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通部關於發布《港口裝卸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港口門座起重機:
主要用於港口裝卸作業,以電力驅動,可沿地面軌道運行,下方可通行鐵路車輛或其它地面車輛的門座形可回轉臂架起重機。
包括JT/T81-94標准規定的全系列產品,按起重量為5t-16t、20t-32t、50t-63t、100t以上四個檔次申請生產許可證。二、港口輪胎起重機:
主要用於港口裝卸作業,安裝在可行走輪胎底盤上的臂架起重機,驅動方式包括電力驅動、內燃機-電力驅動、內燃機驅動。
包括JT/T82-94標准規定的全系列產品,按5t-25t、32t-50t、50t以上三個檔次申請生產許可證。三、港口固定式(固定回轉式、台架式)起重機:
在港口使用的以電力驅動的固定式(固定回轉式、台架式)起重機。
包括JT/T5036.1-93標准規定的全系列產品,按3.2t-16t、25t以上二個檔次申請生產許可證。四、對未列入上述標准系列的港口門座起重機、港口輪胎起重機、港口固定式(固定回轉式、台架式)起重機產品亦應按本《細則》申請生產許可證。五、其它港口裝卸機械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具體時間,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今後的通知,再行公布。6.零部件檢驗(10分)
6.1工藝文件(4分)
起重機的主要零件(含有尺寸公差≤1T7,形位公差≤7級,齒輪第Ⅲ公差組的公差等級≤7級的零件)必須有工藝規程,部裝和裝配也需要有裝配工藝規程。任意抽查8個主要零件的加工工藝規程(指定零件名稱和圖號)2個部裝工藝規程,缺一個零件或部裝工藝規程扣0.4分。
6.2零部件的檢測報告(6分)
6.2.1工廠零部件的檢測報告必須齊全。檢查上述抽查零部件的檢測報告。缺一個零件或部件(裝配技術要求)的檢測報告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6.2.2外協件必須有合格證和復檢報告單。抽查1~2件(外協件多時抽查二件)的合格證和復檢報告單。缺一份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6.2.3檢測項目必須齊全。上述抽查零件的零件圖上所標注的技術要求(尺寸、形位公差、粗糙度、機械性能指標、齒輪的評定指標)都必須有檢查報告,每一個零件缺少一個項目的檢查報告扣0.1分,直至扣完為止。
6.2.4檢測報告的內容必須齊全。內容(項目)應包括:零部件名稱及圖號、檢測項目及技術要求,實測值、檢測工具的名稱及規格、合格性結論、檢測人員簽章。在上述抽查的檢測單上,每張單上缺少一項(或不填寫)扣0.1分,直至扣完為止。
6.2.5檢測單上的檢測項目及技術要求應符合零件圖上的標注的要求,不相符者每一項扣0.1分,直至扣完為止。
6.2.6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對上述抽查的10個零件進行復測(復測的項目:≤1T7的尺寸,≤7級的形位公差項目,≤7級的齒輪公差項目,Ra≤1.6μm的粗糙度),凡復測的某一項結論與工廠檢測單報單不相符時(經廠方認可),每項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6.2.7工廠所用的檢測方法(含量具)必須合理。尺寸的測量應符合GB3177—82,形位誤差的測量應符合GB1958—80,齒輪公差項目應符合GB10095—88之規定。每一零件某項檢測方法不合理時扣0.1分,直至扣完為止。
6.2.8上述各項扣分總計超過6分時按6分計。
6.3零件的合格率。上述復測零件的合格率必須達80%,否則為不合格(復測時所需專用檢具由廠方提供,由於無檢具而不能測量的項目視為不合格)
8個零件的合格項目數
合格率=----------%
8個零件復測項目總數
註:零件復測檢測報告單
<font size=+1>
------------------------------------
|零件名稱|圖號|檢測項目及要求|實測值|檢測工具及規格|合格性結論|
|----|--|-------|---|--------|-----|
|||||||
|----|--|-------|---|--------|-----|
|||||||
------------------------------------
</font>
檢測人(簽章):廠方代表(簽章):日期:
⑵ 現場驗收工作要求
沒說具體驗收內容,請參考:
現場材料人員接到材料進場的預報後,要做好以下五項准備工作:(1)檢查現場施工道路有無障礙及平整通暢,車輛進出、轉彎、調頭是否方便,還應適當考慮回車道,以保證材料能順利進場。(2)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施工平面布置圖的要求,選擇好堆料場地,要求平整、沒有積水。(3)必須進入現場臨時倉庫的材料,按照「輕物上架、重物近門、取用方便」的原則,准備好庫位,防潮、防霉材料要事先鋪好墊板,易燃、易爆材料一定要准備好危險品倉庫。(4)夜間進料,要准備好照明設備,在道路兩側及堆料場地,都有足夠的亮度,以保證安全生產。(5)准備好裝卸設備、計量設備、遮蓋設備等。
⑶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港口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後、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第三條港口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真實、科學的原則。第五條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接受、配合竣工驗收工作,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第六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
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港口竣工驗收工作。
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經交通部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交通部負責。
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
以上負責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第七條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港口工程有關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基本完成,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建設項目的投產使用,尾留工程投資額可根據實際測算投資額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資額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進行的交工驗收合格;
(二)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通過調試具備生產條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經過3個月試運行;設有系統裝卸設備的礦石、煤炭、散糧、油氣、集裝箱碼頭等港口工程,經過6個月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
(四)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已按照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通過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規定,與港口同時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檔案資料齊全,並通過專項驗收;
(六)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七)廉政建設合同已履行。第八條港口工程試運行前,項目法人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手續。試運行期滿後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港口工程試運行期自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之日起開始計算。第九條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對於一次設計、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項目法人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第十條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港口工程,由該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其中交通部負責竣工驗收的,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轉報竣工驗收的申請材料。第十一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竣工驗收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第十二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部門組織質量監督機構、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實施。
