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規范的要求,制定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一、特種設備 安全生產 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確單位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責的制度,應根據部門和人員職責分工來明確具體內容,充分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形成全員、全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並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人名】同志(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特種設備崗位責任制如下(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級人員的責任制,但必須包括有關法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責任制。):
(一)崗位責任制
1、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法定代表人 崗位職責 :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要求。
明確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的 措施 ,設立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資金的投入,制定、發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
定期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
負責本單位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和 報告 。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在法人領導下,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掌握相關特種設備 安全知識 ,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並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檢查執行情況。
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准;
定期、不定期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工作。
明確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使用、維保、檢驗等)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管理。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
(3)特種設備相關使用部門及負責人員崗位職責:
在法人領導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對本部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掌握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滿足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其任職資格的要求;並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落實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本部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檢查執行情況。
傳達、貫徹上級及安全管理部門的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准;
負責本部門特種設備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明確本部門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維保、檢驗的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員,並協助安全部門做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及管理。
做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以及安全附件、儀器儀表的檢測、校驗工作;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
確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的編制、修訂。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嚴格執行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持證上崗,嚴格按照特種設備操作規程操作有關設備,不違章作業,按時巡迴檢查、准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特種設備的運行中的異常情況,出現緊急異常情況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報告領導。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提高水平,確保特種設備安全。
按照單位安排,認真參加應急演練,做好應急反應等工作。
(5)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嚴格執行單位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本單位使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齊全完好。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出廠時所附帶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特種設備運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冊登記文件、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年度檢驗報告、日常運行記錄、故障排除及維修保養記錄等。
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本單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製定安全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凡屬特種設備均應由使用部門提出購置計劃,經____部門審核並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由____部門負責購買持有國家相應製造許可證的生產單位製造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裝前,使用部門先確定具有國家相應安裝許可的單位負責安裝工作,開工前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開工告知手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安裝未經批準的特種設備。
安裝完成後,本單位(或者應督促安裝單位)應向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二)對各類特種設備進行注冊登記。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由本單位____部門【人名】同志負責向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登記標志以及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三)管理人員應明確所有設備的安裝位置、使用情況、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及安全狀況,並負責制定相關的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四)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的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是為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提供技術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術文件。各相關責任人均應給予高度重視和妥善保管。當需調閱特種設備技術檔案資料時,檔案管理責任人應嚴格照章辦事,履行調用借閱手續並由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交給資料借閱人。
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 說明書 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特種設備運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運行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五)特種設備使用制度
1.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設備使用地點、場所(如:鍋爐房、電梯機房等)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格履行出入人員登記手續,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一律按規定登記進入。凡進入危險場所其他人員(包括領導檢查、外來參觀、設備維保、設備檢測人員)進入,應由本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在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陪同下進入,進入後嚴格遵守相關制度,不得操作特種設備。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上述地點、場所。
