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其主要職責如下:
(1)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有關安全管理制度,並且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按照規定填寫運行、交接班等記錄;
(3)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4)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且作出記錄;
(5)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且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6)參加應急演練,掌握相應的應急處置技能。
鍋爐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鍋爐節能管理制度,參加鍋爐節能教育的技能培訓。
作業人員配備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數量、特性等配備相應持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並且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證的作業人員在崗。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額定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⑵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5、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

⑶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的設備、設施,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主體,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第二章一般安全規定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許可、核准後,方可從事相關活動。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場所和檢驗手段,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准組織生產,並接受國家規定的監督檢驗。第九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台帳制度,驗明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對其所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第十條銷售、轉讓使用過的特種設備的,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證明。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提供出租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還應當提供作業人員資格證明。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應當查驗。
物流園、批發市場、游樂場等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進場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查驗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證明文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承租單位不得投入使用,場地經營管理單位不得允許進場使用。第十二條進口特種設備的采購者應當在簽訂采購合同前,告知進口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政策咨詢和風險警示。第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
(四)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使用過程中或者檢查、檢驗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和事故隱患,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第十四條特種設備擬暫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五條特種設備過戶使用的,新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證明等證明文件,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第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核準的范圍、項目內,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什麼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⑸ 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特種設備包括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具體范圍依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本市建立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負責,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監管,檢驗、檢測機構技術支撐,行業協會自律服務,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機制。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所需經費,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特種設備安全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經濟信息、公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培訓、宣傳、交流、咨詢等服務,指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加強安全管理,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行業協會和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第八條鼓勵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採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以及其他先進技術和推薦性國家標准,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風險管理水平,促進特種設備節能降耗,增強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鼓勵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購買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應急處置和賠付能力。第二章一般安全規定第九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承擔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環保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環保第一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環保負責。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並保持取得生產許可所應具備的條件;
(二)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三)特種設備出廠時,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以下稱出廠資料),並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備案;
(五)單位名稱或者單位地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六)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七)不得超出生產許可的范圍和期限從事生產活動;
(八)不得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或者通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信息平台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特種設備施工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受告知。
⑹ 特種設備技術安全規范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TSG),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制定並且頒布的技術規范,主要包括特種設備安全性能、能效指標以及相應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強制性基本安全要求、節能要求、技術和管理措施等內容。安全技術規范是特種設備法規標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是將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則規定具體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條 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節 生產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⑻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作為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以下規定:(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⑼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指具有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權的單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產權單位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確立的特種設備實際使用管理者。
根據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⑽ 特種設備報廢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