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種設備作業證書怎麼復審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貳』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到哪裡去審核
摘要 你好特種作業操作證是由各地的安監局發放的,是全國通用的,原則上各地的安監局都可以復審,由於地方政策原因,有的地方不與外地安監局頒發的特種操作證復審,因此復審的話,最方便最直接的就知道發證地的安監局負責,也可以和工作地的建委問一下相關政策,有的是工作地能復審的就在工作地辦理復審業務。
『叄』 我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快到期了,怎樣復審
到貴州省質量監督局網站查詢,如果查不到,試試貴州省特種設備協會或者貴州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網站
『肆』 叉車證審核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一、年審叉車證需要什麼資料: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證件上聘用情況需蓋該工作單位公章(舊版證需包含正證及副證);2、身份證復印件1份;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1份(蓋公章);4、大一寸免冠彩照(白底無邊)2張;5、年度安全教育證明。二、叉車證怎麼年審:《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因服兵役、出國(境)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駕駛證期滿換證、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延期辦理。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和延期事由證明。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延期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
『伍』 特種作業證考試時間特種設備作業證小本丟了,要怎麼審呢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1份);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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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齡不超過65周歲;
?2、持證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3、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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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叉車證到期了怎麼審
叉車證的審驗有以下幾點:
1、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2、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
3、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申請復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的材料有: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證件上聘用情況需蓋該工作單位公章(舊版證需包含正證及副證);
2、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1份(蓋公章);
4、大一寸免冠彩照(白底無邊)2張;
5、年度安全教育證明。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柒』 特種設備作業證書怎麼復審
准備以下材料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現在特種設備作業證書復審應該是免費的。
1、年齡60周歲以下。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申請表》一份:請填寫完整,真實有效,須單位蓋章。(所提交二張照片中的一張貼到表上)
3、近期2寸白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二張。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①原件:須蓋有聘用單位公章、法定代表簽字。②復印件一份:包括姓名頁、考試合格項目頁和聘用記錄頁。
5、持證期間安全教育和培訓證明:證件有效期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要求原件,須單位蓋章。內容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組織培訓單位和培訓授課人。
6、持證期間從事該持證項目的證明:在復審期內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不超過12個月。每12個月出具一份證明,須單位蓋章。
7、沒有違章作業等不良記錄的證明:無違法、違規、違章操作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須單位蓋章。
『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發證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憑考試結果和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第二章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第六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范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並在本省范圍內公布。
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游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第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第九條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第十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託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第十三條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第十四條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第十五條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第十六條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第十七條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第二章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第六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第七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八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第九條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第十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第十三條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第十四條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第十五條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第十六條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第十七條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