鍋爐房實行24小時運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做好值班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應正確處理,並及時上報。
設備使用地點嚴禁吸煙,使用明火,放置雜物等。
3.依據《條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特種設備的作業或管理工作。嚴禁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設備,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現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設備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安全負責人報告。
各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條件審核,保證作業人員的 文化 程度、身體條件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進行特種設備 安全 教育 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培訓應做出記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應提出復審申請,復審不合格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的作業。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可根據法規、規范、標准要求,以及設備使用說明書、運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項等內容制定,具體內容可參考《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 規章制度 。
設備運行前,做好各項運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或節門狀態、油溫、油壓、液位、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運行設備。
設備運行時,按規定進行現場監視或巡視,並認真填寫運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根據經濟實用的工作原則,調整設備處於最佳工況,降低設備的能源消耗。
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同時啟動備用設備。若沒有備用設備時,則應立即上報主管領導,並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因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動作,造成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在上報領導的同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故障進行排查,並根據排查結果,搶修故障設備。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況下強行送電運行。
當設備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後,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5.各使用部門應加強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相關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填寫檢修記錄,並按規定時間對安全附件進行校驗,校驗合格證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安全附件的顯著位置,並送交____部門備案。
6.設備使用部門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30天,向相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各設備使用部門應予以積極地配合、協助檢驗檢測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根據特種設備檢驗結論,通知各使用部門做好設備及安全附件的維修、維護工作,以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況等級和使用要求。對設備進行的安全檢驗檢測報告以及整改記錄,應建立檔案記錄留存。
7.單位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定期(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組織安全檢查和巡視,並做出記錄。各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所屬特種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檢查(但每月不少於一次),發現問題或異常情況應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____部門。
8.特種設備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由__部門向____區特種設備監察科辦理注銷手續。
9.為了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本單位制定了詳盡的、可靠的、操作性強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經費保障。應確保在遇到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能夠迅速控制及疏導人員,防止引發事故。
應急預案另行公布(具體要素和範例可參考《應急預案要素》和《使用單位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單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演練,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演練做出記錄存檔。
10.本單位負責人____(或____部門),將採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對各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使用部門。
11.本單位結合年終評比工作,對在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過程中成績突出的部門或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使用管理不善、設備隱患較多,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部門或個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處罰,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六)其他
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單位內部逐級審批,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准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責任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責任。
三、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是保證設備安全運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長設備使用壽命的有效手段,各設備使用部門應認真學習並貫徹落實本制度。
(一)根據設備使用的規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損程度以及故障情況,編制設備的年度、月、周、日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工作的開始時間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計劃項目。
(二)根據設備運行周期,定期對設備進行檢修。按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維修和保養。維護保養工作應根據設備的不同部位,編制維護保養項目明細,對易磨損、老化部位實施重點維護保養,及時更換破損、變形部件,保證設備的安全等級和質量標准。
(三)在維護保養工作中,摸索設備使用及磨損規律,確定維護保養周期。依據維護保養周期,儲備維護保養工作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保障及時有效地實施維修保養計劃。
(四)在不影響維修保養質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舊利廢。增強設備維修人員節支降耗意識,減少或降低維修保養的物料消耗。
(五)維修保養工作切忌走過場,敷衍了事。應建立設備維護保養檔案記錄,將每次維修情況、維修內容、更換配件情況用文字記錄備案。使維修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系統化,為員工專業技術培訓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數。設備使用部門的管理人員應隨時掌握維護保養計劃的落實情況,並負責監督檢查,使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化、規范化。
設備維修質量高低,取決於維修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各部門應加大維修人員專業技術培訓的力度,使其不斷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術,才能滿足本單位硬體設施設備不斷更新的技術要求。
(六)當設備發生故障時,維修人員應迅速趕赴設備現場,根據故障現象,分析判斷故障原因,並針對故障原因實施有效地維修處理。同時,對設備故障點相關部位進行附帶檢查,防止遺漏 其它 事故隱患。確認排除故障後,交由運行人員啟動設備,待設備運行正常後方能撤離設備維修現場。
