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礦井下常見的電氣失爆現象有哪些
煤礦井下常見的電氣失爆現象有:
1、外殼嚴重變重變形或出現裂紋,焊縫開焊以及連接螺栓不齊全、螺扣損壞以及螺紋擰入深度少於規定等,使其機械強度達不到規定要求而失爆。
2、隔爆接合面嚴重腐蝕,隔爆間隙超過規定值或有較大的機械傷痕、凹坑,連接螺絲沒有壓緊等,達不到不傳爆的要求而失爆。
3、電纜進線、出線口處沒有使用合格的密封圈或沒有密封圈,電纜接線孔沒有使用合格的封堵檔板,或沒有封堵擋板而造成失爆。
4、在隔爆外殼內不經批准隨便增加元件或部件,使某些電氣距離小於規定值,造成相間弧光接地短路,使外殼燒穿而失爆。
5、外殼內部兩個隔爆空腔由於接紅柱、絕緣套管燒毀連通,內部爆炸時產生過高壓力而使外殼失爆。

(1)煤礦井下電器設備失爆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井下隔爆型電氣設備失爆的主要原因有:
當空氣中瓦斯濃度達到5%一16%之間,(氫氣、一氧化碳、硫化氫等可燃性氣體混入、爆炸性煤塵混入、混合氣體初始溫度升高等,會使爆炸界限擴大)時,在一定能量的火源作用下,就會發生瓦斯爆炸。因此,瓦斯爆炸必須同時具備爆炸濃度和一定能量的火源。
在當今技術條件下,人們還不能准確預報煤與瓦斯突出是否發生、突出強度及時間。但煤與瓦斯突出不等於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可能使礦井瓦斯濃度達到爆炸濃度,但沒有火源仍不會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發生。事故調查表明,造成瓦斯爆炸事故的瓦斯源除煤與瓦斯突出外,許多是由於通風系統不健全、停風、風流短路、微風或無風作業等造成的。引爆瓦斯的火源主要是電氣設備失爆、違章放炮、煤炭自燃等。
造成瓦斯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井工開采高達95%、賦存條件差、災害嚴重、小煤礦多、機械化和信息化程度低、行業管理弱化等原因外,違法違章開采、培訓效果不理想、缺少實用的安全生產技術是造成煤礦瓦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不按《煤礦安全規程》等要求裝備設備。例如部分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裝備瓦斯抽放(采)設備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把非防爆電氣設備用於煤礦井下爆炸性環境,供電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電氣設備超期服役,自然通風問題。
2、設備維護不及時。例如部分設備帶病工作、電氣設備失爆等。
3、從業人員素質低。例如部分機電礦長不知怎樣查電氣設備失爆原因,不知道各種類型的防爆電氣設備的使用環境,部分安全監測工不能正確設置和調校甲烷感測器,部分礦工連用於逃生的自救器都不會使用等。
4、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部分領導和職工抱著僥幸的心理,違章建設、違章開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部分經營者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將安全生產寫在紙上,說在嘴上,應付檢查。
5、培訓效果不理想。例如部分培訓教師業務水平低,照本宣科,個別教材東拼西湊,存在嚴重錯誤。
6、科學技術不能滿足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煤礦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一些科學技術問題還未解決,部分研究成果脫離實際,不能用於煤礦安全生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瓦斯事故發生原因
Ⅱ 如何加強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制度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一、井下電氣管理
(一)井下電氣工作應做到「三消滅」,即消滅電氣失爆、消滅電纜不合格吊掛、消滅電氣明線頭、雞爪子、羊尾巴,並應杜絕重大及以上電氣責任事故。
(二)電管組全面負責井下電氣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具有:用電審批權、電纜審批權、現場檢查權、電氣事故追查權、停止威脅安全的用電權。
(三)井下所有掘進頭的局扇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供電,實行雙局扇、雙電源,做到采、掘分開供電。所有局扇電源電纜都必須敷設在有新鮮風流的進風巷道內,串聯通風的局扇電源電纜必須在新鮮風流處設有分斷開關,以便排放瓦斯時切斷風流中電源。
(四)新采區安裝必須有經礦有關領導審批的供電系統設計圖,安裝單位必須按圖施工,電管組監督檢查,不符合設計要求應立即整改,否則不準送電。若安裝單位在安裝過程中,需要改供電系統設計圖時,必須經礦有關領導審批方可進行安裝,否則安裝完畢進行交接時,電管組不予簽字驗收。
(五)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執行包機到人,掛牌留名。無專責牌、有牌不填寫或填寫不齊全、字跡不清、填寫錯誤均為不完好設備。
(六)電氣設備應上台,兩件以上的小型電器應上板,零部件應齊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規格應一致,禁止大蓋朝幫或喇叭咀朝上,違反上述規定均為不完好設備。
(七)饋電開關的短路保護整定值必須做到計算值、標牌值、實際值三相符,實際值小於計算值的為不完好設備,實際值大於計算值的按失爆論處。
(八)短期內停用的電氣設備應切斷電源,由電源使用單位維護,未移交前的新安裝設備以及待撤除設備,由安裝、撤除單位維護。
(九)無單位使用或無人專責維護的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應切斷電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專責維護為止。
(十)一旦發現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事故隱患,不論什麼人都必須立即切斷電源,然後向調度室匯報。
