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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關停後允許保留什麼用電設備

發布時間:2023-01-12 16:33:10

① 煤礦井下供電三大保護都指什麼

一、煤礦井下供電三大保護都指什麼
1、煤礦井下供電的「三大保護」指:過流保護、接地保護、漏電保護。過流保護:過電流是指流過電氣設備和電纜的電流超過額定值。漏電保護:當電氣設備或導線的絕緣損壞或人體觸及一相帶電體時,電源和大地形成迴路,有電流流過的現象,稱為漏電。接地保護:將正常情況下不帶電,而在絕緣材料損壞後或其他情況下可能帶電的電器金屬部分(即與帶電部分相絕緣的金屬結構部分)用導線與接地體可靠連接起來的一種保護接線方式。
2、法律依據:《煤礦安全規程》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採用濕式鑽眼時,可採用乾式鑽眼,但必須採取捕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二、井下電氣設備類型有幾種
井下電氣設備類型如下:
1、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2、隔爆型電氣設備;
3、增安型電氣設備;
4、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② 求《煤礦地面機電設備管理》相關規定 要求:詳細 「地面機電設備管理」 謝謝 !

(二)井下電氣管理隊的職責

1、參加審查新采區供電設計和投運前的交接驗收。

2、參加審批井下供電系統變更及停送電申請,根據系統變化及時調整供電系統圖。向礦每季上報全礦高壓供電系統圖及全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每月上報一份月度電纜綜合報表、井下電氣管理綜合報表。

3、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於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的要求負責督察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安全運行情況。並收全和保存以下記錄,備查一年;

漏電保護:每天一次試驗,每月一次遠點試驗,每年一次升井檢修記錄;

接地保護:每季一次主接地極(網)電阻測量,每年一次逐個接地極電阻測量記錄;

過流短路保護:每6個月逐台高、低壓斷開關整定保護檢查,核實記錄。

4、嚴把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入井關,凡「三證」不全的不準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貼證後方可入井。

5、對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事故,應立即派人參加追查,核實原因;每月統計上報無計劃停、掉電次數和追查情況。

(三)電管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電管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准確地掌握井下供電系統的變更,提供准確的供電系統圖。檢查了解情況並參加本礦組織的質量標准化和安全檢查,匯總、分析檢查中存在的井下電氣管理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負責追查和督促整改。

3、對所轄井下供電的合理性負全面的責任,對不合理的供電系統要有修正意見,下達業務聯系書。對不接受業務聯系或延期行動的單位有權進行處罰或停止該系統的供電,直到合理為止。

4、監督檢查使用單位電氣設備的制度執行情況,保證「三大保護」的正確使用和靈敏可靠。

5、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於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玩具

6、認真、規范填寫各種檢查記錄資料,確保記錄資料的完善、及時、准確。

(四)防爆檢查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對全礦所轄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況每月進行巡迴檢查(高沼頭不少於兩次,低沼頭不少於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聯系,並跟蹤落實責任單位整改情況。

3、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小型電器每月進行一次簽證,每季度進行一次換證,並填寫防爆貼證記錄。對失去防爆性能的設備要督促現場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有權停止使用。

三、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一)電氣防爆管理

1、電氣防爆管理要把好三關:

(1) 入井關: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電氣防爆檢查員進行防爆性能檢查,檢查合格後貼證入井。

(2)日檢關: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必須明確維修人,並每天外觀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月檢關:防爆檢查員每月要對本人負責檢查的區域中電氣設備的防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對防爆貼證更換一次。

2、現場維修電工在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注意愛護所貼的合格證,任何人不準隨意撕掉、塗改。

3、經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必須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合格,並貼證後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凡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均列為失爆。

(1)防爆外殼有裂紋、開焊或厚度低於原設計80%以下的;對其殼體進行切割焊補的;多孔腔串通的;電弧打通的;帶電缺擋板的;缺防爆縫合螺絲的。

(2)防爆結合面有嚴重銹蝕,用棉紗清除後仍存在明顯銹跡的,或者有油漆和雜物的。

(3)結合面間隙超過規定值的。

(4)40、25、15毫米結合面上,出現直徑達1毫米,深度達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過5個的;在10毫米結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過2個的。

(5)產生機械傷痕,其寬度達到0.5毫米,其無傷結合面的有長度達不到規定長度2/3的。

(6)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1毫米;其外徑小於進線裝置(聯通節)內徑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7倍或最小寬度達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3倍(70平方毫米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達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變質失去彈性或切開套放在電纜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處其寬、厚度與電纜外徑比較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閑置進線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屬擋板的;金屬擋板厚度小於2毫米,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大於2毫米的;密封圈、擋板、抗圈順序放反的。