如果達到了應急預案的預警要求,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情況得到有效處理,防止故障擴大。
(七)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取得國家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人員)和電梯管理部門應督促日常維護保養單位____公司、維保人員______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北京市地方標准《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按時認真完成維保工作,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填寫相應的維保記錄,並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____公司,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請各設備使用部門組織員工認真學習,並依據有關要求貫徹落實。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相關 文章 :
1.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責任書
2.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3.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4. 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5.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6. 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2. 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依據哪個文件
你好,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製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製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3. 起重設備是否屬於特種設備的界定依據是根據什麼法規規定的 求高人給我相關法規的名稱。
特種設備名詞術語-起重機械
2. 設備分類及主要零部件
2.5 起重機械(lifting appliances)
以間隙、重復工作方式,通過起重吊鉤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與運移重物的機械設備。
2.5.1 梁式起重機(overhead crane with simple girder)
起重小車在工字形梁或其他簡單樑上運行的簡易橋式起重機。
2.5.1.1 電動單梁起重機(electric overhead crane with single girder)
起重小車在單根工字形梁或其他簡單樑上運行的梁式起重機。
2.5.1.2 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electric underslung crane with single girder)
沿懸掛在廠房屋頂結構上的軌道運行的梁式起重機。
2.5.1.3 柔性組合式懸掛起重機(flexible composite underslung crane)
其主要受力結構是由冷軋型鋼軌道或壓鑄鋁合金型材軌道組合而成的各類簡易起重機。
2.5.1.4 防爆梁式起重機(overhead explosion-proof crane with single girder)
用於易燃、易爆介質的車間中,具有防爆特性的梁式起重機。
2.5.2 橋式起重機(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
橋架兩端通過運行裝置直接支承在高架軌道上,取物裝置懸掛在可沿橋架運行的起重小車上的起重機。
2.5.2.1 通用橋式起重機(general purpose overhead crane)
普通用途的橋式起重機,它的吊具是吊鉤、抓鬥及電磁吸盤中的一種或同時用其中的二、三種。
2.5.2.2 電站橋式起重機(overhead crane for power station)
用於發電站的橋式起重機。
2.5.2.3 防爆橋式起重機(overhead explosion-proof crane)
用於易燃、易爆介質的車間中,具有防爆特性的橋式起重機。
2.5.2.4 絕緣橋式起重機(overhead isolation crane)
對強電流具有絕緣裝置的橋式起重機。
2.5.2.5 冶金橋式起重機(overhead crane for metallurgic plants)
適應冶金用途的各種橋式起重機。
2.5.2.5.1 平爐加料橋式起重機(overhead open-hearth furnace charging crane)
用料箱挑桿作為取物裝置,對平爐加料的橋式起重機。
2.5.2.5.2 地面加料起重機(ground charging crane)
用料箱挑桿作為取物裝置,對平爐加料的地面起重機。
2.5.2.5.3 料箱起重機(scrap charging crane)
藉助於料箱吊架,使料箱掛起、搬運和傾倒,用於轉爐加料的起重機。
2.5.2.5.4 鑄造起重機(ladle crane)
具有使鋼(鐵)水包升降和傾倒機構的起重機。
2.5.2.5.5 兌鐵水起重機(hot metal charging crane)
用鐵水包將鐵水送入混鐵爐或轉爐的起重機。
2.5.2.5.6 鋼水包起重機(teeming ladle crane)
用鋼水包將鋼水注入鋼錠模,或將鋼水包放置到鋼水包回轉台上(連續鑄錠裝置)的起重機。
2.5.2.5.7 脫錠起重機(stripper crane)
具有脫錠機構的橋式起重機。
2.5.2.5.8 整模起重機(mould handling crane)
具有錠模搬運回轉夾鉗裝置的起重機。
2.5.2.5.9 揭蓋起重機(cover carriage crane)
用於初軋廠為均熱爐打開或關閉爐蓋用的起重機。
2.5.2.5.10 夾鉗起重機(socking pit crane)
採用立式夾鉗作為取物裝置的起重機,用來夾取鋼坯,送入均熱爐加熱。
2.5.2.5.11 板坯搬運起重機(slab handling crane)
具有板坯夾鉗(或電磁吸盤)裝置的起重機。用於軋制或連鑄板坯的搬運和堆垛。
2.5.2.5.12 板坯翻轉起重機(slab turn crane)
採用電磁吸盤使板坯翻轉的起重機。用於板坯精整車間。
2.5.2.5.13 料耙起重機(claw crane)
具有料耙(或附加電磁吸盤)橫梁,並由傾翻機構使料耙傾翻的起重機。用於搬運和堆垛、軋制或連鑄的條形坯料。
2.5.2.5.14 鍛造起重機(forge crane)
具有使鍛件提升、翻轉和緩沖裝置的橋式起重機。
2.5.2.5.15 淬火起重機(quenching crane)
用於淬火工序時,將工件快速浸入淬火液中的起重機。
2.5.2.5.16 加熱爐裝取料起重機(ingot charging crane)
用裝在回轉立柱下端的水平夾鉗作為取物裝置的起重機。用來夾取坯料送入卧式加熱爐加熱,並從加熱爐取出坯料。
2.5.2.5.17 料箱-電磁起重機(box-handling crane with magnet)
用料箱托取器和電磁吸盤作為取物裝置的起重機。電磁吸盤主要用來對料箱加料。
2.5.2.5.18 料箱-抓鬥起重機(box-handling crane with grab)
用料箱托取器和抓鬥作為取物裝置的起重機。抓鬥主要用來對料箱加料。
2.5.2.5.19 拔棒起重機(electrode-handling crane)
從電解槽中取出碳精棒的起重機。
2.5.2.6 電動葫蘆橋式起重機(overhead crane with electric hoist)
採用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橋式起重機。
2.5.3 架橋機(bridge-erecting crane)
起重小車沿大跨度主梁將預制梁吊運並架設到預定的基礎上的施工工地專用設備。
2.5.4 堆垛起重機(stacking crane)
通常採用貨叉作為取物裝置,在倉庫或車間堆取成件物品的起重機。
2.5.4.1 橋式堆垛起重機(overhead stacking crane)
堆垛貨叉由懸掛立柱導向的堆垛起重機。
2.5.4.2 巷道堆垛起重機(aisle stacking crane)
金屬結構由上、下支承支持,起重機沿著倉庫巷道運行,裝取成件物品的堆垛起重機。
2.5.5 門式起重機(portal bridge crane)
橋架通過兩側支腿支承在地面軌道或地基上的橋架型起重機。
2.5.5.1 通用門式起重機(gantry crane for general purpose)
一般用途的門式起重機。
2.5.5.2 電站門式起重機(power station gantry crane)
安裝在水電站壩頂上,主要用來吊運和啟閉閘門、攔污柵的門式起重機。
2.5.5.3 集裝箱門式起重機(gantry crane for container handling)
用來裝卸、吊運集裝箱的門式起重機。
2.5.5.4 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gantry crane with electric hoist)
採用電動葫蘆作為起升機構的門式起重機。
2.5.5.5 萬能桿件拼裝式門式起重機(gantry crane with combined members)
主體結構是由萬能桿件組合拼裝而成,易於裝拆和運輸,常用於工程施工工地。
2.5.5.6 裝卸橋(transporter crane)
小車運行速度大,運行距離長,生產效率高,主要吊運散料的門式起重機。
2.5.5.6.1 通用裝卸橋(transporter crane for general purpose)
一般用途的裝卸橋。
2.5.5.6.2 岸邊集裝箱起重機(dockside container crane)
在港口岸邊專用於裝卸集裝箱的裝卸橋。
2.5.5.6.3 橋式抓鬥卸船機(bridge-type grab ship unloader)
在港口岸邊用抓鬥裝卸散料的裝卸橋。
2.5.6 懸臂起重機(cantilever crane)
取物裝置吊掛在臂端或懸掛在可沿懸臂運行的起重小車上,懸臂不能俯仰的起重機。
2.5.6.1 柱式懸臂起重機(pillar jib crane)
懸臂可繞固定於基座上的定柱回轉,或者是懸臂與轉柱剛接,在基座支承內一起相對於垂直中心線轉動的由立柱和懸臂組成的懸臂起重機。
2.5.6.2 壁式懸臂起重機(wall jib crane)
固定在牆壁上的懸臂起重機。
2.5.6.3 平衡起重機(counter-weighted jib crane)
是一種配有平衡重的懸臂起重機,應用力的平衡原理,使吊重可在任何位置隨意平衡,可靈活地在三維空間吊運重物。
2.5.7 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
