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如何處理
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B.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一、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有哪些
1、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如下:
(1)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准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3)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4)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法律依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一條
接到事故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對於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報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
對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的相關配合工作。
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如下: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
3、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檢、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C. 在特種設備檢查中對發現使用單位沒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的按什麼處罰
只能是責令限期改正,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D. 如何做好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一、排查治理工作依據 特種設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相關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在隱患排查過程中,按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等文件的要求,制定隱患排查治理方案。
二、特種設備隱患定義 特種設備重大隱患是指《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的嚴重事故隱患。一般隱患是除重大隱患以外的不符合規定的設備。
三、排查治理的范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管理及其設備安全狀況。
四、排查治理的主要內容
(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方面
1、使用單位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聘用專(兼)職管理人員情況; 2、使用單位安全責任制建立和執行情況; 3、使用單位教育培訓、操作規程等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4、使用單位設備檔案、作業人員檔案的建立和管理情況; 5、使用單位建立事故報告、處理、責任追究制度和執行情況; 6、使用單位隱患治理、監控情況; 7、使用單位應急救援工作情況。
(二)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方面 1、使用的特種設備是否經過製造監督檢驗和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並檢驗合格; 2、特種設備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許可要求進行使用登記,並在檢驗有效期內; 3、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是否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是否按規定持有有效證件; 4、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是否按規定進行檢驗(校驗),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種設備的運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實的運行記錄,是否在規定范圍內運行; 6、特種設備的維護是否經過正常的維護保養,是否有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對維護保養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及時、合理的處置; 7、生產使用單位是否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是否具備應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預案要求進行演練,對應急救援裝備和急救物品的配備、存放、檢查維護是否符合要求; 8、對雨雪冰凍、大風等自然災害損壞的特種設備是否已進行必要的維修及檢驗; 9、一些使用單位是否存在下列違規行為: (1)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是否存在對拖車進行非法改造的行為。 (2)常壓鍋爐是否承壓使用,小型汽水兩用爐是否超壓使用,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行為。 (3)氫氧等氣體充裝單位是否設置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和防止不相容氣體錯裝的裝置。 (4)氣瓶充裝單位是否存在對超期未檢、報廢氣瓶及鋼印標記不清的氣瓶進行充裝的情況,是否按規定對報廢氣瓶進行處理。 (5)電梯使用單位是否制定電梯管理辦法和三角鑰匙管理制度。 (6)冶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是否將整治要求落實到位。 (7)對租賃、承包經營的大型游樂設施,場地提供單位是否已進行統一管理,
是否已落實設備運營者的安全責任。
五、各階段排查治理重點
第一時段:圍繞確保「兩會」和「世博會」准備工作,做好隱患排查治理。 1、組織發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方案, 建立制度,落實專項資金。 2、對2007年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中發現的隱患,在3月底前整改到位;對難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確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等,並加強監控措施。 3、對涉及「兩會」和其他重大活動的設備進行重點排查,確保「兩會」及重大活動的安全。 4、對「奧運核心區」(與世博會直接相關的比賽場館、訓練場館、非競賽場館、運動員村、簽約飯店、定點醫院等地點)和「奧運外圍保障區」(與「奧運核心區」相鄰的周邊200米范圍的區域)以及影響大(上述兩區域之外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重點設備)的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排查,對發現隱患必須堅決消除。 5、加強對電力企業、電站鍋爐等特種設備隱患排查,對因雨雪冰凍等原因停產(用)設備進行排查和檢驗,以保證其安全運行。 6、針對今年實行的新休假制度,做好「清明」、「五一」等節假日前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重要旅遊景點的大型游樂設施和客運索道的安全檢查工作,保障春季旅遊高峰期間的相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二時段:圍繞確保世博會安全保障,做好隱患排查治理。 1、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活動。加強對「奧運核心區」、「奧運外圍保障區」、影響大的設備、商(市)場、旅遊景點的安全檢查,檢查隱患治理是否到位。 2、在奧運進行期間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建立應急反應機制,組織特種設備維護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確保設備正常運行;確保發生故障的設備及時進行救援處置。 3、針對「六一」兒童節以及暑期旅遊高峰期,在高溫多雨的氣候條件下,加強對遊客集中的大型游樂園、嘉年華活動的排查,防止設備不巡檢運行,超負荷、超時間運行。
第三時段:針對第四季度趕任務、搶工期和冬季雨雪天氣的環境,做好隱患排查治理。 1、針對「十一」黃金周,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重要旅遊景點的大型游樂設施和客運索道的監督檢查。 2、針對第四季度事故高發設備的特點,重點加強對起重機械、氣體充裝單位以及「五小」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的監督檢查。 3、針對冬季滑雪和第24屆世界大學生冬運會,以滑雪場客運索道為重點,開展重點地區的隱患排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在大會開幕前加以解決和整改,為「大冬會」的成功舉辦創造安全條件。 4、在冬季前,對供暖(汽)的鍋爐、液化氣體儲配設備和公用管道進行檢查。 5、認真總結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檢查發現的隱患整改完成情況。
E.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怎麼辦
依據《特種設來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自辦法》的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F. 進行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哪些情形時,監管部門應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一)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二)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現第二十三條情形但按該條最後一款規定暫不實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發現本條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上一級監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上述情形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及時處理時,監管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G. 特種設備的隱患排查方式一般有哪些途徑
1、綜合檢查
綜合性安全檢查是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重點、各專業共同參與的全面檢查,企業至少每年組織檢查或抽在一次,基礎單位、班組可以增加綜合檢查的頻次。
2、專業檢查
專業性檢查主要是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等系統分別進行的專業檢查。
及在裝置開、停機前、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等時期進行的專項安全檢查。
3、季節性檢查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各季節特點開展的專項檢查。春季安全大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跑漏為重點:夏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籌降溫、防食物中毒、防颱風、防洪防汛為重點。
秋季安全大檢查以防火、防凍保溫為重
4、節假日檢查
節假日檢查主要是節前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准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進行的檢查,對節日幹部、檢維修隊的值班安排和原輔料,備品備件、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等應進行重點檢查。
5、日常檢查
日常檢在包括班組、崗位員工的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以及基層單位領導和工藝、設備、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的經常性檢查。
各崗位應嚴格履行日常檢查制度,特別應對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危險點,源進行重點檢查和巡查。
H. 違反特種設備使用規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具體內容是什麼
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
(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二)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未經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弔銷其許可證,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准,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
(八)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九)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上報的;
(十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二)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立即向哪個部門報告
先管理部門報告,並停止作業,管理部門不是指的一般的設備管理部門,必須是經過質監局培訓或認可的兼職專職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報告。
設備管理專家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