(十一)嚴禁開關小孔接660V電源(檢漏繼電器除外);嚴禁開關電源、負荷側接線柱顛倒使用;嚴禁電器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超壓使用。一經發現,必須立即整改,否則,按失爆論處。
(十二)井下使用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包括:短路保護、過載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皮帶機保護、煤電鑽保護、照明信號綜保、電機綜保及風電閉鎖等,並堅持每天試驗檢查1次漏電保護,還應每月做1次遠端模擬漏電試驗,接地保護每季測量1次接地電阻。上述保護不合格者應立即停電處理,否則停止使用。新安裝電氣設備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不合格不準送電運行。
(十三)井下電纜嚴禁冷包頭。損壞的電纜必須立即更換升井修補或聯系冷補,露芯線者不得冷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冷包。
(十四)井下電氣設備及電纜應每月測量1次絕緣電阻值,並認真記錄交電管組保存,絕緣不合格者應立即處理或更換。
(十五)各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設備檢修記錄和事故分析追查記錄,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查一處理,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電管組每月抽查1次。
(十六)井下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設備完好標准》的有關規定。
(十七)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處罰:
1、電氣設備沒有專責牌,有牌不填寫或不全,字跡不清,填寫錯誤。
2、發生電氣失爆或明接頭。
3、甩各種安全保護裝置。
4、設備不可靠而繼續使用者。
5、用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者。
6、故意刁難、打罵、報復電管人員,造成後果者交保科處理。
7、電管組負責聯系的工作,未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認真完成的。
8、開關小孔出660V電源、設備電源負荷側顛倒使用或超電壓使用。
9、不按時交試驗記錄資料。
10、開關、電機上有淋水、雜物或埋壓。
11、因失修導致設備、電纜燒壞。
12、相關單位不派機電工參加每月全礦機電設備完好檢查的。
13、由於電管員工作疏忽,造成停電事故的,追究電管員行政責任。
14、電管組要加強對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每月必須組織2次對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
15、電管組在電氣管理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制度,如因工作中玩忽職守,管理不善,造成井下重大電氣事故,除追究責任者責任外,還要免去電管組組長職務。
16、電氣安全管理工作的獎勵和罰款在財勞部立帳,由電管組開據,憑證由機電礦長和機電副總掌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罰款單一式三份,財勞部、電管組、被罰單位各持1份。
(十八)井下供電維修和安全責任范圍。
1、井下中央變電所及各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由機電科負責。
2、從井下變電所接(移動變電站)660V和1140V電源,自變電所饋電開關接線柱以下均由使用單位負責。
3、從采區變電所引出10kV高壓電纜向采區移變或高防開關供電,自移變或高防開關以下均由使用單位負責,從采區變電所至移變或高防開關的高壓電纜由機電科負責(含接線頭)。
4、幾個單位共用一條660V供電線路時,變電所至第一用戶的電纜設備及小型電器由第一用戶負責維護,第一用戶至第二用戶的電纜及小型電器由第二用戶負責維護,依次類推,以後新增的供電線路由新增用戶負責維護。
電工工作安全措施
為了確保「安全第一」宗旨,為了保證工作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和電力系統及設備的安全運行,特製定安全措施如下:望工作中嚴格執行。
1、工作人員工作前必須穿戴符合要求的勞保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絕緣鞋)
2、工作人員常用的工具必須完好,符合要求,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戴上絕緣手套,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墊(台)上進行。
3、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前,必須辦理工作票,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如停電、放電、驗電、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等),工作完畢後或全線路無人工作,經檢查無誤後拆除安全設施後,方可聯系送電。
4、停送電時要設專人負責聯系,禁止帶信、電話聯系送電。
5、高空作業(2米以上)時要系好合格的險帶,慎防發生意外。
6、起重前所有的起重用具必須經過詳細的檢查,必須保證完好,符合或大於起重物品的噸位。
7、使用儀表時,要使用符合電壓等級的儀表測試。
8、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精神集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禁打鬧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9、工作人員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
機電安全處罰規定
為了進一步強化機電安全管理,把機電事故控制在萌芽狀態,杜絕重大機電事故發生,更好地搞好機電安全,制定機電安全罰款規定。
一、有下列問題的責任者罰款500元
1、井下電氣設備出現失爆者;
2、井下帶電作業,明火操作電氣設備者;
3、井下電纜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口者;