臂架安置在垂直的塔身頂部,取物裝置懸掛在臂架頂端,或掛在可沿臂架運行的起重小車上,臂架可回轉的起重機。
2.5.7.1 通用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 for general purpose)
一般用途的塔式起重機。
2.5.7.2 電站塔式起重機(tower crane for power station)
在電站施工中,吊裝發動機組、廠房構件等用的塔式起重機。
2.5.7.3 塔式皮帶布料機(tower-type belt feeder)
輸送物料的皮帶輸送機附著在塔式起重機上,利用塔機旋轉和頂升功能進行布料,常用於大型建築工地的混凝土澆灌。
2.5.8 桅桿起重機(derrick crane)
臂架下端與桅桿下部鉸接,上部通過鋼絲繩與桅頂相連,桅桿本身依靠頂部和底部支承保持直立狀態的可回轉臂架型起重機。
2.5.8.1 固定式桅桿起重機(stationary derrick crane)
固定在基礎或其他固定底座上的桅桿起重機。
2.5.8.2 移動式桅桿起重機(travelling derrick crane)
具有運行底架的桅桿起重機。
2.5.9 纜索起重機(cable crane)
承載索兩端分別固定在兩支架頂部,掛有取物裝置的起重小車沿架空承載索運行的起重機。
2.5.9.1 固定式纜索起重機(stationary cable crane)
承載索固定在兩個固定式支架(或地錨)上的纜索起重機。
2.5.9.2 搖擺式纜索起重機(cable crane with swinging leg)
支架能在垂直於跨度平面內擺動一定幅度的纜索起重機。
2.5.9.3 平移式纜索起重機(parallelly travelling cable crane)
承載索兩端的支架可以在兩端平行的軌道上運行的纜索起重機。
2.5.9.4 輻射式纜索起重機(radial cable crane)
一個支架固定,另一支架可在弧形軌道上圍繞固定支架移動的纜索起重機。
2.5.9.5 門式纜索起重機(portal cable crane)
承載索末端分別固定在橋架兩端,橋架通過兩側支腿支承在地面軌道上的纜索起重機。
2.5.10 鐵路起重機(railway crane)
在鐵路上運行,從事裝卸作業以及鐵路機車、車輛顛覆等事故救援的臂架型起重機。
2.5.10.1 蒸汽鐵路起重機(steam locomotive crane)
以蒸汽為動力裝置的鐵路起重機。
2.5.10.2 內燃鐵路起重機(diesel locomotive)
以內燃機為動力裝置的鐵路起重機。
2.5.10.3 電力鐵路起重機(motor driven railway crane)
以外接電源的電動機為動力裝置的鐵路起重機。
2.5.11 流動式起重機(mobile crane)
可以配備立柱或塔架,能在帶載或空載情況下,沿無軌路面運動,依靠自重保持穩定的臂架型起重機。
2.5.11.1 履帶起重機(crawler crane)
以履帶為運行底架的流動式起重機。
2.5.11.2 汽車起重機(track crane)
以通用或專用的汽車底盤為運行底架的流動式起重機。
2.5.11.3 輪胎起重機(wheel crane)
裝有充氣輪胎,以特製底盤為運行底架的流動式起重機。
2.5.11.4 全路面起重機(all terrain crane)
既具有載重汽車的高速行駛性能,又具有越野輪胎起重機的通過能力和在崎嶇路面行駛、起重作業、吊重行駛的起重機。
2.5.11.5 隨車起重機(lorry loading crane)
固定在載貨汽車上,通常用於裝卸車上貨物的起重機。
2.5.12 門座起重機(portal slewing crane)
具有沿地面軌道運行,下方可通過鐵路車輛或其他地面車輛的門形座架的可回轉臂架型起重機。
2.5.12.1 港口通用門座起重機(harbour portal crane for general porpose)
配備有可以更換的吊鉤、抓鬥等吊具,能滿足港口裝卸不同種類的件貨、散料和集裝箱的要求。
2.5.12.2 帶斗門座起重機(kangaroo)
門座上裝有漏斗和帶式輸送機,用抓鬥卸船的門座起重機。
2.5.12.3 船廠門座起重機(shipyard portal crane)
裝在高門座上的門座起重機,用於船廠的吊裝工作,具有較大的起重能力和起升高度,通常備有兩個或多個起重吊鉤。
2.5.12.4 電站門座起重機(portal crane for power station)
用於電站建設的門座起重機,具有較大的工作幅度和起重能力,且易於拆卸和拼裝,便於轉移工地。
2.5.12.5 集裝箱門座起重機(container portal crane)
用於集裝箱碼頭、堆場上的專用門座起重機。
2.5.12.6 多用途門座起重機(portal crane for multi-purpose)
取物裝置可根據需要更換為吊鉤、抓鬥或吊具,用以裝卸不同種類的件貨、散料和集裝箱的多種用途門座起重機。
2.5.13 浮式起重機(floating crane)
以專用浮船作為支承和運行裝置,浮在水上作業,可沿水道自航或拖航的水上臂架型起重機。
2.5.14 升降機(elevator)
重物或取物裝置只能沿導軌升降的起重機械。
2.5.14.1 工作平台(elevating platform)
根據需要將工作檯面沿導軌上升或下降到某個需要的高度的可升降設備。
2.5.14.2 通航升船機(ship lift)
用於使船舶通過閘壩的設施,採用承船廂或承船架承載船隻沿垂直方向升降或沿斜面運行過壩。
2.5.14.3 啟閉機(water gate』s hoister)
採用螺母螺桿旋轉升降、卷繞鋼絲繩收放或液壓油缸伸縮的方式在水電站或水庫啟閉閘門的設備。
2.5.14.4 施工升降機(building hoist)
用吊籠、平台、料斗等裝置載人、載物沿導軌架作上下運輸的施工機械。
2.5.15 機械式停車設備(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是用來存取儲放車輛的機械或機械設備系統。
2.5.15.1 升降橫移類機械式停車設備(lift-slid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利用存車板的升降、橫向平移存取停放車輛的設備。
2.5.15.2 垂直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vertical cycle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用一個垂直循環運動的車位系統存取停放車輛的設備。
2.5.15.3 水平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horizontal cycle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用一個水平循環運動的車位系統存取停放車輛的設備。
2.5.15.4 多層循環類機械式停車設備(multi-storey cycle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作循環運動的車位系統存取停放車輛的設備。
2.5.15.5 平面移動類機械式停車設備(plane mov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在同一層上用搬運台車或起重機平面移動車輛,或使存車板平面移動實現存取停放車輛的設備。
2.5.15.6 巷道堆垛類機械式停車設備(aisle stack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用巷道堆垛起重機或橋式起重機將進到搬運器上的車輛水平且垂直移動到存車位,並用存取機構存取車輛的設備。
2.5.15.7 垂直升降類機械式停車設備(vertical-lift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用提升機將車輛升降到指定層,並用存取機構存取車輛的設備。
2.5.15.8 簡易升降類機械式停車設備(mini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用設備的升降或俯仰機構使車輛存入或取出的簡易的停車設備。
2.5.15.9 汽車專用升降機類停車設備(equipment for vertical lifting and lowering automobile)
用於停車庫出入口至不同樓層間升降搬運車輛的機械裝置,它代替停車庫中車路的一部分。
2.5.16 輕小型起重設備(series lifting equipment)
構造緊湊,動作簡單,作業范圍投影以點、線為主的輕便起重機械。
2.5.16.1 鋼絲繩電動葫蘆(electric rope hoist)
由電動機驅動,最後經捲筒卷放起重繩,以帶動取物裝置升降的輕小起重設備。
2.5.16.2 環鏈電動葫蘆(electric chain hoist)
由電動機驅動,最後經星輪或有巢鏈輪卷放起重鏈條,以帶動取物裝置升降的輕小起重設備。
2.5.16.3 氣動葫蘆(pneumatic hoist)
以壓縮空氣為動力的起重葫蘆。
2.5.16.4 防爆鋼絲繩電動葫蘆(explosion-proof rope hoist)
用於易燃、易爆介質的車間中,具有防爆特性的鋼絲繩電動葫蘆。
2.5.17 安全保護裝置(safety protection devices)
為使起重機械安全可靠地工作所需的各種裝置。
2.5.17.1 起重量限制器(load lifting limiter)
當起重機起升載荷超過起升能力時,自動停止起升和變幅機構運轉的裝置。
2.5.17.2 起重力矩限制器(load moment limiter)
當起重機的起重力矩超過規定值時,自動停止起升和變幅機構運轉的裝置。
2.5.17.3 起升高度限位器(hoisting limiter)
吊具起升至最高極限位置時起作用的限制器。
2.5.17.4 下降深度限位器(lowering limiter)
吊具下降至最低極限位置時起作用的限制器。
2.5.17.5 回轉限位器(slewing limiter)
限制起重機回轉部分轉動角度的限制器。
2.5.17.6 起重機行程限位器(crane travelling limiter)
起重機運行至終端位置時起作用的限制器。
2.5.17.7 臂架變幅限位器(derricking limiter)
限制臂架傾角的限制器。
2.5.17.8 偏斜限制器(skew limiter)
當起重機一側相對於另一側的運行偏斜超過某一規定值時,調整偏斜或自動停止起重機運行機構運轉的裝置。
2.5.17.9 繩索松馳停止器(slack rope stop)
當繩索松馳時,自動停止起升機構運轉的裝置。
2.5.17.10 防墜安全器(safety device)
非電氣、氣動和手動控制的防止吊籠、平台或料斗墜落的機械式安全保護裝置。
2.5.17.11 緩沖器(buffer)
吸收動能,緩和沖擊的裝置。
2.5.17.12 防風裝置(safety device against wind)
防止起重機或起重小車在大風作用下沿軌道滑行或傾覆的裝置。
2.5.17.11 夾軌器(rail clamp)
用夾鉗夾緊軌道,使起重機或起重小車位置固定,以防被大風吹動滑行的裝置。
2.5.17.12 錨定裝置(rail anchor device)
防止起重機在暴風作用下沿軌道滑行、傾覆,將起重機與軌道基礎相連接的固定裝置。
2.5.17.13 減震裝置(shock attenuation device)
減輕起重機,或起重小車,或剛性變幅系統震動的裝置。
2.5.17.14 防臂架後翻裝置(overturn protection of jib)
