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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安裝合同質保金怎麼約束

發布時間:2023-01-02 09:03:14

❶ 合同中質保金怎麼約定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1、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2、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3、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4、缺陷責任期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以及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等。

建築工程當中的質保金的預留,只是為了規范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所以在規定的時間到了以後,質保金還是要進行返還的。隨著建築行業日益成熟的發展,小編相信大家在簽訂工程合同的時候,肯定在合同當中要約定清楚關於質保金的事宜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工程質保金在合同內怎麼約定?
一、工程質保金在合同內怎麼約定?
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
(一)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
(二)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三)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以及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等。
二、質保金的主要功能
項目工程質保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三、 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在工程修建合同當中,對於質保金的約定,首先雙方要約定清楚質保金的預留比例,這塊大家要知道,現在國家對於質保金的比例已經下調到3%了。還有就是質保金的返還期限,質保金是否要支付利息,發生爭議的處理方式等。

設備質保期國家怎麼規定拜託各位大神

《合同法》第158條對來質保期自的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❸ 建築工程質保金及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建築工程質保金不能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百分之五。質保期是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修工程等為2年。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❹ 建築施工合同質保金怎麼約定

法律分析: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1、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2、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3、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4、缺陷責任期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以及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等。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❺ 安裝工程質保金根據什麼規定計算

安裝工程的質保金規定是: 1、質保金不能和 履約保證金 同時在合同中使用; 2、如果約定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的保證金的,質保金的金額不能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❻ 質保金最新規定

國家對質保金的最新規定為:1、質保金是為了保證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出現問題的部門進行維修的資金。2、缺陷責任期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最長為二十四個月。3、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後,承包人可以申請取回質保金。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及時審核工程質量,如果沒有質量問題的,會在十四日內將質保金返還給承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❼ 設備合同質保金有規定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設備的買賣時,買賣雙方是可以約定質量保證金條款的,如果設備質量出現問題的,賣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❽ 我想問問安裝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麼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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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質保金規定

一、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是什麼? 工程質保金的規定具體如下: 1、 合同法 里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5%,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 2、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剩餘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支付。 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 保證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 工程款 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 (1)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約定。 (2)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 計付利息,並承擔 違約責任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1)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1)建設單位對其自行選擇的設計、施工單位發生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2)建設單位按合同的約定負責采購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對發生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准和合同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工作,並對所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 承擔連帶責任 。 (4)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 法規 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5)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綜上所述,工程中因為往往所有人和建造人並不是統一而出現了對質量負責的主體也有所不同,所以就需要建造的公司需要對所有權主體進行一定的保證,而口頭或者協議的保證是難以約束當事人,因而用交付質保金的方式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

❿ 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質保金的存在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我國相關法律對產品質保金是有相應的規定的。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到的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2017年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2017年產品質保金法律規定相關案例
合同約定預留質保金的期限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限的界定

【問題提示】

1、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的法律概念。

2、質保期的起算日期如何確定

3、合同約定的預留質保金的期限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有何區別。

【要點提示】

1、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 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保金是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質保金的數額、期限由雙方約定,2、建設項目的質保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3、保修期,就是承包方保證 修理 的期間。質保期,就是承包方保證質量的期間。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訴稱: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書,約定由原告負責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提供設備供貨。合同生效後,原告依合同交貨總價值為973.066萬元,由於被告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原告於2007年11月12日提起訴訟,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應依約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萬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臨潼區法院作出(2009)臨民初字427號民事判決書: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05年12月20日簽訂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供貨條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萬元。現依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質保期限已滿,被告應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質保金129.691萬元。被告反訴該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但從被告反訴所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所述的通知及問題並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陝西省高院生效判決中認定,且均發生在2007年12月19日之前,即該工程經三方驗收並交付建設單位使用之前。雙方在合同中也明確約定,若出現質量問題,被告應提交質量權威部門檢測或者鑒定部門的鑒定 報告 來證明,且質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經生效判決確認。被告要求扣減質保金103.157萬元根本無事實依據。從其所依據的證據來看,反訴請求不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並未提交任何所謂修復或更換的記錄單,產生的修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認可和確認。故對其反訴請求法院駁回。

