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屬非金屬礦山哪些設備屬特種設備
如果你要用到鍋爐、起重設備和壓力容器(包含大於1立方米、0.1Mpa儲氣罐、內反應釜,易燃、易爆、容有毒、有害化學品容器)都屬於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必需由具有國家頒發的許可證企業設計、製造,驗收和使用許可均由當地技術監督局負責,詳細可到當地技術監督局咨詢。
Ⅱ 非煤礦山六大系統是指哪六種
非煤礦山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
1、監測監控系統
監控系統又稱之為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典型的監控系統主要由前端音視頻採集設備、音視頻傳輸設備、後端存儲、控制及顯示設備這五大部分組成,其中後端設備可進一步分為中心控制設備和分控制設備。
2、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當事故發生時,救援人員可以根據系統所提供的數據、圖形,及時掌握事故地點的人員和設備信息,也可以通過求救人員發出呼救信號,進一步確定人員位置及數量,及時採取相應的救援措施,提高應急救援工作的效率。
3、緊急避險系統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有自救器、救生艙、避難所、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難所。
4、壓風自救系統
壓縮空氣自救裝置是一種固定在生產場所附近的固定自救裝置,當發生煤和瓦斯突出或突出前有預兆出現時,工作人員進入自救裝置,打開壓氣閥避災。它的氣源來自於生產動力系統「壓縮空氣管路系統」。
5、供水施救系統
所有採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員較集中的地點、井下各作業地點及避災硐室(場所)處設置供水閥門,保證各採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提供應急供水。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三通及閥門。
6、通信聯絡系統
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以及采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井下避難硐室(救生艙)、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
Ⅲ 誰知道那些設備屬於煤礦特種設備都有什麼要求啊急急如律令~~~
採煤機、 刮板輸送機、 橋式轉載機、 錘式破碎機、 自移裝置、 刨煤機、液壓支架
Ⅳ 礦山開采設備有哪些
礦山開采,要很露天開采和地下開采,但是我過一般都是地下開采(也是井工開采),不同的開采方式機械不一樣,還要看是那種礦山,煤礦,非煤!
煤礦一般有,採煤機,掘進機,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液壓支架,單體液壓支柱,鋼梁,通風機,礦車(一般是有軌礦車),一些礦井還有罐籠,箕斗提升,等等
你這個問題太籠統了,看你想說的是哪方面的礦山
非煤礦山就更多了,比如選礦機,篩選機,等等
建議你首先弄清的是你想問的是哪類礦山!
Ⅳ 煤礦特種設備有哪些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與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
煤礦相關的主要是鍋爐,和空氣壓縮機,如果有豎井的話,罐籠應該也算
Ⅵ 煤礦的特種設備有哪些
主要是鍋爐,儲氣罐,電動行車,各種車輛,氧氣乙炔瓶,空氣壓縮機,罐籠,提升絞車,箱式礦車等!!!!望採納
Ⅶ 1.什麼叫做非煤礦山
非煤礦山是指開採金屬礦石、放射性礦石以及作為石油化工原料、建築材料、輔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屬礦物(煤炭除外)的礦山和尾礦庫。非煤礦山雖無瓦斯爆炸的危險,但在其他方面與煤礦無根本區別。由於礦體條件多種多樣,非煤礦山的采礦方法主要有空場、充填、崩落三大類。
有害因素
起重傷害
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事故和觸電。在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選礦車間和機修車間存在大量的起重設備,發生起重傷害的幾率比較大。其危害因素主要表現為牽引鏈斷裂或滑動件滑脫、碰撞、突然停車等。由此引發的事故有毀壞設備、人員傷亡、影響生產等。起重傷害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超載;牽引鏈或產品未達到規定質量要求;無證操作起重設備或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開關失靈,不能及時切斷電源,致使運行失控;操作人員注意力不集中或視覺障礙,不能及時停車;被運物件體積過大;突然停電;起重設備故障等。在生產過程中,還存在壓力容器爆炸、高溫、腐蝕、雷擊、地震、採光照明不良等危險、有害因素。
