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口一組設備 對外簽訂的合同中含對設備的服務費 如何報關 收匯時有什麼問題嗎
親,一來般來講,我們其他客人自都是把服務費加在設備上一起報價給客人的,沒有單獨列出服務費的,可以考慮這種操作模式的;當然也是可以直接作為服務費的,但是這樣服務費就不需要報關的,只需要拿著合同即可去銀行結匯的。
B. 出口收匯時間規定
一、正面回答
出口單位報關後應當及時收匯,即期出口項下的,應當在報關之日起180天內收匯;遠期出口項下的,應當根據在外匯局備案的出口合同規定的日期收匯。收匯日期的截止日期為最遲收匯日期。貨物出口合同中如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業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並於實際出口後辦理債權登記。債權登記時間為自出口報關單海關簽發日起至90天加上15個工作日。
二、分析
出口收匯是指企業在貨物出口後的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收匯核銷,證實該筆出口價款已經收回或按規定使用。出口收匯制度是對企業出口、報關、收匯整個過程實行跟蹤的監測管理制度。整個過程以核銷單為主線。
三、出口收匯防範措施有哪些?
1、加強內部管理;
2、積極調整出口收匯方式;
3、積極規避政策變動帶來的風險;
4、積極預防價格和 匯率的劇烈變動;
5、充分利用出口經營中的配套防護措施。
C. 出口退稅的期限和出口收匯的期限
退稅申報的時限是從出口報關日期90天/180天內,以報關單上日期為准。具體時限要看企業的級別,一般新企業都是90天。
沒有收回貨款是不能退稅的,所以收匯的時限就是核銷到期前,90或180天之內。
D. 出口中收匯核銷退稅最新的時間限制是多少
出口收匯核銷時間限制是自報關單出口日期起210天內必須收匯核銷完成。超期或者遠期收匯須進行備案。
稅務局的退稅要求是出口日期起90天內單證收齊並申報退稅。
E. 正常進出口貿易的收付匯,國家有沒有外匯限制
限制肯定有,沒有就亂了,只不過這個限制點不同而已
收匯的話,我可以幫你解決,可以開通收匯賬賬戶,目前沒有什麼限制額度,只要正常經營的沒問題
付匯的話,目前沒有好的方法,正常付匯,把相關資料提交審核就好了
F. B類C類企業出口收匯有限額嗎分別是多少呢謝謝!
外匯管理局對B類C類企業只有管理上的區別,對收匯多少是沒有限制的,只要是正常出口正常收匯就行,並且按規定進行預收款,延期收款申報等就行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如果滿意請點「選擇滿意回答」支持一下,謝謝!
G. 關於出口收匯有沒有期限的問題
出口收匯有期限。收匯日期一般是在銷售商品的90天---180天收匯,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收匯期限。
出口收匯,是指企業在貨物出口後的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收匯核銷,證實該筆出口價款已經收回或按規定使用。出口收匯制度是國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對企業出口、報關、收匯整個過程實行跟蹤的監測管理制度。整個過程以核銷單為主線。
H.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辦理出口收匯及結匯業務這樣的公司成立有什麼要求結匯額度有什麼限制
1、有出口業務經營權的公司都可以辦理出口收結匯業務。
2、首先要到外經貿委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其次到工商、稅務、海關和外匯局辦理好企業登記即可。
3、結匯額度受到企業出口額的限制,例如通過海關出口10萬美元貨物,在銀行就只能結匯10萬美元(兩者通過海關電子口岸進行數據核查)。最後外匯局還要對企業的出口和收匯進行逐筆核銷。
I. 經營項目外匯收入有限額嗎
非貿易項下的沒有限額
貿易項下的有限額,非常麻煩!!
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國電子口岸試運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下簡稱核查系統)。2008年8月4日起正式運行。�
核查系統試運行之日起,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對企業出口收匯(包括出口項下境外收匯和符合規定的境內收匯,含預收貨款,下同)進行出口電子數據聯網核查。
二、企業出口收匯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先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代碼為1101。�
待核查賬戶收入范圍限於企業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支出須經銀行聯網核查後方可辦理,其支出范圍包括經銀行聯網核查後結匯、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退匯等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賬戶余額按活期存款計息。�
三、銀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在核查系統中企業相應貿易類別可收匯額范圍內進行收匯核注(即在核查系統中錄入實際結匯或者劃出金額,扣減對應可收匯額,下同):�
(一)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或者邊境小額、對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貿易類別的出口可收匯額,分別等於相應出口貿易類別逐筆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之和;�
(二)來料加工貿易的出口可收匯額,等於該出口貿易類別逐筆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與收匯比例乘積累加之和;�
(三)預收貨款可收匯額,依據企業已登記預收貨款和前12個月出口收匯情況,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等特殊行業以及出口買方信貸項下提前收匯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提高預收貨款可收匯額。申請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出口合同以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匯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
企業預收貨款對應的貨物實際報關出口後,其經聯網核查後結匯或者劃出的金額,從該企業相應貿易類別出口可收匯額中扣減。�
四、來料加工貿易收匯比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依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確定。�
對於來料加工貿易實際收匯比例高於核定比例的,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辦理結匯或劃出時,除提交《辦法》規定的單證外,還應向銀行提供對應的出口合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收匯核銷聯,下同)正本及其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銀行應在核查系統中記錄該筆收匯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號、出口合同號和實際收匯比例,核注核查系統相對應的可收匯額後,為其辦理結匯或劃出手續。�
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單筆出口貨物報關單實際收匯比例高於25%的,辦理銀行應當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匯總報告所在地外匯局,並附相關單證復印件。�
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匯的,依據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企業的應收匯和已收匯情況確定其可收匯額,計入核查系統的「其他貿易」欄目。企業在通過待核查賬戶辦理此類出口收匯的結匯或劃出手續時,銀行應核查該欄目出口可收匯額並在其范圍內進行收匯核注。�
六、核查系統試運行期間,由於系統或網路故障等原因,無法按照《辦法》規定對出口收匯實施聯網核查的,企業可持對應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待核查賬戶中對應收匯的結匯或劃出手續。銀行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審核相應單證後辦理。�
企業憑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的,應當先到所在地外匯局按規定辦理核銷等手續。銀行憑外匯局相關處理決定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對應收匯的結匯或者劃出手續。�
企業不得偽造、塗改、借用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出口收匯,已辦理收匯或進料抵扣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重復用於收匯。 �
七、銀行按《辦法》及本通知規定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後,應在相應單證正本上簽注已收匯情況並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留存《出口收匯說明》及相關單證復印件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