4、瓦斯濃度超限,不按規定停機、斷電者;
5、停電作業不驗電、放電、不掛地線、不掛警示牌就觸及電氣設備者;
6、電氣設備附近1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超過0.5%帶電檢修者;
7、帶電檢修或開蓋目測高壓電氣設備;
8、井下約時或違反規定送電者;
9、井下無計劃隨意停電者;
10、非專職和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者;
11、操作電壓電氣設備機電人員上崗時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者;
12、電纜芯線截面不夠超負荷使用者;
13、機電設備保護不全或失靈、甩掉保護或發現保護失靈繼續使用者;
14、井下不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及就檢查者;
15、防爆電氣設備未經防爆檢查合格、未貼防爆合格證下井者;
16、未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者;
17、無措施或不按措施規定用溜子、皮帶運送材料、備件者;
18、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者;
19、掘進機停機或檢修時截割頭未落地者;
20、乳化液自動配液裝置不能正常使用者;
21、採煤機無閉鎖溜子的電氣保護裝置或閉鎖失靈者;
22、開機前未發出信號或不按信號操作者;
23、隨意改動繼電器保護定製者;
24、電氣設備整定不合理或保險不合理;
25、井下電氣設備及小型電氣出現嚴重失爆的包機者;
26、未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者;
27、帶負荷拉隔離閘開關的作業者;
28、有故障的設備未排除、強行送電的操作者;
29、帶電搬遷電器設備者,帶電移動高壓電纜者,操作時使用安全用具不合格者;
30、檢修設備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
31、未摘開離合器、未閉鎖採掘機、液壓鑽車而站在機身上作業者;
32、私自打開閉鎖送電包機者;
33、不是電氣工而隨便操作機電設備者;
34、甩掉三大保護或失靈設備仍繼續使用者;
35、設備轉動部位、未加防護罩操作運行作業者;
36、設備運轉、皮帶運行時,在設備、皮帶上跨越者;
37、未閉鎖溜子進入現場作業者;
38、其它認可行走嚴重的三違者。
二、有下列問題的責任者罰款200元
1、井下機電工上崗未攜帶瓦檢儀和不合格的電工工具及電筆;
2、乳化液無檢測儀器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加壓泵吸空仍繼續使用;
3、高壓絕緣手套、絕緣鞋、驗電器未按規定時間(一年)試驗;
4、高壓設備的過流保護、無壓釋放未按規定時間(一年)校驗;
5、隨便改變防爆電氣內部接線端子或增減電器元件;
6、用其它材料代替設備所要求的保險、保護的;
7、井下接地系統不完整、不可靠或接地不符合要求;
8、接地線、連接母線材質不合格、埋設不正確、接地電阻不符合要求;
9、電氣設備導線或接頭出現虛接、接頭變形或接頭發熱;
10、高壓開關櫃無照明;
11、檢漏繼電器未上鎖、無照明、儀表指示不準確;
12、變電硐室溫度超過30℃,無合格的溫度計;
13、井下硐室採用燈泡取暖;
14、高壓鎧裝電纜無定期防腐,發生銹蝕、外皮脫落、吊掛不符合要求;
15、不同型號的電纜直接連接;
16、液壓支架出現死架;
17、耙斗絞車不完好,鋼絲繩有斷絲斷股;
18、耙斗機鋼絲繩固定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19、綜采工作面支架間無照明:
20、移變高壓安全聯鎖按鈕未投入使用;
21、溜子大鏈沒有使用緊鏈器;
22、坐在減速器上開皮帶、溜子;
23、溜子機頭、機尾固定不牢而使用;
24、用木料、鐵器處理皮帶跑偏;
25、溜子漂鏈運行時,用腳蹬、手搬、撬棍強行處理;
26、掘進機停機後截割頭未及時落地;
27、用煤電鑽、風鑽打眼帶手套領鑽桿;
28、不用信號運行聯系起吊作業;
29、崗位司機未持證上崗;
30、設備電纜被雜物埋、壓;
31、導線接頭出現變形的責任者;
32、處理電氣設備出現一般性失爆的責任者;
33、私自甩掉某種保護,隨意改動整定值者;
34、液壓聯軸節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規定者;
35、高壓、低壓保險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36、停電後不驗電就觸及電氣設備者;
37、未按實際的操作票,工作票內容進行操作者;
38、電工使用工具不符合檢修設備電壓等級使用者;
39、井下檢修、安裝無措施作業者;
40、掘進機、液壓鑽車、側裝車沒有照明作業者。
41、井下起吊重物時,人員站在中午墜落范圍下方或沒有專人指揮,不用信號進行聯系起吊作業者;
42、處理機組未斷電源和取下手把或機組運行范圍內有人工作者;
43、耙岩機、裝岩機等在使用鋼絲磨損超過規定(斷10%斷股、挽疙瘩)作業者;
44、啟動綜掘機、轉載機未按規定撤離人員或在機器運轉中進入轉載機兩邊作業者;
45、不使用信號聯絡、而用敲打、喊話開動設備者;
46、各類司機操作位置不當者;
47、主管科區科長每周至少上崗兩次,機電礦長每周至少上崗一次。
48、各類司機不摘開離合器、開關不置於零位者時離開崗位
49、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
三、有下列問題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1、各類司機上崗後未按規定對各種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或實驗;
2、未按操作規程規定操作;
3、接地電阻、雜散電流未按規定每季測試一次或記錄不全;
4、變電硐室檢修時未執行工作票;
5、硐室有高壓設備未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或高壓危險;
6、要害崗位值班人員脫崗、崗位睡覺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7、崗位人員未在崗位交接班;
8、不完好的機電設備、小型電器、礦燈發放入井;
9、電纜冷補質量不合格;
10、電纜分支點或連接不同電纜接線盒兩端未註明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
11、移動電器設備未上架或兩台以上小型電器未集中上牌板;
12、各種運輸機搭接不合理或拉回煤;
13、支架焊縫開裂;
