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機器設備抵押在哪裡辦理抵押
法律分析:抵押登記機關:動產所在地的工商局或者工商分局(市場合同管理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⑵ 機器設備抵押登記怎麼辦理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後,開具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動產抵押登記辦結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動產抵押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申請人憑動產抵押登記辦結通知書到發證照窗口領取動產抵押登記書。

(2)企業設備抵押登記怎麼做擴展閱讀:
機器設備抵押注意事項: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動產抵押無需轉移財產的佔有。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時,只需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中載明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無需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即完成抵押登記手續。
辦妥抵押登記後,動產權屬證明中並無已抵押的相關記載,且不轉移佔有,第三人難以知曉。實際操作中,部分經辦客戶經理向登記機關(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中無詳細記載抵押設備名稱、狀況、所有權歸屬,只是載明詳見評估報告,抵押設備的明細情況登記機關既無記載,也無從查明。
因此登記機關可能會出現重復抵押登記的情況,此時,登記在後的債權人的抵押權無法保障。實踐中已經出現因重復抵押原因,債權人與登記部門發生糾紛的情形。
⑶ 機器設備抵押登記怎麼辦理
企業申請:
所需資料
1.兩個完整年度的報表
2.企業及負責人徵信報告
3.提供可配合簽合同開發票的上游供應商(1~2家)
4.設備發票/合同+付款憑證。
如果是個人很難做,可以考慮其他抵押物或者信貸
⑷ 如何辦理機器設備抵押 請高手指教
機器設備抵押按規定是到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你先跟銀行確定抵押設備,然後由銀行根據確定的設備去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如果銀行不高興去辦,你也沒義務提醒他們去辦.你只需與銀行協商用什麼設備抵押.後續有什麼具體問題可再問,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⑸ 設備抵押登記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後,開具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申請人憑動產抵押登記辦結通知書到發證照窗口領取動產抵押登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⑹ 如何辦理機器設備抵押 請高手指教
機器設備抵押按規定是到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你先跟銀行確定抵押設備,然後由內銀行根據容確定的設備去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如果銀行不高興去辦,你也沒義務提醒他們去辦.你只需與銀行協商用什麼設備抵押.後續有什麼具體問題可再問,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⑺ 設備抵押如何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
設備抵押只是一種說法,他的實際操作就是設備過戶,過戶後如不支付利息,就會強行搬走,也就是通常說的權利人轉移,和抵押登記沒有任何關系
⑻ 設備抵押如何登記
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第四條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企業設備抵押登記怎麼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禁止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