)嚴格實行「栓警分離」,保障辦案安全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是依照有關法規流程進行操作。檢察機關的自偵、刑檢部門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司法警察必須全程參與,協助檢察官辦案,並具體負責辦案安全。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司法機關自我監督必須得到體現,在辦案過程中即使是詢問室有檢察官在訊問,也必須保證有司法警察在內,防止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等違法事件的發生。 司法警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檢察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機構。司法警察在檢察機關中的重要地位H益凸顯,在檢察工作升展中保證辦案安全。維護檢察機關信譽,維護國家法律實施,保障法律監督職能。
㈨ 檢察機關裝備可以買什麼
檢察機關可購買的裝備如下:
1、用於偵查辦案的專用設備如復印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及配套器材。
2、用於法醫檢驗、文字檢驗、痕跡檢驗、照相錄像、化驗、司法會計鑒定等設備器材。
3、有線、無線、傳真等通訊設備及配套器材。
4、用於檢察業務的車輛、船艇、馬匹。
5、槍支、警械具、安全設施設備。
6、業務檔案、宣傳等所需設備、器具。
檢察業務費是檢察機關用於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專用經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機密性。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可能和檢察機關的實際需要,安排好年度經費預算,對辦案所需經費要予以充分保證,並在執行中加強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業務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對財政部門核準的預算,要合理安排,節約使用。
㈩ 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辦案區需要哪些辦公傢具
辦案區的設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並與其他功能區實行物理隔離。候問室、訊問室、辨認室、信息採集室,以及供違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衛生間不得設置在二樓或者二樓以上。
辦案區應當安裝應急報警裝置,並配置安全檢查設備和違法犯罪嫌疑人隨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櫃。樓道門窗及區內各功能室、衛生間的窗戶等應當安裝牢固的防護欄網等防止違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傳遞物品的設施;區內各功能室、衛生間應當避免有凸出的硬稜角、懸掛支點及可能被直接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訊問室應當具備通風等基本條件,室內用電應當採用低壓電源;牆面、門窗應當作隔音和防撞處理。
僅供參考,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