(9)進線嘴內沿與密封圈外端接觸不實;密封圈裡端與器壁接觸不實;其進線嘴壓實後電纜、密封圈輕易拉動的。

(10)壓盤式進線嘴缺少固定螺絲的;或壓緊螺母線嘴的有效絲扣沒有上進四扣的

(11)控制設備缺少停電閉鎖的,或閉鎖裝置損壞不起作用的。

(12)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護管理

1、電氣管理員應對三大保護定期檢查、校驗、試驗、接地電阻測試等,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處理。

2、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由電管員負責提供整定值,並將保護整定值聯系單或整定卡片,送交維修單位,由專職電工整定,不得出現越級跳閘。

3、井下供電要有合格,可靠的過流、接地、漏電保護裝置,當供電系統變更後要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電管員要核實整定情況,及時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

4、開關內不得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絲不得掛銅絲、鐵絲。

5、運行中及新安裝的漏電保護裝置,由維修工、電氣管理員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電前做一次遠點試驗,由電管員記錄備查。

6、電管隊電氣試驗員應對各局部接地極電阻進行測試,並記錄存檔。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聯系責任單位整改。

7、主要和輔助接地極及連接線要按規定安裝,從任意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測得的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

8、煤電鑽和照明信號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有選擇性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三)井下供電管理

1、井下供電系統供電合理,安全可靠。新採掘工作面的供電要編制《供電設計》,並由機電科電管隊、礦機電副礦工程師審批,系統安裝完畢由礦調度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運。

2、井下在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小型電器)必須有編號,並與上報的供電系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相符。

3、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拆除和供電線路更改,必須嚴格執行申請許可制,即施工單位填寫《井下電氣施工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內容應有:申請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責任人;停、送電時間,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響供電范圍等。該申請需經電管隊審核和礦總值班批准許可後方可實施。

4、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一堅持: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由合格的過流和漏電保護,由螺絲和彈簧墊,由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二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三全:保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一堅持: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

5、井下防爆開關、變壓器要擺放整齊,台台上架。

6、井下局部通風供應應做到「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主備用局扇自動切換。

雙電源:主局扇專用電源;備用局扇專用電源或動力設備、備用局扇電源;

雙局扇:專用局扇,備用局扇(要與專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專:專用局扇必須由專用高、低壓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供電線路供電。

三閉鎖:瓦斯與動力電閉鎖:當瓦斯超限後,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應立即切斷;風電閉鎖:專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送不上電;局扇閉鎖:備用局扇電源應接在控制動力設備電源閉鎖開關的電源側,當專用局扇掉電損壞停運時該局扇可自動開啟,防止瓦斯積聚超限,當雙電源同時掉電在恢復送電時,專用、備用局扇均在待用狀態。

7、變電工、采區電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取得資格證書的電工由礦發給停電牌,停電牌由礦統一管理,統一編號並建檔。

8、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

(四) 變電所的管理

1、變電所內按規定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

2、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簿,內容要真實,記錄保存一年。無人看管的變電所必須加鎖管理。

3、地面變電所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按要求填寫《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4、非專職人員或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帶絕緣手套,並必須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台上。

5、井下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未按規定設置防火門、安全柵欄、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

6、采區變電所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的有關規定。變電所設備安裝前有調度所組織有關人員對變電所的礦建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安裝工作。

7、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於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並認真填寫巡視記錄。

四、電纜管理

(一)電纜組的職責

1、全礦所有電纜(4平方及以上各種動力電纜)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修補保管。

2、掌握井下電纜使用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電纜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後,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對升井電纜及時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電纜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電纜的維修質量,對修復後的電纜進行絕緣測定、浸水耐壓試驗,切片阻燃試驗等,並做好試驗記錄備查,試驗不合格的電纜不得發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庫存電纜的管理存放工作,新舊、好壞電纜要分清,分別盤放。並掛牌註明電纜的名稱、規格、長度。

(二)電纜的管理

1、各種電纜進庫前必須經過電纜組的嚴格驗收,並「三證」齊全、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電纜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電纜,需憑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電纜,憑電管組審批後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電纜,由使用單位申請,礦機電副總或機電副礦長審批後,到電管組辦理手續。

3、電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發放下井使用:

