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種設備事故的種類有哪些
一、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
1、承壓類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版、壓力管道。
2、機電類權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二、鍋爐基礎知識1、鍋爐是指將燃料的化學能轉化為熱能,又將熱能傳遞給水、汽、導熱油等工質,從而產生蒸汽、熱氣或通過工質輸出熱量的設備。
2、鍋爐工作原理及工作特性
鍋爐由「鍋」和「爐」以及相配套的附件、自控裝置、附屬設備組成。
工作特性:爆炸危害性、易於損壞性、使用的廣泛性、連續運行性。
3、鍋爐的分類
(1)按用途分:電站鍋爐、工業鍋爐;
(2)按載熱介質:蒸氣鍋爐、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
(3)熱能來源:燃煤、燃油、燃氣、廢熱、電熱。
滿意請採納。
『貳』 據特種設備事故原因的統計分析,因什麼而引發的事故占首位
發生在使用環節219起,占.21%。
按發生環節劃分,發生在使用環節219起,佔85.21%;維修檢修環節15起,佔5.84%;安裝裝卸環節17起,佔6.61%;充裝運輸環節6起,佔2.34%。
依據:質檢總局關於2015年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情況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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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特點。
按設備類別劃分,鍋爐事故18起,壓力容器事故27起,氣瓶事故29起,壓力管道事故3起,電梯事故58起,起重機械事故79起,場(廠)內機動車輛事故32起,大型游樂設施事故9起,客運索道事故2起。其中,電梯和起重機械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所佔比重較大,事故起數分別佔22.57%、30.74%,死亡人數分別佔16.55%、41.01%。
按發生環節劃分,發生在使用環節219起,佔85.21%;維修檢修環節15起,佔5.84%;安裝裝卸環節17起,佔6.61%;充裝運輸環節6起,佔2.34%。
按涉事行業劃分,發生在製造業89起,佔34.63%;發生在建設工地和建築業49起,佔19.07%;發生在交通運輸與物流業18起,佔7.00%;發生在社會及公共服務業93起,佔36.19%;其他行業8起,佔3.11%。
按損壞形式劃分,承壓類設備(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事故的主要特徵是爆炸或泄漏著火;機電類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事故的主要特徵是倒塌、墜落、撞擊和剪切等。
(三)事故原因。
1. 鍋爐事故。發生在使用環節16起、安裝環節1起、修理環節1起,其中,違章作業或操作不當原因8起,設備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4起。
2. 壓力容器事故。設備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6起,違章作業或操作不當原因4起,非法設備使用原因5起。
3. 氣瓶事故。違章作業或操作不當原因2起,設備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2起,氣體泄露引發原因2起。
4. 壓力管道事故。事故現象均為管道破裂介質泄漏,或直接造成人員傷害,或引發爆燃造成人員傷害,事故原因主要是管道質量原因或人員違章操作。
5. 電梯事故。發生在使用環節38起,安裝、改造、修理維保環節20起。事故原因中,安全附件或保護裝置失靈等設備原因39起;違章作業或操作不當原因13起;應急救援(自救)不當導致的事故2起;管理不善或兒童監護缺失以及乘客自身原因導致的事故4起。
6. 起重機械事故。事故原因主要是違章作業或操作不當,另有設備原因6起,吊具原因4起。
7.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事故。31起為叉車事故,1起為旅遊觀光車事故。違章作業或操作不當原因30起,設備原因2起。
8. 大型游樂設施事故。安全保護裝置失靈等設備原因4起,違章作業原因3起。
9. 客運索道事故。2起事故均為天氣原因導致設備故障,造成乘客高空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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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特種設備發生哪些情況 定性為一般事故
詳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並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肆』 叉車發生安全事故屬於特種設備事故,還是一般安全事故,問歸那個部門調查處理
叉車發生安全事故屬於特種設備事故,歸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
『伍』 特種設備事故的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可分為: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具體的劃分情況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到六十四條有明確的規定。
『陸』 特種設備事故的種內有哪五種
是四種不是五種: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