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2016)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飛行校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以下簡稱「飛行校驗」)是指為保證飛行安全,使用裝有專門校驗設備的飛行校驗飛機,按照飛行校驗的有關標准、規范,檢查、校準和評估各種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空間信號質量、容限及系統功能,並依據檢查、校準和評估結果出具飛行校驗報告的過程。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飛行校驗,校驗對象為地面通信導航監視設備。
新技術應用中涉及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驗證的飛行校驗及軍民合用機場中涉及民用航空的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的飛行校驗工作參照本規則實施。第三條校驗對象在投產使用前應當進行飛行校驗。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飛行校驗工作的統一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轄區的飛行校驗工作。
飛行校驗工作由民航局飛行校驗機構(以下簡稱校驗機構)和校驗對象的運行管理單位具體實施。第二章飛行校驗的基本要求第一節飛行校驗的種類和優先次序第五條飛行校驗分為投產校驗、監視性校驗、定期校驗、特殊校驗四類。第六條投產校驗是指校驗對象新建、遷建或更新後,為獲取校驗對象全部技術參數和信息而進行的飛行校驗。第七條監視性校驗是指投產校驗後的符合性飛行校驗,或者民航局、地區管理局認為其他必要的情況下,對運行中的校驗對象進行的不定期飛行校驗。第八條定期校驗是指為確定校驗對象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和滿足持續運行要求,按照規定的校驗周期對運行中的校驗對象所進行的飛行校驗。第九條特殊校驗是指在出現下列特殊情況之一時,對校驗對象受影響部分進行有針對性的飛行校驗:
(一)飛行事故調查需要時;
(二)設備大修、重大調整或重大功能升級,包括設備的工作頻率、天線系統、場地保護區域、電磁環境等因素發生改變,或者設備主要參數發生變化、導航完好性監視信號基準發生改變以及其它可能導致系統運行風險增大並無法通過地面測試調整進行有效控制時;
(三)停用超過90天的設備重新投入使用時;
(四)設備維護人員、管制人員、飛行人員等發現設備或信號有不正常現象,不能提供正常導航服務時;
(五)校驗對象的運行管理單位認為有必要實施飛行校驗時;
(六)其他需要特殊校驗的情況。第十條飛行校驗應當按照飛行校驗種類的優先次序安排。一般情況下,飛行校驗種類的優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為特殊校驗,定期校驗,投產校驗,監視性校驗。第二節飛行校驗項目第十一條投產校驗、定期校驗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標准執行。第十二條監視性校驗中的符合性飛行檢查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標准執行。其他監視性校驗項目由飛行校驗機構根據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的要求制定。第十三條對於本規則第九條第一、二、四、五、六項所列的情況,校驗機構和校驗對象的運行管理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特殊校驗方案,確定校驗項目,或直接執行等同於投產校驗的項目,以確保校驗對象的安全運行。
對於本規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列的情況,重新投入使用的儀表著陸系統應在特殊校驗後90天內增加一次監視性校驗。
對於本規則第九條第三項所列的情況,非設備、非場地原因造成設備停用少於 270天的應當執行等同於定期校驗的項目,超過 270 天(含)的應當執行等同於投產校驗的項目。其他原因造成設備停用的應當執行等同於投產校驗的項目。第三節校驗對象和周期第十四條校驗對象包括通信設備、導航設備和監視設備。
通信設備包括甚高頻地空通信系統。
導航設備包括航向信標、下滑信標、全向信標、測距儀、無方向信標、指點信標、衛星導航地面設備。
監視設備包括一次監視雷達、二次監視雷達、多點相關定位系統、自動相關監視系統、空中交通管制自動化系統。第十五條通信和監視設備投產使用後不進行定期校驗,必要時進行特殊校驗或監視性校驗。
導航設備投產使用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校驗周期進行飛行校驗。
B. 視頻監控要檢測哪些項目 攝像機要檢測哪些項目
1.檢驗環境(特殊環境要求)
2.檢驗用主要儀器設備
3.受檢樣品概念
4.外觀和結構檢驗
5.視頻輸出幅度檢驗
6.中心水平清晰度
7.信噪比檢驗
8.紅外夜視距離檢驗
9.電源電壓適應性檢驗
10.功耗檢驗
C. 是不是所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都必須進行校準和驗證
你是不是少了一個問題號啊?