(1)絕緣不合格;(2)線芯絕緣龜裂老化;(3)電纜護套龜裂老化或破損;(4)芯線與絕緣層出現嚴重粘連,導線芯線斷裂。

4、「四小線」即:控制、信號、照明、通訊、監測用電纜連接必須採用接線盒,不準明接頭和羊尾巴。

5、電纜組在電纜兩頭兩米處壓號,使用單位一次做電纜頭截用不得超過0.4米,多次做頭後如需做掉號頭,應事先向電纜組申請更換電纜。

6、井下電纜不得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溜煤眼中敷設。電纜不得懸掛在風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壓、浸水、盤圈、相互纏繞、鐵絲吊掛。通訊信號監測電纜原則上不可與動力電纜懸掛於井巷的同側,如受條件限制,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鄰電纜吊鉤間距不得大於3米。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0.1米,同種電壓等級的電纜間距應不小於0.05米。

7、掘進岩石巷道應按要求在距迎頭30米後的巷道打電纜吊掛眼,吊掛間距不得大於2米,高度不得低於1.2米。煤頭掘進應有電纜吊掛點,在距迎頭30米內的巷道應打上拉絲,為電纜提供臨時吊掛點。迎頭移動設備的負荷線如須頻繁移動無法吊起時,電纜外面必須用防護套管保護好,迎頭噴漿時應保護好電纜、開關、小型電器。

8、井下動力電纜不得小於6mm2。,煤電鑽不用時應將煤電鑽電纜盤好掛好,以防炮崩、擠傷電纜。煤電鑽電纜的使用期限,採煤單位為10個月,掘進單位為12個月。煤電鑽電纜損壞的單位領用煤電鑽電纜時要交舊領新。為保證煤電鑽的使用安全,煤電鑽手把電纜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交割,每次切割長度不得超過0.15米,將截去的手把線送電管隊保存、登記。

9、因生產需要停掘、停采,或調換作業地點的,原使用單位必須到機電科辦理電纜交接,變更使用台帳。

10、各單位應將電纜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責任人和並掛牌留名。

11、井下電纜脫網後必須按規定時間升井,並交到電纜管理組。

五、小型電器管理

(一)小型電器管理組的職責

1、全礦防爆小型電器(通風區的瓦斯監控、調度所的通訊、運輸區的控制信號等專用小型電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電器使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防爆小型電器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後,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負責對井下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監督使用和回收工作,發現井下現場閑置不用的小型電器,及時聯系使用單位回收升井入庫。

5、對升井回收的小型電器及時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修理質量,對修復後的小型電器要進行防爆檢查貼證,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發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庫存小型電器的管理工作,新進和修復合格的要上架擺放。並掛牌註明其的名稱、規格。

(二)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1、各種小型電器進庫前必須經過小型電器組的嚴格驗收,並「三證」齊全。合格後才能入井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小型電器,需憑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小型電器,憑電管組審批後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由電管員審批同意,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小型電器要吊掛牢固,不得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電器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必須有統一編號,電氣設備拆除回收的同時所屬的各種小型電器也必須同時拆除回收。

六、獎罰規定

1、電管員沒有按規定對防爆電器進行檢查的(每旬查看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50元。對記錄真實齊全的獎勵50元。

2、井下電氣設備無防爆合格證的或撕掉、塗改的 ,罰責任人50元。

3、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沒有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貼證下井使用的,罰責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檢查發現失爆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對經上級主管部門及礦組織的大檢查中未發現失爆且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該單位嘉獎500元。

5、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無整定卡片,罰責任人200元。實現場際整定值與卡片不符的,罰責任人200元。

6、當供電系統變更後,沒有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罰責任人100元。

7、開關內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掛銅絲、鐵絲的。罰責任人100元。

8、沒有按規定對漏電保護裝置做試驗的(以記錄為准) ,罰責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極安裝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無接地極或接地極和連接導線的材質、截面以及連接形式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並罰款50元。

(2)接地極埋設失效、露出水溝的、鋼管垂直於地面偏差大於15°的,罰款50元。

(3)接地極與開關、電機連線不緊松動的,罰款50元。

(4)接地極缺少標牌或標牌填寫不規范的。罰款50元。

(5)局部接地極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過0.2米或接地極松動的,罰款50元。

(6)主輔局部接地極兩點之間小於5米的,罰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不合格的檢查中,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沒有實現「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主、備局扇不能自動切換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2)主、備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瓦斯電不閉鎖、風電不閉鎖的,罰責任人200元。

(3)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斷電裝置不起作用、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

(4)局部通風系統發生無計劃停電情況,礦調度所應安排機電科電管隊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電造成瓦斯積聚超限,由礦總值班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並按照礦《生產調度指令》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罰款。

11、發生電氣著火、燒電機、燒開關、電纜打跑等電氣事故,由調度所負責組織追查,並按礦《生產調度指令》追究處理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12、井下電工沒有持證上崗或沒有攜帶便攜儀進行檢修的,罰責任人100元

13、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罰責任人100元。

14、變電所內沒有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罰責任單位200元。

15、采區變電所無人值班的,罰責任單位200元。值班人員沒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的,罰責任人100元。