輻射
輻射危害:一般非煤礦山開采,即使不是生產鈾等放射性礦石的礦山,都含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質,如氡。氡的產生是226鐳原子衰變的結果,這種衰變是自然發生的,人們無法控制這種衰變,因而氡的產生是連續的,氡從岩石里跑到空氣中的過程也是連續的。氡進入人體的主要途徑是呼吸道。吸人的氡經上呼吸道進入肺部,並通過滲透作用至肺泡壁溶於血液循環系統分布到全身,並積聚在含脂肪較多的器官或組織中,按其本身固有的規律進行衰變,損害肺部和上呼吸道,加速某些慢性疾病的發展,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
火災
火災具有突發性的特點,雖然存在有事故徵兆,但由於監測、預測手段不完善,以及人們對火災發生規律掌握不夠等原因,火災往往在人們意想不到的時候發生。火災事故後果往往比較嚴重,容易造成重大傷亡,尤其是特大火災事故。因此,必須加強對火災事故的預防。發生火災事故的原因比較復雜,因為構成燃燒條件的三要素(著火源、可燃物、助燃物)普遍存在於人們的生產、生活中。例如,著火源有明火、化學反應熱、物質的分解自燃、熱輻射、高溫表面、撞擊或摩擦、電氣火花、靜電放電、雷電等多種;可燃物有各種可燃氣體、可燃固體、可燃液體。非煤礦山火災事故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生活和生產用火不慎。通過對大量火災事故的調查和分析表明,有不少事故是由於操作者缺少有關的科學知識,在火災險情面前思想麻痹,存在僥幸心理,不負責任,違章操作。
(2)設備不良。如設計錯誤且不符合防火或防爆的要求,電氣設備設計、安裝、使用維護不當等。
(3)物料的原因。例如,可燃物質的自燃,各種危險物品的相互作用,機械摩擦及撞擊生熱,在運輸裝卸時受劇烈振動等。
(4)環境的原因。如潮濕、高溫、通風不良、雷擊、靜電、地震等自然因素。
(5)管理的原因。
(6)建築結構布局不合理,建築材料選用不當等因素。
粉塵和雜訊
非煤礦山在生產過程中(如鑿岩、爆破、鏟裝、放礦、運輸和破碎等)會產生大量的粉塵,尾礦庫也存在一定的粉塵。粉塵危害性大小與粉塵的分散度、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粉塵物質組成及粉塵濃度有關,一般隨著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有害物質的增加而增大。不同粒徑的粉塵中,呼吸性粉塵對人的危害最大。人員長期吸人粉塵後,使肺組織發生病理學改變,因此喪失正常的通氣和換氣功能,嚴重損害身體健康。
雜訊就是使人感到不愉快的聲音,不僅對人體的聽力、心理、生理產生影響,還可引起職業性耳聾,而且對生產活動也產生不利影響。在高雜訊環境中作業,人的心情易煩躁,容易疲勞,反應遲鈍,工作效率低,可誘發事故。雜訊產生於物體的振動,振動是生產中常見的危險因素,它與雜訊相結合作用於人體。振動可直接作用於人體,也可通過地板或其他物體作用於人體,按其作用部位可分為局部振動和全身振動。產生振動多見於使用風動工具、電動工具及其他有較強機械摩擦作用的地方。
在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雜訊與振動主要來源於氣動鑿岩工具的空氣動力雜訊,各設備在運轉中的振動、摩擦、碰撞而產生的機械雜訊和電動機等電氣設備所產生的電磁輻射雜訊。產生雜訊和振動的設備和場所主要有:空壓機和空壓機泵房;通風機和通風機房;水泵和水泵房;絞車和絞車房;爆破作業場所;破碎設備和破碎作業場所;鑿岩設備和鑿岩工作面;運輸設備和設備通過的巷道;裝岩機和裝岩作業場所;機修設備(如鍛釺機)及機修車間等。
水災
(1)造成水害的原因。在非煤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存在由地表塌陷或地質構造形成的裂隙、通道進入礦井的地表水危害,采空區和廢棄巷道中儲存的「人工水體」的危害,以及原岩溶洞、裂隙等構造中的原岩水體的危害。產生水害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採掘過程中沒有探水或探水工藝不合理;採掘過程中突然遇到含水的地質構造;爆破時揭露水體;鑽孔時揭露水體;地壓活動揭露水體;排水設施、設備設計不合理;排水設施、設備施工不合理;採掘過程中違章作業;沒有及時發現突水徵兆;發現突水徵兆沒有及時採取探水措施或沒有及時探水;發現突水徵兆後沒有及時採取防水措施;發現突水徵兆採取了不合適的探水、防水措施;採掘過程中沒有採取合理的疏水、導水措施,使采空區、廢棄巷道積水;巷道、工作面和地面水體內外連通;降雨量突然加大時,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