被告(反訴原告)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建設工程合同質保金的請求,不符合雙方合同書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合同約定質保金的支付以“全部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為前提條件及實質條件,“合格後18個月”是時間條件。原告在交付和安裝了部分設備後,於2007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不合格並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得到了西安市中院民事判決的認定,最終只判令被告支付經三方開箱驗收合格後的第二期付款及100.7892萬元。合同約定質保條款的意義就在於保證質保期間工程設備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沒有質量問題。但雙方除2007年8月24日進行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但未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書的認定外,就質量問題多次向原告提出維修和技術服務,至今未作處理,雙方再未進行過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故不應支付質保金。其要求支付質保金利息的請求不成立,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9日的《現場簽證單》是被告要求建設單位對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進入負荷運行系統調試合同量的確認,並提請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驗收,但驗收並未最終實施。故不應支付質保金及利息。原告應承擔其拒絕對建設工程、設備維修、更換的法定責任,故被告反訴要求扣減工程質保金103.157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後,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總價1296.91萬元的30%的預付款後,多次要求交貨,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全部設備。在工程設備安裝調試階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繼續供貨,一方面要求對已供設備存在的問題進行維修和更換,多次通知要求派人處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請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書一份,合同編號2004-05-02。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設備的供貨、並對所供設備進行指導安裝、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等工作。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296.91萬元。付款方式約定為:合同生效後七日內,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設備到達工地現場,經三方(業主、監理、安裝單位)開箱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該部分設備合同總價款的30%。全部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留合同總價款的10%作為設備質量保證金,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在驗貨及質量方面約定為:應按雙方的招投標文件、工程設計圖紙及國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驗貨,如遇設計變更或被告提出特殊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按照變更後的質量標准驗貨。被告應在貨物到達現場後七日內組織驗貨,否則視為原告供貨合格。現場驗貨合格不代表產品最終合格。如被告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應在7日內向原告提出書面異議;被告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證所有設備符合《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項目成套設備的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招標編號:LT-05-01)、《招、投標文件的澄清、回復》要求及工程設計圖紙。如被告提出質量異議,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要求原告賠償、換貨或退貨,原告應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質量保證期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合格後18個月。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質量問題,若為被告方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引起,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若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確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達到質量要求,否則進行更換或貶值處理。原告向被告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進行設備供貨和技術服務,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等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先後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約定的設備,經雙方核對原告實際供貨為973.066萬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設備款總計580.2萬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將設備清單中剩餘部分設備於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貨完畢,確保3月20日聯動試車,並於2007年3月10日前將已進場設備所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否則被告能處理的設備問題被告方自行處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費用加倍從原告方合同價款中扣除;必須由原告方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方處理問題延期而影響總工期,不管什麼理由,均按該設備價值的30%罰款,直至退貨,被告方自行采購等。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篩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系統聯動試運轉》單中載明: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存在脫水機主電機跳閘、螺桿泵工作異常問題。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關於臨潼污水處理廠運行中設備存在問題的通知,要求原告對粗格柵及提升泵房、細格柵及旋流沉砂池,SBR-CASS生物反應池,變配電室存在問題盡快處理解決。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在共同確認現場簽證單上載明:……至2007年12月12日已完成我方總承包合同范圍內規定的試運行內容,經我方自檢出水水質已達標,我方已向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等待驗收。建設單位代表在現場簽證單記載意見:完成合同內容屬實。

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承擔違約金。2008年5月14日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2008年12月2日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萬元。在法院處理糾紛期間及之後,原告再未向被告供貨,被告亦未再給原告支付過貨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以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請仲裁。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書載明: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本案所涉建設工程雖因故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但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工程進度款。遂裁決由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進度款1075.38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6.125萬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萬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211095.35元。本院審理後判決:解除雙方所簽訂合同的供貨條款,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萬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保金129.691萬元,並從2009年6月30日起按每日172.7元支付利息至給付之日。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又拒絕對建設工程及設備履行維修、更換的責任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扣減質保金103.157萬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其先後於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發出要求原告處理設備中存在問題的通知。對此,原告稱從未收到過通知。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簽訂《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後,履行中因糾紛原告先後兩次訴至本院,2009年5月7日本院以(2009)臨民初字第4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了雙方所簽訂合同的供貨條款,並要求被告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其餘162.3768萬元貨款。依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是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因此雙方約定質保期起始日期應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而非竣工驗收合格。雖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糾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轉合格的具體日期,故應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驗收的日期2007年12月19日作為質保金的起算日期。現原告以質保期限已滿,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保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07年8月24日雙方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後再未進行聯合試運轉主張抗辯,而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對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體工程進行了確認,且在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仲裁裁決中均載明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辯稱不符合支付質保金條件的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對遲延支付質保金承擔利息的請求,因質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沒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約定。加之合同中對延遲付款約定為:在總包工程款設備費由業主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該部分合同價款的5‰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按照每七天該部分合同價款的5‰計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計算,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該部分合同價格的2%。原告無證據證明業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設備費。故被告不構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反訴要求抵扣質保金的請求,因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質量問題,若為被告方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引起,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若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確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達到質量要求,否則進行更換或貶值處理,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反訴符合合同約定。200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發送的通知中雖有要求原告對設備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否則被告能處理的設備問題被告方自行處理,所需費用加倍從原告方合同價款中扣除;必須由原告方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方處理問題延期而影響總工期,按該設備價值的30%罰款,直至退貨等要求。但該通知中扣款、罰款等系被告單方意思表示,並非原、被告協商達成,因此不構成對合同的修改或補充。故該通知不能成為被告反訴扣款的依據。被告無證據證明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原告未進行維修,同時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自行維修,且依合同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被告雖提交了要求原告維修設備問題的數次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該類通知,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該類通知,又無證據證明照片所攝情景發生在質保期內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訴要求扣款亦無事實依據。加之被告在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質量問題,現質保期已經屆滿,被告才主張質量問題,已超過質保期限。總之,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又無事實依據,對其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1、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金129.691萬元。2、駁回該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3、駁回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472元,反訴費7042元,由該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23000元,該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514元。