防止擺動臂架往後翻倒的裝置。
2.5.17.15 起重機防碰裝置(anti-collision device)
防止相鄰兩台起重機碰撞的裝置。
2.5.17.16 報警裝置(warning signal alarm device)
當起重機繼續運轉發生危險時,自動發出警報信號的裝置。
2.5.17.17 過壓保護(overvoltage protection)
電壓超過預定值時,使電源斷開或使受控設備電壓降低的一種保護方式。
2.5.17.18 過流保護(overcurrent protection)
由於過電流而使電路中電源斷開的一種裝置。
2.5.17.19 過熱保護(over-temperature protection)
保護電流或其部件,避免其溫度超過規定值。
2.5.17.20 防爆元件(explosion-proof component)
在特定的爆炸環境中,能正常工作而且在帶電負荷差拔或通斷時也不會引起爆炸的元件。
2.5.17.21 防腐元件(protected against corrsion)
有外殼,元件在一定量的腐蝕性氣體、蒸汽、鹽霧等條件下仍能正常工作。
2.5.17.22 安全鉤(safety hook)
防止單梁懸掛起重機或單主梁起重機的小車墜落的鉤狀件。
2.5.17.23 電力液壓塊式制動器(electric hydraulic block brake)
由電力液壓推桿松閘,靠制動瓦塊與制動輪間的摩擦力實現制動的制動器。
2.5.17.24 直流電磁鐵制動器(DC magnetic brake)
採用直流電磁鐵松閘的制動器。
2.5.17.25 盤式制動器(disk brake)
靠圓盤側面與制動頭之間的摩擦力實現制動的制動器。
2.5.17.26 電動葫蘆用錐型轉子電動機(motor with cone rotor for hoist)
用於電動葫蘆的制動電機,利用錐型轉子旋轉時產生的軸向力松開制動器
4. 特種設備制定管理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供參考)
編制:
審核:
批准:
實施時間: 年 月 日
目 錄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1
2、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制度……………………………………5
3、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7
4、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制度………………………………………8
5、特種設備文件和記錄的管理制度…………………………………9
6、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制度……………………………………………12
7、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制度……………………………………………15
8、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報制度………………………………………17
9、特種設備定期自查及隱患整改制度………………………………19
總則
為保障特種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1安全生產責任人職責
1.1.1遵守並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遵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標准和規定以及上級關於職業安全健康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員工安全學習培訓工作。
1.1.2審批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3督促檢查公司各部門對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參加特種設備安裝驗收及試車。
1.1.5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1.1.6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1.1.7組織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1.1.8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職責
1.2.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1.2.2制定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審核安全操作規程。
1.2.3參加特種設備訂購,進廠和安裝的驗收及試車。
1.2.4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的運行情況、維修情況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等。
1.2.5協同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1.2.6協同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會議,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要求。
1.2.7對特種設備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進行技術審查。
1.2.8編制特種設備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1.2.9向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特種設備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1
1.2.10協同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1.2.11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1.2.12組織特種設備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及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
1.2.13對特種設備進行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1.2.14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執行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不違章指揮。
1.2.15對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試驗、檢修等。
1.3生產部及負責人職責
1.3.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1.3.2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執行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不違章指揮。
1.3.3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會議。
1.3.4合理安排生產,防止特種設備超負荷運行。
1.3.5制定新工藝,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時,充分考慮特種設備能力,防止特種設備超負荷運行。
1.3.6協同做好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1.3.7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
1.4人事部及負責人職責
1.4.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1.4.2根據職業禁忌症的規定,招用新特種設備操作工時,嚴格執行國家規范,做好監督新員工就業前健康檢查工作,並充分考慮員工的文化技術素質和能力。
1.4.3協同各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教育。
1.4.4把員工特種設備安全績效作為考核員工業績的內容之一。
1.5車間(部門)領導職責
2
1.5.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章,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
1.5.2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5.3參加新特種設備的安裝驗收及試車。
1.5.4經常檢查特種設備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等情況。組織本部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
1.5.5對本部門特種設備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進行技術審查。
1.5.6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
1.5.7協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年度定期檢驗工作。
1.5.8積極向特種設備管理部門反映特種設備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1.5.9協同組織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1.5.10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救援,協助事故調查和處理。
1.6班組長職責
1.6.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章,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1.6.2組織班組人員,學習、鑽研技術,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
1.6.3掌握特種設備的運行參數,督促班組人員正確操作設備,完成各項原始數據的記錄。
1.6.4經常檢查特種設備以及安全附件的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領導報告。
1.6.5設備發生故障時,及時查明和判斷故障的性質、原因,並組織有關人員按規定要求進行處理。
