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通用規定
第一節設計與製造
第六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得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
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三節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查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節 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存在隱患及問題的,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並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過作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各類監督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 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而且具有該類特種設備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上述機構核准建站方案,並經資格認可及授權後,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於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並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批准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監督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中,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工作中,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並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特殊規定
第一節電梯
第三十七條 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電梯製造企業承擔自己製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製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二節 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自行製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並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以進行製造或者改造。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
第三節 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廠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等)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 新增廠內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到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注冊登記車輛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於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由該監督檢驗機構發給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辦理該車輛的注冊登記,並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安裝牌照並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牌照。
第四節 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 對新建或者改建的客運索道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製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 客運索道的驅動機、抱索器、運載車輛、鋼絲繩、減速機等主要部件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 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後,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運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 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簽發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運營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經所在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其安全管理狀況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全面檢驗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繼續運營。
第五十一條 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內,客運索道每年要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運營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當地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監督檢驗機構的,年度檢驗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 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對保證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負責。站長(經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方能夠上崗。
第五十三條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救護組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與急救物品。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當索道營運過程中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乘客。
第五十四條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日常營運、檢查、維護、救護演習、發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況,應當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
第五節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 對新建或者改建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正式製造和安裝。
第五十六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游藝機或者游樂設施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圖紙等隨機文件並向用戶提供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其他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移地重新安裝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八條 在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五十九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使用與運營單位,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每日投入運營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安全注意事項必須張貼在遊客易於看到的明顯位置上。
第六十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和滿足需要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出現意外事件或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遊客。
第四章 罰則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未履行設計審核手續即進行製造者,或者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安全認可證即投入製造者,責令停止製造和銷售其產品,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持相應產品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未按照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即提供用戶使用本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並處5000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對購置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產品並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九)對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不採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並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監督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組織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和牌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軍事用途的特種設備。但軍隊所有,用於民用場所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九條 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企業、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B. 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實施時間是
《國務院關於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C. 《特種設備安全法》自什麼時候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由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於年6月29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種設備和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
對新近出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解讀。
【概念】
包括電梯、大型游樂設施等多項內容
