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作中損壞設備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1、員工工作中有過錯,應負賠償責任;
2、如單位在操作、保管方面存在管理過錯,減輕該員工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3、賠償數額為該配件的修復或折舊費用;
4、如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應一次性付清;如用人單位採取扣工資抵銷方式,則每月扣除額度不應超過其工資收入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㈡ 水電建設施工設備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水電建設施工設備的質量安全管理,保證施工設備的安全,提高施工設備設計、製造、使用、拆裝和維修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電建設實際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水電建設施工設備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發生施工設備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必須實事求是,科學、嚴肅、認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第四條各級領導是安全第一責任人,也是設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貫徹執行本規定負責。各有關專業部門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第五條發生施工設備事故,凡涉及設計、製造、使用、安裝(拆卸)、修理、檢測等有關企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通過事故調查分析、研究有關事故責任。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水電建設施工企業施工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章施工設備事故劃分第七條凡由施工設備原因引起的施工設備損失、人員傷亡或其他災害造成的施工設備損失,均定為施工設備事故。第八條施工設備事故按其損失大小程度劃分為:
一、施工設備記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性質嚴重的未遂事故。
二、一般施工設備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15天內不能修復的事故。
三、重大施工設備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3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施工設備修復後不能達到原銘牌出力和安全水平的事故。
四、特大施工設備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五、施工設備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數額,但事故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也可定為重大施工設備事故或特大施工設備事故。
六、關於施工設備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程度的劃分按電力工業部《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執行。第三章施工設備事故調查報告程序第九條施工設備事故由設備管理部門歸口負責事故調查分析和提出整改處理意見;涉及人身傷害的由安監部門配合參加事故調查分析;無設備損失只有人身傷害或其他災害損失的由安監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施工設備事故報告應由設備管理部門歸口統計上報。第十條施工設備事故的調查
一、特大施工設備事故應由電力工業部負責組織進行調查分析。根據事故情況也可由電力工業部委託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有關企業上級部門的領導及設備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科研、設計、製造等有關部門參加。
二、重大施工設備事故應有發生事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單位的分管領導任調查組組長;調查組中應包括設備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企業上級部門應派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參加;事故性質嚴重或涉及多個單位的事故,發生事故單位的上級部門的分管領導應親自或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分析。
三、一般施工設備事故應由發生事故單位的分管領導組織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設備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四、施工設備記錄事故應由發生事故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五、電力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辦公室和電力工業部水電施工設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參加特大施工設備事故的調查工作。第十一條施工設備事故的上報
一、特大和重大施工設備事故應當日上報企業上級部門,在24小時內上報電力工業部,《事故報告》於10天內前報企業上級部門;20天內企業上級部門報電力工業部。《施工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應在60天內上報電力工業部,遇特殊情況,經企業上級部門和電力工業部同意,上報時間可延長到90天,特大機械設備事故結案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50天。
二、一般施工設備事故的工地應當日報企業的設備管理部門。《事故報告》於10天內報企業上級部門,20天內企業上級部門報電力工業部,《施工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應在30天內報企業上級部門。
三、施工設備記錄事故發生事故的工地應3日內報企業設備管理部門。
四、《電力部水電建設大型起重設備安全月報》(見附表)於次月10日前報施工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後於15日前報「辦公室」。
㈢ 施工現場安裝的設備損壞誰負責
若未交付,一般由變壓器安裝施工單位承擔,除非合同上約定或有證據證明施工現場設備由業主方負責看護;損壞的設備(外殼、鐵芯)只能賣廢品了
㈣ 因季節性大雨造成停工5天,施工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工期索賠嗎請高手指點,謝謝
當遭遇暴雨水浸導致停工,造成損害的,首先要處理一個問題,那就是承包人是否確實需要停工,這將對之後的賠償事宜產生嚴重影響。
若暴雨水浸屬於可排除,未達到不可抗力層次的,承包方應當排除障礙,繼續施工,若擅自停工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的相關損失。
若暴雨水浸屬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承包人停工也無可厚非,那麼雙方可按照以下方式處理賠償事宜: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送至施工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業主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施工單位(承包人)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但實踐中,這項費用都是由發包人承擔的。
(5)工期給予順延。
(6)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暴雨水浸是否有必要停工及損失賠償,都是需要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的,否則自身的主張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承包人停工需要證明停工確實必要,否則擅自停工的,給發包人造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是已經因暴雨水浸停工,雙方又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委託建築工程律師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處理賠償事宜。
㈤ 三方施工將我設施破壞怎麼辦
要看情節,情節輕微的,要承擔行政後果,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㈥ 租的辦公室被樓上施工,磚頭砸到設備等怎麼處理
租的辦公室被樓上施工,磚頭砸到設備等怎麼處理方法如下:租的辦公室被樓上施工,磚頭砸到設備,造成財產損失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按財產損毀時的價值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㈦ 操作工不小心弄壞生產設備該如何賠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非主觀故意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以要求員工進行緊急賠償,但是賠償額不超過該員工當月工資的20%
㈧ 工作中不慎損壞設備應怎麼賠償
一般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賠償。我覺得你們公司還可以了,有的公司更黑。
但賠償的話,要保證員工被罰款後的月工資不低於你所在省市最低月工資。也就是將罰款分散到每個月來扣除,減輕員工的賠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