1.6.6協同組織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1.6.7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救援,協助事故調查和處理。
1.7操作工人職責
1.7.1執行公司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認真操作,做到「三不傷害」。
1.7.2努力學習、鑽研技術,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
1.7.3掌握特種設備的運行參數,正確操作設備,認真填寫各項原始數據的記錄。
1.7.4定期檢查特種設備以及安全附件的運行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或向領
3
報告。
1.7.5設備發生故障時,及時查明和判斷故障的性質、原因,並按規定要求進行處理。
1.7.6按規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時,在交接班部中詳細記錄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
1.7.7參加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
1.7.8參加特種設備事故的救援。
2、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1為規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2.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2.3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及主管培訓工作的副總經理對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並將該項工作納入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人力資源部門及使用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2.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季至少進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術教育。
2.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應定期按國家規定復審。
2.6特種設備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2.6.1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2.6.2特種設備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
2.6.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2.6.4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2.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2.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會議;閱讀文件、簡報、圖片;事故預測討論;參加技術座談;上課;參加事故現場會、反事故演習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
2.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2.8.1新設備投產前,由主管該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2.8.2對違章違規的員工,由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重新回崗工作。
2.8.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因故停止操作特種設備一年及以上,必須由使用部門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近期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設備安全狀況等。
2.9培訓工作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2.10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或人事部負責保存。每年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2.11不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公司《安全生產考核標准》予以處理。
3、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3.1為規范與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維修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3.2 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范和技術要求。
3.3 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3.4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電梯應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3.5
特種設備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3.6 對特種設備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3.7 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設備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3.8 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了解設備運行情況
3.9 設備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3.10 認真做好設備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3.11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3.1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4、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4.1為規范特種設備安全會議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4.2公司特種設備安全會議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結合每月的安全生產例會一起進行,
4.3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設備、維修和使用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均應參加,並由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員負責考勤,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請假,並另派人員參加。
4.4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會議的主要內容:
4.4.1傳達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等;傳達公司領導對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4.4.2通報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存在的問題和特種設備事故情況杜絕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4.4.3了解各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狀況和研討解決存在問題的辦法。
4.4.4總結各部門職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學習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知識。
4.4.5布置下階段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要點。
4.4.6交流其他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經驗和教訓。
4.4.7審定公司職業管理網路,審定公司年度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和目標,並通過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4.4.8聽取特種設備部門執行安全職責的情況匯報。
4.4.9研究、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4.4.10所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4.4.11組織制訂、修訂特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5、特種設備文件和記錄管理制度
5.1為有效控制與公司特種設備有關的文件和記錄,確保文件和記錄規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5.2文件管理
5.2.1職責
5.2.1.1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審核特種設備管理自編文件。
5.2.1.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管理文件編制;審核操作規程;獲取、辨識、對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上級文件。
5.2.1.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或人事部負責特種設備文件登記工作。