16、地面變電所未按要求填寫「兩票」的,罰責任人100元,未嚴格執行停送電操作規定,罰責任人200元。

17、采區變電所未按規定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18、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於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並認真填寫巡視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9、「四小線」有明接頭和羊尾巴的,發現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20、橡套電纜一頭無號或蓄意破壞電纜頭壓號的,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21、井下電纜吊掛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電纜吊掛在風水管路上,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電纜受物體擠壓、纏繞、盤圈、受淋水,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電纜落地、浸水、鐵絲吊掛,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4)吊鉤間距長,缺吊鉤,電纜吊掛不齊,電纜與電纜、信號線間距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5)電纜外護套爛,或有感應電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6)電纜、負荷線、信號線、操作線、載波線、監測線落地或吊掛不整齊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7)電纜接線時外護套被刀削的。每處罰責任人50元。

(8)電纜、開關和小型電器被噴上漿渣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9)電纜有機械擠傷或放炮崩傷造成報廢的,除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之外,並按電纜原值的100%處以罰款。

(10)距迎頭30米處,電纜無吊掛眼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2、煤電鑽手把電纜沒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按規定每減少使用一個月按電纜進價的15%罰責任人。

(2)所交舊線長度不得少於原長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價賠償

(3)煤電鑽手把電纜每次切割長度超過0.15米,罰責任人50元。

(4)煤電鑽手把電纜如能延長時間使用,按電纜進價10%進行獎勵。

23、井下脫網電纜,不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造成電纜丟失、被剝的,按電纜的原值100%處罰。

24、電氣設備沒有上架、小型電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電器沒有上板的,罰責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沒有按規定回收的,丟失一台(件)由責任單位按原值賠償。

26、對井下電氣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表揚和適當的嘉獎。嘉獎的資金從罰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本《規定》解釋權屬***礦井下電氣管理領導小組。

③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加強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提高設備完好率、使用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條例

一、機電設備的管理組織機構:

(一)組織機構

(1)礦成立機電設備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經營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付組長:機電副總 安全副總

成 員: 機電科長 設備維修主任 通風區長 運輸區長 調度所長 安全科長 材料科長 選煤廠長 勞財科長

(2)下設機電設備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機電科

辦公室主任:機電科長(兼)

二、設備管理責任范圍

(一)機電設備的范圍界定:

(1)機電科範圍:礦有大型固定設備、普采設備。

(2)設備維修中心范圍:綜采設備及主要零配件、設備維修、加工。

(二)機電科設備管理職責

(1)負責界定范圍內的機電設備的全面管理,詳細掌握機電設備的使用、備用、修理、報廢等狀況,統一調配機電設備的使用及補充。

(2)負責界定范圍內的機電設備動、靜態的管理,包括機電設備領發、建帳、編號、保管、選型、驗收、鑒定、交接、計劃編制、報廢全過程的綜合管理。

(3)加強各級、各部門及外協單位之間的協調與溝通,使設備管理規范化。

(4)掌握全礦設備的運行狀態,負責採煤、掘進工作面的設備選型,現場檢查監督。決定各種設備的報廢及大、中、小修。

(5)對設備供應要及時,性能良好,提高機電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待修率,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6)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提出機電運輸設備的技術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長期規劃,報礦和公司批准。

(7)對國家規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安全保護、技術性能無法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設備要統計造冊上報礦、集團公司。

(8)負責組織每月兩次的全礦機電設備完好檢查,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全礦機電設備管理專業會議,通報當月各單位機電設備管理情況,機電設備完好情況,分析各單位設備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管理不善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設備組管理職責

(1)在機電科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全礦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

(2)設備組按規定對設備統一分類編號、實行微機管理。建立健全設備台帳及管理牌板,做到“帳、卡、物、牌”四對口。每季與財務核對一次設備固定資產賬,保證設備固定資產的真實、准確。

(3)設備倉庫要將設備分類排放整齊,認真保養,,標志醒目。按礦井質量標准化要求實行正規化管理,設備管理員要提高責任心,保持庫房清潔,設備完好。按礦井質量標准化要求實行正規化管理

(4)重要的機械設備和各種電氣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風吹雨打,降低設備性能,損壞設備。

(5)掌握各種設備的名稱、規格、性能、用途,保管、保養常識,做到收發手續單據齊全,領發提運及時。

(6)常用或威脅礦井安全的機電設備,機電科必須保證足夠的備用,並保持完好狀態。

(7)設備的出礦修理必須有機電副礦長和礦長簽字,報集團公司供應處簽定修理合同,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8)嚴格執行設備入庫檢查制度,新設備入庫必須“三證”齊全,按照裝箱單的明細一一清點。凡“三證”不齊,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有權拒收,設備的隨機資料要妥善保管歸檔。

