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有何依據
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據原因找到這個原因造成的人,這個人(包括相關的各類人員)就是事故的責任人。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
,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置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這里所說的」同時「追究領導責任,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領導。
應該說的比較清楚了吧?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繼續探討。
2. 買方對產品驗收合格,但後出現設計缺陷引起的質量問題,生產方和買方該如何分擔相關損失有何法律依據
根據我工作的實際,我只需免費提供產品的設計修改即可,修改到符合客戶需求。前期設計缺陷所產生的損失,無需由我設計方負責,除非合同有特別規定。這是買方應該承擔的風險,人類的能力是有限的而設計的東西具有不確定性,設計是一種創新,有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同樣隱藏著風險,這是買方需預知的。設計方僅得到是設計費,並不因為產生巨大利益而報酬提升,所以也無需承擔其風險!這種官司一打就贏!
因為你方是經過買方已確認驗收合格後才繼續生產的,換句話說你方的是合格產品是符合客戶驗收標準的。但是保證質量的可靠性進行各類性能測試如疲勞測試是你方的義務,而客戶的錯誤是沒有把這項作為驗收指標。所以你們雙方得共同承擔此次損失。如果律師厲害,你方可能只需承擔20%到30%,否之50%責任跑不了。上面是生產整機而言,如果你方生產的只是客戶的某一零件就又不一樣了。該零件是你方設計開模生產的,你方全責,由客戶提供設計圖或模具你方無責。
當然,「買方驗收合格後交付」可以保證對方得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客戶方是認為產品合格才收貨的。你方可以向對方提出承擔20-30%,對方肯定不同意,自然就是訴諸法院,一經法院審理,你方是不會吃虧的。沒有永遠用不壞的產品,你方的產品只是相對壽命略低,在功能組裝使用方面沒有任何影響。如果合同條文沒有明確規定產品使用壽命,你方可以免責。
3.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有何依據
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據原因找到這個原因造成的人,這個人(包括相關的各類人員)就是事故的責任人。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 ,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
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並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置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
《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3)設備製造出問題設計和工人怎麼分責擴展閱讀: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
2.個人私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小作坊、小窩點、小坑口等),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於生產安全事故。
3.個人非法進入已經關閉、廢棄的礦井進行採挖或者盜竊設備設施過程中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應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其中由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處理的,偵查結案後須有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可從生產安全事故中剔除。
認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門對事故定性存在疑義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後認定屬於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4. 設計的機械設備,因設備設計的問題出事故死人,責任怎麼劃分,公司負責嗎,設計員需要坐牢嗎
出責任事故死人後,企業需要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報告;
由專門單位組織專家對此重任事故繼續堅定;
同時劃分重任;
然後檢察院對此鑒定報告決定是否公訴設計員;
設計員是否需要坐牢,看檢察院起訴書內容才能知道;
5. 設計、校核、專業組長、審定、批准,如果工程由於設計上的問題出現了重大傷亡事故,誰的責任怎麼分
責任分擔一般是:設計45%,校核:25%,專業組長:15%,審定10%和批准5%。
這也就是說設計的責任是很大的,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要根據各個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工作項目具體定。主任設計和設計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6. 沒有合同的情況下,出現質量問題,工人和老闆由哪個負責
工程承包,肯定是老闆出面的……
於是,對外承擔責任,肯定是老闆去承擔。
但是,對內,就是誰幹活出問題,就追誰的責任的狀態了。
雖然沒有合同,但是,因為有事實上的僱傭關系,犯錯的工人也必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