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幾日內向有關部門登記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Ⅱ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多少日內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Ⅲ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多少天內提交登記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委託,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特種設備使用後多少個工作日辦理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規定提交登記因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Ⅳ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效期
法律分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經檢驗合格的設備,特種設備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使用單位必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在正常情況下,特種設備的檢驗周期是電梯為一年;起重機為二年;廠內機動車輛為一年;大型游樂設施為一年;鍋爐為一年;壓力容器為三年至六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Ⅳ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辦理
法律分析: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區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備案時,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一、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二、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三、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四、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基礎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提供);
六、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七、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審批報告;
八、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第十一條 監督檢驗機構收到驗收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工作。完成驗收檢驗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者,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格式見附五,編號見附六)。該標志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客運索道經驗收檢驗合格者,還應當發給《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證》(格式見附七)。對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凡有連續5年以上(含5年)驗收檢驗合格記錄企業製造的定型產品,經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員確認其安全技術性能合格的,可以免於驗收檢驗,但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和加蓋印章,並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該標志有效期目監督檢驗機構簽署免檢意見之日起計算。
Ⅵ 特種設備有效期滿前幾個月需要提出
法律分析: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Ⅶ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多少日辦理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辦理注冊登記
Ⅷ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丟失補辦
法律分析:補辦特種設備使用證需准備以下材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補辦手續,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補辦特種設備使用證所需材料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補辦申請書》(1份,蓋公章,使用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2:含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份,蓋公章);
3: 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蓋公章);凡電子證照庫已有的電子證照,不需提供紙質證照。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Ⅸ 單位使用特種設備需要辦理什麼證件
你好,根據你要申請的類別,查相關類別的許可要求,准備好相關的技術人員、相版關的操作人權員、場地、安裝設備等後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基本是這樣的:
第十三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當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製造單位申請施工資格許可,可以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分別提出。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的,其許可條件評審應在製造許可評審時按照本規則規定一並進行。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另加:工程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明、職稱證書,持證操作人員的操作證,各責任人員和持證人員交的社保憑證等。
詳細的請看你所申請類別的許可規則。
Ⅹ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當向什麼登記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規定,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10)特種設備使用後多少個工作日辦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
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
第二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