14、煤電鑽綜合保護未執行每班跳閘試驗一次的規定;
15、變電硐室內機電設備、電纜布置不合理、不便檢修;
16、各種機電設備的按鈕(旋鈕)閉鎖桿不完好;
17、備用設備不完好;
18、電器設備擺放不整齊、傾斜超過15度以上;
19、機電人員上崗時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20、安裝、回收設備不熟悉設備構造,違反工序流程工作;
21、安裝,回收設備不使用規定工具強裝、強拆;
22、井上、井下當班記錄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
23、不能按崗位應知應會安定操作;
24、進入要害場所未登記;
25、軌道絕緣達不到每月測試一次;
26、漏電繼電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試驗;
27、電工作業時,個人勞保防護不全,不符合規定者;
28、井上、下當班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者;
29、進入要害場所未登記或值班不負責任者;
30、檢修完畢未清理現場或清點工具就聯系送電操作者;
31、各種儀表指示不正常,設備仍在運轉的責任者;
32、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
33、質量標准化檢查中,凡不符合質量標准要求,一般性問題每一項罰款50元(設備不完好按輕微問題處理)。
四、對下列情況的責任者加倍處罰
市、縣、公司對各礦檢查,所檢查的問題在復查時仍存在的加倍罰款。
Ⅲ 煤礦預防電氣設備失爆的主要措施是什麼
1.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
2.勤檢查設備和線路
3.建立健全防爆管理措施
3.盡量買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加強員工防爆知識培訓
Ⅳ 煤礦電氣設備失爆標准
法律分析:修配工區、綜機工區參與電氣設備進礦後的驗收,對出廠入井的電氣設備進行檢修調試,重點對過流、漏電保護及防爆性能進行整定、校驗,機電管理科負責抽查。使用單位領用時要檢查驗收,不校驗或校驗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機電管理科要加強「雙突」區域現場檢查,定期對在用機電設備進行完好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如發現失爆、失保等安全隱患,必須立即停止該區域供電,並及時匯報調度所及礦有關領導。隱患整改後必須經機電管理科、安監處共同驗收方准送電;「雙突」區域內發生失爆或失保的,要嚴格按照本文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加重處罰;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或兩次檢查中均出現同一安全隱患的,要給予責任單位機電區(隊)長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煤礦井下電氣管理規定》
第二條 井下電氣管理工作由機電管理科負總責,具體負責井下供電的用電審批,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管理,現場檢查和電氣事故追查,參與規程措施的編制、會審、貫徹及電氣管理基礎資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條 各單位(含井下及井下輔助單位,下同)行政正職是本單位電氣管理第一責任者,分管機電的副科(區)長對本單位電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未設機電副科(區)長的單位必須指派一名副科(區)長分管井下電氣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機電區(隊)長要准時參加電管例會和機電例會。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必須向機電礦長(副總)請假。
Ⅳ 煤礦井下監測監控線纜,設備的回收管理制度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一、井下電氣管理(一)井下電氣工作應做到「三消滅」,即消滅電氣失爆、消滅電纜不合格吊掛、消滅電氣明線頭、雞爪子、羊尾巴,並應杜絕重大及以上電氣責任事故。(二)電管組全面負責井下電氣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具有:用電審批權、電纜審批權、現場檢查權、電氣事故追查權、停止威脅安全的用電權。(三)井下所有掘進頭的局扇必須實行「三專兩閉鎖」供電,實行雙局扇、雙電源,做到采、掘分開供電。所有局扇電源電纜都必須敷設在有新鮮風流的進風巷道內,串聯通風的局扇電源電纜必須在新鮮風流處設有分斷開關,以便排放瓦斯時切斷風流中電源。(四)新采區安裝必須有經礦有關領導審批的供電系統設計圖,安裝單位必須按圖施工,電管組監督檢查,不符合設計要求應立即整改,否則不準送電。若安裝單位在安裝過程中,需要改供電系統設計圖時,必須經礦有關領導審批方可進行安裝,否則安裝完畢進行交接時,電管組不予簽字驗收。(五)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執行包機到人,掛牌留名。無專責牌、有牌不填寫或填寫不齊全、字跡不清、填寫錯誤均為不完好設備。(六)電氣設備應上台,兩件以上的小型電器應上板,零部件應齊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規格應一致,禁止大蓋朝幫或喇叭咀朝上,違反上述規定均為不完好設備。(七)饋電開關的短路保護整定值必須做到計算值、標牌值、實際值三相符,實際值小於計算值的為不完好設備,實際值大於計算值的按失爆論處。(八)短期內停用的電氣設備應切斷電源,由電源使用單位維護,未移交前的新安裝設備以及待撤除設備,由安裝、撤除單位維護。(九)無單位使用或無人專責維護的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應切斷電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專責維護為止。(十)一旦發現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事故隱患,不論什麼人都必須立即切斷電源,然後向調度室匯報。(十一)嚴禁開關小孔接660V電源(檢漏繼電器除外);嚴禁開關電源、負荷側接線柱顛倒使用;嚴禁電器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超壓使用。