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第十三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具備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文件;
(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等;
(五)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准及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⑷ 港口裝卸機械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港口的生產和安全,加強港口裝卸機械的管理(以下簡稱港機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交通部部屬港口企業、交通部和地方雙重領導港口企業、地方港口企業及其他自有專用碼頭的企業(以下統稱港口企業)。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直屬或者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港務(管理)局負責本港區(長江干線為港轄區)內的港機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機管理工作。
港務(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機構港機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港機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
(二)對本港區(長江干線為港轄區)或者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港機進行行業管理,並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港機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維修新技術;
(四)組織港機管理業務技術的培訓工作和組織國內外的交流工作;
(五)參與特大港機機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第四條港機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的方針,堅持維護與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港機管理是港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港口企業應當採取技術和經濟的措施對港機進行綜合管理,不斷改善和提高技術裝備素質,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充分發揮其效能。第六條港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港機管理綜合體系,對港機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者設計、製造)、安裝、驗收、使用、維護、檢修、改造直至報廢實行全過程管理。第七條港機管理應當採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推行以技術狀態為基礎的維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機管理和維修的現代化水平。第二章管理第一節分類和編號第八條港機劃分為四類:起重機械、輸送機械、裝卸搬運機械、專用機械。第九條港口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標准對本企業港機統一編號。編號應當標示在機械的明顯部位,並清晰、醒目。第十條港口企業應當根據港機在作業中的地位、投資費用、技術復雜程度和安全等因素,採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對港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二節規劃、選型和購置第十一條港口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和港機技術狀態,編制港機更新和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港機選型應當遵循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滿足生產、安全可靠、方便維修、利於管理、節約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原則綜合擇優選擇。第十三條港口企業自製港機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組織技術鑒定和驗收。未經鑒定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生產和使用。第三節驗收及交付使用第十四條港口企業應當建立新購置港機的驗收工作程序,認真按工作程序進行驗收,寫出驗收報告。凡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新購置的港機驗收工作如下:
(一)根據合同及有關文件清點和核對技術資料、附件、隨機工具及備件;
(二)根據有關技術資料檢查港機的技術狀況和性能。第十六條港機經驗收合格,應當建立「港機設備登記卡」,其內容如下:
(一)名稱、型號和規格;
(二)產地或者製造廠;
(三)出廠、動力、底盤、機械和固定資產編號;
(四)出廠、購置和啟用日期;
(五)規定使用年限和購置全值(原值);
(六)主要技術參數。
(七)主要圖紙目錄。第十七條新購置港機在保修期內,發生屬於製造質量的故障與損壞,應當及時做好技術鑒定和記錄,按有關規定辦理修復、索賠或退貨。第十八條新型港機投產前,必須編制有關使用操作規程和維修保養規定,建立單機技術檔案。第十九條購置的二手港機或者經過技術改造的港機,其驗收可以適用本節新購置港機驗收的規定進行。第四節技術狀況分類及普查第二十條港機根據技術狀況分為四類:
一類:各零、部件完整無缺、零件磨損在允許范圍之內,技術性能良好,確保安全運行和正常作業。
二類: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損雖超過允許范圍,但對整機的原有技術性能影響不大,經維修保養後能安全運行。
三類:主要零、部件有較大的損壞或磨損,原有技術性能下降,經常發生故障。
四類:主要零、部件嚴重缺損,已喪失原有技術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機按修理前類別劃定。
⑸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港口經營及相關活動。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港口經營,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港口設施或者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1.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2.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設施和服務;
3.從事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區內駁運;
4.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二)港口經營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營資格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三)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是指為委託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四)港口設施,是指為從事港口經營而建造和設置的建(構)築物。第四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實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門負責該港口的港口經營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門統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第五條國家鼓勵港口經營性業務實行多家經營、公平競爭。港口經營人、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任何組織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地區保護和部門保護。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六條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
