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租賃進口設備稅金如何繳納
1租賃貿易方式報關進口的設備,租賃期不滿一年的,可以免徵關稅,增專值稅;
2一年以上的,要按租屬賃費徵收的,稅率同一般貿易進口該設備對應海關編碼對應該的稅率;
3 特別說明,租賃貿易方式報關進口的設備,屬於海關監管貨物,應該按照海關規定或要求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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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租賃境外設備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一、承租方涉稅分析
根據《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第三十七條規定,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9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相應稅款;在其後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於每次支付租金後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納稅義務人每次支付租金後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徵收相應稅款,並自本款規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結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貴公司進口租賃設備,需要按租金繳納進口增值稅和關稅,其中增值稅稅率為17%,關稅稅率依據設備稅則號確定。該租賃設備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接受海關監管。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因此,貴公司與德國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協議,屬於財產租賃合同,雙方應按「財產租賃合同」依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二、出租方涉稅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所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因此,德國公司出租設備屬於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據此,德國公司出租設備給貴公司並在境內使用,由於貴公司作為接受服務方在境內,德國公司屬於在境內提供出租服務,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相應還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德國公司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也沒有境內代理人的,貴公司需代扣代繳其增值稅及附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租金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所得來源地。
因支付租金的貴公司在境內,德國公司取得的租賃費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德國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率為10%.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德國公司以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貴公司應代扣代繳德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如前所述,德國公司應就租賃合同貼花,但貴公司無扣繳印花稅的義務。
三、承租方繳納和代扣代繳增值稅抵扣事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貴公司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如該租賃生產設備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的,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抵扣,否則,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該公司租賃生產設備,除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外,該公司代扣代繳德國公司的增值稅,可憑稅收繳款憑證,租賃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發票或對賬單,予以抵扣,但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承租方的會計處理
承租方從經營租賃生產設備,進口及支付租賃費的會計分錄如下:
1.租賃合同貼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等
2.向境外支付保證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3.進口環節繳納關稅,進口增值稅
借:製造費用——租賃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確認租賃費
借:製造費用——租賃費
貸:應付賬款——外方5.代扣代繳外方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借:應付賬款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6.向外方支付租賃款
借:應付賬款——外方
貸:銀行存款
7.繳納扣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符合規定條件,承租方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製造費用——租賃費。
Ⅲ 設備租賃租金計算相關規定
設備租賃租金計算方式規定:1、附加率法
附加率法指在租賃資產的設備貨價或概算成本上再加上一個特定的比率來計算租金的方法。特定比率由營業費用和預期利潤來確定。
2、年金法
年金法是以年金現值理論為基礎的租金計算方法。即將一項租賃資產在未來各租賃期內的租金按一定的利率換算成現值,使其現值總和等於租賃資產的概算成本的租金計算方法。
3、成本回收法
成本回收法指由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商定,各期按照一定的規律收回本金,再加上應收的利息即為各期租金。
4、不規則租金
即帶有付租寬限期的租金計演算法,寬限期長短對租金總額有影響,具體計算公式是將寬限期的利息加入到概算成本中,然後用等額年金法計算每期租金。
5、浮動利率的租金
在租期內利率隨市場變化,計算各期租金時的利率不同。浮動利率一般採用Libor利率(即倫敦國際銀行間拆放利率)並加一定的利差作為租金利率,一般以起租日的Libor利率加利差作為計算第一期租金的利率,第一期租金償還日的Libor利率加利差則作為計算第2期租積金的利率,依此類推,計算以後各期利率,從而再計算各期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Ⅳ 境外租賃設備的財稅承租方涉稅如何處理
承租方繳納和代扣代繳增值稅抵扣事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貴公司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如該租賃生產設備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的,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抵扣,否則,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的附件1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該公司租賃生產設備,除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外,該公司代扣代繳德國公司的增值稅,可憑稅收繳款憑證,租賃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發票或對賬單,予以抵扣,但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承租方的會計處理
承租方從經營租賃生產設備,進口及支付租賃費的會計分錄如下:
1.租賃合同貼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等
2.向境外支付保證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3.進口環節繳納關稅,進口增值稅
借:製造費用——租賃費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確認租賃費
借:製造費用——租賃費
貸:應付賬款——外方
5.代扣代繳外方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借:應付賬款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6.向外方支付租賃款
借:應付賬款——外方
貸:銀行存款
7.繳納扣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符合規定條件,承租方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製造費用——租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