一經發現,必須立即整改,否則,按失爆論處。(十二)井下使用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包括:短路保護、過載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皮帶機保護、煤電鑽保護、照明信號綜保、電機綜保及風電閉鎖等,並堅持每天試驗檢查1次漏電保護,還應每月做1次遠端模擬漏電試驗,接地保護每季測量1次接地電阻。上述保護不合格者應立即停電處理,否則停止使用。新安裝電氣設備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不合格不準送電運行。(十三)井下電纜嚴禁冷包頭。損壞的電纜必須立即更換升井修補或聯系冷補,露芯線者不得冷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冷包。(十四)井下電氣設備及電纜應每月測量1次絕緣電阻值,並認真記錄交電管組保存,絕緣不合格者應立即處理或更換。(十五)各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設備檢修記錄和事故分析追查記錄,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追查一處理,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電管組每月抽查1次。(十六)井下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設備完好標准》的有關規定。(十七)違反下列規定之一者,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處罰:1、電氣設備沒有專責牌,有牌不填寫或不全,字跡不清,填寫錯誤。2、發生電氣失爆或明接頭。3、甩各種安全保護裝置。4、設備不可靠而繼續使用者。5、用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者。6、故意刁難、打罵、報復電管人員,造成後果者交保科處理。7、電管組負責聯系的工作,未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認真完成的。8、開關小孔出660V電源、設備電源負荷側顛倒使用或超電壓使用。9、不按時交試驗記錄資料。10、開關、電機上有淋水、雜物或埋壓。11、因失修導致設備、電纜燒壞。12、相關單位不派機電工參加每月全礦機電設備完好檢查的。13、由於電管員工作疏忽,造成停電事故的,追究電管員行政責任。14、電管組要加強對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每月必須組織2次對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15、電管組在電氣管理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制度,如因工作中玩忽職守,管理不善,造成井下重大電氣事故,除追究責任者責任外,還要免去電管組組長職務。16、電氣安全管理工作的獎勵和罰款在財勞部立帳,由電管組開據,憑證由機電礦長和機電副總掌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罰款單一式三份,財勞部、電管組、被罰單位各持1份。(十八)井下供電維修和安全責任范圍。1、井下中央變電所及各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由機電科負責。2、從井下變電所接(移動變電站)660V和1140V電源,自變電所饋電開關接線柱以下均由使用單位負責。3、從采區變電所引出10kV高壓電纜向采區移變或高防開關供電,自移變或高防開關以下均由使用單位負責,從采區變電所至移變或高防開關的高壓電纜由機電科負責(含接線頭)。4、幾個單位共用一條660V供電線路時,變電所至第一用戶的電纜設備及小型電器由第一用戶負責維護,第一用戶至第二用戶的電纜及小型電器由第二用戶負責維護,依次類推,以後新增的供電線路由新增用戶負責維護。電工工作安全措施為了確保「安全第一」宗旨,為了保證工作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和電力系統及設備的安全運行,特製定安全措施如下:望工作中嚴格執行。1、工作人員工作前必須穿戴符合要求的勞保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絕緣鞋)2、工作人員常用的工具必須完好,符合要求,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戴上絕緣手套,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墊(台)上進行。3、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前,必須工作票,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如停電、放電、驗電、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牌等),工作完畢後或全線路無人工作,經檢查無誤後拆除安全設施後,方可聯系送電。4、停送電時要設專人負責聯系,禁止帶信、電話聯系送電。5、高空作業(2米以上)時要系好合格的險帶,慎防發生意外。6、起重前所有的起重用具必須經過詳細的檢查,必須保證完好,符合或大於起重物品的噸位。7、使用儀表時,要使用符合電壓等級的儀表測試。8、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精神集中,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禁打鬧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9、工作人員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機電安全處罰規定為了進一步強化機電安全管理,把機電事故控制在萌芽狀態,杜絕重大機電事故發生,更好地搞好機電安全,制定機電安全罰款規定。