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收取費用,並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從事港口經營(港口拖輪經營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並按相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
3.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經專家審查通過;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八條從事港口拖輪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申請經營的港口所在地注冊並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滿足拖輪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從事拖輪經營的,應當至少自有並經營2艘沿海拖輪;在內河港口從事拖輪經營的,應當至少自有並經營1艘內河拖輪;
(四)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附件的要求,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具有不低於大副、大管輪的從業資歷且在申請經營的港口從事拖輪服務滿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第九條港口工程試運行期間從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
1.碼頭、客運站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2.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並按相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
3.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4.碼頭、裝卸設備、港池、航道、導助航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等港口設施主體工程已按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建成,並經交工驗收合格,具有交工驗收報告;主要裝卸設備空載聯動調試合格;
5.港口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已按要求與港口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完成,且已通過安全設施驗收和消防設施驗收或者備案,環境保護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的試運行要求;
(三)有與經營規模、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已制定試運行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經專家審查通過。
⑹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2014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港口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後、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第三條港口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真實、科學的原則。第五條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接受、配合竣工驗收工作,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第六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
交通運輸部統一管理全國港口竣工驗收工作。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其餘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
以上負責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第七條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港口工程有關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基本完成,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建設項目的投產使用,尾留工程投資額可根據實際測算投資額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資額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進行的交工驗收合格;
(二)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通過調試具備生產條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經過3個月試運行;設有系統裝卸設備的礦石、煤炭、散糧、油氣、集裝箱碼頭等港口工程,經過6個月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
(四)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已按照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通過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規定,與港口同時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檔案資料齊全,並通過專項驗收;
(六)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七)廉政建設合同已履行。第八條港口工程試運行前,項目法人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手續。試運行期滿後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港口工程試運行期自港口工程試運行備案之日起開始計算。第九條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對於一次設計、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項目法人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第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港口工程,由該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第十一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竣工驗收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第十二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部門組織質量監督機構、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實施。
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第十三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具備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文件;
(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等;
(五)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准及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內容是:
(一)審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
(二)檢查港口工程實體質量;
(三)檢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四)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
(五)核定碼頭靠泊等級、吞吐能力以及進出港口的航道等級;
(六)檢查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檔案等專項驗收情況;
(七)檢查對港口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
(八)檢查廉政建設合同執行情況;