(2)危害及破壞形式。礦井、地表水或突然降雨都可能造成礦井水災事故,這些事故包括:
①採掘工作面突水;
②採掘工作面或采空區透水。由於各種通道使采空區與儲水體連通,使大量的水體直接進入采空區,從而形成采空區、巷道甚至礦井被淹;
③地表水或突然大量降雨進入井下。通過裂隙、溶洞、廢棄巷道、透水層、地表露頭與采空區、巷道、採掘工作面連通,使大量的水體直接進入采空區再進人人員作業場所,或直接進入作業場所。
機械傷害
機械性傷害主要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捲入、絞、碾、割、刺等形式的傷害。各類轉動機械的外露傳動部分(如齒輪、軸、履帶等)和往復運動部分都有可能對人體造成機械傷害。
同時機械傷害也是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最常見的傷害之一,易造成機械傷害的機械、設備包括:運輸機械,掘進機械,裝載機械,鑽探機械,破碎設備,通風、排水設備,選礦設備,其他轉動及傳動設備。
墜落和提升運輸
墜落危害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非煤礦山生產中可能產生墜落傷害事故的主要場所或區域有:豎井、斜井、天井、溜井、采場及各類操作平台。
提升運輸是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非煤礦山主要有豎井提升、斜井提升和水平運輸(機車運輸、帶式輸送機運輸)。提升運輸事故主要表現為:
(1)豎井提升:斷繩、過卷、蹲罐毀物傷人;突然卡罐或急劇停機,擠罐或信號工、卷揚工操作失誤造成人員墜落。
(2)斜井提升:跑車、掉道毀物傷人;斜井落石傷人。其中跑車事故是斜井提升運輸危害最大的事故,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有如下2種:
①礦車運行狀態不良。
a.鋼絲繩斷裂。鋼絲繩承載時強度不夠或負荷超限時都可能產生鋼絲繩斷裂。
b.摘掛鉤失誤。未掛鉤下放或過早摘鉤,都會造成跑車事故。
c.制動裝置失靈。制動裝置主要包括工作閘或制動閘,如果失效就會造成制動裝置失靈。
d.絞車工操作失誤。司機精神不集中,未帶電「放飛車」。
e.掛車違章。超掛車輛、車輛超裝或車輛脫離連接。
②防跑車裝置。
a.設計原因。主要指設計的防跑車裝置不符合實際,不能起到防跑車作用。
b.安裝缺陷。不安裝或安裝不當,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c.工作狀態不良。工作狀態異常或出現故障,起不到防跑車的作用。
(3)水平運輸。
①機車運輸:常見的事故有機車撞車,機車撞、壓行人,機車掉道等。其中機車撞壓行人是危害最大的事故。產生機車運行撞壓傷人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a.行人方面。行人行走地點不當,如行人在軌道間、軌道上、巷道窄側行走,就可能被機車撞傷;行人安全意識差或精神不集中,行人不及時躲避、與機車搶道或扒跳車,都可能會造成事故;周圍環境的影響,如無人行道、無躲避硐室、設備材料堆積、巷道受壓變形、照度不夠、雜訊大等。
b.機車運行方面。操作原因,如超速運行、違章操作、判斷失誤、操作失控等;制動裝置失效等。
c.其他因素。如無信號或信號不起作用、操作員無證駕駛或精神不集中、行車視線不良等。
②膠帶運輸:主要表現為絞人傷害,膠帶運輸機產生絞人傷害的主要原因有:
a.人的因素:膠帶機運轉過程中清理物料、加油或處理故障;疲勞失誤、絆滑跌倒、衣袖未扎;違章跨越、違章乘坐;操作人員精神不集中。
b.物的因素:防護裝置失效;設計不滿足要求;信號裝置失效或未開啟等。
電氣設備或設施
非煤礦山生產系統大量使用電氣設備,存在電氣事故危害。充油型互感器、電力電容器長時間過負荷運行,會產生大量熱量,導致內部絕緣損壞,如果保護監測裝置失效,將會造成火災、爆炸;另外,配電線路、開關、熔斷器、插銷座、電熱設備、照明器具、電動機等均有可能引起電傷害。
(1)電氣火災產生原因。
①由於電氣線路或設備設計不合理、安裝存在缺陷或運行時短路、過載、接觸不良、鐵心短路、散熱不良、漏電等導致過熱。
②電熱器具和照明燈具形成引燃源。
③電火花和電弧,包括電氣設備正常工作或操作過程中產生的電火花、電氣設備或電氣線路故障時產生的事故電火花、雷電放電產生的電弧、靜電火花等。
(2)電擊危害。
①分布。配電室、配電線路以及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各種電氣拖動設備、移動電氣設備、手持電動工具、照明線路及照明器具或與帶電體連通的金屬導體等,都存在直接接觸電擊或間接接觸電擊的可能。
②傷害方式和途徑。
