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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什麼是拆卸移裝

發布時間:2022-09-12 09:18:22

Ⅰ 特種設備轉場需辦理哪些業務

你也沒說是什麼特種設備,不好回答,給你看看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
2.13 移裝
特種設備移裝後,使用單位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整體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拆卸後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安裝。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拆卸後移裝需要檢驗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Ⅱ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需要哪些資料

辦理材料:
(1)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
①《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一式3份);
②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③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⑤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救援預案;
⑥電梯使用單位還需提供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及維修保養單位的資質證明。
(2)鍋爐、壓力容器:
①鍋爐、壓力容器(氧艙)設備登記卡(每台一式3份);
②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含圖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③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④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的質量證明材料和校驗報告;
⑤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⑥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⑦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⑧鍋爐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及應急救援預案;
⑨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3)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3份、附電子文檔),攜同以下資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①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②事故緊急預案(適用於輸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或者介質溫度大於200°C的壓力管道);
③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列出姓名、身份證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編號及其持證種類、類別和項目(下同);
④安裝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4)場(廠)內機動車輛
①《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台一式3份);
②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③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④安全管理、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⑤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Ⅲ 長春市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停用、報廢、補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停用、報廢、補證)」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補證需提供: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2.補證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紙質: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經辦人簽字,留手機號。)
3.補證需提供:使用登記表(紙質: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4.補證需提供:使用登記補證申請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5.補證需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6.補證需提供:遺失聲明(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7.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需提供: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內容應與使用登記證一致。)
8.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需提供:使用登記變更申請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員、經辦人簽字。)
9.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長春市質監局發放的使用證。)
10.單位變更(原使用單位辦理)需提供:產權單位證明文件(如果適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產權單位辦理時提供、真實、加蓋公章。)
11.單位變更(原使用單位辦理)需提供:使用登記變更申請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員、經辦人簽字。)
12.單位變更(原使用單位辦理)需提供:使用登記表(紙質: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13.單位變更(原使用單位辦理)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內容應與使用登記證一致。)
14.單位變更(原使用單位辦理)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長春市質監局發放的使用證。)
15.改造變更 需提供:產品數據表(如果適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有關數據發生變化時提供、內容與設備相符合。)
16.改造變更 需提供: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17.改造變更 需提供:改造質量證明資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18.改造變更 需提供:使用登記變更申請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員、經辦人簽字。)
19.改造變更 需提供: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20.改造變更 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長春市質監局發放的使用證。)
21.更名變更需提供:單位名稱變更證明資料(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22.更名變更需提供:使用登記變更申請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員、經辦人簽字。)
23.更名變更需提供: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24.更名變更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長春市質監局發放的使用證。)
25.設備報廢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託或者授權文件(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申請報廢注銷手續時提供、真實、加蓋公章。)
26.設備報廢需提供: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27.設備報廢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長春市質監局發放的使用證。)
28.設備啟用需提供:啟用申請(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29.設備啟用需提供:原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加蓋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
30.設備停用需提供: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31.移裝變更(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需提供:產品數據表(如果適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有關數據發生變化時提供、內容與設備相符合。)
32.移裝變更(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需提供:使用登記變更申請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員、經辦人簽字。)
33.移裝變更(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需提供: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34.移裝變更(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需提供: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如果適用)(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內容與實際情況一致、拆卸移裝的特種設備需提供。)
35.移裝變更(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長春市質監局發放的使用證。)
36.移裝變更(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遷出設備)需提供:使用登記變更申請表(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員、經辦人簽字。)
37.移裝變更(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遷出設備)需提供:使用登記表(紙質: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個人設備簽字、內容應與實際情況一致。)
38.移裝變更(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遷出設備)需提供:原使用登記證(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長春市質監局發放的使用證。)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Ⅳ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2022)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准確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造成的事故。第三條以下情形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的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外部因素引發的事故;

(三)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導致的事故;

(四)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報廢、轉移等非作業狀態下發生的事故;

(五)特種設備作業、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而發生的事故;

(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駛出規定的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發生的事故。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第五條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准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對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事故報告第七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對於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接到事故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對於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事故信息,應當採用快捷便利的通訊方式進行上報,同時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進行上報。現場無法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上報的,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4小時內通過系統進行補報。第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二)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已經採取的措施;

