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中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各指什麼
建築工程材料種類可分為結構材料、裝飾材料和某些專用材料。結構材料包括木材、竹專材、石材、水泥、混凝土屬、金屬、磚瓦、陶瓷、玻璃、工程塑料、復合材料等;
裝飾材料包括各種塗料、油漆、鍍層、貼面、各色瓷磚、具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專用材料指用於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熱、保溫、密封等。
建築中的構配件一般指的是混凝土和鋼制的配件,如混凝土過梁、樓板、窗檯板等,鋼制的預埋件、欄桿等。一般建築中的原材指、磚、水泥、鋼筋等。設備構配件,一般指的是配件如腳手架,建築施工用的管螺紋調節器、建築用拉桿、三角建築支架,鋼筋接頭等。
建築工程設備包括很多種類,常規的設備如:瓦刀,拉拉車,砂漿機,馬凳,鋼捲尺,鐵鍬等等。

(1)設備和材料如何界定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開工必須先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組織設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有完整的具備開工的項目班子,包括:建造師、造價員、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安全員證書齊全的管理人員。
現場具備三通一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開工的必要條件。
施工單位填報開工申請表,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意後即可開工。
2. 建築安裝設備與材料怎樣劃分
關於工程建設設備與材料劃分的規定?
【解答】工程建設設備與材料的劃分,直接關繫到投資構成的合理劃分、概預算編制以及施工產值的計算等方面。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加強對建設過程投資和管理,現對工程建設中設備與材料界限不清,特別是通用性較強的有爭議的共性問題提出劃分原則,並對十五冊《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中的設備與材料進行了劃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建設部備案。
1、凡是經過加工製造由多種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其它機械等為設備。
設備分為標准設備和非標准設備。標准設備(包括通用設備和專用設備):是指按國家規定的產品標准批量生產的、已進入設備系列的設備;非標准設備:是指國家未定型、非批量生產的、由設計單位提供製造圖紙,委託承製單位或施工企業在工廠或施工現場製作的設備。
設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1)各種設備的本體及隨設備到貨的配件、備件和附屬於設備本體製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欄桿及管道等。
(2)各種計量器、儀表及自動化控制裝置、實驗的儀器屬於設備本體部分的儀器儀表等。
(3)附屬於設備本體的油類、化學葯品等設備的組成部分。
(4)無論用於生產或生活或附屬於建築物的水泵、鍋爐及處理設備、電氣、通風設備等。為完成建築、安裝所需的原料和經過工業加工的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1)設備本體以外的不屬於設備配套供貨,需由施工企業進行加工製作或委託加工的平台、梯子欄桿及其他金屬構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閥門、法蘭等。
(2)設備本體以外的各種行車軌道、滑觸線、電梯的滑軌等均為材料。
2、工藝設備
(1)製造廠以成品形式供貨的各種容器、反應器、熱交換器、塔器、電解槽等,均為設備。
(2)各種工藝設備在試車必須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種瓷環、鋼環、塑料環、鋼球等各種化學葯品(如樹脂、珠光砂、觸媒、乾燥劑、催化劑等)及變壓器油等,不論是隨設備帶來的,還是單獨訂貨購置的,均視為設備和組成部分。
3、熱力設備
(1)成套或散裝到貨的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汽輪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等均為設備。