特種設備是什麼?特種設備姓「特」,有著特定的范疇,它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起重設備、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以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大多在「四高」即高溫、高壓、高空、高速下運行,與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從建國以來,國家就一直對特種設備安全採取特殊的監管制度。
【意義】
奠定特種設備安全法治建設的基石
特種設備是一個國家經濟水平的代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裝備。近年來,由於電梯、起重機械行業的快速發展,數量劇增的特種設備給我們的安全監管提出了嚴峻挑戰。《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誕生,奠定了特種設備安全法治建設的基石,標志著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這是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史上的重大事件。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是建設文明幸福新蕭山、保障民生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老百姓關心的社會經濟生活當中的一件大事。
【形勢】
安全形勢嚴峻、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也讓國家立法刻不容緩。
從全國總體上看,特種設備的監管是有效的、安全的。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從1979年每萬台七起下降到2002年每萬台0.5起。十一五期間,萬台特種設備死亡人數從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但仍高出發達國家4―6倍。仍以電梯為例,電梯是離百姓最近也是最需要的特種設備,我們經常需要乘坐電梯,特別是在人口密集的場所,如火車站、學校、醫院等。電梯如果不安全,經常出故障,就很難說平安。2013年5月,國內在一周時間里連發7起電梯事故,(14日,湖北宜昌沃爾瑪超市,正在運行的手扶梯突然斷裂,一名女士墜亡;14日,陝西西安,一名女士因為乘電梯踏空而墜亡;15日,廣東深圳,一名女護士被電梯夾頭身亡;16日,雲南玉溪中醫院,兩名乘客被電梯卡住,其中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等)。被網路稱為「電梯奪命周」,事故頻發所產生的恐慌情緒不言而喻。
我區近幾年來也相繼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教訓慘痛。如2008年8.28日 蕭山恆隆廣場電梯井道內人員下墜死亡1人、2011年4月25日 杭州天鷺工藝品有限公司 電梯夾人死亡 1人 直接經濟損失44萬元、2011年8月29日 明星氣體發生氧氣瓶爆炸 死亡1人、2011年12月31日 聖山余熱鍋爐爆炸 死亡1人、2012年4月9日 杭州蕭山康達中醫門診部 電梯夾人 死亡1人等等。
【現狀】
我區特種設備數量約有60653萬台
「我區既是特種設備使用大戶,也是生產大戶。」目前,我區特種設備數量約有60069萬台,特種設備生產企業約有38餘家、私用單位7962餘家,隨著我區經濟建設的發展,特種設備、企業數量每年以近8%的速度飛速增長,其中電梯的增速達到了每年18%。 設備數量占杭州地區總數的30%,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檢驗檢測能力與不斷增加的安全監管需要之間的矛盾越發突出,安全監管難度越來越大,對我區而言,宣傳貫徹好《特種設備安全法》,對於有效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尤其具有重大的顯示意義。
【八大亮點】
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最高可罰200萬元
《特種設備安全法》亮點有很多,主要歸納為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特種設備管理的制度,突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監察部門的管理責任以及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責任。
二是突出了兩個原則,對特種設備實施分類監管和重點監管。分類監管是指針對特種設備不同的性能特點、危險程度對它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手段和方法。重點監管原則,就是重點監管人口密集、公眾聚集較多的場所,如車站、商場、學校等的特種設備,進行必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安全。
三是進一步完善了監管的范圍,一方面使特種設備的監管形成完整的鏈條,增加了對經營、銷售環節的監管。另一方面增加了溯源性,一旦發生問題,可以追溯到源頭。
四是安全工作和節能工作相結合,將「節能環保、綜合治理」列入工作方針。
五是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召回制度,明確責任主體,適時召回。規定在生產使用環節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六是確立了特種設備的報廢制度,設備都有設計年限、使用年限和報廢年限,到期了就應該更換、大修甚至報廢。如:電梯報廢時限-----
七是在事故的責任賠償中體現為民的原則,在發生了事故後,責任單位的財產在同時支付處罰和民事賠償的時候,或者其他欠債的時候,當財產不足以同時賠付的時候優先賠付老百姓、優先賠付消費者。
八是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安全質量問題常常發生,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可能就是處罰的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所以這部法律中加強了處罰力度。對事故違法行為處罰最高達到200萬元,同時對發生重大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的個人處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處罰個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觸犯治安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置。
另對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處罰力度更加嚴厲的如有: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處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條例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別是法中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雖經過幾年的整治,我區特種設備定檢率大大提高,如從2005年60%提高到2012年的93.2%,但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未檢、漏檢甚至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現象(特備是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的定檢率較低)。如不及時整改,從2014.1.1起被查處,將付出沉重代價。
圍繞以上要點,2014年全區特種設備的重點工作:
一是構建質監「大監管」活動,著力推進「大監管」機制建設。在把特種設備安全「四個率」納入對各鄉鎮(街道)年度安全目標考核內容基礎上,要求各鄉鎮(街道)對轄區單位開展「3211」監督管理,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鄉鎮(街道)、站所、村居等,形成層層抓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工作格局。
二是全面宣傳《特種設備安全法》,營造全社會關注特種設備安全的氛圍;
三是做好各類安全大檢查。包括集中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大檢查、節日期間安全大檢查;
四是加大打擊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繼續打擊「四非」 即非法製造、非法安裝、非法改造、非法充裝和「兩超兩無」行為即無證使用、無證上崗、超期未檢、超期整改。將「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常態化、經常化。加大對液氨儲存企業特種設備監察;
五是全面推進電梯物聯網監控平台建設,加強電梯安全;
六是加大對計程車氣瓶安裝、改造、維修的監察,積極推行車用氣瓶電子標簽和氣瓶二維條碼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先進手段,提高氣瓶監管的科技化水平;
七是清理核對特種設備資料庫,加強網路信息化建設,提高監察效率。
D. 施工升降機製造監督檢驗證明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證明每個地區的實施時間不一樣,大部分在2005年就開始需要。
E.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什麼時間實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復三日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115號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 長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F. 新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tsg08 2017什麼時候實施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
4.4 施行時間:
本規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術規范同時廢止:
G. 特種設備報檢流程
報檢流程
1、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可到本院一樓業務大廳報檢或網上報檢。
2、填寫檢驗申請
3、受理
受理人員仔細核對申請單位或個人信息和提交資料的正確性,對信息不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所有資料無誤後,與申請人商定檢驗日期並出具受理通知(限業務大廳報檢),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溝通
申報單位,在約定的檢驗日期前,按照受理人員書面告知的檢驗工作配合事項要求作好現場檢驗准備,不明事宜及時向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詢問。如果因特殊原因要改期,與受理人員或檢驗人員進行溝通,重新約定檢驗日期,但不得超過有效期限。
5、檢驗
由持有相關性檢驗資格證的檢驗人員,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准對在用特種設備實施定期檢驗。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人員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設備的安全狀況和整改時限,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
6、報告出具
現場檢驗人員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審批人員對檢驗結論簽字負責。
注意事項
一、一般設備檢驗,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大型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
二、檢驗工作完成後,檢驗人員按照檢驗項目,依據湘價費[2006]170號文件開具收費通知,並應告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三、要求作設備轉讓鑒定的,攜帶以下資料到業務大廳報檢:
1、設備接受單位的證明;
2、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證明;
3、設備技術檔案。
H. 特種設備使用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A.升降機 B.電梯 C.自動扶梯