a.傷害方式。觸電傷害是由電流的能量造成的。當電流流過人體時,人體受到局部電能作用,使人體內細胞的正常工作遭到不同程度破壞,產生生物學效應、熱效應、化學效應和機械效應,會引起壓迫感、打擊感、痙攣、疼痛、呼吸困難、血壓異常、昏迷、心律不齊等,嚴重時會引起窒息、心室顫動而導致死亡。
b.傷害途徑。人體觸及帶電體;人體觸及正常狀態下不帶電而當設備或線路故障(如漏電)時意外帶電的金屬導體(如設備外殼);人體進入地面帶電區域時,兩腳之間承受到跨步電壓。
③產生電擊的原因。
a.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在設計、安裝上存在缺陷,或在運行中缺乏必要的檢修維護,使設備或線路存在漏電、過熱、短路、接頭松脫、斷線碰殼、絕緣老化、絕緣擊穿、絕緣損壞、PE線斷線等隱患;
b.沒有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如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安全電壓、等電位連接等),或安全措施失效;
c.電氣設備運行管理不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d.電工或機電設備操作人員的操作失誤,或違章作業等。
(3)可能造成觸電的場所。
①分布。配電室、配電線路等。
②傷害方式和途徑。
a.傷害方式。由電流的熱效應、化學效應、機械效應對人體造成局部傷害,形成電弧燒傷、電流灼傷、電烙印、電氣機械性傷害、電光眼等。
b.傷害途徑。
直接燒傷:當帶電體與人體之間產生電弧時,電流流過人體形成燒傷。直接電弧燒傷是與電擊同時發生的。
間接燒傷:當電弧發生在人體附近時,對人體產生燒傷,包括融化了的熾熱金屬濺出造成的燙傷。
電流灼傷:人體與帶電體接觸,電流通過人體由電能轉換為熱能造成的傷害。
③產生觸電的原因:帶負荷(特別是感應負荷)拉開裸露的閘刀開關;誤操作引起短路;近距離靠近高壓帶電體作業;線路短路、開啟式熔斷器熔斷時,熾熱的金屬微粒飛濺;人體過於接近帶電體等。
地壓
地壓災害是非煤礦山開采過程中的一大安全隱患,如果預防不當,管理措施不到位,將會造成事故。采空區、采場和巷道受岩石壓力的影響,都可能引發地壓災害。
(1)引起地壓災害的原因:采礦方法不合理;穿越地壓活動區域;穿越地質構造區域;礦柱被破壞;采場礦柱設計不合理或未保護完好;在應該進行支護的井巷沒有支護或支護設計不合理;遇到新的地質構造而沒有及時採取措施;采場或巷道施工工藝不合理;采場或巷道施工時違章作業;遇到新的岩石而沒有按岩性進行施工;爆破參數設計不合理;爆破工序不合理;爆破施工時違章作業;地下水作用、岩石風化等其他地壓活動的影響或破壞。
(2)地壓災害危害。地壓災害通常表現為采場頂板大范圍垮落、陷落和冒落,采空區大范圍垮落或陷落,巷道或採掘工作面的片幫、冒頂或底板鼓脹等,豎井井壁破裂、井筒涌砂、岩幫片落,地表沉陷等。
①采場頂板大范圍垮落、陷落和冒頂,其主要危害有:破壞采場和周圍的巷道;造成采場內人員的傷亡;破壞采場內的設備和設施;破壞礦井的正常通風;造成生產秩序的紊亂;其他危害。如排水管道經過采場,可能造成排水系統破壞,引起水害,繼而破壞礦井的供電系統等。
②巷道或採掘工作面的片幫、冒頂危害。岩體的地壓活動造成巷道的片幫和冒頂,其危害主要有:巷道內人員的傷亡;破壞巷道內的設備、設施;破壞正常的生產系統;破壞巷道等。
中毒、窒息
(1)中毒、窒息原因分析。根據非煤礦山生產工藝的特點,引起中毒窒息的原因主要為爆破後產生的炮煙和其他有毒煙塵。其他有毒煙塵,如:礦體氧化形成的硫化物與空氣的混合物,開采過程中遇到的溶洞、采空區,巷道中存在的有毒氣體,火災後產生的有毒煙氣等。
爆破後形成的炮煙是造成人員中毒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炮煙中毒的主要原因是通風不暢和違章作業。發生人員中毒、窒息的原因包括:
①違章作業。如放炮後通風時間不足就進入工作面作業,人員沒有按要求撤離到不會發生炮煙中毒的巷道等;
②通風設計不合理,使炮煙長時間在作業區域滯留,獨頭巷道掘進時沒有設置局部通風,沒有足夠的風量稀釋炮煙,設計的通風時間過短等;
③由於警戒標志不合理或沒有標志,人員意外進入通風不暢、長期不通風的盲巷、采空區、硐室等;
④突然遇到含有大量窒息性氣體、有毒氣體、粉塵的地質構造,大量窒息性氣體、有毒氣體、粉塵突然湧出到採掘工作面或其他人員作業場所,人員沒有防護措施;
⑤出現意外情況。如意外的風流短路,人員意外進入炮煙污染區並長時間停留,意外的停風等。
(2)中毒、窒息場所。可能發生中毒、窒息的主要場所包括:爆破作業面,炮煙流經的巷道,炮煙積聚的采空區,炮煙進入的硐室,盲巷、盲井,通風不良的巷道,采空區,使用有毒或腐蝕性葯劑的選礦車間等。
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是非煤礦山生產過程中的重要工序,其作用是利用炸葯在爆破瞬間放出的能量對周圍介質作功,以破碎礦岩,達到掘進和采礦的目的。
