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判斷企業機器設備的產權和是否已抵押
查下他們公司的是否有貸款,這個是明的,可以去中國人名銀行查,但是暗的就很難講了啊,他要是抵押給私人,你查也查不到的哦
② 機器設備所有權資產評估報告可以證明所有權嗎
1、機械設備評估報告不能完全證明所有權。
2、評估機械設備如果能提專供原始購置發票、生產廠家、規屬格型號等權證的評估報告可以完全證明所有權。
3、如果購置二手設備或者是圖便宜沒有要當時購買設備權證,沒有入賬,就算是做了評估也不能完全證明其所有權,這樣的評估報告只能是作為依據使用。
③ 工廠里的機器設備屬於不動產
工廠里的機器設備屬於動產。動產,就是不動產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質上能夠移動,並且移動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如電視機、書本等。
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 。《擔保法》92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動產與不動產概念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是否可以移動。動產通常可以移動,而不動產則不能移動。
第二、移動是否在經濟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著物也可能是能夠移動的,但一旦移動耗資巨大,而動產通常可以移動,即使是沉重的機器設備,也可以移動,且較之於不動產其移動損耗不大。
第三、是否附著土地。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而動產通常並不附著於土地。

(3)機器設備所有權怎麼判定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2條,物權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具有不同於其他財產法律關系的特徵,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物權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可以將各種民事主體納入其中,如國家所有權人、集體所有權人、私人所有權人。
二是物權的客體主要是特定的有體物,與知識產權等財產法律不同,物權主要不是以無形財產、智力成果為客體的,而主要是以有體物作為其客體的。
三是物權本質上為一種支配權,是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這就決定了物權所具有的優先性、追及性等特點。
四是物權是排他的權利,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物權的義務,以及物權人行使權力,有權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④ 特種設備所有權如何認定
你好,特種設備使用前是要辦理使用登記證的(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33條)。
特種設備登記在哪個公司名下所有權就屬於所受登記的公司?沒有這個規定,應按物權法中相關執行。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⑤ 設備所有權
法律分析:時間不一定,如付款未超過75%,所有權歸出賣人,一般是以交付為要件。設備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在設備采購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設備所有權轉讓不包含設備中體現的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⑥ 機器產權屬於知識產權嗎
不屬於知識產權。機器設備是屬於動產的范疇,但是也有一些機器設備是與房屋建築物鑲嵌在一起的,如果拆除會導致建築物等不動產產生變動的。
⑦ 設備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使用權,釋義為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所有權與使用權區別:
1、從民法關於所有權的相關原理來看。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而使用權是實際利用的權利。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並非必然是同一主體,因為通過一定的契約,非所有權人也可獲得使用權,比如房主可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因此,樓宇屋面的使用權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讓給開發商來使用。
2、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條款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共同製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應對樓宇屋面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麼,只要開發商與業主能夠協商一致,開發商就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的約定來取得樓宇屋面的使用權了。
房屋的產權在法律上的嚴格定義指的是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在內,是完全物權,可以繼承和轉讓。而使用權只是對物的一種權利的行使方式,使用權人在沒有得到所有權人許可的前提下,將不能任意處置該房屋。至於是買城區房屋的使用權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更加符合您的需要的問題,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這需要您在清楚前述使用權和所有權區別的前提下,結合您的實際情況和投資意向來決定。
⑧ 工廠里的機械設備算不動產還是動產
工廠里的來機械設備屬於動產自。
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附著物,比如土地上的建築物(房屋、大樓等)、構築物(橋梁、隧道等)、尚未砍伐的林木、田地內尚未收割採摘的農作物等。除此之外的物都屬於動產。
作為工廠里的機械設備,即使安裝在廠房內不動,也是動產。
根據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1、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2、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動產與不動產概念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是否可以移動。動產通常可以移動,而不動產則不能移動。
第二、移動是否在經濟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著物也可能是能夠移動的,但一旦移動耗資巨大,而動產通常可以移動,即使是沉重的機器設備,也可以移動,且較之於不動產其移動損耗不大。
第三、是否附著土地。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而動產通常並不附著於土地。
⑨ 設備所有權可以共有嗎
可以。根據查詢設備所有權相關資料得知,設備所有權可以共有。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
⑩ 沒有權屬證明的機器設備,其法律權屬怎麼確認
你有點二,不會有沒有權屬的機器設備,發貨票可以證明是誰的,法律會根據買設備是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