一、有下列問題的責任者罰款500元1、井下電氣設備出現失爆者;2、井下帶電作業,明火操作電氣設備者;3、井下電纜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口者;4、瓦斯濃度超限,不按規定停機、斷電者;5、停電作業不驗電、放電、不掛地線、不掛警示牌就觸及電氣設備者;6、電氣設備附近1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超過0.5%帶電檢修者;7、帶電檢修或開蓋目測高壓電氣設備;8、井下約時或違反規定送電者;9、井下無計劃隨意停電者;10、非專職和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者;11、操作電壓電氣設備機電人員上崗時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者;12、電纜芯線截面不夠超負荷使用者;13、機電設備保護不全或失靈、甩掉保護或發現保護失靈繼續使用者;14、井下不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及就檢查者;15、防爆電氣設備未經防爆檢查合格、未貼防爆合格證下井者;16、未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者;17、無措施或不按措施規定用溜子、皮帶運送材料、備件者;18、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者;19、掘進機停機或檢修時截割頭未落地者;20、乳化液自動配液裝置不能正常使用者;21、採煤機無閉鎖溜子的電氣保護裝置或閉鎖失靈者;22、開機前未發出信號或不按信號操作者;23、隨意改動繼電器保護定製者;24、電氣設備整定不合理或保險不合理;25、井下電氣設備及小型電氣出現嚴重失爆的包機者;26、未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制度進行作業者;27、帶負荷拉隔離閘開關的作業者;28、有故障的設備未排除、強行送電的操作者;29、帶電搬遷電器設備者,帶電移動高壓電纜者,操作時使用安全用具不合格者;30、檢修設備不停電,不閉鎖開關者;31、未摘開離合器、未閉鎖採掘機、液壓鑽車而站在機身上作業者;32、私自打開閉鎖送電包機者;33、不是電氣工而隨便操作機電設備者;34、甩掉三大保護或失靈設備仍繼續使用者;35、設備轉動部位、未加防護罩操作運行作業者;36、設備運轉、皮帶運行時,在設備、皮帶上跨越者;37、未閉鎖溜子進入現場作業者;38、其它認可行走嚴重的三違者。二、有下列問題的責任者罰款200元1、井下機電工上崗未攜帶瓦檢儀和不合格的電工工具及電筆;2、乳化液無檢測儀器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加壓泵吸空仍繼續使用;3、高壓絕緣手套、絕緣鞋、驗電器未按規定時間(一年)試驗;4、高壓設備的過流保護、無壓釋放未按規定時間(一年)校驗;5、隨便改變防爆電氣內部接線端子或增減電器元件;6、用其它材料代替設備所要求的保險、保護的;7、井下接地系統不完整、不可靠或接地不符合要求;8、接地線、連接母線材質不合格、埋設不正確、接地電阻不符合要求;9、電氣設備導線或接頭出現虛接、接頭變形或接頭發熱;10、高壓開關櫃無照明;11、檢漏繼電器未上鎖、無照明、儀表指示不準確;12、變電硐室溫度超過30℃,無合格的溫度計;13、井下硐室採用燈泡取暖;14、高壓鎧裝電纜無定期防腐,發生銹蝕、外皮脫落、吊掛不符合要求;15、不同型號的電纜直接連接;16、液壓支架出現死架;17、耙斗絞車不完好,鋼絲繩有斷絲斷股;18、耙斗機鋼絲繩固定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19、綜采工作面支架間無照明:20、移變高壓安全聯鎖按鈕未投入使用;21、溜子大鏈沒有使用緊鏈器;22、坐在減速器上開皮帶、溜子;23、溜子機頭、機尾固定不牢而使用;24、用木料、鐵器處理皮帶跑偏;25、溜子漂鏈運行時,用腳蹬、手搬、撬棍強行處理;26、掘進機停機後截割頭未及時落地;27、用煤電鑽、風鑽打眼帶手套領鑽桿;28、不用信號運行聯系起吊作業;29、崗位司機未持證上崗;30、設備電纜被雜物埋、壓;31、導線接頭出現變形的責任者;32、處理電氣設備出現一般性失爆的責任者;33、私自甩掉某種保護,隨意改動整定值者;34、液壓聯軸節防爆片,易熔塞材料不符合規定者;35、高壓、低壓保險用其它材料代替者;36、停電後不驗電就觸及電氣設備者;37、未按實際的操作票,工作票內容進行操作者;38、電工使用工具不符合檢修設備電壓等級使用者;39、井下檢修、安裝無措施作業者;40、掘進機、液壓鑽車、側裝車沒有照明作業者。41、井下起吊重物時,人員站在中午墜落范圍下方或沒有專人指揮,不用信號進行聯系起吊作業者;42、處理機組未斷電源和取下手把或機組運行范圍內有人工作者;43、耙岩機、裝岩機等在使用鋼絲磨損超過規定(斷10%斷股、挽疙瘩)作業者;44、啟動綜掘機、轉載機未按規定撤離人員或在機器運轉中進入轉載機兩邊作業者;45、不使用信號聯絡、而用敲打、喊話開動設備者;46、各類司機操作位置不當者;47、主管科區科長每周至少上崗兩次,機電礦長每周至少上崗一次。48、各類司機不摘開離合器、開關不置於零位者時離開崗位49、其它認為性質一般的三違者。三、有下列問題對責任者罰款100元1、各類司機上崗後未按規定對各種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或實驗;2、未按操作規程規定操作;3、接地電阻、雜散電流未按規定每季測試一次或記錄不全;4、變電硐室檢修時未執行工作票;5、硐室有高壓設備未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或高壓危險;6、要害崗位值班人員脫崗、崗位睡覺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7、崗位人員未在崗位交接班;8、不完好的機電設備、小型電器、礦燈發放入井;9、電纜冷補質量不合格;10、電纜分支點或連接不同電纜接線盒兩端未註明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11、移動電器設備未上架或兩台以上小型電器未集中上牌板;12、各種運輸機搭接不合理或拉回煤;13、支架焊縫開裂;14、煤電鑽綜合保護未執行每班跳閘試驗一次的規定;15、變電硐室內機電設備、電纜布置不合理、不便檢修;16、各種機電設備的按鈕(旋鈕)閉鎖桿不完好;17、備用設備不完好;18、電器設備擺放不整齊、傾斜超過15度以上;19、機電人員上崗時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20、安裝、回收設備不熟悉設備構造,違反工序流程工作;21、安裝,回收設備不使用規定工具強裝、強拆;22、井上、井下當班記錄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23、不能按崗位應知應會安定操作;24、進入要害場所未登記;25、軌道絕緣達不到每月測試一次;26、漏電繼電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試驗;27、電工作業時,個人勞保防護不全,不符合規定者;28、井上、下當班填寫缺項、漏項的責任者;29、進入要害場所未登記或值班不負責任者;30、檢修完畢未清理現場或清點工具就聯系送電操作者;31、各種儀表指示不正常,設備仍在運轉的責任者;32、其它認為性質輕微的三違者;33、質量標准化檢查中,凡不符合質量標准要求,一般性問題每一項罰款50元(設備不完好按輕微問題處理)。四、對下列情況的責任者加倍處罰市、縣、公司對各礦檢查,所檢查的問題在復查時仍存在的加倍罰款。