在非煤礦山開采過程中須使用大量的炸葯。炸葯從地面炸葯庫向井下運輸的途中,裝葯和起爆的過程中、未爆炸或未爆炸完全的炸葯在裝卸礦岩的過程中,都有發生爆炸的可能。爆炸產生的震動、沖擊波和飛石對人員、設備設施、構築物等有較大的損害。常見的爆破危害有爆破震動、爆破沖擊波、爆破飛石、瞎炮、早爆、遲爆等。
(1)爆破作業中的幾種意外事故。
①拒爆(瞎炮)。②早爆。③自爆。④遲爆。
(2)爆破產生的有害效應。
①爆破地震效應。炸葯在岩土體中爆炸後,在距爆源的一定范圍內,岩土體中產生彈性震動波,即爆破地震;硐室爆破時,因一次裝葯量較大,爆破地震也比較強烈,對附近的構築物、設備設施和岩體等會產生較大影響,很可能引起大范圍的冒頂片幫事故。
②爆破飛石。飛石是爆破時從岩體表面射出且飛越很遠的個別碎塊。爆破時,由於葯包最小抵抗線掌握不準,裝葯過多,造成爆破飛石超過安全允許范圍,或因對安全距離估計不足,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損失,是爆破產生的有害效應之一。
③爆破沖擊波。爆破時,部分爆炸氣體產物隨崩落的岩土沖出,在空氣中形成沖擊波,可能危害附近的構築物、設備設施和岩體等。
④爆破有毒氣體。爆破時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如果沒有及時稀釋和排出,過早進入工作面將會對作業人員的身體造成極大傷害,甚至導致人員中毒死亡。
(3)導致爆破事故的主要原因。爆破事故產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炮後過早進入工作面;盲炮處理不當或打殘眼;炸葯運輸過程中強烈振動或摩擦;裝葯工藝不合理或違章作業;起爆工藝不合理或違章作業;警戒不到位,信號不完善,安全距離不夠;爆破器材質量不良,點火遲緩,拖延點炮時間;非爆破專業人員作業,爆破作業人員違章;使用爆破性能不明的材料;炸葯庫管理不嚴等。
(4)易發生爆破事故的場所。在非煤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發生爆破事故的作業場所主要有:炸葯庫,運送炸葯的巷道,運送礦岩的巷道,爆破作業的工作面,爆破作業的采場,爆破後的工作面,爆破後的采場,爆破器材加工地等。
Ⅷ 非煤礦山安全設施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建設項目是指非煤礦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其初步設計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篇。
第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第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二)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建設項目;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建設項目;
(六)核工業礦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七條經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和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安全評價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安全評價工作,提出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條非煤礦礦山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四)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評價;
(二)安全設施在生產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整體安全性評價;
(五)存在的安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評價工作完成後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其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四)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審查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五)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
(六)不符合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