與產品質量有直接關系的,需要校驗,否則可以免校;
與貿易結算、環境監測、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相關的四大類要強制檢定~
D. 監視和檢測計量設備檢定的要求都有哪些
監視和檢測計量設備分為三種:
一種是國家規定的必須檢定的,即所謂A類「強檢」設備,包括:經緯儀、水準儀、計量工具等。
另一種是可以自行檢定的所謂C類,例如:試模、塌落度筒等。
E. 16949質量體系中監視測量裝置必須要第三方校準嗎
這個不要求測量 設備必須由第三方審核,但是要求必須有校準質效的人員校準,也可以是自己公司的人員,但這些人必須是經過iso/iec 17025認證的人員或者是由通過iso/iec 17025認證的機構培訓考核並持有合格證的人員。也就是說,校準的人員必須是與iso/iec 17025認證有關聯的人員,可以是自己公司的,也可是第三方。
F. 監視和測量設備周期校準規程
監視設備一般沒有法定的檢測校準周期規定,大體根據安裝部門需要自行設定檢測維護安排,或委託維護單位處理。
測量設備涉及計量管理,而計量管理國家是有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凡的涉及商業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醫療衛生方面的計量器具都實行強制檢定,檢定周期和辦法按計量法執行;至於范圍外的測量設備,可以根據本單位需要自行制定檢查校準時間,送法定檢定機構或授權機構按相應檢定規程檢定並發放機構相應檢定證書。
當然,一些測量設備,不屬於計量法管理范圍內的測量設備,如學校實驗室用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計等不必送檢,學校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檢查校準工作。
G. 實驗室哪些儀器設備需要檢定或校準
實驗室的儀器全部都要檢定或校準。
我們銀河實驗室的儀器就是每年都要送檢
H.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一、編寫背景
2000 年,民用航空行業標准《飛行校驗規則》(MH2003-2000)(以下簡稱《飛行校驗規則》)發布,對於規范民用航空飛行校驗活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民航體制改革的深入,飛行校驗中的矛盾逐漸突出,為進一步規范民用航空飛行校驗活動,加強行業管理和依法行政,民航局將《民用航空飛行校驗管理規則》納入行政立法計劃,並於2006年4月正式啟動了《民用航空飛行校驗管理規則》的編寫工作,經過數次徵求意見,結合空管體制改革,最終於2010 年 9 月完成了編寫工作。基於可操作性和便於管理的考慮,修改後的規章更名為《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而在飛行校驗活動中涉及到的助航燈光和飛行程序校驗的相關管理內容擬由有關部門另行規定下發 。二、編寫的必要性
20 世紀八十年代至90 年代中期,隨著中國民航的快速發展,中國民航飛行校驗活動逐漸增多,飛行校驗機構和航空公司的飛行校驗並行,缺乏統一有效的管理。2000 年,《飛行校驗規則》正式頒布實施,中國民航對飛行校驗活動的管理進一步加強,飛行校驗工作逐步規范。
隨著民航體制改革的深入,原民航省局撤銷,機場交地方以後,中國民航由原來的單一行政管理變為行業管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相繼出現,原有的管理模式已不適用於行業管理。
《飛行校驗規則》第三章規定了飛行校驗工作的組織,第四章規定了飛行校驗的種類、優先次序和周期,第五章規定了飛行校驗工作程序,這三章內容皆為管理內容,而《飛行校驗規則》作為民用航空行業標准,是一個技術標准,無法承擔起行業管理的職能,導致飛行校驗中的矛盾逐漸突出。
2007 年,空管體制按照「政事分開,運行一體化」的原則進行改革,空管系統作為設備運行單位,不再承擔行業管理的職能。飛行校驗活動作為一個獨立的計量活動,必須由飛行校驗機構與設備運行單位共同完成,雙方之間的地位完全對等,如果繼續按照《飛行校驗規則》中由空管系統負責對飛行校驗活動的管理,既不利於行業管理的順利開展,也不利於計量活動的獨立進行,因此,十分有必要將《飛行校驗規則》中的管理內容移除,依法重新制定一部規章來規范飛行校驗活動。三、本規則的主要內容
本規則共八章。
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民用航空飛行校驗活動的適用范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職責。
第二章為飛行校驗的基本要求。對飛行校驗對象、飛行校驗種類進行了定義,對飛行校驗科目和周期等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為飛行校驗的實施機構。對飛行校驗機構和校驗對象的運行管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等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為飛行校驗的實施。對飛行校驗活動的提出、實施和退出等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為飛行校驗結果管理。對飛行校驗報告的產生、使用、保存等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為監督檢查。規定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實施監督檢查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為法律責任。對違反本規則行為的飛行校驗機構和校驗對象運行單位,分別規定了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為附則。規定了本規則生效的時間。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行政主體