(2)熱力系統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業水系統的工業水箱,油冷卻系統的水箱,酸鹼系統的鹼酸儲存槽等均為設備。
(3)循環水系統的旋轉濾網視為設備,鋼板閘門及攔污柵為材料;啟閉裝置的啟閉機視為設備,啟閉架為材料。
(4)隨鍋爐牆砌築時埋置的鑄鐵機、看火孔、窺視孔、人孔等各種成品預埋件、掛鉤等為材料。
4、自控裝置及儀表
(1)成套供應的盤、箱、屏(包括箱和已經安裝就位的儀表、元件等)及隨主機配套供應的儀表均為設備。
(2)計算機、空調機、工業電視、檢測控制裝置、機械量、分析、顯示儀表、基地式儀表、單元組合儀表、變送器、傳達器及調節閥、壓力、溫度、流量、差壓、物位儀表等視為設備。
(3)隨管、線同時組合安裝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為材料。
5、通信
市內、長途電話交換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波、載波通信設備,電報和傳真設備,中、短波通信設備及中短波電視天饋線裝置,移動通信設備、衛星地球站設備,通訊電源設備,光纖通信數字設備,郵政機械設備等各種生產及配套設備和隨機附件均為設備。
6、電氣
(1)各種電力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感應移相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熔斷器、穩壓器、電源調整器、高壓隔離開關、裝置式空氣開關、電力電容器、蓄電池、磁力啟動器、交直流報警器、成套供應的箱、盤、櫃及其隨設備帶來的母線支持瓷瓶均為設備。
(2)各種電纜、電線、母線、管材、型鋼、橋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燈具開關、插座、按鈕等均為材料。
(3)刀型開關、保險器、桿上避雷針、各種電扇、鐵殼開關、電鈴、電表、照明配電箱等小型電器、各種絕緣子、金具、電線桿、鐵塔、各種支架等金屬構件均為材料。
7、通風
(1)空氣加熱器、冷卻器、各類風機、除塵設備、各種空調機、風塵管、過濾器、凈化工作台、風淋室等設備,均為設備。
(2)各種風管及其附件和各種調節閥、風口、風帽、消聲器及其部件、構件等均為材料。
8、管道
(1)各種管道、閥門、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屬結構等均為材料。
(2)各種栓類、低壓器具、供暖器具、燃氣管道和附件等均為材料。
9、爐窯砌築
(1)各種安置在爐窯中的成品爐管、電機、鼓風機和爐窯傳動、提斗裝置均為設備。
(2)屬於爐窯本體的金屬鑄件、鍛件、加工及測濕裝置、計器儀表、消煙、回收、除塵裝置等均為設備。
(3)隨爐供應已安裝就位的金具、耐火襯里、爐體金屬埋件等均為設備。
(4)現場砌築用的耐火、耐酸、搗打料,絕熱纖維、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爐門及罕視孔、預埋件、填料等均為材料。
3. 設備和材料怎麼區分
材料與設備的區別:
①凡是經過加工製造,由多種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獨特結構,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傳遞或轉換性能的機器、容器和其他機械、成套裝置等均為設備。
設備分為需要安裝與不需安裝的設備、定型設備和非標准設備。
定型設備——經過反復改進後,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的,在較長時間里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能批量生產製造的,不再輕易改型的設備。
非標准設備——為了生產和生活特定需要而設計加工製造的,超出國家規范和標準的,不批量生產的設備。
成套設備——按系統的成套設計圖紙,經過生產廠家加工製造,主體、部件配套齊全,經過配套試車或試驗合格,並帶有完整的試驗和試車記錄的設備。
非成套設備——若只供應主體或部件,未經配套試車,也沒有試驗和試車報告記錄的設備。
②為完成建築、安裝工程所需的經過工業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藝生產過程中不起單元工藝生產作用的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為材料。
設備與材料的劃分,可從《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第一篇至第十二篇中的計價材料和未計價材料項里去理解和掌握,下面的實例也可幫助對其劃分的理解。
設備與材料劃分舉例:
(l)電氣工程
