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販賣間諜設備犯法嗎
間諜設備是神馬設備?竊聽器?間諜罪如下:第一百一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如果該間諜設備屬於取得國家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不是假冒偽劣,當然可以販賣。
❷ 專用間諜器材由什麼部門確認
法律分析:專用間諜器材應由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❸ 美駐多國大使館被爆購買間諜設備,對此大家該如何看
美國這樣做很正常,我覺得或許別的國家也會這樣做,只是我們一直都不太喜歡美國,所以也就什麼都往壞處想
❹ 非法買賣間諜器材的量刑標准
最新刑法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量刑標准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❺ 非法購買專用間諜器材罪
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的定罪:行為人實施了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就應當以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定罪。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的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❻ 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立案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3條的規定,無權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製造、買賣上述器材的,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❼ 專用間諜器材有什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面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❽ 間諜專用器材有哪些
間諜專用器材如下:
1、口紅手槍。
2、扣眼相機。
3、微點相機。
4、皮鞋發射器。
5、狗屎情報傳遞機。
6、恩尼格瑪機。
7、密碼盤。
8、毒雨傘。
9、鴿子相機。
1、樹樁竊聽器。
❾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秘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衛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秘密等。另外,秘密聯絡、截密等器材直接關乎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對這些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由國家安全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安排、批准。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范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部門進行偵查、保衛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部門嚴格控制。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在法律上屬於一般禁止的事項,因此除非已有國家安全部門明確的指定、批准,原則上均屬於非法生產、銷售。實踐中對於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必須提供其生產、銷售行為已經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為合法的,應當認定其為非法生產、銷售。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否屬於非法行為的證據規則不同於一般案件,這是因為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除經專門特許外,均為非法,即國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國家安全部門指定、特許專用間諜器材生產、銷售是不同於其他行業管理的,其指定、特許行為一般是不對外公布的,所以,行為人不能提供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本身就說明其行為是非法的;同樣,即便經過指定、批準的,如果其行為超出指定、批准范圍,超出部分仍應認定為非法,非法生產是指未經批准,運用各種手段加工、製作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實踐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設計加工,如設計加工竊聽裝置;自行編制,如編制一次性密碼本;組裝,如購買電子元器件組裝竊聽裝置;改裝,如把一般民用電子設備改裝成電子截聽設備等,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段,只要從無到有地製造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設備經過改造變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就構成非法生產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只要行為人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家安全部確認的專用間諜器材,即使其產品質量、性能低於合法生產的專用間諜器材,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銷售是指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向沒有法定使用許可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為了出售而走私、購買專用間諜器材的,以非法銷售論。但如果走私專用間諜器材達到走私罪標準的(偷逃應繳稅額在50000元以上),應作為牽連犯比較兩罪分別可能判處的刑罰,從一重處斷。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則不必過於苛刻,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❿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什麼負責
專用間諜器材應由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10)間諜設備如何購買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屬於《國家安全法》第五條所稱的"重大貢獻":
(一)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發現、破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情況,防範、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
(三)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
(四)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表現突出的;
(五)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十九條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所稱"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