一審法院宣判後,被告該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07年12月19日為其支付質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一審法院混淆了合同約定支付質保金的期限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駁回反訴請求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多次訴訟未提出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1、3項,改判或發回支持被告的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認定的事實屬實。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135號裁決書,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稱,其與被申請人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現已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截止2007年9月,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裝工程總量4744.23萬元,這些工程已通過12次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申報的方式得到被申請人工地代表、監理工程師驗收簽字、蓋章確認。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中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均已經過驗收合格等。另,雙方當事人對下欠的質保金數額無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華利嘉公司與西北設計院公司簽訂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依該合同第5條3項約定: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10日內一次性付清規定。西北設計院公司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於2007年12月19日共同確認驗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135號裁定書,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也承認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中的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均已經過驗收合格。故原審以2007年12月19日作為質保金的起算日期並無不當。西北設計院公司主張不應以該日為起算日,拒絕支付質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關於華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否抵扣相應的質保金103.157萬元問題。西北設計院公司在2007年12月19日之後,不能提供華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及已修復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華利嘉公司對此又予以否認。另,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華利嘉公司作為原告訴請西北設計院公司給付預付款389萬元一案中,西北設計院公司也未就質量問題為由且未提起抗辯。綜上,西北設計院公司反訴華利嘉公司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抵扣質保金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評析】

一、該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是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的法律概念。

建設工程質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質量保證的期間。質保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質保期和質保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質保期限內的質量問題。因此,質保金從本質上講是承包方應得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工程款。質保金的數額、期限由雙方在合同約定。質保金的作用是擔保施工方工程質量不存在缺陷及發現質量缺陷後的保修義務的履行情況。質保期間沒有質量缺陷,質保期屆滿後發包方無條件返還質保金。質保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後施工方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發包方可從質保金中扣除相應的數額的質保金。

二、該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建設項目的質保期如何起算,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即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質保期的起算日期。該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日作為質保期的起算日,而沒有將竣工驗收日作為質保期的起算日。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因此合同就成為解決該當事人間糾紛的“法律”。 合同是雙方意思的體現應受到法律保護,合同中關於質保期的起算和質保金的預存比例的約定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同樣應得到尊重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故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中的約定確定質保期的起算日。該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糾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轉合格的具體日期,但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對被告承包的整體工程進行了驗收,因此原、被告合同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應以2007年12月19日作為起算日,據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該案爭議的第三個焦點是合同約定質保金期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的區別與聯系。質保期由合同雙方依合同約定,與質量缺陷有密切聯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針對工程可能產生的質量缺陷約定,承包方應履行的保修期限及預留質保金的數額。質保期屆滿,若未出現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或者發包人在該期限內因自己原因未及時向承包方提出質量問題,發包人應依合同向承包人支付質保金。

保修期與質保期並非同一概念。保修期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強制產品提供者對其提供產品應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間,保修期來源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它不象質保期與質保金聯系在一起,它與金錢沒關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期間。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國務院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與質保期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在質保期出現的質量缺陷,既是質保責任也是保修責任。但在質保期外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則只能是保修責任,只能產生維修問題。

該案中,被告以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反訴要求抵扣質保金,但無證據證明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原告未進行維修,同時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自行維修,且依合同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被告雖提交了要求原告維修設備問題的數次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該類通知,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該類通知,又無證據證明照片所攝情景發生在質保期內且已通知了原告。因此被告反訴要求扣款亦無事實依據。同時被告在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質量問題,現質保期已經屆滿,被告才主張質量問題,已超過質保期。因此,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又無事實依據。據此,法院駁回了被告的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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