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並建立長效機制,同時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和省以下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含銷售、出租、進口)和使用單位(含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本規則不適用於許可實施機關對取得生產許可單位開展的監督抽查,以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計劃、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組織的,針對具體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被檢查單位的特定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Ⅱ 那請問你那有最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
你好,現在按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
第三節 經營
第四節 使用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
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採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
第三節 經營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採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第六十五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六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六十七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第五章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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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Ⅲ 按《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規定電梯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怎麼做
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做:
一、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安裝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二)有與安裝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二、電梯安裝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電梯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三、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築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並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四、電梯的安裝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製造單位委託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安裝活動結束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五、電梯安裝竣工後,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六、電梯安裝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Ⅳ 鍋爐安檢需要哪些手續
是汽的嗎?如果是的,那要先報檢,包括安檢\排放標准\拿證後方可使用.如果沒有檔案還要補齊.
常識
Ⅳ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並建立長效機制,同時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和省以下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含銷售、出租、進口)和使用單位(含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本規則不適用於許可實施機關對取得生產許可單位開展的監督抽查,以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計劃、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組織的,針對具體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被檢查單位的特定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第二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提出當年檢查重點,由市級監管部門(包括副省級市、地級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的轄區或縣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重點安排對以下單位進行檢查: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1年的;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近2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四)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屬實的,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鑒定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
第七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的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制定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市、縣(含縣級市、上述市級下轄的區和縣,下同)級監管部門按計劃分級組織實施。
其中,屬於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日常監督檢查次數不得少於1次。
第八條 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由市級監管部門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二)近2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三)市、縣級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第九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計劃以及當年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應報省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日常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表》(附2)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檢查實行抽查方式,對一個使用單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種設備。
第三章 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包括: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或地區重大活動及節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針對特定單位、設備和項目開展的監督檢查。
(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根據安全生產形勢、近期發生的典型事故或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隱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自行組織的,對特定的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三)其他專項監督檢查。針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等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時,發現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受檢單位,並書面報告所在地的縣或者市級監管部門:
(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大問題:
1.未經許可從事相應生產活動的;
2.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
3.拒絕監督檢驗的;
4.產品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大問題: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使用應當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4.使用超期未檢、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特種設備的。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專項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實施: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由各級監管部門按照統一部署實施。
(二)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由縣級監管部門實施。未設立縣的地方,由市級監管部門實施。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三)針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由接到投訴舉報的監管部門或者由其通知下級監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專項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檢查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檢查項目和內容,應當按照相應部署的具體要求執行,如無專門明確的,參照日常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執行。
(二)對檢驗、檢測機構報告的重大問題或針對投訴舉報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的檢查項目和內容,由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根據報告和投訴舉報反映的情況確定。
第四章 檢查方式與程序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實行抽查方式。
其中,專項整治監督檢查在市、縣級監管部門抽查實施前,應當部署特種設備相關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按照相應檢查要求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時段監督檢查各級監管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帶隊參加。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做出記錄、交換檢查意見、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遵守相關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證自身安全。
第十八條 檢查人員有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如下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地方法規,以及其他特種設備行政規章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被檢查單位因故不能提供有關書證材料的,檢查人員可以書面通知被檢查單位後補。
被檢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進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場所檢查,對現場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礙正常檢查,可以認定為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將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措施等信息匯總後,填寫《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附3)。
檢查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和檢查人員雙方簽字。簽字前,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交換意見。
第二十條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可以記錄在案;拒絕簽收相關執法文書的,可以採取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進行送達。有條件的,可以採取邀請第三方作證、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取證。
第二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三條 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種設備存在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證據表明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使用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
(四)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當場能夠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種設備因連續性生產工藝及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現場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檢查單位在檢查記錄上說明情況,註明其間採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暫不實施查封、扣押並履行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職責,待相應設備能夠停用後予以查封、扣押。其間發生事故的,由被檢查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或扣押前,檢查人員應當事先向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經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設備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二十七條 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被檢查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後5個工作日之內,或者被檢查單位未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屆滿後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實施。
復查的現場檢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一)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二)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現第二十三條情形但按該條最後一款規定暫不實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發現本條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上述情形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時,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的,實施檢查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通報,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
第三十條 接到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報告或通報的監管部門或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及時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嚴重事故隱患的,接到報告的監管部門應當指導下一級監管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在轄區內組織排查、整治,必要時應當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直至質檢總局。
(二)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的違法行為,依法啟動相應處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其中,撤銷、吊銷、暫停許可案件由許可實施機關辦理,其他立案處罰案件可以移交監管部門專職執法機構承辦。
承辦特種設備違法案件的機構,負責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約請相關機構給予配合。
第三十二條 發現被檢查單位或者人員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檢查時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評審機構、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特種設備出租單位的監督檢查參照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規定實施。對特種設備銷售和進口單位一般僅安排針對投訴舉報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除本規則所附專用文書外,檢查使用的調查筆錄、通知書、查封扣押文書、封條、續頁、案件移送書、送達回證等其他文書,應採用監管部門統一執法文書。
第三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及整改結束後,將檢查信息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
第三十七條 檢查收集的資料、製作的各類文書等證據,應當及時立卷存檔。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質檢總局印發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和《特種設備重點監控工作要求》(國質檢特函〔2007〕910號)同時廢止。
Ⅵ 特種設備(如:塔吊、施工電梯)到安檢部門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特種設備到安檢部門備案需要的資料:
1. 營業執照(使用單位)
2. 組織機構代碼(使用單位)
3. 維保合同
4. 注冊登記表
5. 產品合格證
6. 檢驗報告
7. 維保單位的許可證
8. 管理制度、
9. 應急預案
10. 使用單位的操作人員證件(復印件)。
Ⅶ 特種設備怎麼報檢
法律分析:可以向上級請示要求報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Ⅷ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
法律分析:一般有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檢查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抽查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作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抽查設計製造、安裝、重大維修檔案是否建立,抽查設計圖樣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要求,抽查產品生產過程資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種設備出廠是否附有質量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是否移交相關技術資料的文件,抽查型式試驗、監督檢驗資料是否符合要求,最近一次評審提出的整改項目確認是否到位,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和許可有效期製造的情況,檢查生產單位法定代表人、名稱、產權、生產場地等變更是否向及時向發證部門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Ⅸ 電梯安全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方法
在電梯轎廂內設有至少一套的操縱盤控制區,首先你要檢查操縱盤上各按鈕動作是否正常,按一下看看是不是正確選擇了
檢查電梯轎廂內的非常重要的一個通訊裝置----報警裝置,一般設置在較低處,醒目的黃色警鈴標志,按一下是否有人接聽,警鈴、電話、對講機是否有效
檢查電梯的防夾裝置,目前的電梯逐漸已更換為全新的光幕,看轎廂門中間。如果兩門之間存在較大的異物會得到感應,電梯門打開不會關閉
檢查外側以及內側樓層顯示數字是否正確。
5
電梯的運行方向是否正確。
6
看一下電梯是否貼有合格標識,就算電梯已檢驗合格如果沒有合格標識也是禁止運行的。合格標識也就是電梯的生產銘牌,還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內。
7
檢查電梯外牆上的乘梯須知及注意事項是否完整。
Ⅹ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
檢測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落實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