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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特種設備進行登記

發布時間:2022-11-05 12:55:22

1. 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證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包括申請、受理、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特種設備使用者填寫特種設備登記表、登記卡(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二份),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證明復印件;

2.特種設備出廠、安裝資料、監督檢驗證書;

3.有關規章制度的目錄;

4.持證作業人員名錄;

5.安全技術規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設備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交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記書。

(三)審批、發證

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登記證件、牌照;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具體的使用登記程序見相應設備的使用登記辦法、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2. 特種設備登記備案在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登記備案需要在當地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登記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決定,對於一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台或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可延長到20個工作日。不予登記的應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且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若進行現場核查,辦理使用登記日期可延長到2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3.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

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提供紙質材料到市監局辦事窗口提出申請;
(2)受理;
(3)審核;
(4)通過郵寄送達或到辦事窗口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二、特種設備辦理需要什麼條件
特種設備辦理需要的條件:
1、具有法定資格,有有效的營業執照證照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設備;
2、使用的特種設備是合法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的特種設備,符合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3、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鍋爐、壓力容器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監督檢驗且檢驗合格;需要首次檢驗或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還需經檢驗合格。

4.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1、申請2、受理3、審核4、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後多久辦理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6.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

法律分析: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區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備案時,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一、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二、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三、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四、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基礎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提供);

六、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七、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審批報告;

八、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第十一條 監督檢驗機構收到驗收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工作。完成驗收檢驗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者,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格式見附五,編號見附六)。該標志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客運索道經驗收檢驗合格者,還應當發給《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證》(格式見附七)。對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凡有連續5年以上(含5年)驗收檢驗合格記錄企業製造的定型產品,經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員確認其安全技術性能合格的,可以免於驗收檢驗,但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和加蓋印章,並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該標志有效期目監督檢驗機構簽署免檢意見之日起計算。

7. 特種設備備案流程

一、正面回答
特種設備備案流程:
1、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到備案登記機關業務大廳報備或在網上報備;
2、提交報備申請表;
3、受理人員仔細核對申請單位或個人信息和提交資料的正確性,對信息不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
4、申報單位,在約定的檢驗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員書面告知的檢驗工作配合事項要求作好現場檢驗准備,不明事宜及時向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詢問;
5、完成設備檢驗後,辦理好備案登記即可。
二、分析詳情
特種設備中的承壓類特種設備中的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三、檢查特種設備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注意通風和監護進入設備前,打開鍋筒、容器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充分通風;進入設備內檢修時,應保持通風,且設備外必須有人監護;
2、注意用電安全狹窄、潮濕的設備內檢修時,照明應使用電壓不超過12V或24V的低壓防爆燈,嚴禁採用明火照明;
3、不得帶壓拆裝連接部件檢驗時,如需要卸下或上緊承壓部件的緊固件,必須將壓力全部泄放以後才能進行,以防發生意外。

8.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流程如下:1、申請2、受理3、審核4、決定。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9.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法律分析:特殊設備使用部門必須注冊特殊設備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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