(四)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

(五)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第十一條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的24小時內及時續報。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並按照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指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Ⅳ 特種設備移裝要什麼手續

這是陝西的移裝申請表

特種設備移裝申請表

原單位名稱

聯系人

電話

現單位名稱

聯系人

電話

設備原使用地點

設備現使用地點

序號
設備名稱
使用證編號
設備注冊代碼
出廠編號
備注

現單位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檢驗單位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經辦人: (安全監察專用章)

年 月 日

1、此表一式三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現單位各存一份;

2、辦理過戶(移裝)手續時,應提供設備的產品質量證明書、注冊登記表、使用登記證、定期檢驗報告書等資料,設備台數較多時,可另行附表說明。現單位持此表重新辦理使用登記證。

Ⅵ 特種設備轉讓變更登記提供哪些資料

看你是什麼情況的變更登記,請看: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
2.13 移裝
特種設備移裝後,使用單位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整體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拆卸後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安裝。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拆卸後移裝需要檢驗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
3.8.2 移裝變更
3.8.2.1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2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並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見附件E);
(2)移裝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3.8.3 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3.8.4 更名變更
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名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台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5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照本規則2.14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3.8.6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
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
(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
(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3)無本規則2.5是(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
(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准要求的。

Ⅶ 什麼是特種設備包括哪些

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專含氣瓶)、壓力管道屬、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Ⅷ 塔吊使用前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提出申請:(1)特種設備的使用者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2)所使用特種設備是合法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的特種設備;(3)特種設備原已辦理了使用登記。
二、辦理材料
適用於改造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更名變更提供,按不同設備填寫不同表格。
適用於更名變更提供,使用管理人為單位的,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使用管理人為個人的(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提供個人身份證。
適用於改造變更提供,如改造合格證等,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改造變更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原單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改造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提供。
適用於改造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提供。
適用於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變更提供,與原件核對。
適用於產權單位與使用登記證上使用單位不符合,產權單位辦理單位變更提供。
適用於更名變更提供。
委託他人辦理時提供,提交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核對,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需由其本人簽名。
委託他人辦理時提供。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適用於改造變更):
(1)申請。
申請人登陸廣東省特種設備電子監管外網系統(http://ses.gdqts.gov.cn:8091/gdtsout),或進入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汕頭分廳(http://sp.st.gov.cn/),進入汕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窗口系統,點擊「在線申辦」提交相關材料,網址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
實施機關人員2個工作日內按照接件要求對電子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核,提出預受理意見。實施機關對電子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在網上簽收;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並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交紙質材料。
實施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實施機關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後,本次申請即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後可以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未告知的,則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配合。
受理後,實施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辦理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理由。
(4)獲取辦理結果
審查通過後,發放《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申請人可選擇自取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取得辦理結果。
(5)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市質監部門將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准備。
(6)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適用於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變更、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1)申請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申請人可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申請人應自特種設備使用情況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可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根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實施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實施機關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後,本次申請即終止。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後可以重新提出申請。逾期未告知的,則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查配合。
受理後,實施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對辦理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變更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出具《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單位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於一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50台或者按單位辦理登記的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出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理由。
(4)獲取辦理結果。
審查通過後,對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予以變更,發放《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申請人可選擇自取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取得辦理結果。
(5)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9號)第二十二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市質監部門將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准備。
(6)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西廳質監窗口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4更名變更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時,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台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5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使用單位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本規則2.14條的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1改造變更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2移裝變更3.8.2.1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3.8.2.2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並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格式見附件E);(2)移裝完成後,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後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3.4、3.5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3單位變更(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3.4、3.5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17年)
3.8變更登記按台(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3.8.1至3.8.5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後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2009年)
全文條款表格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2015年)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申請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該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請人按照規定聘用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該特種設備的管理、作業工作;
(三)該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等符合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屬於需要調試的成套設備或者機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2015年)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或者特種設備使用管理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文章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www.gdbs.gov.cn/)

Ⅸ 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特種設備的定義是什麼

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特種設備的定義是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9)特種設備什麼是拆卸移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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