Ⅵ 煤礦井下開關喇叭嘴失爆都有哪些規定 在線等答案 跪求
煤礦井下開關喇叭嘴失爆就是使用中的電氣設備(五小電器、纜線)失去耐爆性能和不傳爆性能。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判定為失爆。
(一)、外殼有裂紋、開焊、嚴重變形。嚴重變形是指長度超過50 mm,同時凹、凸深度超過5 mm者。
(二)、隔爆外殼有銹皮脫落、聯鎖裝置不全、變形,起不到機械連鎖作用的,防爆面銹蝕的。
(三)、隔爆觀察窗的透明件松動、破裂或機械強度不符合規定的。
(四)、設備隔爆腔之間的隔爆結構被破壞,如隔爆型電動機內的隔爆絕緣座被去掉等情況。
(五)、改變隔爆外殼原設計安裝尺寸,導致電氣間隙或爬電距離不符合規定者。

(6)煤礦井下電器設備失爆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對於機械傷痕深度、寬度均不超0.5mm ,其傷痕投影長度不超過相對容積結合面寬度50%,個別傷痕深度不超過1 mm,其傷痕距結合面最短無傷距離相加不大於相應容積規定的結合面寬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項超過均為失爆。
隔爆面應塗以適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銹油(如醫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後也塗凡士林油),如無防銹油或磷化面脫落均為失爆。塗油應在防爆上形成一層薄膜為宜,塗油過多為不完好。(如磷化面脫落小於隔爆面徑向長度1/3並塗有防銹油可不算失爆,但為不完好)。
Ⅶ 礦井維修電工操作規程
礦井維修電工操作規程
維修電工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在掌握電工基本的知識和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操作規程後,才能參加電工的實際操作。下面一起來跟我了解下礦井維修電工的操作規程吧。
一、上崗條件
第1條經過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進行電氣操作。
第2條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准》、《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准》和電氣設備防爆的有關標准和規定。
第3條具備電工基本知識,熟悉所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電氣設備和電纜線路的主要技術特徵,以及電纜的分布情況。
第4條了解所負責維修的設備性能原理和保護裝置的運行狀況,有維修及故障處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礎理論,論能獨立工作。
第5條熟悉礦井巷道布置,了解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熟悉在災害情況下的停電順序及人員撤離路線,掌握電氣防滅火方法和觸電搶救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6條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第7條高壓電氣設備停送電操作,必須填寫工作票。
第8條檢修、安裝、挪移機電設備、電纜時,禁止帶電作業。
第9條井下電氣設備在檢查、修理、搬移時應由兩人協同工作,相互監護。檢修前必須首先切斷電源,經驗電確認已停電後再放電(采區變電所的電氣設備及供電電纜的放電,只能在硐室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才准進行)、懸掛接地線,操作手把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後,才允許觸及電氣設備。、
第10條操作電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高壓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作。操作知伏級電氣設備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或穿高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的絕緣應良好。
第11條井下電氣維修工工作期間,應攜帶電工常用工具、與電壓等級相符的驗電筆和攜帶型瓦斯檢測儀。
第12條井下使用普通型儀錶行測量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只准在瓦斯濃度為1%以下的地點使用。
2、在測定設備或電纜約緣電阻後,必須將導體完全放電。
3、被測設備中有電子插件時,在測量絕緣電阻之前。必須拔下電子插件。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井下電氣維修工八井前應檢查、清點應帶的工具、儀表、零部件、材料、檢查驗電筆是否保持良好狀態。
第14條供電干線需停電檢修時,事先必須將停電時間及影響范圍通知有關區隊。
四、正常操作
第15條井下中央變電所(含水平變電所)、有值班員值班的采區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設備的操作,必須由值班員根據電氣工作票、倒閘操作票進行停電操作。單人值班的由維修工監護,無人值班的采區變電所、配電點,或移動變電站的操作,由檢修負責人安排熟悉供電系統的專人操作,由檢修負責人監護。
第16條對維修職責范圍內設備的維修質量,應達到《煤礦礦井電設備好標准》的要求,高低壓電纜的懸掛就符合有關《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要求。設備檢修或更換零部件後,應達到檢修標准要求。電纜接線盒的製作應符合有關工藝要求。
第17條饋電開關的.短路、過負荷、漏電保護裝置應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確,動作可靠。