《飛行校驗規則》中,飛行校驗活動由民航局空管局監督管理。空管體制按照「政事分開,運行一體化」的原則改革後,行政主體變更為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行使對飛行校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
(二)關於飛行校驗機構的定位
在《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飛行校驗管理規則》編寫過程中,曾有人提出學習香港和澳門的經驗,將飛行校驗機構定位為計量中介,飛行校驗活動變更為完全市場行為。但由於飛行校驗是保證民用航空飛行安全的關鍵工作,是政府應當履行的責任,且校驗飛行具有很高的難度和風險,飛行校驗活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飛行校驗的成本也非常高,根據中國民航目前的實際情況,引入飛行校驗機構競爭機制的條件尚不成熟,由民航局飛行校驗機構承擔校驗任務是目前以至今後很長一段時間最合適的方式。
(三)關於飛行校驗種類和優先順序
《飛行校驗規則》中,飛行校驗種類以及優先順序為特殊校驗、投產校驗、定期校驗和監視校驗。本次在編寫過程中,考慮到對監視設備的校驗容易被誤認為監視校驗,故將監視校驗的名稱修改為監視性校驗。設備投產後,為復核設備的性能,會在較短的時間間隔內對主要參數進行檢查,在《飛行校驗規則》中被定義為投產校驗後XXX天內增加的一次定期校驗,本次編寫將其納入監視性校驗的范疇。
在定期校驗中,經常出現由於飛行校驗機構的運力以及天氣等其它客觀原因導致定期校驗不能按期進行,一旦到達校驗周期,設備必須立即關閉,對機場的正常運行帶來較大的影響,尤其是對中小機場的影響十分嚴重。為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本次編寫將飛行校驗種類由高至低的優先次序調整為特殊校驗、定期校驗、投產校驗和監視性校驗。
(四)關於飛行校驗周期
《飛行校驗規則》中,飛行校驗周期是參照美國FAA的相關文件制定的,自《飛行校驗規則》頒布以來,中國民航按此周期執行將近十年。本規則在第一版編寫過程中也繼續沿用了之前的校驗周期,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單位提出目前飛行校驗周期執行FAA的標准,為全球最寬松,與ICAO推薦標准不一致;但校驗科目執行ICAO推薦標准,也為全球最寬松,與FAA實際執行標准不同。兩者存在標准採納不一致的情況,不利於 ICAO 安全審計要求,也不利於運行安全,根據飛行校驗機構近年運力逐步增長情況以及保證飛行安全的實際需要,建議將飛行校驗周期縮短,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 8071文件推薦的周期保持一致。經局務會討論,為確保航空運行安全,採納該意見說法,將飛行校驗周期調整到ICAO推薦周期。
(五)本規則與《飛行校驗規則》之間的關系
本規則是在《飛行校驗規則》第三、第四和第五章的基礎上編寫的,本規則頒布後,《飛行校驗規則》第三、第四和第五章作廢,其餘部分將作為技術標准繼續保留,民航局將盡快啟動該標準的修訂與替代工作。
I. 所有監測和測量設備必須進行校準和驗證這句話對嗎
如果是有計量任務的服役設備,一定按檢定規程進行校準。
若僅僅是做研究實驗,只看變化趨勢的規律特徵,可以採用相對量而不必進行校準,可以進行重復驗證即可了。
J. 哪些儀器需要檢定
一、計量器具校準或檢定的必要條件
企事業單位在科研、生產和服務的提供尤其是檢驗試驗過程中,要使用到大量的計量器具,如專用的卡尺、千分表、千分尺;生產過程投料的磅秤、過程監控的監視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壓力表、流量表、成品檢測用到功率計;生產和檢驗共用的計量器具以及配備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計算機軟體等等。按照GJB9001A-2001標准7.6條款有兩項要求:第一,該計量器具是在監視和測量過程中使用的設備;第二,該計量器具監視和測量結果能夠為產品(或服務)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需要進行校準或檢定。
二、計量器具校準或檢定的區別
「校準」和「檢定」是保障量值准確有效的兩種不同的途徑和手段。校準和檢定從量值溯源來講,它們是相同的,但從法律效力上講,它們又是不同的。GJB9001A-2001標准中7.6條款a)要求:對照能溯源到國際或國家標準的測量標准,必要時,測量設備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標准中的「或」字確定了校準與檢定之間的並列和可選擇關系。在滿足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企事業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自行選擇檢定或校準的方法。
校準是企事業自願的溯源行為,不具有強制性,企事業可以自行進行校準,也可以委託外部機構進行校準。校準的結果是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該報告不判斷計量器具的合格與否,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而檢定則屬於國家強制性的執法性行為,檢定結果必須對送檢的計量器具、儀器設備作出合格與否的判斷,當結果是合格的,則發給檢定證書,不合格則發給不合格通知書,檢定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器具列入了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目錄;二是該計量器具必須是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的特定用途。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目的以外的計量器具,如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用的計量器具,一般可按照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進行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