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嬰幼兒的聽力檢查
1. 篩查儀器的准備:每次篩查前先對儀器進行檢查,校準,充足電,確認儀器的精確性和可靠性。 2. 認真做好篩查前的宣教工作:聽力篩查這項檢查對於相當一部分的家長來說,是一個比較陌生的項目,所以我們在篩查前都會先對家長簡述聽力篩查的方法,讓家長了解篩查是無創、安全的一項檢查,並發與宣教資料,這樣就可以比較有效地解除家長的緊張心理,以取得家長的配合與支持。 3. 環境准備:聽力篩查環境要求相對安靜,噪音控制在40分貝以下。目前,由於條件限制,篩查均在母嬰同室內進行,但在篩查時必須要求家長安靜,不要大聲說話,並關閉電視機,保證聽力篩查的效果。 4. 篩查前嬰兒的准備、護理: 1) 進行聽力篩查時,均要求嬰兒處於自然睡眠狀態或哺乳後的安靜狀態,嬰兒的飢餓,哭鬧,躁動均影響測試結果。 2) 篩查時體位:可取平卧頭側位,檢查耳朝上,也可以由家長抱在懷里進行測試。 3) 耳道的准備:用專用消毒小棉簽清潔耳道,認真清理耳道中的積液、羊水等,必要時用75%的酒精棉簽清潔耳道,以消除耳道積液造成傳音障礙的因素,降低假陽性率。 5. 測試方法: 1) 根據耳道大小選擇型號合適的耳塞; 2) 耳塞的放置:輕輕將耳廓向後下方牽拉,使耳道變直,將探頭緊密置於外耳道外三分之一處,其尖端小孔要正對鼓膜,對提取耳聲發射的信號,減少與排除外環境噪音,保證刺激聲到達鼓膜具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完成聽力篩查的重要環節; 3) 在篩查過程中應保持動作輕柔,以免對新生兒幼嫩的耳道造成損傷; 4) 進行測試。 6. 測試結果分析:新生兒聽力篩查只是篩查,不是詳細的聽力學評估,因此用「通過」與「未通過」兩種方法來表示測試結果。耳聲發射顯示信息「pass」為通過,「refer」為參考或不通過。篩查結果填寫在聽力篩查初復篩報告單中交於家長,並將篩查結果逐項填寫在新生兒聽力篩查登記本中(同時填寫內容一致的電子表格)。 7. 篩查中有關預防交叉感染的問題:篩查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檢查前要洗手,如篩查有皮膚感染的新生兒後,應洗手後再對下一個嬰兒進行聽力篩查。在不同新生兒之間進行篩查,探頭的頭部用酒精棉球擦拭消毒,耳塞一人一塞,用後集中以清潔液清潔,擦乾水分,消毒備用。對儀器所有用品,定期用紫外線照射消毒。對特殊感染的新生兒應待期化驗結果正常後再進行聽力篩查,如梅毒感染。 8. 心理護理問題:由於新生兒聽力篩查在我國開展較晚,產婦及家屬對此項目缺乏了解,當得知新生兒聽力篩查不通過時,可增加產婦和家屬的心理負擔,他們易產生緊張,焦慮,疑慮,恐懼不安等不良心理。這些心理對產婦的產後康復十分不利。所以,對篩查不通過的新生兒家屬,我們會盡可能地向他們講解一些影響通過的因素,比如有耳道積液影響、新生兒耳道軟塌、耳道偏小等,並告知他們在新生兒四十二天後回院復查會有很高的通過率,以緩和他們的不良心理,讓產婦安心渡過產褥期。
2. 新生兒聽力篩查的新生兒聽力篩查對象
新生兒聽力篩查對象主要有2種,一是所有出生的正常新生兒;二是對具有聽力障礙高危因素新生兒。聽力障礙高危因素:1.在新生兒重症監護室48小時及以上者;2. 早產(小於26周),或出生體重低於1500克;3.高膽紅素血症;4.有感音神經性和( 或)傳導性聽力損失相關綜合征的症狀或體征者;5.有兒童期永久...性感音神經性聽力損失的家族史者;6.顱面部畸形,包括小耳症,外耳道畸形,齶裂等;7.孕母宮內感染,如巨細胞病毒、皰疹、毒漿體原蟲病等。8.母親孕期曾使用過耳毒性葯物;9.出生時有缺氧窒息史,Apgar 0-4分/1min 或 0-6分/5min;10.機械通氣5天以上;11.細菌性腦膜炎。
3. 剛出生的寶寶 是不是要做聽力測試
要做的,好像是出生第二天護士到病房來做的。 其實做新生兒聽力篩查所需的設備很簡單,一般醫院都能開展.新生兒出生後2-3天就要做聽力篩查,只要花上不到100塊錢,用1-2分鍾的時間就可以搞定.