第18條移動變電站的安裝、運行、維修和管理必須按照煤炭部《煤礦井下1140伏電氣設備安全技術和運行的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其漏電保護主、輔接地極的安裝、維護必須符合要求。
第19條各類電氣保護裝置應按裝置的技術要求和負載的有關參數正確整定和定期校驗。
第20條電流互感器二次迴路不得開路,二次側接地線不準斷路。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進行通電試驗時,應採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電。
第21條在檢查和維修過程中,發現電氣設備失爆時,應立即停電進行處理。對在現場無法恢復的防爆設備,必須停止運行,並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22條電氣設備檢修中,不得任意改變原有端子序號、接線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護裝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條檢漏繼電器跳閘後,應查明跳閘原因和故障性質,及時排除後才能送電,禁止在甩掉檢漏繼電器的情況下,對供電系統強行送電。
第24條電氣設備的局部接地螺栓與接地引線的連接必須接觸可靠,不準有銹蝕。連接的螺母、墊片應鍍有防銹層,並有防松墊圈加以緊固。局部接地極和接地引線的截面尺寸、材質均應符合有關規程細則規定。
第25條;鎧裝電纜芯線連接必須採用冷壓連接方式,禁止採用綁扎方式。
第26條連接屏蔽電纜時,其半導體屏蔽層應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劑(阻燃清洗劑)將導電顆粒洗干凈。對於金屬屏蔽層,不允許金屬絲刺破芯線絕緣層。屏蔽層剝離長度應大於國家標准規定的耐泄痕性d級絕緣的最小爬電距離的1.5~2倍。
第27條使用ZC—18型測量儀測量接地電阻時:
1、直線距被測接地極E'20米和40米處分別埋入電位探測針P'我電流探測針C'。
2、用導線將E'、P'、C'分別與搖表相應的E、P、C相連接。
3、儀表水平放置,調零位調節器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4、將倍率標度盤拔至乘10檔,慢慢轉動發電機手把,同時轉動測量標度盤,使檢流計指針指在黑線上。
5、當檢流計指針接近平衡時,加快發電機手把轉速至120轉/分鍾以上,調整測量標度盤使指針指在黑線上。
6、當測量標度盤讀數小於1時,將倍率標度盤置於乘1擋,再重新調測量標度盤。
7、標度盤讀數乘以倍率即為所測接地電阻值。
五、特殊操作
第28條凡有可能反送電的開關必須加鎖,開關上懸掛“小心反電”警示牌。如需反送電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和損壞設備。
Ⅷ 井下電氣設備故障處理方法
1、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電動挖掘機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高壓,不超過10000V。低壓,不超過1140V。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2、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扒渣機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卸煤機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註明,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3、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小型挖掘機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Ⅸ 做好井下電氣失爆管理工作有哪些先進經驗
1. 在設備選型時,應根據需要選擇符合工作場所環境要求的防爆電氣設備。
2.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設備。
3. 防爆電氣設備的采購必須選用國家規定的有生產資質的生產廠家的設備,並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 把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入井關。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防爆檢查員檢驗防爆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5. 把好防爆電氣設備的現場使用、維修關。
1) 防爆電氣設備的使用、安裝和維修,必須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機電專業人員擔任。
2) 安裝、維修後的防爆電氣設備經驗收達到完好標准,方可投入使用。
3) 防爆電氣設備禁止超過其額定值運行。
6. 把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巡迴檢查關
1) 所有防爆電氣設備實行包機管理、設備掛牌,責任到人,分台管理。
2) 各基層隊要加強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管理工作,每班應安排專人對對所轄防爆電氣設備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出的問題,要立即進行處理。
3) 機電管理部門要做好全礦的防爆電氣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對檢查出的問題,應責令責任單位立即進行處理,並按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7. 加強礦燈管理,杜絕礦燈失爆。
Ⅹ 煤礦井下電氣設備失爆說的是多少伏電壓以上的設備
不管電壓抄多高,只要其襲火花能量能點燃瓦斯、煤塵都需要採取防爆措施。一般來說,煤礦井下電氣設備36V以上的設備都會存在失爆。36V以下多為本質安全型電路,失爆幾率小一些,但也不全是本質安全型電路,即使採用本質安全型電路,出現某些特殊故障時也會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