①各種電力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感應移相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熔斷器、穩壓器、電源調整器、高壓隔離開關、裝置式空氣開關、電力電容器、蓄電池、磁力啟動器、交直流報警器、成套供應的箱、盤、櫃、屏及其隨設備帶來的母線和支持瓷瓶,均為設備;
②各種電纜、電線、管材、型鋼、橋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燈具及其開關、插座。按鈕等均為材料;
③小型開關、保險器、桿上避雷器、各種避雷針、各種絕緣子、金具、電線桿、鐵塔。各種支架等均為材料;
④各種裝在牆上的小型照明配電箱、0.5 kw照明變壓器、電扇、鐵殼開關、電鈴等小型電器均為材料。
4. 在建築工程中,材料和設備怎樣認定有沒有標准
設備與材料的界定
4.3.1 在劃分設備與材料時,對同一品名的物品不應硬性確定為設備或材料,而應根據其供應或使用情況分別確定。
4.3.2 設備的零部件、備用備件、專用機械工具均列入相應設備的設備費。 4.3.3 對隨設備本體供應或者是設備本體的一個部件的,應屬於設備的一部分,否則應屬於材料。例如:管道及閥門在一般情況下屬於材料,但隨設備本體供應的管道及閥門應屬於該設備的一部分。
4.3.4 凡屬於設備的一個組成部分或組合體,不論用何種材料做成,或由哪個製造廠供應,即使是現場加工配製的,均屬於設備。
例如:熱力系統的工業水箱和疏水箱、油冷卻系統的油箱、酸鹼系統的酸鹼儲存罐、水處理系統的水箱、油處理系統的油箱等均屬於設備。
4.3.5 設備中的填充物品,不論其是否隨設備供應、都屬於設備的一部分。例如汽輪發電機組冷卻用汽輪機油,變壓器、斷路器用的變壓器油,大型轉動機械冷卻系統用的機械油,潤滑系統的潤滑油,化學水處理箱、罐內的各種填料,蓄電池組用的硫酸,鋼球磨煤機的鋼球及潤滑油,轉動機械的電動機,化學水處理系統的用箱、罐的防腐內襯等,均屬於設備。
4.3.6 凡屬於各生產工藝系統設備成套供應的,無論是由該設備廠供應,或是由其他廠家配套供應,或在現場加工配製,均屬於設備。
4.3.7 某些設備難以統一確定其組成范圍或成套安慰的,應以製造廠的文件及其他供貨范圍為准,凡是製造廠的文件上列出且實際供應的,應屬於設備。
4.3.8 對於設備擴大供貨范圍內的,應按照常規的成套供貨方式和設計專業劃分。例如:某些水泵的進出口閥門,有時製造廠雖亦供應,但因不固定在本體范圍內,並且也不計入水泵本體價格的,應屬於設備。
4.3.9對於成島供應的設備材料,在編制建設預算時,應根據常規單獨采購時的劃分方式進行劃分。
4.3.10 自動閥門的動力裝置隨閥門主體劃分,閥門屬於材料的,其動力裝置也屬於材料,閥門屬於設備的,其動力裝置屬於設備;門傳送裝置(包括遠方操作裝置),不分傳動方式(手動或自動),也一律隨閥門性質劃分;隨設備本體供應的閥門,需要在現場增加的遠方操作裝置屬於材料。
4.3.11 對於進口設備,應根據本工程的設計規定,按照其設備設計供貨范圍界定。
4.3.12隨設備供應的設備基礎框架、地腳螺栓屬於設備,隨設備供應以外的屬於材料。
4.3.13 鍋爐或汽輪機供貨范圍內隨設備本體供應的管道及閥門,給水泵汽輪機的排汽管道,應劃為設備。
4.3.14 鍋爐主蒸汽出口閥門、再熱蒸汽進出口閥門、汽輪機高壓缸蒸汽進出口閥門、低壓缸蒸汽進出口閥門、主給水泵進出口閥門屬於是設備。
4.3.15 直接空冷機組,隨設備供貨的排氣管蝶及排氣管伸縮節屬於設備。
4.3.16 循環水系統的旋轉濾網、啟閉機械均屬於設備、鋼閘板門、攔污柵、攔污網屬於材料。
4.3.17 配電系統的斷路器、電抗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隔離開關屬於設備,封閉母線、共箱母線、管形母線、軟母線、絕緣子、金具等屬於材料。
4.3.18 凡設備安裝工程建設預算定額中已經明確了設備與材料劃分的,應按定額中的規定執行。
5. 怎麼區分電氣設備和材料
凡是經過加工製造由多種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其它機械等為設備。 設備分為標准設備和非標准設備 標准設備(包括通用設備和專用設備):是指按國家規定的產品標准批量生產的、已進入設備系列的設備。 非標准設備:是指國家未定型、非批量生產蚵、由設計單位提供製造圖紙,委託承製單位或施工企業在工廠或施工現場製作的設備。電氣 (1)各種電力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感應移相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熔斷器、穩壓器、電源調整器、高壓隔離開關、裝置式空氣開關、電力電容器、蓄電池、磁力啟動器、交直流報警器、成套供應的箱、盤、櫃及其隨設備帶來的母線支持瓷瓶均為設備。 (2)各種電纜、電線、母線、管材、型鋼、橋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燈具開關、插座、按鈕等均為材料。 (3)刀型開關、保險器、桿上避雷針、各種電扇、鐵殼開關、電鈴、電表、照明配電箱等小型電器、各種絕緣子、金具、電線桿、鐵塔、各種支架等金屬構件均為材料。