(9)設備管理組要對全礦設備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要加強對使用現場設備的追蹤管理,隨時掌握設備使用動態。設備管理人員每星期對現場設備巡檢不得低於二次,掌握井下設備的使用、備用、運轉情況,待修設備及時通知升井,每次下井要將檢查地點、內容、發現問題及時記錄,上井後及時與相關單位聯系。

(10)設備管理員對現場發現的野蠻裝卸和野蠻使用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要敢於批評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向分管領導匯報並給予處罰。

(11)認真編制月度《設備統計月報表》、《設備增減統計報表》、《設備完好檢查報表》,每月30日前報礦機電礦長及集團公司機電處。

(四)設備維修中心管理職責

(1)負責全礦機電運輸設備的進廠修理、改制、組裝以及非標准工具、配件、設施的加工。

(2)負責綜采、綜掘設備地面組裝調試、解體、專用車輛、特殊專用工具的管理。

(3)特殊情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到現場協助使用單位進行設備搶修。

(4)負責大型設備和重要生產設備的安裝和拆除工作。

(五)調度所的管理職責

? (1)負責組織機電影響事故的追查處理。

(2)負責組織井下機電設備安裝、拆除、驗收、移交工作。

三、設備管理制度

(一) 設備的領用發放

(1)各機電運輸設備的使用、安裝、管理單位要設置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名單報機電科建檔,設備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設備的領取、交接驗收工作,其它人員不得參與。

(2)機電科編制統一的《機電設備領用手冊》,各單位設備管理員在領取送交設備時,隨時攜帶辦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3)新的採掘工作面安裝所需設備,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審批後的《作業規程》或經過電管組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設備組申請,設備組按要求積極協調准備。

(4)正常生產的所需設備,使用單位可憑電管組審批的《井下電氣設備搭火申請單》到設備庫領取設備。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局部排水,地測科應提前10天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垂高、斜長,以及蓄水池的幾何尺寸,機電科及

時對排水設備進行合理選型、積極協調准備設備。

(6)使用單位在領取設備時與設備組的管理人員共同驗收,不完好的設備或失爆的電氣失爆不得發放,對發放的不合格設備,使用單位可以拒領。

(7)生產單位不得直接從設備維修中心機廠領取修復的設備,如生產急需領取,須經設備組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後,並辦理設備領用手續。

(8)夜間因井下生產需要安裝或更換設備時,單位可憑值班礦領導

簽字的批條到設備庫領取,但第二天必須到設備組補辦正規領用手

續。

(9)井下不得私自倒裝設備使用,如不需升井直接在井下轉運使用設備時,須經設備組同意,並辦理移交手續。

(二)設備的安裝拆除與驗收移交

(1)機電設備入井前,領用單位要到機電科辦理《機電設備入井單》,運輸區井口把鉤工憑單放行,無《機電設備入井單》者,井口把鉤工有權拒絕裝罐。

(2)井下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前,調度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安裝現場進行驗收,具備安裝條件後才能安裝施工。

(3)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提出申請,調度所組織機電科、安監處、技術科、材料科、使用單位等到現場共同驗收,機電科設備組負責辦理驗收單和設備移交手續。

(4)井下採掘工作面停止運行的設備拆除前,調度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現場進行設備移交驗收,並辦理移交手續。正常生產增減的設備由設備組直接下達《業務聯系書》限定升井時間,跟蹤管理。

(5)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拆除,調度所要根據井下生產需要及安裝拆除工程量規定時間給予考核,並做好安裝拆除中的各項協調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機電科跟蹤落實。

(6)因故停止作業的掘進工作面,在三個月內不能夠復工的,其所有設備必須拆除升井入庫。

(7)技術含量較高的新設備在安裝使用前,由機電科通知公司供應處聯系生產廠家來礦進行現場指導安裝和技術培訓。

(8)鍋爐、壓力容器、行車等特種設備及大型固定設設備的安裝由公司招標辦招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9)大型機電設備的運輸、安裝、拆除、檢修,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並嚴格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台設備拆除升井後,在設備組指定的地方卸車直接入庫,由拆除單位設備管理員負責到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

(11)不完好的設備拆除升井後,交到維修中心機廠待修,由拆除單位設備管理員負責到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後,再由設備組與機廠設備管理員辦理移交手續。

(12)對進入設備維修中心的待修設備,設備組要會同設備維修中心、移交單位對移交的設備進行驗收鑒定。並將缺損的零部件進行登記進行處罰。回收的設備必須是零部件完整,膠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的中間部分(膠帶、中間架、大小托混、鏈條、刮板、溜槽等)不得少於安裝數量的95%。

