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轉載]採用暫定價編制控制價應該如何操作才合理
編制人的理由是,發包人可以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所有的材料暫定價進行詢價核定,這樣能夠保證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單價更符合市場實際狀況,也能保證發包人對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筆者仔細研看了這份清單控制價,發現很多問題在今後工程結算時有可能發生爭議的問題: 1、編制人所採用的材料暫定價,基本都是沒有現成的、能夠得到公認依據的,表面看那些暫定材料價確實是低於當時當地的材料信息價,但明顯高於當時當地的材料市場價,應該說是合理的。但是由於編制控制價的時間點與實際招標的時間點之間有近半年的時差,市場變化已經把那些當時低於材料信息價的差價抵消殆盡了,到實際招標時那些暫定材料價已經明顯高於材料信息價了。 2、對於上述問題控制價編制人始終強調發包人可以組建材料詢價部門,對他的暫定材料價進行材料市場詢價,通過詢價來核定每個材料采購單價。殊不知作為發包方進行材料詢價過程中,有一個明顯的短板,那就是任何材料供貨商在不確定進行交易時的報價與確定交易時的報價,是有明顯差異的,而且有時這個差異還是很大的,也就是說發包方通過詢價所獲得的材料市場單價,不可能是材料采購的真正單價,因此也就很難做到工程成本的准確控制。 3、正是由於上述原因,承包人在進行工程施工和結算時,對那些材料暫定價於己有利的部分就直接執行,對那些材料暫定價明顯低於材料市場價的部分,就提出簽證核價要求,由於市場狀況確實如此,發包方也只能予以簽證確認。所謂發包方詢價,其實只是控制價編制人自我安慰的一種說法而已。 筆者認為上述狀況都可能產生發承包雙方的爭議,因為編制人的做法有欠考慮,他沒有考慮到市場是在不斷變化的,也沒有考慮到承包方的隨時都想偷機的心態,更沒考慮到建設工程是一個錯綜復雜千變萬化的系統工程。編制人把許多事情想得過於簡單,說到底還是缺乏工程實踐經驗,過於理論化了。 因此,編制人最合理的做法還是應該依據當時當地的信息價進行編制,並在編制說明中予以說明。那麼,無論發包人還是承包人都可以在這種材料發生采購與使用時,依據采購與使用時的信息價進行簽證與核定,這樣做既能保證發包方成本控制,又能保證承包方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⑵ 暫列金額和設計費在投標報價讓利時應該如何調整
暫列金額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投標報價時總價存在讓利,結算時報價中的暫列金額應該全額扣除合同暫定價可做為撥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竣工結算時應按實際完成合同工作量據實結算,如果有讓利或價格優惠應提前在合同載明。「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費用, 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 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明細表由招標人填寫,如不能詳列,也可只列暫定金額總額,投標人應將上述暫列金額計入投標總價中,其不受投標人掌控,不能作為競爭性項目。
設計費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是可以作為投標單位競爭性項目的,在一般的工程承包模式下,其是在工程建設其他費中的技術服務費,屬於建設單位相關的費用項目
⑶ 清單計價中暫估價如何計算 如何取費
清單中的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工程設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其中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單價(不含可抵扣進項稅),計入相關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
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若取費基數為定額基價時有,如取費基數為定額人工或定額人工加機械則不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還應參與記取稅金(銷項稅)。
通用條款中關於「暫估價」的規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結論:
1、是否適用暫估價及適用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的范圍以及所給定的暫估價的金額,決定權完全在發包人;
2、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對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給定暫定價的,該暫定價構成簽約合同價的組成部分,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所給定的暫估價簽訂合同;

理解通用條款15.8款關於暫估價的規定,需要結合通用條款中關於「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的定義的規定。
通用條款1.1.5.1目規定「簽約合同價」是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1.1.5.2目規定「合同價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暫估價是《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新增術語,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1.1.5.5目的規定,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根據1.1.5.1目的規定,簽約合同價包括暫估價。在《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發布試行之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8年7月9日發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關於「暫估價」的相關規定。
⑷ 工程招標中設有部分暫定價怎麼處理
暫定價不作為競爭報價部分,各投標人均依照招標人給出的暫定價金額報價。中標後,暫定價部分在發包的時候如果達到公開招標金額要求,同樣需要進行公開招標確定中標人;若未達到,招標人應與承包人另行簽訂合同約定暫定價工程發包相關事宜。
簡單的說,暫定價其實在投標過程中可以看做根本不屬於這個項目的另一個單獨的工程。
⑸ 有暫定價的招標控制價如何計算
招標文件要求暫定金為不可下浮費用,那就不能下浮。按暫定金額報價。
⑹ 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怎麼算
摘要 即:一個單項工程,出現使用功能不同時,其它直接費和現場管理費按主要使用功能執行相應取費標准。即檐高按建築物總檐高;建築面積分別列項(地下室隨首層)且分別執行定額相應子目。但是對於同一個工程如果有伸縮縫或沉降縫並以此劃分出不同檐高和使用功能時,應分別按不同工程項目執行定額子目並計取相應費用。
⑺ 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未相應招標文件的暫定價,結算時如何處理
首先,你的實際價是怎麼得來的,我覺得,實際價應該參照暫定價認價程序來確認。經過甲方乙方和監理單位(以及審計單位)共同確認的價格可以直接進入決算。我認為決算總價=中標價-中標價中的暫定價+認定後的實際價。這種方法僅適用於平均下浮的報價,如果投標單位採用的是不平衡報價可以採用決算價=中標價-發標時的暫定價*下浮率+認定後的實際價。當然甲方還可以採取其他方案。
⑻ 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未相應招標文件的暫定價,結算時如何處理
一、暫定價是合同暫估價,是為避免價格風險,買賣雙方在洽談某些市價變化較大的貨物的遠期交易時,可先在合同中規定一個暫定價格,待日後交貨期前的一定時間,再由雙方按照當時市價商定最後價格。施工方未響應的,給了聯系單,就是默認了,所以也就按結算暫定價介紹。
二、工程結算的注意事項:
1、虛報工作量。認真核對工作量可以避免;
2、重復報量,重復報洽商。同一變更內容往往會有兩份以上的洽商變更;
3、曲解合同條款;
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個施工單位上報預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設單位結算人員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態度的不認真,通過一份洽商偶多要了600多萬元;
5、塗改洽商內容;
6、變換定額編號;
7、對於人工費取費的工程,更改定額人工費含量達到工程造價的加大;
8、更改預算軟體自動計算的工作量,如高層建築超高費等;
9、虛增工作項目;
10、不光明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