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2013)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
(一)旅館業;
(二)公章刻制業、印刷業;
(三)典當業、寄售業、廢舊金屬收購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舊貨業;
(四)機動車維修業;
(五)開鎖服務業;
(六)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特種行業。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
(一)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
(二)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
(三)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
(四)其他依法納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第三條市公安機關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文廣體、旅遊、衛生、工信、商務、交運、質監、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許可與備案第五條從事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典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開鎖服務業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第六條申領《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開辦申請;
(二)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材料;
(三)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治安信息報送設備的證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核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第七條開鎖服務業從業人員需經公安機關採集信息和治安培訓。
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經營活動。第八條經營印刷業、寄售業、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和機動車維修業、舊機動車交易業等特種行業以及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等公共場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經營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第九條變更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禁止租借、轉讓、買賣、塗改、偽造《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實施行政許可;
(二)督促、指導治安責任單位落實治安保衛組織、人員,建立治安防範制度,落實各項治安防範措施;
(三)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的專項治安培訓;
(四)檢查治安、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
(五)及時查處治安、刑事案件,處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報警和緊急求助,並及時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經營旅館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住宿登記、會客登記、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三)不得從事色情、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條件。第十三條經營公章刻制業、印刷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製公章的,查驗送制人的有效證件和公安機關的准刻證明,予以登記;嚴格按照規定的規格、式樣、文字和數量刻制,並符合國家行業標准和質量規范;
(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規和規章明令禁止的印刷業務;
(三)建立並執行承印驗證登記、監印、監銷、保管、保密和發貨等制度;
(四)承接特種印件印刷業務時,查驗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准印證明。
⑵ 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築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台、安全和消防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於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在旅客入住後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櫃(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⑶ 昆明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2005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
(一)旅館業;
(二)公章刻制業、印刷業;
(三)拍賣業、典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等舊貨業;
(四)機動車修理業、舊機動車交易業;
(五)其他依法納入管理的特種行業。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
(一)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
(二)營業性休閑服務場所;
(三)營業性康體服務場所;
(四)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和商品展銷會活動場所;
(五)其他依法納入管理的公共場所。
前款所列公共場所的具體范圍,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條昆明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
同級工商、文化、旅遊、衛生、體育、廣電、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管理。第四條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堅持管理與服務、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許可、備案和治安責任制。第五條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公民對發生在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制止和舉報行為受法律保護。
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從業管理第六條開辦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和典當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具有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
(三)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治安信息報送設備;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條件。
開辦旅館業的應當配備經公安機關培訓合格的專職保安人員。第七條申請開辦旅館業、公章刻制業和典當業的單位和個人,在申領《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時,應當向開辦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開辦申請;
(二)場地、建築物的安全鑒定書;
(三)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四)法定代表人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開辦典當業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第八條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和商品展銷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和商品展銷會活動安全許可證》。在各縣、安寧市、東川區內活動人數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內活動人數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向活動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活動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涉外的,或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內活動人數在500人以上的,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請;活動跨地區的,向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申辦單位和個人在未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和商品展銷會活動安全許可證》前,場地管理者不得將場地提供給舉辦者使用,舉辦者不得開展宣傳、售票等活動。第九條申請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和商品展銷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申領《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和商品展銷會活動安全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活動方案和說明;
(二)活動舉辦方安全保衛工作方案;
(三)場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並附場地符合消防、建(構)築安全規定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發《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和商品展銷會活動安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