(三)設備的新增、拆套、淘汰、報廢

(1) 根據井下生產需要新增加的採掘機電運輸設備,設備組要提前三個月編制設備新增計劃,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供應處購置。

(2)新設備的投入,原則上選用本礦正在使用質量較好的產品,報公司招標采購。統一廠家統一型號,避免一種產品多種型號或一種產品多種生產廠家,大型重要設備的采購要與生產廠家首先簽訂技術協議後方可簽訂商務合同。

(3)庫存或備用設備嚴禁拆套使用,確實因安全生產需要拆套的,必須經機電副礦長簽字同意,並且在30天之內由拆套單位還原配套,具體由機電科設備組負責督促恢復。

(4)凡符合報廢條件和國家明文強制要求的報廢及淘汰設備,由機電科統計造冊,礦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勞財科、材料科、設備維修中心等部門現場鑒定後,填寫《設備報廢申報表》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核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四)大型固定設備的運行和檢修

(1)機電科要建立大型固定設備管理檔案,認真填寫,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2)機電科要編制大型固定設備及主要生產設備的日、周、月、季、年檢的檢修制度,並認真監督班組落實執行,認真填寫檢修記錄。

(3)主、副井提升系統及主要生產設備的日檢修時間,每天不得少

於2小時。

(4)主扇風機每月至少換車一次,進行輪換檢修。備用風機必須保證完好狀態。反風設施必須完好齊全,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主扇風機因故單機運行,必須制定單機運行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電設備必須做到有工作、備用、檢修的,水泵應定期輪換使用,檢修和大修。每台水泵的連續運行時間不得超

過24小時。每年雨季前必須把上述設備全面檢修一遍,把工作和備用泵全部開啟,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各種參數認真記錄備查。

(6)壓風機及其配電、冷卻設備,應定時、定期輪換使用、檢修、大修,每台壓風機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風包及濾風器每三個月清理一次,並認真記錄備查。

(7)大型固定設備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的要求,進行定期試驗。做到動作準確,靈敏可靠。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檢修。試驗報告要妥善保管備查。

(8)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性能測定,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的要求按期進行,對測試報告中提出的問題

要認真分析,落實整改。暫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應的措施,確保設備安全運行,測試報告要妥善保存備查。

(9)6kv及以上的供電系統設備,要按照《電氣設備試驗規范》的要求,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預防性試驗及繼電保護整定校驗。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試驗報告要妥善保存備查。

(五)設備的質量標准化檢查

(1)礦每月組織一次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檢查一次,並對照安徽省《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打分,召開會議通報檢查結果。

(2)機電科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機電設備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說明檢查的地點、檢查人、存在問題,並落實單位整改。

(3)機電科、運輸區、選煤廠每月組織本單位班隊長以上幹部進行對所管轄的所有機電設備不少於二次自查,做好記錄,提出整改意見,以備礦查。

四、設備的修理制度

(一)設備的小修

(1)機電設備的小修由使用管理單位自己在現場進行。

(2)在現場不能修復的設備由使用管理單位拆除更換,舊設備升井交機電科設備組安排修理。

(二)設備的中、大修

(1)需要進設備維修中心機廠修理的設備由機電科設備組安排,向設備維修中心下達《設備修理委託書》。規定其修理內容、修理時間。

(2)機廠對於待修設備要按有關質量和完好標准進行檢修,不得野蠻拆裝,大型設備要留有修理技術參數。檢修完畢後,機廠首先按質量標准進行自檢並要進行試運轉。修理合格後的設備轉入機電科設備庫,由設備組驗收入庫管理,並辦理移交手續。

(3)電氣設備修復後,要進行電氣檢測試驗,還要通電動作試驗,合格後才能出廠。防爆電器設備還要按照防爆要求進行檢測,合格後貼防爆合格證,無證不得下井使用。

(4)機廠要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修理的設備要承包到人,責任人要對修理的質量負全責,建立修理台帳。在修理中使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對因修理質量問題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責任人,要認真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設備修理過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裝設備,如因缺少備件使設備修復困難,井下生產又急需設備確需拼裝的,必須經設備組現場鑒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機電副礦長組織相關單位對設備維修中心當月修理的設備及加工的配件、生產物資、安全設施等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考核,凡沒有經過質量驗收直接發放或經質量驗收不合格沒有辦理驗收手續的,不予結算考核及計算產值。