2、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A.安全第一 B.效益第一 C.效率第一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A.全國人大 B.國務院 C.國家安全生產委員會
4、國家()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A.強制 B.非強制 C.鼓勵
5、國家建立()特種設備召回制度。
A.淘汰 B.報廢 C.缺陷
6、特種設備()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等記錄制度。
A.銷售 B.生產 C.設計
7、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出租 B.使用 C.生產
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9、特種設備()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A.經營 B.生產 C.使用
10、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A.半個月 B.一個月 C.兩個月
11、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A.設計 B.使用 C.製造
1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A.三十萬 B五.十萬 C.六十萬
1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A.一 B.二 C.三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起施行。
A.2014年1月10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4年3月1日
15、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
A.每季 B.每半年 C.每年
16、電梯維保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後應及時抵達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1h。
A .10 min B .30 min C. 40 min
17、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處()罰款。
A.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B.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18、(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A.國務院 C.國家質檢總局 C.全國特種設備檢驗中心
19、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應在有效期滿前()向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A .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20、電梯應當至少()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A.每10日 B.每15日 C.每20日
21、壓力容器一般應於()年內首次定期檢驗。
A.1 B.2 C.3
22、下列()設備不屬於特種設備。
A.防爆電氣 B.旅遊景點觀光車 C.醫用氧艙
23、特種設備存在重大隱患,管理者強令作業,操作人員可以()。
A.拒絕作業 B.監護作業 C.繼續作業
24、經台州市特檢中心監督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後()日內,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仙居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使用登記。
A.90 B.30 C.60
25、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維修。
A.檢驗 B.銷售 C.改造
26、發生特種設備事故,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有關報告後,應當於()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A.3小時 B.2小時 C.1小時
27、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管理工作中應承擔()責任。
A.技術保障 B.監督 C.主體
28、特種設備電梯安全管理作業人員證()年復審一次。
A.二 B.三 C.四
29、() 設備應報廢,並向原登記機關注銷。
A.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B.超過檢驗周期的
C.發生過一般事故的 D.管理混亂的
30、發現鍋爐嚴重缺水時是否應急速向鍋爐上水。()
A.應該 B.不應該 C.按實際情況操作
二、判斷題
3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的收費,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執行。(√)
32、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同樣適用本法。(×)
3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監督檢驗,並作出記錄。(×)
3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35、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36、特種設備發生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7、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可以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可以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38、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39、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40、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實施監督,對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簽字確認。(√)
41、電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共有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未落實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42、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43、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必須取得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法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44、鄉(鎮)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4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46、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三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47、特種設備施工單位應當將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48、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49、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0、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三、多選題
51、《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責令停止使用設備,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A.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設備,或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設備
B.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C.在使用的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D.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未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52、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A.設計文件 B.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C.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D.監督檢驗證明
5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A.崗位責任 B.風險控制 C.隱患治理 D.應急救援
5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A.安全連鎖裝置 B.安全附件 C.安全警示裝置 D.安 全保護裝置
55、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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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於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檢驗所負責鍋爐安裝監檢,出監檢報告回。意思是,先到答監督局鍋爐科辦理告知,辦理告知需要建設,安裝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安裝單位是第一次到本市還需驗資質正本。及質量證明書,安裝告知書。接收資料,辦理告知後到特種設備檢驗所前台辦理資料接受,此處省略100字,到那邊前台拿一個流程看看就知道需要什麼資料了。然後就是現場監檢。。。省略100字,因為到現場的資料你要准備一下,需要准備什麼流程上會有說。但是要意思意思。全部資料做好了後,中間麻煩的會有安裝圖,壓力試驗等等,當然你可以做空的,但安全起見建議做好試驗。然後,就出證。交錢。拿監檢證。。。到技監局拿使用證。。。
如果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你只能走回老路,原生產廠家不一定會給原來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給你。因為你買的時候,人家會有給你的。所以可以找中介或者安裝單位給你去弄。按正常途徑已無可能。或者找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
然後,在報裝,報檢。後面那些都很容易,樓上辦理的過程已說得很清楚。對號找材料,監檢人員款待一下。看自己本事了。
鍋爐生銹,要測壁厚看是否有影響,如有影響,安全起見,不要知錯犯錯。
J. 在施工過程中鋼結構的材質證明書應該在什麼時候提交在國家的那個規范中有規定
結構構件進場前作為結構進場申報文件的附件提交。
相關的工程版質量驗收規范 《鋼權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有明確規定 (見下方**之間的要求)
4.2鋼 材
主控項目
4.2.1鋼材、鋼鑄件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進口鋼材產品的質量應符合設計和合同規定標準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驗方法:**檢查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中文標志及檢驗報告**等。
(條文說明:4.2.1近些年,鋼鑄件在鋼結構(特別是大跨度空間鋼結構)中的應用逐漸增加,故對其規格和質量提出明確規定是完全必要的。另外,各國進口鋼材標准不盡相同,所以規定對進品鋼材應按設計和合同規定的標准驗收。本條為強制性條文。)