5.2.1.4各有關部門負責操作規程的編制。
5.2.2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管理
5.2.2.1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可通過網上下載;書店購買;政府部門或相關方等獲取。
5.2.2.2對於獲取回來的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識別其適用性,並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及時通知到相關部門。
5.2.2.3對於與相關方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關方的歸口管理部門通過對其施加影響的方式進行傳達,如可以通過簽署安全協議、合同、傳真等,確保相關方向公司提供的設施、服務、貨物等符合這些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5.2.2.4當公司特種設備型號、規格、使用條件、管理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等發生變化時,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及時識別獲取相關最新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並負責通知到相關部門。
5.2.3公司制定的特種設備管理文件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寫,安全生產責任人審核批准。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由設備部門或使用部門負責組織編寫,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安全生產責任人批准。
5.2.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文件發放,各相關部門簽收領用。
5.2.5特種設備文件由人事部保存於通風防潮、防蛀的適宜地方。
5.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請部門提出申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安全生產責任人批准後執行更改。更改後的文件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收回原文件,再發放修改後的文件,各相關部門簽收領用。
5.2.7文件銷毀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書面向安全生產責任人申請,經批准後,向有關部門收回,統一銷毀。所有作廢文件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保留原稿一份,並在保存的作廢文件原稿加蓋「作廢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預期的使用,其他部門嚴禁私自保存作廢文件,若由於工作需要查閱時可以到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借閱。
5.2.8文件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給顧問公司,政府機關或客戶等,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請示安全生產責任人批准後方可外借。
5.3記錄管理
5.3.1管理職責
5.3.1.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有關部門實施政府部門制定的記錄;負責檢驗、檢測單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的整理、保存。監督有關部門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記錄。
5.3.1.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本部門記錄的格式設計;負責本部門制定的記錄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門自行編制的記錄應交一份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5.3.2政府部門制定的記錄或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的記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發放,各相關部門簽收領用。
5.3.3記錄填寫要及時、真實、內容完整、字跡清晰,不可隨意塗改,若因某種原因不需要或沒必要填寫的項目,用斜杠「/」劃去,各相關欄目負責人簽名必須完整不允許空白。若因筆誤或計算錯誤要修改原始數據或內容,應採用斜杠「/」劃去原始數據或內容,在其旁邊寫上更改後的數據或內容,同時加蓋或簽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5.3.4各部門自行編制的記錄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更改,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制定的記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更改,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再次發放。政府部門制定的記錄各部門不能更改。
5.3.5政府部門制定的記錄及檢驗單位的檢測報告的保存期限按規定執行;各部門制定的記錄,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確定時應考慮:設備設施的使用壽命;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部門的要求;其他相關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5.3.6記錄超過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銷毀時,由制定部門負責人報告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經同意後銷毀。政府部門的記錄,一般不宜銷毀;若需要銷毀,應統一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向安全生產責任人申請,經批准後,向有關部門收回,統一銷毀。
6、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制度
6.1總則
6.1.1為避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和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著「預防為主、自救為主」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6.1.2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採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6.1.3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6.1.4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6.1.5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
6.1.6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採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採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
6.1.8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並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6.1.9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求援。
6.2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領導和各部門職責
6.2.1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副總經理以及安全、設備(電氣)、消防、辦公室、人事、醫療、土建、物流財務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各車間領導。
6.2.2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6.2.2.1組織制訂、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2.2.2指揮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6.2.2.3發布和解除事故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6.2.2.4向上級和鄰近單位、社區發報事故情況以及發出應急求援請求。
6.2.2.5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救援工作經驗。
6.2.3搶險(救治)人員和部門職責
6.2.3.1總經理負責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2.3.2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負責指揮現場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2.3.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同向外部發布事故信息。
6.2.3.4消防、保衛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衛和警戒。
6.2.3.5人事部負責組織事故應急用車輛;向外部發布事故信息。
6.2.3.6設備部門、維修部門負責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6.2.3.7設備部門負責房屋等土建設施的應急救援工作。
6.2.3.8儲運部門負責供應、運送事故應急救援物資。
