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質保金及期限
法律分析:建築工程質保金返還期限即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⑵ 施工合同扣留設備質保金有法律效力嗎
建築設備合同需要扣留質保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⑶ 設備質保金一般壓多久
設備質保金押多久,這個沒有具體規定,但行業中有一個慣例,一般是1年。有特殊情況的,也有幾個月或幾年的。但汽車行業有自已的質保約束,沒有質保金,但廠家承諾質保期。
⑷ 設備質保金
法律分析: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⑸ 工程質保金一般壓幾年
法律分析:工程質保金一般壓2年。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對保證金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時間履行。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建設工程建工合同無效,則保證金應該在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返還。若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工程質量保證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⑹ 工程質保金一般壓幾年
法律分析: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5、裝修工程為2年。
建築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但是,同時法律又對建築工程作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就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質保金應該在何時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合同約定的期限低於此期限的,應屬無效。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承包方的質保金拿到手的時間未免太太遲了,尤其是「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長達50年或更多,總不能讓承包商等這么久吧?所以,更多情況還是雙方共同協商,自行確定時間。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⑺ 設備質保期國家怎麼規定拜託各位大神
《合同法》第158條對來質保期自的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⑻ 質保金國家規定多少
法律分析: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