(九)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十)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形成、通過並簽署《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⑺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2016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港口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後、正式投入使用前,對港口工程質量、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情況、投資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港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第三條港口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四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真實、科學的原則。第五條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接受、配合竣工驗收工作,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有效。第六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
交通運輸部統一管理全國港口竣工驗收工作。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其餘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竣工驗收。
以上負責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第七條港口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港口工程有關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基本完成,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建設項目的投產使用,尾留工程投資額可根據實際測算投資額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資額列入竣工決算報告,但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進行的交工驗收合格;
(二)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通過調試具備生產條件;
(三)港口工程需要試運行的,經試運行符合設計要求。
(四)環境保護設施、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消防設施已按照有關部門規定通過專項驗收或者備案;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規定,與港口同時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檔案資料齊全,並通過專項驗收;
(六)竣工決算報告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七)廉政建設合同已履行。第八條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港口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試運行經營條件,並取得試運行經營期的港口經營許可。試運行經營期內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港口工程,應當及時辦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第九條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對於一次設計、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項目法人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第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港口工程,由該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後,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第十一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竣工驗收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第十二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部門組織質量監督機構、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實施。
港口工程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第十三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具備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文件;
(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等;
(五)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准及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第十四條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的內容是:
(一)審查港口工程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
(二)檢查港口工程實體質量;
(三)檢查港口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四)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
(五)核定碼頭靠泊等級、吞吐能力以及進出港口的航道等級;
(六)檢查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檔案等專項驗收情況;
(七)檢查對港口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
(八)檢查廉政建設合同執行情況;
(九)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十)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形成、通過並簽署《港口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⑻ 企業購買的新生產設備到了 要進行到貨登記和到貨驗收 到貨登記具體登記什麼 具體驗收什麼
設備到廠驗收,行業詞叫做「開箱驗收」,這項工作與設備訂購合同緊密相關,與設備到廠後的管理密切相關——從這兩個方面去思考,就能搞清其登記和驗收的具體要求了。
1、明確合同的相關內容。仔細研究設備訂購合同,尤其是專機的訂購合同。因為這次驗收不是功能驗收,而是收獲確認,所以要嚴格將這些區分清楚。也就是說,即使全部來貨都符合了,也只能確認「東西收到了」,而不是認可這台設備了。其中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分裝部件的銘牌和件數等。
2、點清「裝箱單」內容。首先找到放置裝箱單的箱子或地方(電氣櫃里,主操作位置),拿出裝箱單,對照裝箱單核對所有的來件,包括各分裝箱。一定要開箱驗收,打開包裝箱,看清裡面裝的部件及其標識,觀察外觀,留意打開可以打開的門櫃,查看封簽完好情況。尤其是突出的把手、裸露的管線、閥門等等是否完好——最容易在包裝和運輸時發生碰撞。必要時,應拍照片,在復印的裝箱單上做上文字定義,如:完好、油漆損傷、櫃門未封簽等等,讓送貨的人一同驗收並請他簽認。
3、登記和清點的內容,大致有三個方面:與訂購合同相符的設備裝箱單的內容(如上所說);設備隨機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一般在訂購合同上會有,但很多沒有,沒有的要註明);四大主要文件(包括地基圖、設備結構圖和易損件表在內的設備說明書、安全操作手冊、電氣原理圖、電氣布線圖)。除此之外,要留意隨機贈品(國外客戶會隨機贈送包括手錶、電腦、手機等等禮品)。公司的規章制度應該明確規定,在設備驗收人員未到場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開箱(除了從車上吊裝設備到地面固定必須開箱的以外)。
4、注意安全。設備開箱驗收人員必須在設備到廠的第一時間得到通知,並到場。監督裝卸人員從車上卸下設備——要關注吊裝方法和放置位置與放置方法。例如沖床,往往頭重腳輕,吊裝和放置保護不當,會倒下——開箱時也要注意安全,不要自己去開箱,應該讓裝卸人員開箱。小心箱板打開後,箱板後的零部件會滾出傷人。
5、預先繪制登記表格、簽認表格,按上面說的分類即可——記住請部門領導和當事的采購人員簽字,別什麼責任都自己擔著。
⑼ 港口新增設備需要哪些報備手續
沒有必要報備,只要你的設備具有使用許可證就可以,例如門座式起重機,岸橋式裝卸船機,龍門吊,叉車,平板運輸車等都要到質監局安監局辦理使用許可。
⑽ 入庫確定接運設備、數量驗收和質量驗收方式
摘要 驗收工作是一項技術要求高、組織嚴密的工作,關繫到整個倉儲業務能否順利進行,所以,必須做到准確、及時、嚴格、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