6.2.3.9後勤(醫療)部門負責傷員救治和事故應急救援人員的後勤服務工作。
6.2.3.10人事部門負責組織人力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2.3.11供應部門負責購買事故應急救援器材。
6.2.3.12財務部門負責籌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
6.2.3.13各車間負責組織本部門的人員對初起事故進行搶救。
6.2.4事故應急救援報告
6.2.4.1發生事故,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地點、物質或設備的名稱、數量、程度以及人員傷亡情況等通知本部門領導。
6.2.4.2本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根據事故性質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晚上發生的事故應先通知公司生產調度,再由公司生產調度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6.2.4.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接到事故應急救援請求時,立即通知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6.2.4.4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後,應根據險情和災傷事故的嚴重程度,立即向市有關上級部門、市各應急救援中心報告以及通知附近生產經營單位和社區,撥打「110」、「119」、「120」等電話求援。
6.2.4.5在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撥打求援電話時,應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救援內容、程度、有害物質性質、數量、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對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詳細報告。
6.2.4.6當需要向外求援時,應設人在路口接應和派員疏通搶險、救護車輛進入公司的路段。
6.2.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學習檢查會議規定
6.2.5.1事故應急救治預案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形式可以現場、圖紙模擬等。
6.2.5.2演練前,應制定詳細計劃,確定演練負責人和各人員的職責、操作內容、時間以及參加人員。
6.2.5.3演練前應知會與演練有關崗位的操作人員。
6.2.5.4演練時各參加人員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認真進行。
6.2.5.5演練過程中,沒有參加演練的運行人員應密切注意正在運行的設備狀況;演練人員在演練中不能有任何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6.2.5.6如在演練期間發生事故,應立即停止演練,待處理好事故後,再繼續演練。
6.2.5.7演練全過程要做好記錄。記錄包括時間、演練內容、負責人、參加人員、事故類型、演練效果等。
6.2.5.8每次演練後應由演練負責人進行總結和評比。
6.2.5.9有關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屬下員工學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必要時進行考核,並做好記錄。
6.2.5.10檢查規定: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每年檢查一次事故應急搶險救治工作情況,檢查主要內容:演練情況,培訓教育情況和搶險救治設備、設施、葯物情況,對存在問題限期整改。
6.2.5.11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要結合公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情況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和解決事故應急搶險救治工作的存在問題。
7、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制度 (新條例有規定)
7.1為有效地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的處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特種設備事故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7.2.1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設備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泄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7.2.2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設備停止運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7.2.3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7.3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設備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7.4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志,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7.5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公司領導、安技、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7.6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處理。
7.7發生人員傷亡事故還應執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8對造成員工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事故的責任人和部門,按責任的大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廣州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處理規定》以及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的規定處理。由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部門實施。
7.9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10特種設備事故檔案資料,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保存。
。。。。。。
5. 特種設備目錄由哪個部門制定
法律分析:國家質檢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部門: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特種設備目錄》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6. 特種設備目錄的確定依據哪些原則
特種設備目錄的確定原則:
1.根據設備的危險性原則,特種設備的目錄范圍應該是潛在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傷、重大經濟損失和較大社會影響的設備。對於發生事故只造成個體傷害,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按照設定的壓力、容積、功率、速度等參數,將其排除在外。如常壓鍋爐和容器、輸送水和口徑較小的壓力管道等。
2.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我國實施監督管理的特種設備目錄應當考慮當今世界多數工業發達國家通過頒布專項法律、授權專門機構實施國家強制性專項安全監督管理的設備;同時,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及時制定並發布國家特種設備目錄也是按照WTO的規則,對實施貿易技術壁壘需要公開和明確的需要。
3.遵循社會共識原則,在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過程中,就特種設備的范圍和目錄多次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廣泛聽取了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的意見,進行了反復的調研和論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列入目錄的特種設備均是已基本形成共識的。根據本法,重新制定目錄,也要遵循此原則,還要考慮隨著社會生活安全的需求和變化,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新要求,及時進行調整。
7. 請問加油機、常壓儲油罐是否屬於特種設備依據是什麼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壓力容器的要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工作內壓力大於容或者等於0.1Mpa(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其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表壓力)); (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且容積(V)大於等於0.025立方米,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其標准沸點的液體
因為是常壓儲油罐不符合第一條,所以不是特種設備。
8.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什麼制定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