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排水)具體可以從事那些行業的工作
可以從事建築給排水、市政水廠、污水廠、市政管網以及工業污水處理、工業給水處理、飲用水凈化、環保行業等等,具體可以從事施工、設計與監理、業主、政府部門、咨詢管理公司、造價部門等等。年薪在15萬左右(比較忙)。掛靠費在4萬左右。
Ⅱ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具體是干什麼的有這個證後,好找工作嗎了解的朋友給說說
這是一種資格.包括很多專業在內.如暖通\電氣等.
就象是護士\律師一樣,是一種從業的資格認證.每年都有考試.可以與當地的從事局咨詢.
Ⅲ 您好,我是學暖通的,我們老師說今年起,對設計單位資質要求中明確了必須有設備工程師,您能給我講一下嗎
你好,我也是暖通專業的,剛剛參加工作一年,目前在一個設計單位工作。對於樓主所說的設備工程師應該是注冊設備工程師,也就是說我們專業的BOSS級人物,對於這個證件沒有十幾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是拿不下來的,而且還要求非常高,其實我們暖通這個專業范圍很廣的,包括採暖、通風、空調、製冷、除塵、鍋爐、動力管道等等很多方面,要拿下這個證,對於上述幾個專業都要精通。單就基礎考試而言,參加基礎考試要有一年的工作經驗,考試在每年的9月份以後進行,我們專業大約要考十五門以上的學科,包括高數,線代,大物,傳熱,工程熱力學,材料力學,理論力學,自動控制原理,熱控,流體力學等等,大學學的基礎課基本都要考,考試全部為選擇題,這個在網上可以查到,不做一一介紹。相應的專業考試要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這個就是專業性的,要求我不說你也可以理解。考下專業考試以後還要經過單位的申報和國家住建部的審批,具體來說我也不是太了解,總之,就算是專業考試過了,拿下了資格證,想要拿下注冊證還是要一定的階段。望樓主不要輕視大學的學科,荒廢大學生活,好好努力,後面路途依舊艱辛,我們專業的前景也很好。就目前形勢而言,全國范圍內暖通專業還是求大於供,前景不錯。
另外,設計院有民用建築設計院和工業建築設計院之分,民建接觸到的可能少些,而工業院接觸的卻是五花八門,各樣類型全都有。對於以後的考試也會應付的強些。但民院的收入可能會高些。這就是目前對於我這個工作一年的暖通專業畢業生對於專業的一點理解,上述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請提問!
介紹幾個專業網站你現在看看有好處,1.築龍網,2.網易暖通,3.設計師之家,4.www.ehvacr.com暖通空調在線。
Ⅳ 據傳設計院資質改革,不再需要注冊設備專業(電氣,給排水,暖通)證書,那麼今後注冊電氣證還需要考嗎
今後注冊電氣證還需要考的。而且資質需要的注冊人員百分百是減員一半以上,需求必定大減,沒有業績的注冊證基本就廢了。但帶有業績的注冊證會是市場上的寶,價格肯定不低。考到證肯定是有用的,別老想著考到就不用幹活了,財務自由,考到證踏踏實實去做項目。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2、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廣東人事考試網-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Ⅳ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證有什麼用
注冊設備監理師是指從事設備監理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主體是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版的專業技術人員權,其中大部分人員是在科研、設計、生產製造單位中從事過設備設計、製造、檢驗的有豐富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適用於在建設項目中對重要設備形成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環節工作進行控制、見證、檢驗和審核的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Ⅵ 介紹一下設備工程師是什麼
設備工程師主要是指從事設備管理、建立設備管理制度,提供設備技術指導,或設備招標、評標(設備采購),設備檢查,組織設備維修以及設備廠商直接銷售的專業型技術人員。
Ⅶ 請問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在施工單位有用嗎,主要是在設計院有用嗎
沒用
施工單位要建造師,他們不做設計
主要有用的單位就是設計院,然後有些規模比較大的開發商(公司內部有負責設計和審圖的),還有設備製造廠商(生產發明相關設備的)
Ⅷ 什麼樣的單位需要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動力專業
一般是從事供熱、燃氣的設計院需要。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報名考試條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Ⅸ 注冊設備工程師有用嗎怎麼考的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等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注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注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編輯本段考試
第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公用設備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准和合格標准建議。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第九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編輯本段注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准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應將准予注冊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編輯本段執業
第二十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公用設備專業工程技術咨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備招標、采購咨詢; (四)公用設備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因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約向簽章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編輯本段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有權以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文件,應當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須徵得該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編輯本段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注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文件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第二條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准與合格標准。 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試工作。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符合《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動力、給水排水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參加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編輯本段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長期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公用設備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受聘擔任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題設計的專家。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工程設計中公用設備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准中6項及以上的一級和特級建築工程項目或中型及以上工業項目(其中大型工業項目不少於2項)的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7年。 2、1983年以後,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或有關公用設備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公用設備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編輯本段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復審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四)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文件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核和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復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Ⅹ 設備工程師的職責是什麼
設備工程師是指從事各方面設備管理、設備管理制度建設,設備技術指導回,或設備招標、評標(設備答采購),設備檢查,組織設備維修以及設備廠商直接銷售的技術人員。
1、方案設計階段,將設備設計需求提供給設計單位,參與設計工程式控制制,及時溝通設備設計需求,確保設備設計方案符合項目規劃要求。
2、擴初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協助解決設計技術難點,確保實現項目對設備技術專業的設計需求並使設計成果通過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核。
3、實施階段,提供設備技術支持。
4、收集設備方案的專業信息,國家地方技術管理規章、編制設備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專業技術研究計劃。
5、編寫項目竣工專業總結,維護設備專業項目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