4. 蚌埠,什麼是新生兒聽力篩查
新生兒2-7天可做聽力篩查。常用新生兒聽力篩查方法有兩種,一種稱為耳聲發射法,就是將很小的耳塞插入新生兒外耳道,然後播放一定強度和頻率的卡嗒音。正常的聽覺器官(耳蝸)能對這種聲音產生迴音,後者能被耳塞內的接收器捕獲和記錄,經過儀器內的微電腦分析並作出判斷。只要孩子安靜,整個檢查過程可在1-2分鍾內完...成。另一種方法為自動腦干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基本方法是:將多個小電極置於孩子的頭部和頸部,並通過耳塞播放經過特殊設計的卡嗒音,然後利用計算機記錄耳蝸後聽覺通路(腦干及鄰近區域)的電位變化(對聲音的反應),經過計算機分析後得出結論。其中前者更為常用。
5. 新生兒疾病篩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管理,保證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生兒疾病篩查是指在新生兒期對嚴重危害新生兒健康的先天性、遺傳性疾病施行專項檢查,提供早期診斷和治療的母嬰保健技術。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全國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包括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兒遺傳代謝病和聽力障礙。 衛生部根據需要對全國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進行調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醫療資源、群眾需求、疾病發生率等實際情況,增加本行政區域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並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條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程序包括血片採集、送檢、實驗室檢測、陽性病例確診和治療。 新生兒聽力篩查程序包括初篩、復篩、陽性病例確診和治療。 第五條新生兒疾病篩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的預防措施之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在工作中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醫療需求、技術發展狀況、組織與管理的需要等實際情況制定全國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規劃和技術規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新生兒疾病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網路,組織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中心和新生兒聽力篩查中心(以下簡稱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設置規劃,指定具備能力的醫療機構為本行政區域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 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一)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疾病篩查的實驗室檢測、陽性病例確診和治療或者聽力篩查陽性病例確診、治療; (二)掌握本地區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斷、治療、轉診情況; (三)負責本地區新生兒疾病篩查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質量管理和相關的健康宣傳教育; (四)承擔本地區新生兒疾病篩查有關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上報和反饋工作。 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病例信息,協助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第八條診療科目中設有產科或者兒科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血片採集及送檢、新生兒聽力初篩及復篩工作。 不具備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血片採集、新生兒聽力初篩和復篩服務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新生兒監護人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血片採集及聽力篩查。 第九條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設在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所開展工作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與所開展工作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 (二)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符合《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條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中心發現新生兒遺傳代謝病陽性病例時,應當及時通知新生兒監護人進行確診。 開展新生兒聽力初篩、復篩的醫療機構發現新生兒疑似聽力障礙的,應當及時通知新生兒監護人到新生兒聽力篩查中心進行聽力確診。 第十一條新生兒疾病篩查遵循自願和知情選擇的原則。醫療機構在實施新生兒疾病篩查前,應當將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項目、條件、方式、靈敏度和費用等情況如實告知新生兒的監護人,並取得簽字同意。 第十二條從事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保證篩查質量。 醫療機構發現新生兒患有遺傳代謝病和聽力障礙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並提出治療和隨診建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協調有關部門,採取措施,為患有遺傳代謝病和聽力障礙的新生兒提供治療方面的便利條件。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的治療工作。 第十四條衛生部組織專家定期對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進行抽查評估。經評估不合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撤銷其資格。 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應當接受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的質量監測和檢查。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擅自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病篩查實驗室檢測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一)違反《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規范》的; (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進行新生兒疾病篩查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實驗室質量監測、檢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公布後6個月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機構進行評估考核,指定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