(7)使用單位到設備維修中心加工配件、支護材料、安全設施等,必須有報告和圖紙,說明加工的數量、規格、技術要求等,領取要有單據。

(三)設備的外委大修

(1)對於進入設備維修中心修理的設備,因技術、材料等問題不能自修的,由設備維修中心提出,機電科申請,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科、材料科、設備維修中心共同鑒定簽署意見,經礦長批准,報集團公司招標辦委託外委修理。

(2)外委修理的設備進礦後,要經過機電科質量和數量的驗收,填寫設備大修理竣工驗收單、驗收合格後方可簽字入庫。

(3)機電科應建立外委設備修理台帳,記錄每台外出設備修理的名稱、規格型號、修理次數、修理時間、修理單位。發現外委修理出現質量問題且造成後果的,應追究修理單位的相關責任,拒付修理費用。

五、獎罰制度

(一)設備沒有實行包干到人,掛牌留名。檢查中發現一台設備缺責任牌的,罰責任人50元。

(二)備用設備沒有上台上架,掛“備用牌”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三)設備管理員負責的設備“帳、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處罰責任人100元,對管理責任心強,每月檢查“四對口”相符,設備報表齊全、准確的獎勵責任人100元。

(四)新設備入庫“三證”不齊全或質量不合格的,查到一處罰設備組500元。

(五)因野蠻裝卸造成設備損壞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100元。

(六)對違章操作、野蠻使用設備造的成設備故障的,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七)沒有辦理設備領用手續而下井使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八)未經審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裝設備使用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九)沒有《機電設備入井單》下井的設備,發現一次罰運輸區100元。

(十)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設備沒有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按規定時間及時升井並辦理完交接手續的獎勵該單位100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設備,缺損的零部件要按原值進行賠償。

六、其它

(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④ 煤礦規程規定的分期房不許用電暖氣嗎

單位申報批准後可以。
煤礦規程規定辦公室、各地面機房嚴禁使用電爐子、電暖氣等其他非生產性用電設備,特殊情況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運輸室備案經允許後方可使用。
煤礦規程是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於201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文件。

⑤ 煤炭部關於發布《國有重點煤礦關停礦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重點煤礦關停礦井的管理,保護煤炭資源,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有重點煤礦關閉或停產礦井必須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條煤炭工業部和省、自治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及部直管礦務局負責關停礦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關停礦井的條件第四條對煤質差,成本高,開采條件困難,虧損嚴重而扭虧無望,沒有發展前途的礦井應進行關閉或停產。第五條對礦井資源接近枯竭,礦井生產能力逐年萎縮,雖有部分剩餘可采儲量,但開采條件困難,自然災害嚴重,成本過高,虧損嚴重的老井和小型礦井應實行關閉。第六條對礦井仍有相當的可采儲量,但由於地質、煤質、銷售、外部運輸條件差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成本高、虧損嚴重的大中型礦井和新投產的礦井應實行停產。第七條1985年以後投產的新井,因受運力制約,銷售困難,尚未達產的礦井,應實行停產維護。第三章辦理關停礦井的程序第八條關停礦井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申請永久關閉的礦井,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及部直管礦務局負責辦理60萬噸以下關停礦井審批工作。
煤炭工業部負責辦理60萬噸及以上關停礦井審批工作。
礦井報廢(核銷能力)按煤炭部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申請辦理關停礦井,必須經礦務局審核簽署意見逐級上報。
省、自治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及部直管礦務局負責辦理審批的報部生產協調司備案。
煤炭工業部負責辦理審批的關停礦井,需經省、自治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及部直管礦務局簽署意見報部審批。第十條申請辦理關停礦井,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礦井生產基本現狀,包括:井田范圍,生產能力,產量,剩餘儲量,礦井地質條件分類,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分類,安全狀況,在籍職工人數。
(二)經濟指標,包括:總成本,噸煤成本,售價,銷售收入,虧損情況,噸煤虧損,營業外支出,工資總額。
(三)關停的原因及關停後採取的措施,國有資產及人員安置意見。第十一條申請關停礦井應由煤礦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經過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一)對關閉礦井的人員分流、轉產項目、國有資產做出安排。
(二)對停產礦井,除對人員分流、轉產項目、國有資產做出安排外,提出保井的措施。第四章關停礦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經批准關閉的礦井,對一般固定資產的消耗、抵押、有償轉讓、出租、參股、合營等,煤炭企業可依法處置。
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經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償轉讓。
對材料等流動資產,可調出,也可出售。第十三條礦井經批准關停後,對財產債權債務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有關財產清冊,進行產權鑒定,盤活存量資產。
轉換經營機制的礦井,應進行資產評估,批准後財務上應與原企業脫鉤,資產均應有償使用。
停產礦井的礦井維護費,要通過有關科目進行歸類核算。第十四條對於新建移交即停產的礦井,應對財產進行專門研究,經批准後進行處理。第十五條停產礦井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保留提升、排水、通風、壓氣、供電及地面儲裝運等系統。采區移動設備可回撤到地面或井下安全的地方。
保留的各個系統,應有專人維護,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崗位責任制》,保證設備正常運轉,狀態完好。第十六條停產礦井暫時不使用的移動設備歸停產礦井的歸屬企業統一調撥使用。第十七條停產礦井應當保留安全監察機構,配備精乾的人員,隨時對礦井的保留系統進行檢查。
對關閉、停產的礦井進行的安全檢查由礦務局安監部門負責。第十八條停產礦井需要恢復正常生產的,應提出申請,經原審批部門批准。第五章附則第十九條國有地方煤礦的關停規定由各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煤炭工業部解釋。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⑥ 煤礦有哪些用電設備