6. 設備和材料有何區別在寫報告的時候可不可以把設備歸入到材料一類來寫
設備和材料不是一個概念。設備,是人們對可在生產中長期使用、並在反復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和功能的生產資料和物質資料的總稱。而材料是人類用於製造物品、器件、構件、機器或其他產品的物質。比如對於軋鋼廠來說,軋鋼機是設備,而鋼錠是材料。所以不能放到一起來寫。
7. 什麼是設備性材料怎麼定義
1、所謂的裝置性材料是概預算定額里的術語。 2、裝置性材料是介於設備和版材料之間的一種權物資,都是在安裝工程中,土建專業里沒有裝置性材料。舉例說:機務專業的:閥門、法蘭、管件等;電氣專業的:管母線、絕緣子、電纜、成套電纜接頭等,你的在實踐中學習。
8. 電氣照明工程中,設備和材料是如何劃分的
電氣抄照明工程中主要分為:設備主要分為配電設備、控制設備及燈具;材料分為主材和輔材。
例如:電氣照明工程中所使用的照明配電箱、照明控制箱、照明燈具就屬於設備,它們的定義為構成工程實體必不可少的設備,而材料分為主材和輔材,主材主要分為穿線管、電線電纜、橋架等,構成工程實體的主要材料。而輔材一般是指價格低廉的損耗品,例如,電工膠帶,扎帶,釘子,小的螺絲等低值易耗品。
9. 設備和材料要怎麼區分
凡是經過加工製造由多種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其它機械等為設備。
設備分為標准設備和非標准設備
標准設備(包括通用設備和專用設備):是指按國家規定的產品標准批量生產的、已進入設備系列的設備。
非標准設備:是指國家未定型、非批量生產蚵、由設計單位提供製造圖紙,委託承製單位或施工企業在工廠或施工現場製作的設備。
10. 在安裝預算中,為什麼要區分設備和材料,有什麼不同
因為安裝預算的取費問題決定的。比如說甲供材裡面 設備是不取費的,而主材就需要取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的劃分問題公告如下:
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准》(GB/T50531-2009),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按以下原則進行劃分。
(一)設備:是指經過加工製造,由多種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獨特結構,具有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容量及能量傳遞或轉換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成套裝置等。
設備按生產和生活使用目的分為建築設備和工藝設備;按是否定型生產分為標准設備和非標准設備。
1、建築設備:房屋建築及其配套的附屬工程中電氣、採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通信及建築智能等為房屋功能服務的設備。
2、工藝設備:為工業、交通等生產性建設項目服務的各類固定和移動設備。
3、標准設備: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產品標准進行批量生產並形成系列的設備。
4、非標准設備:沒有國家或行業標准。非批量生產的,一般要進行專門設計、由設備製造廠家或施工企業在工廠或施工現場進行加工製作的特殊設備。
(二)材料:為完成建築、安裝工程所需的,經過工業加工的原料和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如實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營業額進行審核,對設備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界定。
三、納稅人應當對設備和材料分建設項目、分別收入進行核算。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確核算資料的,全部納入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四、《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4]229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電力工程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4]11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