煤礦來的用電設備就多了自,要根據煤礦的生產能力以及綜合生產方式,採煤方式看了,人要下井肯定要人車,有架線式,和防爆電機式,一般就是要通風必然要通風機,要排水必然要水泵,部分地區要照明,在掘進工作面要有掘進機,採煤工作面要有採煤機,刮板運輸機,要把煤炭運出去必然要礦車或者膠帶,這些都是需要用電的設備,至於線路的布置肯定是布置在巷道裡面,沿著巷道布置,布設在回風巷道或者運輸上山中,一般不與人通行的巷道一起布置!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希望對你有幫助!

⑦ 煤礦井下供電三大保護細則

井下低壓安全供電「三大保護』』是:保護接地、漏電保護和短路保護。

保護接地:是指用導體將電氣設備的所有不帶電的外露金屬部分與埋在地下的接地極連接起來。這樣,使電氣設備因漏電產生的對地電壓降低,降低程度與保護裝置的質量有關。只有達到要求才能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
漏電保護:是在供電系統中裝接漏電繼電器。其作用是:(1)當供電系統漏電時,能迅速切斷電源,也就是進行絕緣監視;(2)當人體觸電時,在人體未感知時切斷電源。
短路保護:是在電路中接入熔斷器、限流繼電器、過流繼電器等。其作用是當線路和電氣設備的工作電流超過規定的允許值時,自動切斷電源,保護線路和電氣設備·

⑧ 煤礦井下供電三大保護

煤礦井下供電系統的「三大保護」 煤礦井下供電系統的過流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統稱為煤礦井下的三大保護。
1、漏電保護:煤礦井下供電電網發生漏電,不僅會引起人身觸電,而且還可能導致瓦斯,煤塵爆炸,甚至使電氣雷管提前引爆。此外,大量的漏電電流,還可能使絕緣材料發熱著火,造成火災及其它更為嚴重的事故。(1)短路就是指電流不流過負荷,反而是二根或三根輸電線立即短路產生迴路。這時電流非常大,可達額定值電流的好幾倍、幾十倍,乃至更高,其傷害是能在非常短的_間內損壞電氣設備,造成火災事故或造成煤層氣、粉塵爆炸事件。
(2)過負荷就是指流過電氣設備和控制電路的具體電流超出其額定值電流和容許過負荷時長。其傷害是電氣設備和電纜線發生過負荷後,溫度將超出常用絕緣層材料的最大容許溫度,毀壞絕緣層,如不立即斷開開關電源,可能發展趨勢成走電和短路故障安全事故。過負荷是礦井損壞中、中小型電機的首要因素之一。
(3)斷相就是指三相交流電動因的一相配電路線或一相繞阻斷開。
2、保護接地與接零:漏電保護的側重點是故障發生後的跳閘時間,一旦發生漏電或人身觸電,應盡快切斷電源,將故障存在的時間減少到最短。保護接零主要用於地面低壓三相四線制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供電系統中,對防止人身觸電有重要作用。
3、井下過流保護:凡是流過電氣設備或電纜線路的電流,如超過其額定值時,都叫做過電流,引起過電流的原因很多,如短路、過負荷以及電動機單相運行等。長期地過電流運行,將導致電氣設備迅速損壞,甚至產生嚴重的事故,因此必須對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加以保護,這種保護稱為過流保護.過流保護一般包括短路保護、過載保護(即過負荷保護)和斷相保護等幾種,但主要是指短路保護。
法律依據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進行復查並簽署復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復查並簽署復查意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立即停止作業,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或者責令關閉礦井的,應當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應當出示安全監察證件。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應當採用書面通知形式;緊急情況下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來不及書面通知的,應當隨後補充書面通知。

⑨ 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有關什麼應當

     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一)吊銷相關證照;(二)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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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煤礦關停後允許保留什麼用電設備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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